十、改进意见
查番地区域辽阔,土地肥沃,物产丰富,水草畅茂,最宜垦牧,因限于资力及技术关系,地利未辟,良深戡概然。且番区文化水准太低,教育尚未普及,以往又受奸商及特殊势力之剥削压迫,牲畜之捐过巨,其生计日趋艰苦,虽由(有)庄浪茶马厅之机构,以县长兼理番委员名义,管理番民,组织空洞,极不健全。关于推行番民政务,率皆分散民财各科办理,责任既不专一,政治难期增进。为今之计,应增设理番科,负责处理番族事务,启导奖掖。充实乡镇机构,整理户籍,实施改治训练,推行国民教育,改良垦牧事业、保护林场,探测矿藏。如能全力经营,逐步推进,使番汉感情融洽,渐有国家民族观念,以期进入农工业社会。匪特巩固边圉,实为增辟利源切要图。兹将改进意见,分列于后。
甲、充实乡公所机构:查番区虽设有天祝乡公所,系乙种编制,现仅设乡镇长正副各一人,干事二,事务员一,乡丁二,月支经费二七零元,因区域广阔,距离县城远,自应加强组织,力谋发展,始能得到逐步推行之宏效。
子、乡公所地址:查番地域辽阔,乡公所自成立后,设于县城,殊失建置乡镇之旨。为增进乡镇工作效率之计,乡公所应设于距城三十五公里之华藏寺为宜,因该寺虽偏于番地南部,以气候温和,农林水草颇佳,应将乡公所移设此地。
丑、增强乡公所人事:查改进番区乡镇之际,其组织自应扩大,始能负荷重大使命,兹依实际需要,乡公所内,除乡长、副乡长外,应设督导员二员,技术员二员(负畜牧农业之责)、主任四员(分负民教经建之责)、户籍员二员、事务员四员、乡丁十名、工役二名。乡长以该族声望卓著之头人充任,副乡长、主任、督导员由县府遴派训练合格充任,事务员由乡长遴派,呈请县府委任之,技术员由县府遴员呈请省政府委派之。
寅、增加乡公所经费:查乡公所既经扩大组织,其用需经费亦随之增加,因乡镇人员在荒山僻远区域工作,待遇比一般乡镇工作人员提高,惟技术员系属专门人材,应增高待遇,以利工作。
卯、严密保甲组织:查天祝乡(番区)虽编为八保、六十六甲,户口分布零散,组织难臻严密,且保甲长多系各族头人充任,因不识字,对于编制保甲意义,甚不明。番区荒地极多,易于垦殖,水草丰茂,尤宜畜牧,故邻近各县汉回民人,多到该乡佃田耕种,或租草原畜牧,春来冬往,行迹不定(纯粹番民仅有七千余口,各县迁入临时农牧户,数达四千余人),自应严密保甲组织,切实清查户口,注意户口异动,期收编组保甲功能。拟于三十三年度县训所设立后,应将该乡保甲长及副保长等八十二人,集中县城,施以政治及军事训练。对于编组保甲,清查户口,办理异动登记及国民兵之编训等项,尤应特别注意,详加考核督导,以求乡镇之进步。
辰、编组国民兵队:查天祝乡国民兵队,徒有其名,毫无组织,乡公所组织健全后,于清查户口时,同时应将壮丁调查明确,制造国民兵名簿,组编国民兵队。番民久居深山,习尚游牧射猎,攀山越岭,骑马射击,均为特技,若能加以组训工作,即可充分发挥自卫力量。
巳、推行国民教育:查天祝乡设有保国民学校五处,学生仅有一百三十二名,本年秋增设中心学校一处,学生一百一十三名。县长任事之始,即召集该乡各族首人举行座谈会,垂询番族一切情形,并晓以普及教育为建设地方,改进乡政之根本要图,当场由哈溪滩首人孔继周等热烈响应,首先捐助田地(捐作校产)及建费一万元,并由该乡乡长张全才劝导各族首人捐资建筑中心小学一所(建筑校舍图式,均由县府颁发)颇为壮观,其工程大部落成,现已迁入受(授)课,设备亦甚充实,颇合规定标准。至各保校,虽设备简陋,如能倡导捐资修筑,极有完成希望。各头人,虽系番民,急公好义,不后于人(查捐资兴学、热心教育人士,现正呈请嘉奖中),如能领导得法,该区教育,十年以后,当能发展。今后对于已设保校,应增加经费,充实设备,修建校舍;未设保校之地,应督促设立,以符中央推行边疆教育之旨,逐渐改善其礼俗与生活习惯。县中肆业番生十名,毕业后,应由县保送国立各专科或大学求学,以为将来开发番地之先锋。
午、奖励垦荒,改进农业:查番地习尚游牧,业农者率皆沿用旧法,不加改进,除编查熟地不计外,今后应奖励垦荒,改良农作物。对于选择种籽、施肥、防治病害等工作,应督饬县农业改进所派员前往番地,切实督导,逐年推广,食粮增产,当收事半功倍之效。至垦荒地,在十年内免纳其赋税,以资鼓励。
未、改良畜牧事业:查番地各处,均有广大草原,水草畅茂,最宜畜牧,番民对于畜牧,率皆沿用旧法,不知改进,对于卫生,又不注意,影响牲畜繁殖甚巨,今后该乡依照本县乡镇造产计划之规定,筹设公有牧场,组织畜牧合作社,贷款购买牛羊马匹,并由乡公所技术员负责指导,防止瘟疫,选择优种,增植水草,改进牧业,以为民兵众之模范,如有成效,然后推及于全区,以增后方之生产。
申、调查矿藏:查番区山岳纵横,矿藏必丰,人迹罕到,尚未发现。除金矿及少数煤矿外,均无法侦查,今后应请省府委派矿物探测人员来县勘测,明该区矿物种类,以为将来开发之依据。
酉、推广卫生:查番民对于卫生,素不注意,以致人畜死亡,逐年增加。今后欲谋番民之健康,牲畜之繁殖,应由卫生署发给大批药品,饬公路卫生站及西北兽医防治处永登站,派员前往该区施治,改良番民卫生,防止兽疫蔓延。
戌、修筑道路:查本县镇羌驿(金强驿)至哈溪滩,约四十公里,由县城至华藏寺,约三十五公里,虽有车道,可以通行,因系山路,道路崎岖不平,今后应由县府督饬该乡乡长负责修治,以利交通,逐年增辟,纵横均有车路通行。
亥、管理金场矿工:查番区金矿,虽有青海省府所派之场员管理,惟矿工过多,良莠不齐,影响地方治安甚巨,应请省府转咨青海省政府对于番地金场矿工,应受当地乡公所登记管理,以维地方治安。
乙、禁止砍伐森林:查番区林木,多生于山坡及河流两岸之谷壑中,系天然林,人工从未培植。保护森林,匪特调和气候,可以保持水源,关系民生綦重,自应严加保护,以维林政,依县长实地考察,番地各林场,确为各县汉民偷砍滥伐,贩卖木材,番民防不胜防,况游牧生活,逐水草帐幕而居,虽建有房舍,大部茅屋土房,所需有限,故光绪时,督抚出示厉禁,责成番民负责保护,具有深意。今后对于番区各林场,就由省府重申禁令,严禁砍伐,仍责成番切实保护,并奖励该乡汉番民众造林。
丙、改组茶马厅:查庄浪茶马厅,在明清时代曾设官管理,数百余年,制官屡易,而管理番民则一。民国建元后,变更官制,废同知改称理番委员,其茶马厅,仍沿旧称,现该族已设立乡镇,编组保甲,征纳田赋及公荒牧租,茶马早经废除,茶马厅之名称,应改为庄浪理番厅,以名符实。理番委员,仍有县长兼任,以一事权,内设科处理番族民刑诉讼,分四股专办礼俗生活习惯之改良,农林畜牧卫生之推进,按部就班,督导实施,以期庶政纳入正轨。
丁、勘查边境划定县界:查番族毗连乐都、互助、门源、永昌等县边界,均系番民,境界虽未划清,尚少争执,与武威、古浪等县接壤之处,多系汉民,因番民习尚游牧,逐水草而居,罔如耕耘,汉民初到番地系佃租草原,放牧牲畜(俗称曰牛户),后渐开垦荒地,侵占地权,迨后番民渐知垦荒,从事农业,遂集合各族,阻止汉民开垦,以边界不清,易起争端,于清乾隆十八年,督署派员勘查边境,以大红山为界,南番北汉,大红沟立有石碑(文曰汉番分界处),沿边筑有界墩(至今遗迹尚存,斑斑可考),两族相安者百余年。后经同治时之兵燹,番民避难,举室迁移,田地大半荒芜,武威汉民趁机越界,侵占地权,比番民回庄,以荒地多被汉垦复,又经此大变,人畜死亡过巨,无力争复,多另觅牧地居住,以致形成今日犬牙相错之境界。汉民既占耕地,复又觊觎山林,垂涎土地,时起纠纷,结成宿怨,往往酿成命案。光绪时,经藩司派员会同武(武威)永(永登)两县勘查,议定条规,颁饬两县共同遵守,各依现有境界,不得互相争执。近数年来,因汉民偷伐林木,侵占土地,与番民时起争执。当由武威县黄杂渠民众假以保持水源,请求将哈溪滩全境划归,以息争端,省府因不明番地情况,认为番族已设乡镇,编组保甲,谅已大半汉化,依乌沙岭(乌鞘岭)为界,将哈溪滩各族划归武威县管辖,令县执行,番民闻知划拨哈溪滩之讯,麇集县府请愿,群情愤然,不可抑止,金泷以情势严重,深恐星火燎原,致地方于不安,当即面加宣慰,并据情呈准缓办。金泷承流宣化,职司牧民,为明番情计,于九月间,即往天祝乡各保巡视时,点察现实情况,番民生性愚鲁,种族观念、宗教思想非常浓厚,自明初设官管理以来,相沿数百余年,各族水乳交融,结为一体,牢不可破,绝不容稍有割裂,徒增纷扰。且番民对于国家颇多贡献,关于教育之推进,兵役粮赋之征纳,无不踊跃输将,奉命维谨,极具忠诚。谨拟具番族施行概况,建议政府,改组茶马厅名义健全其机构,充实乡公所组织,并请派员会同武(武威)、古(古浪)、永(永登)三县县长履勘边境,划清界线,树立界碑,以资标识,使汉番相安。然后启导奖掖,循循善诱,以期进入农工业社会,一俟番地开发,教育普及,种族观念泯灭,生活习惯汉化,依其地区之形势,人口之分布,物产之丰歉,设治管理,或予调整,当不难水到渠成,实施容易,对于边疆民族,尤易收宣抚归化之功也。(此文写于1943年,系手抄本,现藏甘肃省图书馆)
甘肃省天祝藏族自治县自治条例
(1987年3月8日天祝藏族自治县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1987年4月17日甘肃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本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结合天祝藏族自治县的政治、经济、文化、民族等特点制定。
第二条天祝藏族自治县(以下简称自治县)是甘肃省管辖的天祝行政区域内藏族人民实行区域自治的地方。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依照宪法行使县级国家机关的职权,同时依照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权限行使自治权。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三条自治县全县各族人民,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社会主义道路,集中力量进行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把自治县建设成为团结、繁荣、文明、昌盛的民族自治地方。
第四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维护国家的统一,保证宪法和法律在本地方的遵守和执行。
自治县的自治机关要把国家整体利益放在首位,积极完成上级国家机关交给的各项任务。
第五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保障本行政区域内各民族都享有平等权利,维护和发展各民族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民族关系。
第六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根据本县的情况,在不违背宪法和法律的原则下,采取特殊政策和灵活措施,加速本县经济、文化建设事业的发展。
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示,如有不适合自治县实际情况的,自治县可以上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停业执行。
第七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是自治县的国家权力机关。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
自治县人民政府是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的执行机关,是本级地方国家行政机关。
第八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候,使用藏语、藏文或汉语、汉文。
自治县的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牌匾和主要文件,并用藏、汉两种文字。
第九条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中,除藏族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县的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
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应当有藏族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县县长由藏族公民担任。县人民政府的其他组成人员中,要尽量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的人员。
第十条自治县人民法院是自治县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藏族公民。
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是自治县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员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藏族公民。
第十一条自治县各族公民都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自治县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检察和审理案件的时候,根据实际需要,分别使用藏语或汉语;对不通晓藏语的汉语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翻译。
第十二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在上级国家机关核定的编制总额范围内,结合本县的实际情况,确定自治县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
第十三条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所属工作部门的干部中,应尽量配备藏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