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章从产权理论既有的研究成果出发,对农村土地集体产权制度研究的若干核心概念进行必要解析。本章在相关学者研究的基础上,梳理出产权、土地产权和集体产权的内涵和特征,以求在概念语汇的使用上保持规范一致性。
2.1 产权的内涵和特征
要准确把握土地产权和集体产权的定义,首先必须对产权有一个正确的理解。关于产权的定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1)产权就是财产权(property rights),是有关财产的各项权利的总称。“财产权:……指具有物质财富的内容,直接和经济利益相联系的民事权利。属于这一类的权利有所有权、其他物权、债权、继承权、版权和专利权、商标权等。”86(2)产权是建立在价值基础上的权利和关系。“产权就是把自己的努力归于自己的权利,或以接受同等努力的让与将它出卖的权利”,“产权建立在价值基础上,由于价值只是一种关系,所以产权本身也是一种关系”,“一切产权都是价值,一切价值都是产权”87。(3)从财产所有权和相关的其他权利两个层面来理解产权的含义。……产权或财产权通常有两种涵义,一是指财产所有权,即由法律加以维护和强化的最高占有权,这是产权的基本涵义;二是财产使用权、收益权、转让权和处置权,即对某种财产的实际占有权。”88(4)产权就是财产所有权。如据《辞海》解释,“产权:财产的所有权。一般指不动产所有权。”89(5)产权既是权利,又是规则。刘世锦认为,产权可以理解为资源稀缺条件下人们使用资源的权利,或者说人们使用资源时的适当规则90。安德逊认为,“产权是决定人们获取或使用诸种资源(包括他们的体力和脑力)所必须遵循的规则。为了使这些规则能够有效地协调人类的行动,产权必须加以限定,可以保护,也可以被剥夺。当然,产权的所有这些要素也有个层次或程度问题,由于人们对产权的界定和保护程度不同,则产权有可能完全被剥夺,有可能完整无缺,或在这两个极端的某一点上。”91(6)产权是财产关系的法律体现。王国平认为,“产权是指通过法律界定和维护的人们对财产的权利”92。刘诗白认为,“所谓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实际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它是具有法律赋予的社会权力的所有、占有、使用、处置关系。产权作为经济所有制关系的法律形式,即法权含义的财产关系,它是特定的生产方式下人们用来硬化一定的所有制关系、约束人们的经济行为、维护与稳定一定的经济秩序的法权工具。”93(7)产权是“所有权在市场关系中的体现”。刘伟认为,“本质上,正是在市场交易过程中,财产作为一定的权利所必须确定的界区”。94(8)产权是除所有权以外的各项权利之和。高尚全认为,所有权制度明确归属问题,产权制度明确资源利用和使用问题95。(9)产权是两种平等的所有权之间的权、责、利关系。段毅才认为,产权是两种平等的所有权之间的权、责、利关系。产权问题不断产生又不断相对地解决(界定)的过程,就是所有者不断保卫自己权益的过程96。作者认为,以所有权或除所有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之和来定义产权,其内含较为狭窄;以法则、法律体现、市场关系中的体现等来定义产权,混淆了产权与界定产权的工具之间的关系;以两组所有权之间的权责利来定义产权,未能抓住产权之本质,在某种程度上曲解了经典作家的原意。相比较而言,第一类定义即以有关财产的各种权利的总称来定义产权较符合产权之原意。
不同的界定条件下做出的产权定义是难以直接统一的,尽管存在着差异,作者认为以下几点有共通之处,也能比较全面地概括产权的内涵:第一,产权是一种权利,并且是一种排他性的权利。这种权利必须是可以平等交易的法权,而不是不能进入市场的特权。正因为如此,产权才构成市场机制的基础和运行内容,否则便没有市场经济。第二,产权是规定人们相互关系的一种规则,并且是社会基础性的规则。产权是源于社会经济生活对人的权利和责任的规范,这种规范首先是明确人们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如果做了产权界定所不允许的事情,必须负怎样的经济责任。产权作为规则,其核心功能是使人的权利与责任对称,使权利严格受到相应责任的约束,具有将外部性制度性地转化为内在性的可能,具有向人们的行为提供合理预期的功能。第三,产权是由权能和利益的统一。权利在主体没有作出具体的选择和决定之时,只是一般的抽象存在,只有在主体实施了特定的行为后,方可成为一种具体的实在,才能产生实际的利益。权能以特定的行为方式来表现和实现权利。任何产权在利益上的实现,都要求其主体行使相应的职能,不通过权能而获得利益的产权实际是不存在的,获得的利益也并非产权收益。利益又是使一定权能成为产权内容的条件,单纯的权能不构成产权,无利益的产权也是不存在的。第四,产权是一种权利束,它可以分解为多种权利并统一呈现一种结构状态。
至此,我们可以给产权下一个较为准确的定义:产权是由法律、习俗、道德等界定和表达的,得到人们相互间认可的关于财产的权利。它是人们(主体)围绕或通过财产(客体)而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其直观形式是人对物的关系,实质上都是产权主体(包括公有主体和私有主体)之间的关系97。一般而言,人们对财产的权利是一组或一束权利,通常包括狭义所有权或归属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等。对于产权不是单项的权利,而是一组权利或一个权利束,学者们的认识是基本一致的,但其中包含哪些具体的权利项,则认识和表述有所不同,特别是产权中是否包括所有权有一定分歧。学者们大多认为产权中包含所有权,并联系所有制对产权问题进行了研究。也有学者如阿尔钦认为,产权是一个社会所强制实施的选择一种经济品的使用的权利,似乎产权指的是使用权,国内学者(吴易风,1994)中也有人持类似观点。作者认为,归属权即归谁所有是一组产权中最根本的权利,其主体的状况决定产权关系的性质,而产权关系的性质是特定所有制性质在具体的产权关系中的体现。狭义所有权的本质意义在于决定产权是否分离以及各项产权的分离或分布状况。这不仅从产权的起源以及产权和所有制的关系中可以得出一般的理论认识,而且从我国产权理论的研究和改革实践来看,不包含所有权的产权概念缺乏基本的解释力和说服力。关于产权中包含收益权的观点,大致缘于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的规定,这是对财产所有权的规定而非对产权的解释。如前所述,产权本质上是一组权利,收益不过是权利行使的结果。任何一项权利项中均应有收益的内容,所有权自然有其收益,因此民法通则的解释也并不难理解,但收益并不能成为一项独立的权利项,不能与其他权利项并列。产权的明晰化就是要使这些不同的权利项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有明确的界定,清晰地规定产权主体在经济活动中的行为权利界限,明确谁是产权的担当和领有者,产权主体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可以得到什么利益,以及承担什么责任和义务等。
产权与所有权、所有制又有着密切的联系,不能离开所有权和所有制来孤立地研究所谓产权,忽视甚至抹煞不同所有制下权利运用的特殊规定性,这对于我国产权制度改革具有方向性意义。所有权是产权主体依法享有和行使财产权利,包括归属权、占有权、支配权和使用权以及实施这些权能所形成的各种利益;所有权的各种权能和利益可以依照法律和合同实行不同情况的分离和分割98。最原始的产权是与物的所有权联系在一起的,随着经济关系的发展,所有权不断派生出各种其他产权形式。所有权主体是产权主体形成的前提条件,产权主体所运用的财产最终为一定的所有者所拥有,产权主体运用财产总要受到制度约束(即所有制约束)和所有权主体的收益和偏好的约束。所有权强调的是财产的归属问题,产权强调的是交易中必须遵循的规则;所有权是一元的,产权则是多元的,与此相对应,所有权主体只能是一个的,即所谓的“一物一主”,而产权是“一权一主”,不同权利项的主体可能同时有多个;所有权的界定往往是清晰的,而由于技术条件和界定成本-收益的比较,产权常常是不能完全界定的;所有权在任一时点上均应是唯一确定的,而产权则可能是不确定的;较之所有权,产权更强调选择性,更具有动态性的特征。因此,既不能将所有权从产权中排挤出去,也不能将所有权等同于产权,也不能用狭义所有权取代或包含产权中的其他权利项。
从所有制与所有权的关系来看,所有制是所有权的经济基础,所有权是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二者是本源与从属的关系,所有制决定着所有权,所有权应反映所有制的性质特征。但是,所有权又具有相对独立性,会反作用于所有制。所有制作为一种经济制度,它反映经济基础方面的关系;所有权则属于法权制度,反映的是上层建筑方面的关系。二者各自有其独立的理论和逻辑体系,实现二者的转化有一个技术处理问题。一种所有制在法律上向所有权转化,其形式并不是惟一的,可以有多种实现形式,关键在于通过法律建立起来的所有权形式能否促进与之相对应的所有制的巩固和发展。
基于上述对产权的理解,作者认为,产权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产权的有界性,任何产权与别的产权之间,必须有清晰的界限;任何产权必须有限度。第二,产权的排他性。特定财产的特定权利只能有一个主体,这里指的是产权主体对特定权利的垄断性。第三,产权的可支配性。指产权主体在财产权利的界区内有权根据自己的独立意志支配其财产,产权主体在财产权利的界区内做什么或不做什么,都无需征求他人的同意。第四,产权的可分割性。即在同一财产之上,可以成立分属于不同主体的多项产权的性质,即“一物多权”,同一财产之上的各项产权在各自的界区内并行不悖。产权的可分割性使产权更容易流动和交换,提高了产权的资源配置功能,也降低了产权运作的成本。第五,产权的可让渡性,指产权可以在不同的主体之间进行交易、赠与等支配行为。
作为所有制的具体化的产权制度,其基本功能是界定产权主体对产权客体的关系,以及产权主体之间的关系,即明确谁所有、谁支配、谁受损和谁受益,因而也就确定了人们生产劳动和产品分配的规则。合适的产权制度能把受益或受损进行明确的规定,激励人们有效地利用资源,促进有限资源的有效利用,提高整个社会的经济效益,这是产权与效率关系的基本结论。在现代经济社会中,通过产权的界定和保护,产权能够发挥维护产权主体的权能和利益、调节经济活动的矛盾冲突、减少不确定性、促使外部效应内部化、约束和激励产权主体的行为等作用,这无论对公有制还是对私有制都是很重要的。
产权本身是一种复杂的人与人之间的权利关系,不仅随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它的认识的发展而发展;同时,在特定场合发生的权利关系只能在特定场合下把握,很难有一个一般性的概念来概括它(黄少安,2004)。对在一个不断发展的社会中权利的产生,巴泽尔(1997)指出,一般来讲,在一个已经运转的社会中,权利的产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产权是不断产生并不断放弃的,因此需要一种适于不断变化情况的分析。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