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管理制度法制化
1.管理制度法制化的意义
随着社会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律在人们的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作为人类一项重要活动的教育管理自然也与法律解下了“不解之缘。”虽然在众多的教育管理实践中,领导者的个人魅力和能力往往成为影响教育活动的一个关键因素,这在我国尤其突出,但是你不可否认当今世界的教育体系越来越服从于日益增多的法律规则。对此德国社会学家韦伯曾经指出,带有一个官僚系统和一批行政人员的法律控制是合法控制的一种最现代的、富有希望的形式,因此,从韦伯的角度看,“教育法的膨胀可被视为解决教育系统合法性危机的答案”。从我国现有的教育法律法规来看,虽然目前教育法的体系还不是很完备,但已颁布的教育法律对教育管理活动的控制还是很明显的,如《教育法中》对国务院和各级地方政府在教育管理权限上的规定,《义务教育法》关于义务教育的基本管理原则等。可以想像,随着教育法律的日益健全,教育管理活动必将越来越多地接受法律规范的调整和制约。在“人格之治”和“法规之治”两者之中,教育管理正在明显地向后者转移,也就是说教育管理制度正日益法制化。
教育管理制度法制化到底有何意义?可从下列几个方面反映出来。
保障教育的优先发展
通过教育管理制度法制化确立教育的基础性地位,保障教育的优先发展。虽然发展教育可以通过种种途径,采用种种手段和方法,但各国都不约而同地选择了对教育立法作为主要的手段之一,期望借助于法律的严肃性来达到发展教育的目的,例如20世纪50年代末,苏联人造地球卫星上天,震动美国朝野,美国政府迅速制定了尽快提高美国学校教育质量的战略目标。与此同时,美国国会起草并通过了《国防教育法》,从制度上和财政上保证了这一目标的实现。在我国,1995年的《教育法》也明文规定:“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这一规定对于确保教育的优先发展地位所起的作用是不可估量的。
有效地进行教育管理
通过教育管理制度法制化协调教育系统的内外部关系,有效地进行教育管理。同传统教育相比,现代教育体系越来越庞杂和复杂,这对教育事业的管理带来诸多不利因素。通过教育管理制度法制化,在教育系统内部确立起一系列法律制度,如义务教育制度、成人教育制度、学业证书制度、学位制度、教育督导制度等,就能使教育系统的管理有序化、规范化,理顺教育同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从而最大限度地发挥教育效益,促进教育发展。
规范教育行为
通过教育管理制度法制化明确教育关系主体的法律权利与义务,规范教育行为。教育行为是各教育关系主体在参与、实施教育活动的过程中所做出的行为,教育法是调整教育行为的法律规范。法律的核心是权利与义务,合理行使自己的权利,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是法制社会的一个基本特征。通过教育管理制度法制化,明确主体各方的法律权利与义务,就可以知道自己该如何行为,不该如何行为,这样就能把教育活动全面纳入法制的轨道中来,使教育得到健康的发展。
2.管理制度法制化的重要性
管理制度法制化的目的和意义
管理制度法制化,不仅是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和保证中小学生健康成长的需要,也是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需要。中小学教育是基础教育阶段,学校应从小就培养学生遵纪守法的基本素养,通过法制教育,让学生自觉地学法、知法、懂法、用法,达到自觉守法之目的。因此中小学阶段的管理制度法制化教育,具有不可或缺的必要性和促进和谐社会建设的积极意义。
(1)传授法律知识,培养法律素养。
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具有年龄小、求知欲旺盛、可塑性强等特点,同时也存在辨别是非能力较差、反叛意识和逆反心理较强的问题。他们在这个时期还处于长知识、长身体、学做人,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逐渐形成的关键阶段,而且群体相对集中,因此这个阶段是向学生传授法律知识、培养法律素养、奠定法制观念非常必须和有利的时期。在物质和精神文明高度繁荣的现代社会,人的法制观念和遵纪守法行为,是人的一种重要品质,是现代人必备素质之一,因此中小学法制教育的核心任务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树立权利和义务统一观。
(2)提高法制观念,预防违法犯罪。
近些年青少年违法犯罪呈上升趋势,并且初犯低龄化现象越来越严重。这主要是由于受到一些社会丑恶现象及不良文化的影响,加上自身法制观念淡薄,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一些青少年容易在成长过程中迷失方向、误入歧途。邓小平同志曾经指出:“法制教育要从娃娃开始,小学、中学都要进行这个教育”,学校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应该发挥主渠道的作用。中小学校既是传授知识的主渠道,也是青少年了解社会、学习社会规则的重要场所,通过学校加强对中小学生的法制宣传教育是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非常有效的途径。学校应在开展内容丰富多彩、形式生动活泼、适应青少年学生身心发展需要的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中,使学生学习和理解法制规则,在潜移默化中感受法制的力量,服从法制的要求,最终达到预防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目的。
(3)依靠法律保护,维护合法权益。
在现代法治社会里,做人做事都应合理合法,遵纪守法,并懂得运用法律的武器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也是学校进行法制教育、培养学生法律素养的重要内容之一。应该教会学生哪些权利不容侵犯,受到侵害时应该到哪些机关、通过什么程序获得相关方面的救助,来保护自己的人身和经济权利。在实际生活当中,很多人服从法律仅仅是因为害怕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而不懂得通过法律的手段保护自己,当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往往采取自认倒霉或过激的手段,而后者可能导致学生走上犯罪道路。因此学校法制教育的一个重要任务,就是教会学生如何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养成依法办事、依法维护自身权益的良好习惯。
加强学校的法制制度化
(1)积极完善法制副校长制度。
2000年11月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的意见》,要求中小学校配备兼职法制副校长。目前全国各地很多中小学校都配置了法制副校长,如江西省从2000年开始为该省各地中小学配备法制副校长,目前该省城镇中小学法制副校长的配备率达到了100%,绝大部分农村中小学也配备了法制副校长。虽然目前法制副校长制度还不够完善,在实行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但它对于加强学校法制教育工作、培养学生的守法理念、推动学校的法制建设起着积极的作用,因此应该大力推动这项工作的开展。鉴于法制副校长是兼职,无法把全部精力投入到学校工作当中去,因此建议把兼职副校长转为专职,使其致全力于学校法制工作的开展。
(2)坚持“四落实”。
“四落实”是指2002年教育部联合司法部、中央综治办、共青团中央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到的逐步将法制教育纳入教学大纲,纳入教学计划,真正做到计划、教材、课时、师资“四落实”。没有纳入教学计划、缺乏规范而统一的教材、无法保证足够的课时、师资力量薄弱正是目前法制教育中存在的四个主要方面问题,因此着力解决计划、教材、课时、师资问题将是未来中小学加强法制教育工作的着力点和突破口。同时应开展多种形式的教学活动,坚持校内教育与校外教育相结合,积极开辟第二课堂,组织生动活泼、寓教于乐的法制实践活动,举办法律知识竞赛、开展有奖征文、模拟法庭等活动,对青少年学生进行生动、直观、形式多样的法制教育。要通过多种多样的教育活动,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使其自觉形成知法、守法、护法的思想意识和心理状态。
(3)把法制教育与德育相结合。
随着时代的发展,学校德育在内容、形式和对象上有了新的变化和发展,已由单纯的思想品德教育发展到思想品德、心理健康、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等多位一体的综合性教育。《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法制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中要求,要坚持法制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课堂教育与课外教育相结合、近期目标与长远目标相结合的原则,充分发挥小学品德课、初中思想品德课和高中思想政治课在法制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把法制教育与德育紧密结合起来。在法制教育过程中渗透德育内容,在德育过程中渗透法制理念,强化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引导学生形成明礼诚信、团结友爱、勤俭自强、敬业奉献的基本道德规范,着力培养学生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同时要在学生中大力倡导以文明礼貌、助人为乐、爱护公物、保护环境、遵纪守法为主要内容的社会公德,鼓励学生做个好公民。
(4)把法制教育与心理健康教育相结合。
现代家庭已经进入“独生子女时代”,孩子普遍表现出任性、敏感、脆弱、心理承受力差等特点。多元的文化环境,快节奏的生活方式,巨大的学习、升学压力,所有这些都在不同程度上加剧了青少年的心理紧张,使他们的心理适应发生障碍甚至会产生种种困惑。那些存在心理问题而又没有及时得到关爱和心理治疗的学生,由于法律知识的欠缺可能不计后果地做出一些违反常规的事情,甚至有可能会违法犯罪。因此学校应该关注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让学生了解心理健康的基本常识,帮助学生掌握情绪自我调节、消除心理困惑的技巧,增强耐受挫折能力和环境适应能力,同时把法制教育融合入心理教育当中,引导学生形成积极、向上的生活态度和学习态度。
3.学校在法制化建设中的职责
学校担负着为国家、为社会培养人才的重任,是教育教学活动的主阵地。在教育日益法制化的今天,学校理所当然地成为教育法制化改革的主要对象。为使学校能充分地行使自己的办学自主权,并且切实地履行自身在教育和管理方面的职责义务,现有的法律对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学校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8条,学校的权利包括:
(1)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2)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3)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4)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5)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6)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7)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8)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29条,学校的义务包括:
(1)遵守法律、法规;
(2)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3)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4)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5)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6)依法接受监督。
4.学生在法制化建设中的权利
学生是学校最大的群体,是学校管理的主要对象。对学生管理要依法进行,切实保障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学生的要权利
受教育权利是一项基本权利。现代法制社会中,人们普遍关注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受教育的权利在大多数国家都是作为公民基本人权的一部分而提出,并得到政府部门的有效保护的。我国宪法和教育法也都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这是国家对受教育者的一个郑重承诺,学校管理的一切活动,都必须以维护受教育者的这一基本权利为前提。
另外,受教育者在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利的同时,也需履行一定的义务。根据《教育法》,在我国,受教育者的权利包括:
(1)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3)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4)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学生的义务
受教育者的义务包括:
(1)遵守法律、法规;
(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还有一个问题需要注意,那就是中小学生多为未成年人,因此对中小学生的管理要注意到未成年人的身心发展特征,要符合《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5.学校制度管理重在执行
在一个学校管理研讨会上,一位校长拿出厚厚的一本《制度汇编》告诉大家,他们学校注重制度建设,各方面的制度应有尽有、健全规范。笔者粗粗一翻:单单是教学管理方面的制度就有校本教研、听课评课、教学评价等十几项制度。可是会后与该校教师交谈,隐隐感觉到,这些制度是喊在口头上、写在册子里的,管理上存在着“重建设、轻执行”的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