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伦理关系角度看,服务伦理应该表示的是人们在互相服务过程之中形成的伦理关系,是一种客观的服务与被服务之间的关系。它具有伦理的一般特性,但它还具有自身的特点,就是客观性的存在。所以不能将其简单的与职业道德等同在一起。职业道德在很大程度上反映的是服务伦理中的主观意识,而服务伦理所反映的则是强调客观性。“道德”与“伦理”词汇源自于不同的文化,“道德”源自于拉丁文,而“伦理”却源自于希腊文,他们原来仅仅只是体现西方国家文化传统的一种语言遗产,但从实际上看也应该是有所区分的,按照施泰因曼教授的观点,“道德”是指一定文化界域内占实际支配地位的现存规范;而“伦理”则是指对这种道德规范的严密方法性思考。从这个概念上来看,伦理意味着改良,它是逐步形成的,与历史时期的发展有着很大的联系。
总之,服务伦理也只是整个社会伦理关系的一个方面和环节,并非所有满足人们需要的行为和活动都是服务关系,服务有自身严格的社会规定和道德界限。“服务仅仅是指为了达到正当目的和善的目的,并以正当手段和符合法律和道德的手段满足他人需要和社会的行为或者是活动。”
二、服务的特征
1.服务是过犹不及的,即无形性
也就是说顾客在购买服务之前,它们是无形的,是无法真正知道结果到底会是什么样的。购买者必须要信任服务的提供者才能有服务的产生。
2.不可分性
服务与其来源是不可分开的,不管这种来源是人或是机器。不同的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服务必然是不一样的。
3.变化性
服务是非常容易产生变化的,因为他们依赖于由什么人提供服务,在何时何地提供服务。
4.不可贮存性
服务是不能贮存的。当购买者需求出现时,他要求提供服务时,服务就此产生,时间性极强。
三、专业伦理探讨之一——志愿服务的伦理
(一)志愿服务
1.相关定义
(1)“志愿者”(Volunteers)是一个没有国界的名称,指的是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进社会而提供服务、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神的人。在西方较为普遍的观点是:志愿者是职业之外的“不受私人利益或强制法律驱使的人们的努力”,其目的在于改进社会,提供福利。
在我国志愿者协会给“志愿者”的定义是:不为物质报酬,基于良知、信念和责任,志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香港义务工作发展局则将“义工”(“志愿者”)定义为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进社会而提供服务,贡献个人时间及精神的人。同时将义务工作定义为:“指任何人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神,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进社会而提供的服务。”《青年志愿服务条例》第二条规定: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地服务他人和社会的行为。青年志愿者是指热心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青年。
香港、澳门和台湾是我国开展志愿活动较早、且成效也较显著的地区。在香港,志愿者被称为“义工”,志愿者服务叫做义务服务。在台湾,志愿者称为“志工”。广而言之,志愿者是指任何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精力、金钱及精神,在不谋求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从事社会公益与社会服务事业,为改进社会和推动社会进步而提供服务的人。
(2)志愿服务(volunteer service)是公民个人基于道义、信念、良知、爱心和责任,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资源、善心为他人、社区和社会提供的一种公益性服务。在国际社会,志愿服务已有近百年的发展历史,它最初起源于战争救护、重建家园、安置孤儿等与战争相关的人道主义的救助活动。在当今和平时代,志愿服务已经涵盖环境保护、扶弱助残、赈济贫困、救灾抢险、维护和平、社区建设和社会进步等诸多领域,成为公民参与公共生活的重要平台,成为公民重要的生活方式。简单的说志愿服务是指任何人志愿贡献个人的时间及精力,在不为任何物质报酬的情况下,为改善社会服务,促进社会进步而提供的服务。志愿服务工作具有志愿性、无偿性、公益性、组织性四大特征。
2.志愿服务的原则和特点
开展志愿者行动,一定要坚持自愿参加、量力而行、讲求实效、持之以恒的原则。这是胡****书记在开展志愿者行动时提出的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1)“自愿参加”即自愿性。主要是强调参加志愿服务的自觉性。自愿参加是志愿者行动的的前提,同时也是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主要特征之一。也就是说只有“自愿参加”才能成其为“志愿者”,只有“自愿参加者”才能持久。对于参加者而言,志愿者行动的魅力就在于它变“要我参加”为“我要参加”,注重调动参加者自身的积极性、主动性。
(2)“量力而行”就是要根据自身的人力、物力、财力条件允许的程度来开展工作。首先,要研究服务对象,也就是要研究服务客体,搞清楚服务需求方向。现实生活中服务需求是多方面和多层次的,志愿服务一定要从实际出发,把主观愿望和客观实际结合起来,把社会需求和服务能力结合起来,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分轻重缓急,安排好实施步骤,按照计划分期分批完成。切不可操之过急,否则欲速则不达。
(3)“讲求实效”就是要办实事,即时代性和群众性。志愿者行动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就是要成为联系的纽带,一方面为政府分忧,一方面为群众解难,为社会、为老百姓办实事。其次是要抓落实。志愿服务工作重点是狠抓在基层的落实。志愿服务只有落实到基层,落实到具体人、具体事,真正成为基层广大青年的经常行为,才有生命力和发展前途。再次是求实效。求实效的集中表现就是在实践中使社会和群众体验和享受到志愿服务的成效。办实事、抓落实、求实效三者缺一不可。
(4)“持之以恒”即实践性、开放性、事业性和社会性。就是指志愿服务要做到经常化、长期化。志愿者行动是一项大事业,必须以办事业的精神和方法来推进。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必须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结合起来,必须着眼于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志愿服务体系,必须建立必要的机制以保障志愿者行动经常化、长期化、规范化、制度化。要健全组织,稳定队伍,建立基金,制定规章,形成机制,坚持长久。要保持工作和人员的相对稳定性和连续性。
(二)志愿服务的伦理概念、必要性、功能
1.志愿服务的伦理概念
志愿服务伦理是伦理中的一种。在志愿服务体系中,用来规范或说明参与志愿服务的志愿者之间行为对错的准则,简而言之就是指志愿者与其他相关人员之间合理的行为就是志愿服务的伦理。志愿服务的伦理并非一成不变的,但应包括两个层面,一是志愿者伦理,二是志愿管理者伦理两个方面。
2.志愿服务伦理的必要性
每一行都有行规,行规就是行为规范,也就是伦理,尤其是服务人群的工作,必须讲究伦理。为什么必须要有志愿服务伦理呢?一方面是为了维护服务对象的权益,志愿者在从事服务的过程中会与受服务对象、同事和相关机构人员等进行互动,志愿服务的本质是服务利他性的,具有自由意志及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的特性。在积极方面,必须规范志愿者将服务对象的最佳利益作为优先考量,在消极方面,则应规范志愿者不得伤害到服务对象的权益。另一方面则是为了提高志愿服务的效果,志愿服务出现后,为了规范服务,制定了很多的相关法律条文和规定,对志愿者出台了许多的激励措施,如果没有合理的规范,极为容易为相关人员追逐名利的诱因,从而污染了志愿者清新的形象。易于疏忽某些言行,故应有伦理守则并遵循之。
3.志愿者服务伦理的功能
(1)弥补现实社会中法律法规的不足,促进社会融合,建立和谐社会。随着世界各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市场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传统文化习俗、生活方式及社会结构都在发生变化,在竞争激烈的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越来越表现得相当疏远。老死不相往来成了很多人的至理名言。出现了很多人无人关心照顾的情况。而志愿工作可以提供社交和互相帮助的机会,从而建立一个和谐的社会,加强人际间的接触及关怀,减低彼此的疏离度。通过志愿者与服务对象的接触,能鼓励他们多参与社交活动并有效地协助服务对象扩展社交圈子,加强他们对人、对服务及对社会的信心。协助服务对象降低在接受服务时的自卑感及疏离感,从而建立其自尊与自信心,推动他们以积极的态度参与社会,促进社会融合与进步。
(2)协助服务机构顺利有效的推进相关工作,加强并改善社会服务。志愿者的参与既可提供人才,补足工作人员专业技能上的不足,又可提供人力,分担专业人员的繁重工作量。如果能有效地管理及善用志愿者资源,就可以协助改善、加强及发展现有的社区服务和社会工作。志愿者参与社会发展和社会进步活动,能提供大量人力资源,他们经过适当的训练和有效管理,能够协助发挥服务的人性化、个人化及全面化的功能,从而使服务对象获得更大的受益。
(3)维持服务机构运作体制上的稳定,促进社会进步。社会进步需要多方面的资源组合与配置,志愿服务工作正是以提供大量人力资源的方式,积极参与一些补救、预防及发展性工作,协助解决或预防社会问题。志愿者通过自己的努力,产生稳定社会功能及促进社会进步的作用。志愿者能有机会参与解决社会问题,志愿地为社会做出贡献,建设和谐社会。志愿者以取之于社会、用之于社会的理念,尽公民的责任和义务,回报和贡献社会。
(4)增进人与人之间互助关系与和谐程度。志愿者通过志愿服务活动与服务对象的接触,能更加了解他们的需要,志愿者还可以帮助服务对象反馈这些社会需要,帮助各种社会组织,更深入了解社会需求,从而提供更适当的服务。志愿者来自社会上各阶层,同时也可以积极反映各社区或阶层的问题及需要,帮助公民社会组织和非政府组织提供切合社会需要的服务。志愿工作可以拓展到所有的社会领域,可从福利范畴扩展至其他预防性及发展性的工作层面上。志愿者的服务对象也不一定局限于贫困老弱、孤寡伤残等。志愿活动可以动员社会上庞大的人力资源,推动更多的发展性及创新性的服务计划,鼓励居民互助互爱。所有这些对提高生活质量,建设和谐社会都将发挥积极作用。
(三)志愿服务之间的伦理
前文所说,志愿服务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层次,一是志愿者伦理层次,二是志愿管理者伦理层次。源引台湾辅仁大学社工系苏景辉教授对志愿服务伦理给出的说法,我们不难看出志愿服务之间的伦理从更深的层面上来看,还可以分的更为清楚明了。
1.志愿者伦理关系
(1)与服务对象之间的伦理。其将志愿者应该做什么,不应该做什么划分得相当清楚:
应该不应该。
爱心、耐心、一视同仁、包容心不能因个人情绪而影响服务对象。
花心思、认真倾听不要揭发隐私。
关怀、耐心不应强迫他人捐钱。
持之以恒、客观教导不能以机构之名行个人之利。
维护隐私不能强迫做不愿意之事。
彼此尊重不能偏心。
诚信不能有成见。
保密谋取利益推销。
同理心言语暴力。
无私奉献过度肢体语言。
专业态度带入自己的情绪做比较。
了解、倾听他们的需求要求过高。
建立正确的价值观。
行为表率感情用事情绪化。
肢体接触(拥抱)敷衍。
独立个体(隐私)负面消极。
角色不可模糊。
不可以人情图利。
轻视他们说闲话。
不过度介入他人家庭。
给予过度期待。
从这个比较中,我们不难发现,志愿者与服务对象之间的伦理关系应该是:
①真心实意的为需要服务的人员提供服务。
②避免伤害到服务对象的自尊,产生负面消极影响。
③避免侵犯到服务对象的隐私,感情用事。
④尊重服务对象的自我决定,不妄加指责和干涉。
(2)志愿者之间的伦理
应该不应该。
互相尊重、协助、和平共处不可打压菜鸟。
互相学习不该组小团体。
经验交流竞争行为。
分工合作商业行为。
教学相长暴力相向。
关心、体谅组织小团体。
互相帮忙打气八卦。
互相提醒抱怨。
倾听争名夺利。
产生嫌隙。
不相互比较批评。
不以人情图利。
不在被辅导者面前批评其它志工。
勾心斗角。
冷嘲热讽。
志愿者之间也是存在伦理关系的,彼此之间是一种平等、友爱并相互帮助的关系。应该是:
①彼此相互尊重,相互协助的关系。
②彼此分工合作,凡事沟通协调的关系。
③避免侵犯到彼此的隐私,避免私人事务介入。
④避免相互争名夺利,推诿责任的关系。
(3)志愿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的伦理
应该不应该。
配合机构尽力服务不可随意缺席(迟到、早退)。
不贪求名利不可强迫信教。
珍惜机构资源不应该没有计划的服务。
全心投入配合敛财工具。
具有责任感敷衍了事。
真心相待不合理要求。
信任、向心力不履行承诺。
尊重信赖享有特权。
肯定支持求取报酬。
有共识展现疲态。
诚信不以机构名义图利、招摇撞骗。
爱心置之不理。
志工立场超然态度马虎。
持之以恒占公产为己有。
听从建言破坏声誉。
谏言。
保密。
从中我们不难看出,作为自愿参与用工单位志愿活动的志愿者,在处理与用工单位之间的伦理关系时,应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