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0月2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提请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为了进一步从法律上为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构筑一道坚固的大堤,农业部在总结多年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和有关部门多次进行研究、论证、协调、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
根据草案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有关工作。
草案还规定,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应当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对可能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潜在危害进行风险分析和评估。
根据草案规定,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营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规定,我国将建立健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体系,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分类。涉及人体健康安全、动植物安全、资源和环境保护的,应当制定强制性标准,其他可以制定推荐性标准。
草案规定,转基因农产品必须在外包装上明确标识。此外,进行包装、标识销售的农产品未标明品名、产地、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期、产品质量等级的,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指出,伪造或者冒用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及其标志的,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明确规定,6种农产品不得进入市场销售。这6种农产品分别是: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或者其他化学物质的;农药、兽药等化学物质残留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和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方面的规定的;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超过农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性标准的。
农产品生产企业生产、销售禁止销售的农产品或者不合格农产品的,将被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草案规定,因农产品质量安全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消费者可以向农产品批发市场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销售者责任的,农产品批发市场有权追偿。消费者也可以直接向农产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草案规定,发生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控制措施,及时向所在地乡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报告;收到报告的机关应当及时处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时,农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报同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草案明确规定,农产品在包装中使用的保鲜膜、防腐剂和添加剂如果不合格,责令停止使用,限期对被污染的农产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不能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监督销毁被污染的农产品。
生产过程是控制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关键环节。草案对农产品生产活动予以规范。要求农产品生产企业和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农产品生产记录。未建立或者未保存农产品生产记录的,要责令立即改正,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草案内容从保障消费者利益的角度出发,条款内容涵盖了农产品从产地到市场的全过程。对各个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相关部门的权责也进行了明确。权责的明晰有利于改变过去各部委间权责不明、管理混乱的局面,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通过并公布,自2006年11月1日起施行。
此后,全国各地也相继出台了多部相关地方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法规。如《北京市食品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天津市无公害蔬菜管理办法》《深圳市鲜活农产品食用安全管理规定》等。
随着《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实施,无论是生产者还是消费者的利益都得到更确实的保护,我国农产品质量安全建设也有了更坚强的后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