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5 企业被稽查时应注意的问题
1.税务稽查法定原则
税务稽查是一种税务机关单方面的执法行为,它会直接影响到纳税人,并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因此,税务稽查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控制。税务稽查的法律控制,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即实体上的限制和程序上的限制。
税务稽查行为基于税务检查权而发生。税务检查的范围和内容,必须经税法特别的列举规定。税务人员实施税务稽查,其行为超过规定的权限范围,即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受法律保护,纳税人有权拒绝接受稽查。例如,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稽查,要对纳税人的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检查,其行为已超出税法规定的职权范围,纳税人有权予以拒绝。
实施税务稽查必须遵循法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手续,否则,同样属于违法的行政行为,如税务稽查人员实施税务稽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件,否则,被查对象有权拒绝接受检查。查核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存款账户,应当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未经批准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有权予以拒绝。
2.几种不当的税务稽查行为
随着我国公民法律意识与自我保护意识的提高,税务稽查局在今后的执法工作中会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行政诉讼,而当前税务稽查工作中确实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
(1)取证环节存在缺陷
[1]收集证据的程序不合法。例如,到有关单位提取证据时,未填制《提取证据专用收据》;行使税务检查权时,未同时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
[2]证据上缺少当事人核实的签字和单位印章。
[3]证据间缺少逻辑关系,不能有力地证明违法事实。在查账时单纯以耗定产,以产定销,以销定税,核定的依据单一,不能从多方面收集证据,相互印证,做到证据确凿有力。
[4]忽视对简易程序案件的取证。例如,对纳税人未按期办理税务登记的行为进行处罚时,逾期办理税务登记的违法事实客观存在,但是,往往忽视了将其营业执照或其他证照的复印件归档,造成了处罚证据短缺。
(2)审理环节在适用法律、法规上存在误区
[1]由于定性错误而导致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例如,企业的所属人员采取暴力、威胁方式拒不缴税时,对该单位的行为定性为抗税,就忽略了一点:《征管法》不认可单位能构成侵害人身权利的主体。
[2]对故意逃避纳税的行为人达到不缴或少缴税款目的而伪造或非法购买发票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不区分伪造或非法购买发票的行为是否出于偷税目的,而分别按偷税和违反发票管理做出处罚决定,忽略了二者之间具有目的行为与方法行为的牵连关系,对其做出处罚决定时应遵循“重错吸收轻错”的原则。
[3]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税款的行为,应按《征管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处以罚款,而易错误地要求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忽略了新、旧《征管法》中部分条款内容的变化。
[4]《征管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对偷税未遂行为的处罚标准,但在查处虚报亏损行为时,易按原有关税收规范性文件执行,适用了与新《征管法》相抵触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3)行政过程中忽略了执法的程序性、时限性和严肃性
[1]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强制执行措施未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在做出处理决定或处罚决定之前,不向纳税人说明其违法事实及手段,不听取纳税人的陈述、申辩。行政处罚该告知的不告知或告知书与处罚决定书同时送达。在送达决定书时,不向纳税人告知所享有的复议权、起诉权及诉讼时效等。在文书上不认真履行签字程序。例如,在《扣押清单》、《文书送达回证》的执行人或送达人签名处,由一人草率地代替其他人签名等。
(4)行政执法中存在越权或滥用职权的现象
[1]超越权限批准行使处罚权、强制执行权、保全措施权、存款账户检查权、调账检查权及搜查权等权力。对超过处罚时效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假公济私,以税谋私。故意高估税额,多征税款。超过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而未及时解除。与纳税人或税收违法案件有利害关系时,未履行回避义务等。
(5)案卷中缺乏证据证明自己行为的合法性
在行政诉讼中,法院的审查对象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但在检查工作中,稽查人员往往侧重于被检查对象是否有违法的行为,而忽略了取得证据证明自己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导致在诉讼中处于不利地位。例如,案卷中缺少纳税人陈述、申辩的材料等。
3.其他需要了解的问题
(1)税务稽查实施的回避
为了保证税务稽查人员在税务稽查的实施过程中公正执法,稽查实施时,稽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检查对象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
[1]稽查人员与被检查当事人有近亲属关系的。稽查人员与被检查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稽查人员与被检查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对被检查对象认为应当回避的,稽查人员是否回避,由稽查局领导审定。稽查人员的回避,可以是在税务稽查实施之前,也可以在税务稽查实施的过程之中。
(2)调查取证纪律
在调查取证过程中,不得对当事人或证人引供、诱供、指供和逼供;要认真鉴别证据,防止伪证和假证,必要时对关键证据可进行专门的技术鉴定。任何人不得涂改或毁弃证明原件、询问笔录以及其他证据资料。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的,应为其保密,不得泄密。发现诬告、打击报复,使用伪证、假证以及干扰、阻挠稽查实施工作的,应当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3)税务稽查实施的时限
税务稽查实施的时限根据稽查的内容和要求等具体情况确定。
[1]专案稽查一般从下达《税务稽查任务书》的次日起1个月内完成;如对专家稽查的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则应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日常稽查分两种情况,对立案案件一般从下达《税务稽查任务书》的次日起1个月内完成;对不立案案件一般从下达《税务稽查任务书》的次日起15天内完成。专项稽查一般按照专项稽查的工作安排,在要求的时间内完成。
在实施税务稽查的过程中,如遇案情复杂或稽查实施工作量过大或当事人、直接责任人外出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稽查实施任务的,稽查人员应及时填写《税务稽查延期审批表》,经稽查局领导批准后予以延期。
(4)税务稽查实施的中止
在税务稽查实施过程中,凡需要中止稽查或销案的,必须报经批准,未经批准的,一律不得擅自中止稽查或销案。
发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稽查人员应及时报经稽查局领导批准后中止(或暂时中止)税务稽查的实施:
[1]案件当事人死亡且其无债权、债务法定继承人的。同一案件已由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查处的。被检查单位倒闭,稽查实施工作确实无法继续实施的。案件当事人长期外出,稽查工作确实无法继续实施的。
16.6 做好自身检查以防范稽查风险
税务局从维护纳税人经营管理中的税收利益方面出发,在开展税务稽查前,一般会给纳税人一个自查自纠的机会。要求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都要认真开展自查,通过自行对照现行税收法律、法规自查,自行纠正自身存在的漏报应税收入、多列支出、漏报或错报代扣(收)税项目、错用税率或计算错误等问题。纳税人自查,已成为纳税人一项常规性的内部审计工作,纳税人通过定期或不定期地自查税额计算中有无漏洞和问题,不仅是保证财会资料及涉税数据准确完整的必要步骤,也可作为接受税务稽查的前期准备,同时也有效地降低了税务稽查风险。
1.纳税自查的步骤
纳税人如何进行有序有效的自查呢?就一般情况而言,可按如下5个步骤进行:
(1)制度、法规相对照,即企业内部应纳的地方各税财会处理规定与相关税收条例规定之间的对照自查。自查目的是了解企业制定的内部财会规定与地方各税法律法规之间是否存在差异,其差异是否会造成地方税的违章。
(2)制度执行情况自查,即与地方各税计算相关的企业内部有关制度的执行情况的自查。自查目的是明确企业内部与地方税种计算相关的制度、流程执行得怎样?是否存在影响地方税计算准确性的因素?是否确实影响了地方税计算的准确性?
(3)纳税申报的自查。即通过账证与纳税申报表的对照自查。自查目的是从中发现是否存在足额申报税款的问题。
(4)账簿对应关系的自查。自查目的是通过账簿数据的勾对关系自查是否存在地方税计算错误。
(5)数据、指标分析,即对企业的一些财务数据按地方税法规具体要求进行对比。自查目的是从财务数据、指标角度看企业是否可能存在地方税违章问题。
2.交通运输业纳税自查
(1)营业税重点自查部分
[1]自查营业收入报表,与有关的原始单据(如发票、车票、收据等)核对。有否将费用或罚款等支出直接冲减运营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有否申报纳税。价外费用有否申报纳税。有否将应税收入长期挂在往来账上,不申报纳税。有否将应税收入冲减当期费用。与运营业务相关的劳务有否申报纳税。关联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劳务有否申报纳税,其劳务的价格是否合理,如明显偏低,无正当理由,应予以调整。应属于本期的收入有否推后或提前。自查有关的运输合同,特别要自查有关联运、跨境运输业务的责任条款、结算方法等。[1]联运业务有否以实际收到的收入作为营业额申报纳税。[2]有否将非联运业务也扣除支付的有关费用再申报纳税。[3]联运业务和跨境运输业务有否以对方填开的运输发票或税务机关认可的抵扣凭证作为冲减全程运费的依据。[4]从境内运输货物或旅客出境有否作为在境内提供劳务进行申报纳税。[5]提供应税劳务而取得非货币性收入,如实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有否申报纳税。[6]自查税率是否正确,如搬家业务是否错按服务业税目征税。[7]有否将挂靠单位的营业收入并入自营收入申报纳税。[8]收取挂靠单位的管理费有否申报纳税。
(2)企业所得税重点自查部分
[1]收入是否完整和及时入账。
[2]其他收入如利息收入有否挂于往来账中,不作其他业务收入或冲减其相关的费用(财务费用)处理。
[3]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有否及时在有关的损益账户中反映投资收回的税后利润。
[4]比较投资方与被投资方两者的所得税率谁高,如投资方的税率高于被投资方的税率,在弥补亏损后补缴企业所得税。
[5]联运业务和跨境运输业务有否把已在收入中扣减了支付给对方的有关费用再次计入成本费用中,虚增成本。
[6]固定资产折旧计提是否正确。
[7]业务招待费支出有否超出税法规定允许列支的范围。
[8]计税工资有否按当年度的计税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
[9]有否将非本期的费用计入当期费用,虚增费用。
[10]有否虚列一些费用,以图增大费用。
[11]有否虚增本期税金。
[12]成本、费用支出是否有合法凭证。
[13]有否将购入固定资产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
[14]开办费、无形资产、递延资产、待摊费用的摊销是否合理。
[15]利息支出是否正确,有否将应列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利息计入本期费用;利率是否高于同期同类银行贷款利率。
[16]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的提取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3.建筑业纳税自查
(1)营业税重点自查部分
[1]有否不按规定的结算形式或办法确认收入,推迟收入实现。
[2]有否将整体工程分解记账,没有将部分或全部的安装。装饰等其他工程收入并入该项工程总造价内核算。
[3]建设方供料部分有否并入计税额申报纳税。
[4]有否以提供实物或劳务的形式抵偿债务或换取材料,不反映收入。
[5]收到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护费。施工机构迂移费有否并入计税额申报纳税。
[6]收到的全优工程奖、提前竣工奖、抢工费等有否并入工程结算收入。
[7]有否隐瞒挂靠工程项目的工程价款收入。
[8]工程质量差和延误工期的罚款有否直接冲减工程结算收入。
[9]自建自售的建筑物有否计缴建筑环节的营业税。
[10]有否将工程结算收入直接冲减工程成本或费用。
[11]有否将附营业务高税率的项目混作低税率项目申报纳税。
[12]设备的价值作为安装工程产值的安装工程营业额有否包含设备价款在内。
[13]分转包工程有否由总承包工程的单位代扣代缴营业税。
[14]有否混淆境内境外工程的界限,将境内工程作为境外工程处理。
[15]有否将一般工程作为国防工程和军队系统工程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