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依法解缴税款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
(4)依法结清税款或提供担保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欠缴税款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5)依法取得法律救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与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6)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3.稽查机关的权利和义务
(1)稽查机关的权利
[1]查账权。场地检查权。责成提供资料权。询问权。在交通要道和邮政企业的查证权。查核存款账户权。
(2)稽查机关的义务
[1]税务机关派出人员在实施稽查时,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稽查所查阅的资料或所询问的话题,必须与纳税有关。特殊稽查行为必须征得上级税务机关的批准或征得有关部门的核准。税务机关在稽查时应为纳税人保守秘密。
16.4 企业被稽查时的态度
当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就进行了稽查之事联络以后,有好多纳税人就惊慌失措地说:“税务稽查要来了!”其实,税务稽查在多数情况下年度性或季度性巡回检查,是一种常规检查,并没有明确针对性。由群众举报或者说发现问题而进行的有针对性的稽查只是极少数。所以,即使税务稽查说要来检查,也不必有什么特殊的准备或举动。“税务稽查来了以后,让他看什么,不让他看什么?”可能有好多人对此大惑不解。作为一种常规检查,在法律上没什么明确的规定。所以,如果税务稽查人员来了以后,应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要求配合税务检查工作,比方说,提供所需的会计账簿、资料,回答稽查人员所提问题,带领稽查人员到生产经营现场,态度应该是不卑不亢、从容不迫、实事求是,给人一种严肃认真、主动热情的印象。但对于有些稽查人员随意进入办公室或私人住宅,翻箱倒柜的肆意搜查的行为,要坚决地予以拒绝。
有些人持有一种“税务机关的人的要求没法拒绝啊!”的心理,见到税务机关的人在那里搜查,就茫然不知所措。在那种情况下,你应该鼓起勇气,去拒绝税务稽查员的胡乱搜查行为。但税务稽查人员多数都是身经百战,即使你拒绝搜查,他也会以各种理由说服你,结果他还是要进行搜查。而且,如果你几次三番拒绝的话,你自己就觉得,我这不是分明在说自己有什么隐瞒的秘密吗?你还不如对稽查人员说:“您需要查看什么呢?我来帮您吧,这样会快些。”到现在为止,纳税人员对于那种税务检查完全拒绝的情况尚未出现,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助长了某些税务稽查人员胡乱的检查行为。
1.接待稽查人员的态度要温和
虽说有时税务检查没有法律依据,但还是尽量避免断然拒绝税务稽查人员的要求为好。
在有关税务稽查的出版物中都写到,没有法律依据的稽查应该全部拒绝。但对税务机关采取不合作的态度,这未必称为上策。
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也是一般的人。他们之中的许多人对自己进行税务检查也知道会给纳税人增加许多麻烦,自己也是一边干着工作一边解释说:“这是作为公务员应尽的义务而已。”
而且,税务稽查人员也掌握若干合法的、让纳税人很难对付的方法。例如,如果纳税人不配合税务人员的正面调查,他就要去作反面调查。所谓反面调查,是指为了确认被稽查企业交易状况是否如实申报,稽查人员给被稽查企业的交易对象打电话,或者亲自去访问,多数情况是秘密进行调查。这种调查如果规模较大,对被稽查企业的信誉会有相当的损害,为此引起企业的反感或上诉。我们常常提到的反面调查,即是对交易对象的调查。这种调查方法是法律上所承认的,但若规模搞得很大,就会降低被稽查企业的信用,搞得不好,甚至导致企业破产。
由税务稽查人员提出:“对于与某某企业的交易,有些情况想向贵处询问一下,不知可否?”的要求,税务稽查人员对交易对象进行了反面调查,于是那个交易对象就知道了某某公司正在受到税务检查,为此也就怀疑某某公司可能有逃税行为,某某公司的声誉就受到了某种程度的损害。
这种反面调查也有法律依据。所以,如果要想使税务人员停止反面调查,纳税人员就应该在可能的范围内,尽量协助税务人员的正面调查。
2.做好稽查前的预告工作
由税务机关事前预告稽查日期的税务检查,最好是如约接受,如果在时间安排上有问题,要向税务机关的有关负责人说明其原因,变更其检查日期。
税务机关的检查预告大体上是在一周以前。
“要在某某日对你们公司进行税务稽查,不知在时间上您有没有问题?”税务检查人员来电话进行联络。
若是企业有税务代理,许多是通过税务代理进行联络,这不仅仅是联络,也带有询问预报之意。
如果确因临时有事未必都要按预定的时间接待检查,变更一两次时间也不足为怪,但若频繁变更时间会让税务机关产生是否有意回避检查的嫌疑。
税务检查的时间大约是两天到1周。但是,在税务检查期间,没有必要为配合检查而停止工作。
停止业务工作,就减少缴税能力,这是本末倒置。只是,业务不必像平时那样紧张进行。在稽查开始时,最好请检查人员说明大体的预定检查时间。
对于税务检查人员来说,在事前预定检查中,最重要的是开始检查的概况询问,其中,在检查之初,若能和公司的代表者愉快地沟通,才是高人一筹的检查人员。概况询问,是指在税务机关稽查时,开始询问有关概况,即企业主要从事什么工作,有哪些交易对象,现在的景气状况如何,就业人数等。老资格的稽查,并不是拘于形式的询问,而是在唠家常的过程中,对这些概况就自然地询问了。
“在闲唠之中可能发现逃税的征兆。”同时在谈话过程中,创造与检查对象之间的相互依赖、相互尊敬关系,使检查容易进行,这就是说检查之前的沟通具有双重意义。这对于接受检查的一方也具有双重意义,一方面在检查之初与检查建立相互依赖的关系,使其检查不至于白费时间;另一方面不让对方产生怀疑,给今后的检查提供方便。
3.稽查人员突然到来的迎接方式
如果税务稽查人员突然来检查的话,应该让他们说明检查的理由。在用现金交易的情况下,对于突然来的检查一般来说不能阻止,因为税务人员就是利用突然检查的方式来查明现金交易的实况。但按现行的税法来说,也不是无条件服从的。在常规检查的情况下,若没有公司代表的同意,检查就不可能进行,如果公司想不出可以接受检查的理由,也可以拒绝检查。
税务人员突然来检查,多半是已经掌握了逃税证据。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无预告就来公司检查,会给公司一个非常无礼的印象,如果什么也检查不出来,作为税务机关来说,其形象就受到损害。
税务机关的无预告检查,在进入检查之前就已经决定了要检查的重点。如果检查了一天,什么不正常的情况都没有发现,其后多数情况下检查不会再持续。
突然检查的途径。首先是内侦检查,即在实际检查之前,对于那个企业采用什么样的交易方法、销售收入为多少等就像刑事侦察一样或者扮做顾客进入里面调查。在这个阶段,主要目的是判断实际检查有无必要。其次是正面调查,第一天,税务人员突然来某商店检查:“请让我们进去检查”。对于实际商业交易的现金管理状况、销售管理状况、每天日记账状况等都认真地询问,其原则是不影响业务活动,所以都在开业之前或停业之后来检查。
4.并不是因为有问题才被稽查
税务稽查人员对公司的稽查只是工作职责,虽然你受到税务检查,并不说明你就有偷逃税行为。在尽可能的范围内(不影响业务的范围内)给予协作,把想说的事情清楚地说出来,不能接受的事情应该和检查人员商谈,一直到其同意为止。例如,在税务稽查中,对于“逃税”、“漏税”的认识,企业的想法和税法不一致。例如,接待费等没有明确的标准,让客人打高尔夫球,作为企业来说是经营的一环,而从税务机关来看那只不过是个人的郊游而已,在这种情况下,稽查的想法和企业的做法是不一样的。多数情况下如果税务检查人员不要求的话,纳税人就不必说明。
税务检查人员也是普通人,通常也能保证心平气和的检查。被检查者要非常明确地表示自己的态度是非常必要的。
5.不要怕税务检查人员发怒
对于税务检查人员来说,税务调查是表现自己工作成绩的时候。查处纳税的不正当行为是自己的工作。某些年轻的税务稽查人员在发现纳税人有不正当行为时,尽管是在检查对象的公司里,也情不自禁地大声喊道:“找到了!”让公司的人感到十分反感。
对于税务调查人员来说,公司的不正常之处,不是他们愤怒地对象,而是高兴的对象。所以,税务调查人员让你看到的怒吼,那只不过是在演戏,只不过是为了尽快地结束自己工作的手段而已。所以在调查官怒吼的时候,你没有必要害怕,而要坦然地想想自己有没有违反税法的不正当行为。如果自己没有什么罪恶感的话,你倒不如说:“你就用这样态度对待纳税者吗?”明确地表示自己的不满,这也许是更好的应对方式。
6.依靠税务代理人员
对于会计知识有限又没有税务代理的企业可能也不少。但是,就税务检查来说,有税务代理在场的情况下,会更为安全一些。税务代理的能力或气概,对于税务检查都有一定的影响力。税务检查人员由国家赋予权利,而税务代理没有这种权利,甚至会计团体也没有加入,在接受检查时,主要靠他们的知识和能力来应付检查。
7.对待素质低的稽查人员的方法
在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之中,也有一些非常无礼的人,有时无端的怒吼。为了惩戒这样的税务稽查人员,可以向税务机关的领导提出抗议。提抗议不必特别申诉,只要给税务机关打个电话就可以了。
在税务机关有个原则就是一定要对纳税人亲切温和,多数税务人员都遵守这个原则,只是一部分人采取这种蛮横无理的态度而已。这样稽查人员对于自己的上司也许在吹嘘“自己是很亲切的服务员”。所以,你只要给税务机关领导人打电话说:“贵处的税务检查人员在这里怒吼呢,你们希望检查人员以这样的态度检查吗?”当然,在打电话时,一定要把自己公司的名字和检查人员的名字告诉他。
在公务之中,也有那么一部分人总愿意挑起纠纷,如果由于自己的工作,让公众向税务机关提出抗议的话,他的声誉肯定会受到相当大的损伤。对公务员的评价方法和一般职员不同,不是采用加点法而是采用减点法。就是说,不能像一般企业那样以营业成绩的好坏进行人事评价。税务机关也是政府机关,不仅看其功绩大小,还要看其工作态度,沟通能力。对于公务员来说,由市民提出不满,这就是一个重大的减点。所以,市民的不满,对于公务员会施加巨大的压力。
而且像税务局这样的国家机关,对于纳税人的呼声有一种超出纳税人预想的效果,从纳税人那里打来电话提出抗议,税务机关肯定会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
8.强行税务稽查的应对方法
税务稽查局有专门强制稽查的部门,如果他们来了,都带有裁判命令书,这种稽查无须纳税人的同意。但是稽查局强制检查部门并非随意进入任何一个单位,一般都是逃税额相当高,并且有严重逃税行为才对其强行检查。普通纳税人基本上都没有受到强行稽查的情况。如果稽查局的人强行检查,可能已经发现了有关逃税的线索。
在这种情况下,你应知道税务代理已经没有什么作用了。因为在稽查局的人进入的情况下,将来以刑事案件的可能性很大,税务代理对刑事案件是外行的,而且这种情况对税务代理也是危险的。所以在稽查局的人进入以后,多数税务代理为了无罪,自身都要躲起来。这时你与税务代理商谈什么也是没有用的。所以,你最好去找辩护律师。
9.善于运用权利保护自身利益
例如,在对某医疗单位进行税务检查时,正在审查账簿的检查人员看到该单位法人代表的夫人提着手提包匆忙外出,就叫夫人打开提包来看,于是从手提包中看到了银行存折和印章,又从这些存折和印章发展到银行调查,最后发现逃税证据,这是从私人物品开始发觉逃税的一个典型案例。
在对私人物件调查时,那位医生愤怒地大声喊道:“我要向法律提出控告!”
对个人物品能不能进行检查呢?在一般情况下是不能检查的。但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检查人员是在得到她的允许打开提包的。开始拒绝了,后来有些害怕,还是允许了。不管怎么说,允许的事实是存在的。税务检查人员说:“请把这个提包打开让我看看!”清楚地表达了他的意思。假设说,即使得到了对方的同意,也应该由夫人自己打开提包。如果夫人认为这是私人物品和调查没有关系,也可以明确地拒绝。
法律上并没有赋予税务检查人员搜查的权利,如果认为打开提包是困难的,那就可以不打开提包,因为税法给稽查的权利是有限的。从某个判例来看,纳税者根据税法所规定的原则,对于税务检查的质问虽然有回答的义务,但是,行使税务检查权假如使纳税者的交易活动停止,使其产生了交易对象或银行对其信任,使其私生活的平静受到严重损害,即可认为税务检查超越了检查的权限。
税务机关不能无视纳税者的要求随意强行检查。所以,纳税者对税务机关应该明确表达自己的想法,即自己心中有想要说的话,就不要把它藏在心里而应明确地表白出来。
纳税者应该通过复议申请、向法院起诉等方式,来保护个人的权利。如果认为对税务相关提出什么意见,就是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声誉,是落后于时代的想法,而且持有这种想法的纳税者多了更成问题,这可以看成是一种公害。对于税务检查人员态度恶劣、粗鲁,欺人太甚都应该提出抗议,根据国家公务员法向有关部门提出抗议是完全可以的。纳税者自己的权利应由纳税者自己来保护。
由于怀疑逃税,被强行检查,虽说只是怀疑,也会损坏纳税人的声誉。而后,就会给交易对象、银行留下不好的印象,降低了社会信用。
强制检查、强制搜索,从常识来看也许那样做是很有必要的,因为常规检查的权限是有限的,所以税务局都要找点什么理由搞强制性检查。当然,其中也许会有其他的社会目的或政治目的。对于强制搜查在税务当局方面看法也不一致,有的人认为:“纳税是由人来做的事情,自然也有出错的时候。纳税者是人,而且税法在不断地完善,所以纳税者有时学习不到位,不了解新税法,即使有错也不是故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