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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4章 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是实现按劳分配的适当形式

中共十四大明确提出了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围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们必须加快市场的培育,要求一切生产要素市场化。即不仅一般产品的商品化,各种生产要素,包括资金、生产资料、劳动力也要进入市场,生产要素价格由市场供求和市场竞争决定。这是市场经济得以正常进行的不可缺少的基本条件。

在各生产要素市场的培育发展中,劳动力市场显得滞后不前,处于很不发展的状态。造成这种滞后的原因,除了实际工作上的困难,不少具体问题难以在短期解决之外,在理论认识上一些误区或误解,也是推进劳动力市场发展的很大障碍。因此,重新认识社会主义市场条件下,在公有制经济中劳动力是否具有商品性质,劳动力作为商品与按劳分配原则是否矛盾等有关问题,解放思想,转换脑筋,从传统的观念的束缚中解脱出来,以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仅有理论意义,也有重大的实践意义。

一、要名正言顺地提出劳动力商品和劳动力市场

传统观点认为,市场经济是资本主义特有的经济范畴,是和社会主义不相容的。如今中共十四大提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并明确定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在这种形势下,过去把劳动力商品也看作是资本主义的特有范畴,认为社会主义制度下劳动力不是商品的思想枷锁,理所当然地应当解禁了。过去用“劳动市场”、“劳务市场”这些含糊不清的名称来避讳劳动力市场的作法,再也没有存在的必要了,可以理直气壮地为劳动力市场正名了。

为了说明这些问题,我们不妨作一番粗略的论证。

传统观点之一,是认为劳动力商品是资本主义的特有范畴,认为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力不是商品,因为劳动者在公有制条件下是生产资料的主人,它不能将自己的劳动力卖给自己。一些同志认为这就是马克思主义的观点。

诚然,马克思确实说过,劳动力商品是资本主义的特有范畴。但马克思的这个概念的真正含义是什么呢?马克思在分析资本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上,建立了劳动力商品学说,科学地说明了剩余价值的来源和本质,揭露了资本家剥削雇佣劳动的秘密,解决了古典经济学不能解决的理论难题,为无产阶级政治经济学奠定了科学的基础,当然,是完全正确的。但是,马克思这一科学理论,是和资本主义联系在一起的,分析的是资本主义经济制度,它本身并没有涉及在社会主义经济条件下,劳动力是不是商品的问题,更没有说凡是劳动力商品就一定是资本主义,就一定体现剥削关系。如果无视商品经济、市场经济在社会主义的实际存在,把在资本主义“特有”的剥削性质,加在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头上,那就是很大的误解。

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劳动力所依存的是完全不同于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即使有劳动力商品,它也不是体现剥削关系,而是体现着社会主义的生产关系。虽然它作为商品出卖,也会创造一个劳动力价值以外的价值,而这种劳动力价值以外的价值,无非是由剩余劳动创造的。这种剩余劳动不仅资本主义存在,它是在原始社会末期以来任何社会都是存在的。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在更高的社会形态中只会越来越多,不过其存在会因社会性质不同而采取不同形式而已。马克思说:“一般剩余劳动,作为越过一定的需要量的劳动,必须始终存在。只不过它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和在奴隶制度等等下一样,具有对抗的形式,并且是以社会的一部分人完全游手好闲作为补充。”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既然不允许“完全游手好闲”的剥削阶级存在,那么,即使有劳动力商品存在,即使有劳动力价值以外的价值形式存在,它在性质上也完全和资本主义不同,是不言自明的。怎能把社会主义劳动力商品性质,等同于资本主义特有的劳动力商品性质,从而否定社会主义有劳动力商品本身呢!

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不是否定按劳分配原则,而是实现按劳分配的形式

传统观点认为劳动力商品和剥削剩余价值不可分割,承认劳动力商品就是否定按劳分配、否定社会主义制度。

这种观点不考虑客观经济条件的变化,未免过于武断。劳动力商品作为一个经济范畴,它不是孤立的,它是和赖以起作用的整个经济制度联系在一起的。它的性质也是会随着整个经济条件的改变而改变的,不能把它看成固定的、僵化的概念。有的经济范畴名称未变,但是新的经济条件下却具有不同的性质和内容。例如工资、利润,这些经济范畴在社会主义经济现实生活中,已被人们普遍使用和接受。人们使用工资、利润等概念,并不把它们看成和资本主义经济条件下一样,具有剥削关系的内容,为什么一提到劳动力商品,就强调“特有”,硬要把它逐出社会主义经济之外呢?恩格斯曾批评《人民论坛》关于“是按劳动量分配呢,还是按照其他方式分配”的辩论时指出,辩论的参加者“谁也没有想到分配方式本质上毕竟要取决于可分配的产品的数量,而这个数量当然随着生产和社会组织的进步而改变,从而分配方式也应当改变”。批评所有参加辩论的人,对“社会主义社会”并不是看成“不断改变,不断进步的东西”,而是看成“稳定的、一成不变的东西,所以它应当也有个一成不变的分配方式。”这里,恩格斯讲的当然不是指的按劳分配原则,而是明确指出的是“分配方式”。在我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作为商品,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个人消费品,当然和马克思当时设想的社会主义按劳分配方式不同。这种不同正是从实际出发,以当今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为依据的。

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社会和按劳分配条件是:第一,社会生产力高度发展,全社会共同占有生产资料,没有不同的所有制,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第二,劳动者的个人劳动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不通过交换,无需“价值”插手其间;第三,以全社会为统一的分配单位,并以“劳动券”的形式支付与劳动量相当的劳动报酬。

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条件的现状是怎样呢?第一,社会生产力不够发达,社会主义公有制也不是单一的,并且还有各种非公有经济成分,存在并将大大发展的商品货币关系;第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衡量劳动者向社会提供的劳动,不是直接按劳动时间计算,而是通过价值形式,即通过市场交换得到社会承认的社会必要劳动;第三,不是以全社会为统一的分配单位,而是以多层次的经济单位进行分配。

正因为我国的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现实,和马克思当时所设想的条件有这些重要的不同,因而按劳分配就不是用“劳动券”直接体现为社会劳动的劳动量,而是以价值形式即货币工资来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特别是分配单位的多层次性,有全国统一的党政、事业部门工资标准,有各个企业单位为范围的分配层次,还有企业内部的车间、工段、班组为范围的核算单位。因此,劳动报酬的多少,就不仅看劳动者个人的劳动数量和效果,更要看他所在层次、单位的经济效益。而这种效益要取决于通过市场交换和竞争来看它的劳动耗费是否被社会所承认,以及承认多少。所以,劳动力价值所体现的按劳分配的“劳”,不可能和劳动者付出的劳动量相一致,不可能“正好领回他所给予社会的一切”。它是按劳动效益,特别是所在单位的劳动效益,通过迂回曲折的途径来实现的。

有的同志否认社会主义劳动力是商品,否定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消费品,认为即使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也只能按马克思所设想的那种“劳”进行个人消费品分配,似乎只能这样才算坚持了马克思主义。实际上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那种“劳”根本不能作为分配尺度。把它视为实现按劳分配的唯一方法,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更何况劳动的计量单位是劳动时间,但时间并不能反映劳动的质量和强度,劳动质量强度换算数量的计算方法,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提供多少劳动量,实际上要以能够直接计算商品的价值为前提,要通过市场看社会对其劳动的承认多少来测定。在商品价值无法直接计算的情况下,讲按劳动的质与量分配个人消费品,岂不是一句空话!

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提出并强调了工资与劳动成果、劳动效益挂钩,这比过去一些时期盛行的“大锅饭”、平均主义自然是一大进步。但是应该正视,我们的工资制度的改革,并未取得应有的良好效果。由于囿于传统的理论的影响,在个人消费品分配问题上,忽视按劳动力价值、按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费用确定工资这一重要依据。在工资制度和工资政策上忽视提供复杂劳动的劳动力应有较高工资,而实行基本工资一律平等,职务工资相差无几,不反映复杂劳动力和简单劳动力在生产和再生产费用上的差别及其对社会生产发展的作用。在分配不公,“体脑倒挂”的工资体制下,有较高文化技术的劳动力再生产费用得不到补偿,会大大挫伤人们追求知识、提高文化技术水平的积极性,使“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号召和科技是第一生产力的正确论断,有陷于落空的危险。对此,人们提出了各种各样的改革方案,这都表明工资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势在必行。但是,如果不冲破在分配理论上的旧框框,不承认和不重视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个人消费品的客观要求,仍然使工资脱离劳动力生产和再生产的物质要素,不管怎样改来改去,都难以解决现实生活中的积弊,推动我国文化科技的发展。

有的同志认为:如果因为马克思设想的实行按劳分配的条件同我国现实条件不完全相同,就以此否定按劳分配,那么根据同样的逻辑,也应该否定社会主义制度本身了。

这种论证的逻辑,倒是令人颇为费解的。正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现实和马克思设想的社会主义条件不完全相同,所以我国的社会性质才叫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这既没有否定社会主义制度本身,又表明了我国社会主义所处的阶段和特点。这是马克思主义同我国实际相结合的科学论断。在这种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必然在分配方式上也要有所不同,按劳动力价值分配个人消费品,只是形式上的不同,它本身并未否定按劳分配原则。正如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并没有否定社会主义本身一样,怎能依据实现按劳分配方式方法上的改变,就断言否定了按劳分配本身,并进而推导出是对社会主义制度的否定呢!

按劳动力价值确定工资,是否混淆了资本主义和社会主义在个人消费品分配制度的原则呢?当然不是。决定资本主义性质的不是分配的方式方法,而是剩余价值为资本家占有这个事实。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剩余产品归根到底仍然是劳动者占有,即使按劳动力价值确定工资这种形式,也不能改变公有制条件下不存在剥削剩余价值这一事实,因而也就不能说它是资本主义的。

三、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的劳动力商品,与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劳动力商品的异同

资本主义私有制和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劳动力商品,既有相同之处,也有本质区别。二者相同之处,源于它们都是市场经济,劳动者都是通过商品交换以自己的劳动力取得货币工资,这是毫无区别的买卖关系。对劳动者来说都是让渡出自己的劳动力的支配权和使用权,劳动力都是真正的商品。二者的区别在于:首先,雇佣关系不同,这是由买方不同而产生的。一个是把劳动力卖给资本家,一个是卖给自己的共同体。任何商品都不会因买方的不同而否定它的商品性质,因而用雇佣关系来否定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下劳动力的商品性质是站不住脚的。其次,二者都在劳动力价值之外还要提供一个剩余部分,但区别在于二者对生产资料的占有关系不同。资本主义是生产资料由资产阶级私人占有,社会主义的生产资料是劳动者公有或共有。在资本主义条件下,雇佣劳动者不占有生产资料。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一方面,他们是联合起来的社会主义所有制的主人;另一方面,个人并不能直接行使对生产资料和剩余产品的所有权,即既是全民和集体财产的共有者,又是“一无所有者”。最后,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劳动者创造的超过劳动力以上的剩余价值,为资本家阶级无偿占有。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不存在一个专门购买和专门出卖劳动力的两大对立阶级,不存在一个不劳而获的剥削阶级和一个被剥削阶级,他们都是社会的人,又是劳动力的出卖者,因而社会主义劳动者创造的超过劳动力以上的剩余部分,不存在被某一社会集团无偿剥削的问题,而是如马克思所说的:“从一个私人地位的生产者身上扣除的一切,又会直接或间接地用来为处于社会成员地位的这个生产者谋福利”。

我们知道,劳动力价值的决定,还应包括历史的和道德的等因素,它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性质,决定了它是为全社会劳动者服务的。因而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通过工资形式应能得到的决不是永远只限于必需的生存资料,还应包括享受资料和发展资料,并且不断增加。

还应指出的是,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按劳动力价值分配所体现的按劳分配,不仅是对资本主义按资分配的否定、对剥削劳动的否定,而且也是对平均主义的否定。通过按劳动力价值的分配,照样可以体现多劳多得,少劳少得,不劳动者不得食的原则。以劳动力价值为尺度的平等权利取代以劳动为尺度的平等权利,同样也体现了“一个人在体力或智力上胜过另一个人,因此在同一时间内提供较多的劳动”,也就应得较多的工资,这也就是承认差别,“默认不同等的个人天赋,因而也就默认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的社会主义原则。因此,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不同的只不过是按劳分配的形式,而不是否定其基本精神和基本原则。

此文载于:经济评论,19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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