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以中原田多荒芜,命省臣议,计民授田,设司农司,开治河南,掌其事。临濠之田,验其丁力,计亩给之,毋许兼并。北方近城地多不治,召民耕,人给十五亩,蔬地二亩,免租三年。每岁,中书省奏天下垦田数,少者亩以千计,多者至二十余万。官给牛及农具者,乃收其税;额外垦荒者,永不起科(设司农司在三年五月,时中书省犹未废,故志文如此)。二十六年,核天下土田,总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盖骎骎无弃土矣。
以上两节皆《食货志》文。再证以列传中事实,《循吏·方克勤传》:洪武四年,以方克勤为济宁知府,时中原初定,诏民垦荒,阅三岁乃税,吏征率不俟期,民以诏旨不信,辄弃去,田复荒。克勤与民约,税如期,区田为九等,以差等征发,吏不得为奸,野以日辟。盖虽有诏,而奉行仍赖良吏,唯贤有司得行其志。可见诏旨未尝不信,但吏奸宜戢耳。至二十六年而奏大效,殆仍以贤有司不易得乎?克勤,方孝孺之父也。
观明祖之劝课农桑,作养廉俭,已足藏富于民矣。夫其军事方亟,大军四出,取天下而统一之,华夏略定,又有出塞大举,加以百废待举。建官署,设兵卫,坛庙宫殿,城垣仓庾,学校贡举,颁爵制禄,时当开创,虽洪武中叶,兵事粗定,而需费浩繁,取于民者似不容缓,且当时专仰田赋,盐法则借开中以代转运,不为帑项之所取盈。乃自吴元年起,陆续免征,正在军事旁午之际,至十三年,并普免天下田租,其余部分之蠲免,且有一免累数年者。盖足国之要在垦土,有土此有财;丰财之要在自克其欲,移挥霍于私欲者以供国用,则虽用军之际,不但军给而并时时有以惠被兵之民,此为定天下之根本。兹汇举明祖开国时蠲赋之事略如下:
至正二十五年,常遇春克赣州。汉将熊天瑞守赣,常加赋横敛民财,及其降,有司请仍旧征之,太祖曰:“此岂可为额耶?”命亟罢之,并免去年秋粮之未输者(《元通鉴》)。
吴元年(至正二十七年)正月乙未,谕中书省:“太平、应天诸郡,吾创业地,供亿最劳。”戊戌,下令:“免太平租二年,应天、镇江、宁国、广德各一年。”
五月,令:“徐、宿、濠、泗、寿、邳、东海、安东、襄阳、安陆等郡县,及自今新附之民,皆复田租三年。”
六月戊申,赐民今年田租。自五月旱,减膳素食,及是日大雨,群臣请复膳,乃有是令。
洪武元年正月甲申,诏遣周铸等一百六十四人往浙西核实田亩,谕中书省臣曰:“兵革之余,郡县版籍多亡,今欲经理以清其源,无使过制以病吾民。夫善政在于养民,养民在于宽赋。其遣周铸等往诸府县核实田亩以定赋税,此外无令有所妄扰。”
案:此出《纪事本末》。据《明史·章溢传》,处州田赋,以军兴加至十倍。至是复旧。又《刘基传》,处州粮复旧,视宋制犹亩加五合,唯青田不加,太祖曰:“使伯温乡里世世为美谈也。”处州非浙西也,元之浙西道廉访司辖杭、嘉、湖、严、苏、松、常、镇、太各属地。《食货志》:“初,太祖定天下官民田赋,凡官田,亩税五升三合;民田,减二升;重租田,八升五合五勺;没官田,一斗二升。唯苏、松、嘉、湖,怒其为张士诚守,籍诸豪族及富民田以为官田,按私租簿为税额,而杨宪为司农卿,又以浙西膏腴,亩加二倍,故浙西官民田赋视他方倍蓰,亩税有二三石者。大抵苏最重,嘉、湖次之,杭又次之。”志文如此。盖至是始遣铸等往核,其后迭有轻减,而至今犹为田赋独重之地。太祖以喜怒用事,是其一失,然究是对于偏隅,其大体固能藏富于民,深合治道也。
二月乙丑,命中书省定役法。上以立国之初,经营兴作,恐役及贫民,乃议验田出夫。于是省臣议:田一顷,出丁夫一人,不及顷者,以别田足之,名曰均工夫。寻编应天十八府州、江西九江、饶州、南康三府均工夫图册。每岁农隙,赴京供役三十日,遣归。其田多而丁少者,以佃人充夫,而田主出米一石资其用;非佃人而计亩出夫者,亩资米二升五合。
案:此为古法。地与丁皆民所应输于国,至清代康、雍两朝,摊丁于地,始不复计丁,而人口亦愈难统计矣。
闰七月,诏免吴江、广德、太平、宁国、和、滁水旱灾租。
二年正月庚戌,诏曰:“朕淮右布衣,因天下乱,帅[率]众渡江,保民图治。今十有五年,荷天眷佑,悉皆戡定。用是命将北征,齐、鲁之民,馈粮给军,不惮千里,朕轸厥劳,已免元年田租,遭旱,民未苏,其更赐一年。顷者,大军平燕都,下晋、冀,民被兵燹,困征敛,北平、燕南、河东、山西今年田租,亦予蠲免。河南诸郡归附,久欲惠之,西北未平,师过其地,是以未遑。今晋、冀平矣,西抵潼关,北界大河,南至唐、邓、光、息,今年税粮悉除之。”又诏曰:“应天、太平、镇江、宣城、广德,去岁蠲租,遇旱,惠不及下,其再免诸郡及无为州今年租税。”
三年三月庚寅朔,诏免南畿、河南、山东、北平及浙江、江西广信、饶州今年田租。是月戊戌,蠲徐州、邳州夏税。
四年正月戊申,免山西、浙江被灾田租。二月,免太平、镇江、宁国田租。五月,免浙江、江西秋粮。八月甲午,免中都、扬州、淮安及泰、滁、无为等州田租。十一月,免河南、陕西被灾田租。
是年十二月,汉中府知府费震坐事逮至京师。震,鄱阳人,以贤良征为吉水知州,有惠政,擢守汉中。岁凶多盗,震发仓粟十余万石贷民,约以秋成收还,民闻皆来归,邻境民亦争赴之。震令占宅自为保伍,籍之得数千家。上闻其事,曰:“此良吏也,宜释之以为牧民者劝。”越二年,证实钞局提举,擢震任之。十一年,帝诏吏部曰:“资格为常流设耳,有才能者当不次用之。”超擢者九十五人,而拜震户部侍郎,寻进尚书,奉命定丞相、御史大夫岁禄之制,出为湖广布政使,以老致仕。此从《明通鉴》及《震本传》辑。明祖用人,以能勤民事者为标准,天下自然多循吏,而乱后之民得苏息矣。
五年六月,赈山东饥,免被灾州县田租。又自五月至七月,凤翔、平凉二府雨雹,伤豆麦,诏免其税。又苏州府崇明县水,诏以所报恐未尽,令悉免之。八月,免通州、海门县被水田租。十月,免应天、太平、镇江、宁国、广德诸郡县田租。
地方报灾,不予驳查,反恐所报未尽,令免通县之税,民斯劝矣。此下太祖蠲赋在各地方者不概列,以省烦复。
洪武十三年五月甲午,雷震谨身殿。己亥,免天下田租。
案:修德以消天变,古来政论如此。果能修德,自有益于民生,即恒以天变为警动而为之,仍盛德事也。汉文、景之世,恒有赐民数年田租之事。明祖当天下初定,已能如此,非自处于撙节以爱养天下,何以得之?
洪武十五年五月丙子,广平府吏王允道言:“磁州产铁,元时置官,岁收百余万斤,请如旧。”帝曰:“朕闻王者使天下无遗贤,不闻无遗利。今军器不乏,而民业已定,无益于国,且重扰民。”杖之,流岭南。
明祖时时以言利为非帝王之体,至杖流言利者。就明代言之,万历间言利之细人蜂起,矿使四出,无矿而指为矿,以讹索破民之家,则与太祖开国之法意正相反。《食货志》:“徐达下山东,近臣请开银场。太祖谓:‘银场之弊,利于官者少,损于民者多,不可开。’其后有请开陕州银矿者,帝曰:‘土地所产,有时而穷,岁课成额,征银无已,言利之臣,皆戕民之贼也。’临淄丞乞发山海之藏,以通宝路。帝黜之。”此皆洪武年间之事。不害民即所以利国,深合中国圣贤遗训。万历时尽反其所为,货财积于宫中,民穷为乱,外患乘之,一代兴亡之龟鉴如此。
二十年九月,户部言:“天下税课,视旧有亏,宜以洪武十八年所收为定额。”上曰:“商税多寡,岁有不同,限以定额,岂不病民?”不许。
税额按近年酌定,令必如额,尚非甚病民也,而明祖且不许。万历间,税监四出,无税者起税,无所谓额,阉人横行,有司稍计民命,即奏予重谴,下狱有至十余年者。前后相较,兴亡之故了然。
二十七年三月庚戌,上谕工部曰:“人之常情,饱则忘饥,暖则忘寒。卒有不虞,将何以备?比年以来,时岁颇丰,然预防之计不可不早。其广谕民间,如有隙地,种植桑枣,益以木棉,并授以种法,而蠲其税。岁终具数以闻。”
案:军兴时以食为急,种糯米恐其酿酒,则禁之。及是时岁丰食足,上年二十六年,已核垦田至八百五十万七千六百二十三顷,骎骎全国无弃土,乃于足食之外,计赡其衣被之需,及丰其制造农具之木植。明祖可谓尽心民事矣。且桑、枣、棉之田免税,其余裕又足以惠民。此制直至清末,吾乡田亩,尚有免赋之桑枣田,各乡各图皆有此种田额若干,其实已不种桑枣。其乡有公正之董事,以此为地方公产,否则为豪强所擅有之无粮田。盖良法美意,日久间有废弛,然其初时德意不可忘也。又苏州最称赋重,太仓旧本属苏,亦在重赋之列,清中叶以后,以地多产棉,遂援《赋役全书》中棉田免税之例,请得蠲减。此皆沿旧时明制之惠。后来蚕丝为输出之大宗,民间以种桑利厚,不拘桑枣地之免税,虽仍纳普通田税,亦愿种桑。至各县之桑枣额田,今未知其存否矣。
是年八月乙亥,遣国子监生分行天下,督修水利。上谕工部曰:“湖堰陂塘,可蓄泄以备旱潦者,因地势修之。”复谕诸生曰:“周时井田制行,有潴防沟遂之法,故虽遇旱潦,民不为灾。秦废井田,沟洫之利尽壤,于是因川泽之势,引水溉田而水利兴,唯有司奉行不力,则民受其患。今遣尔等分行郡县,毋妄兴工役,毋掊克吾民。”寻给道里费遣之。明年冬,河渠之役,各郡邑交奏,凡开塘堰四万九百八十七处,河四千一百六十二处,陂渠堤岸五千四十八处。水利既兴,田畴日辟。一时称富庶焉。
此与上洪武二十年定天下鱼鳞图册,均遣国子生而不遣官吏,是明初以社会之事任用学生之成绩。水利为农田根本,今天下旧有之堰闸皆坏,河渠失修,旱潦之患,动辄数千里为一灾区。明祖于天下初定,全国大举为之,建设之伟,无过于此。
明初用国子监生为此两大事,皆以全国为量,以民生为本。可知其求于士者,绝非后此溺于八股之意。又有一事可以互证者,二十五年秋七月,岢岚州学正吴从权、山阴教谕张恒给由至京师,上问民间疾苦。皆对曰:“职在课士,民事无所与。”帝怒曰:“宋胡瑗为苏湖教授,其教兼经义治事;汉贾谊、董仲舒皆起田里,敷陈时务;唐马周不得亲见太宗,且教武臣言事。今既集朝堂,朕亲询问,俱无以对,志圣贤之道者固如是乎?”命窜之远方,榜示天下学校以为鉴戒。此事见《纪事本末·开国规模》篇,而《明史》则载《门克新传》内。太祖之期待学校师生本意如此。
次言军事:
《明史·兵志序》:“明以武功定天下,革元旧制,自京师达于郡县,皆立卫、所,外统之都司,内统于五军都督府,而上十二卫为天子亲军者不与焉。征伐则命将充总兵官,调卫所军领之。既旋,则将上所佩印,官军各回卫所。盖得唐府兵遗意。”夫所谓得唐府兵遗意,后人于唐府兵之本意,初不甚了然,即于明之兵制,亦沿其流而莫能深原其本。即如唐以藩镇割据而亡,此在玄宗以前乌有是事之牙蘖。唐之府兵,一变而囗 骑,此不过宿卫改用募士耳,犹之明于永乐间改立三大营,景泰中又改团练营,皆不过京营之变迁。至唐变方镇而开割据之门,明变召募而成民变之祸,则皆纯乎忘其本矣。今唯由明之卫所军以窥见唐之府兵,且知明与唐之初制,其养兵皆不用耗财,而兵且兼有生财之用,兵制之善,实无以复加。此不可不稍详其制度,以为谈中国兵事者作一大参考也。
第一,先考明卫所兵是否即唐之府兵。
《新唐书·兵志》:“初,府兵之置,居无事时,耕于野,其番上者,宿卫京师而已。若四方有事,则命将以出,事解辄罢,兵散于府,将归于朝。故士不失业,而将帅无握兵之重,所以防微渐绝祸乱之萌也。”据此文,即知与《明兵志》文适合。
第二,再考明卫所兵饷械之所出是否与唐府兵之制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