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经过几年的经济改革,生产全面增长,主要农产品供应紧缺的状况有了很大改善,为农村产业结构的改革提供了物质基础。以联产承包责任制为特征的合作制度,推动了农村劳力、资金、技术的流动和合理结合。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以后,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全面展开,城乡之间互相促进、协调发展的新局面开始出现。广大农村正面临着加速发展商品经济的极其有利的时机。但是,在农村生产向商品经济转化巾还存在着种种不协调的现象。农业生产不能适应市场消费需求,产品数量增加而质量不高、品种不全,商品流通遇到阻碍;生产布局和产业结构不合理,地区优势不能发挥,一部分地区贫困面貌改变缓慢。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国家对农村经济的管理体制存在缺陷是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在打破集体经济中的“大锅饭”之后,还必须进一步改革农村经济管理体制,在国家计划指导下,扩大市场调节,使农业生产适应市场的需求,促进农村产业结构的合理化,进一步把农村经济搞活。
为确保上述目标的实现,党中央和国务院经过研究,于1985年1月1日发出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的文件。中央制定的十项经济政策的主要内容是:
(1)改革农产品统购派购制度。从1985年起,除个别品种外,国家不再向农民下达农产品统购派购任务,按照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合同定购和市场收购。粮食、棉花取消统购,改为合同定购。由商业部门在播种季节前与农民协商,签订定购合同。定购的粮食,国家确定按“倒三七”比例计价(即三成按原统购价,七成按原超购价)。定购以外的粮食可以自由上市。如果市场粮价低于原统购价,国家仍按原统购价敞开收购,保护农民的利益,定购的棉花,北方按“倒三七”,南方按“正四六”比例计价。定购以外的棉花也允许农民上市自销。生猪、水产品和大中城市、工矿区的蔬菜,也要逐步取消派购,自由上市,自由交易,随行就市,按质论价。其他统派购产品,也要分品种、分地区逐步放开。取消统购派购以后,农产品不再受原来经营分工的限制,实行多渠道直线流通。
(2)大力帮助农村调整产业结构。要继续贯彻决不放松粮食生产、积极发展多种经营的方针。国家以一定的财力物力支持粮棉集中产区发展农产品加工业,调整产业结构。还决定拿出一批粮食,按原统购价销售给农村养殖户、国营养殖场、饲料加工厂、食品加工厂等单位,支持发展畜牧业、水产养殖业、林业等产业。困难的地方可以赊销。在发展畜牧、水产业中,要特别注意扶持养殖专业户、专业村,并在一定区域范围内逐步建立和健全养殖业的良种繁育、饲料供应、疫病防治、产品加工、贮运销售等配套的商品生产服务环节。
(3)进一步放宽山区、林区政策。山区25度以上的坡耕地要有计划有步骤地退耕还林还牧,以发挥地利优势。口粮不足的,由国家销售或赊销。集体林区取消木材统购,开放木材市场,允许林农和集体的木材自由上市,实行议购议销。木材收购部门可以用换购合同的形式收购一部分木材。砍伐须依法经政府批准,严禁乱砍滥伐。国营林场,也可以实行职工家庭承包或同附近农民联营。
(4)积极兴办交通事业。在经济比较发达地区,提倡社会集资修建公路,谁投资,谁受益。在山区和困难地区,由地方集资、农民出劳力修建公路,国家发放一部分粮、棉、布,作为修筑公路的投资,并支援一部分钢钎、炸药等物资。国家支持有关各省联合建立海上运输船队,解决南北交通运输的困难。各地可以量力发行部分公路、航道债券c各类公路、航道、码头工程,采取招标承包方式兴建,国营、集体和个人均可参加投标。国营交通企业闲置的车、船,可包给或出售、租赁给群众经营。
(5)对乡镇企业实行信贷、税收优惠。鼓励农民发展采矿和其他开发性事业。对饲料工业、食品工业、小能源工业的投资和其他乡镇企业的技术改造费,在贷款数额和利率上给予优惠。根据有关矿产法规,鼓励农民采矿。严禁平调乡镇企业的财产。
(6)鼓励技术转移和人才流动。城市的各类科学技术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以停薪留职,应聘到农村工作。科研推广单位、大专院校及城市企业,可以接受农村委托的研究项目,转让科研成果,提供技术咨询服务,或者与商品基地及其他农村生产单位组成“科研一生产联合体”,共担风险,共沾利益。鼓励集体或个人办好中小学校,特别是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和专科学校。逐步改善中小学教师待遇。
(7)放活农村金融政策,提高资金的融通效益。信用社实行独立经营,自负盈亏。可以跨地区开展存贷业务。适当发展民间信用社。积极兴办农村保险事业。农业银行要实行企业化经营,提高资金营运效率。国家支援不发达地区资金和支援穷社穷队资金,由各省、自治区的管理机构统一使用,根据统一规划的建设方案,按项目定向投放,改变以往平均分散使用的方法。
(8)按照自愿互利原则和商品经济要求,积极发展和完善农村合作制。联产承包责任制和农户家庭经营长期不变。要继续完善土地承包办法和林业、牧业、水产业、乡镇企业的责任制。有些合作经济采用了合股经营、股金分红的方法,资金可以入股,生产资料和投入基本建设的劳动也可以计价入股,经营所得利润的一部分按股分红。这种办法值得提倡,但必须坚持自愿互利,防止强制摊派。农村一切加工、供销、科技等服务性事业,要国家、集体、个人一齐上,特别要支持以合作形式兴办。各种合作经济组织都应当拟订简明的章程。凡要农民出钱兴办的事,都要经乡人民代表大会讨论,坚持“定项限额”。任何额外的摊派,农民有权拒绝。
(9)进一步扩大城乡经济交往,加强对小城镇建设的指导。城市应继续办好各类农产品批发市场和贸易中心。在各级政府统一管理下,允许农民进城开店设坊,兴办服务业,提供各种劳务。运用经济杠杆,鼓励宜于分散生产或需要密集劳动的产业,从城市向小城镇和农村扩散。县和县以下小城镇的发展规划,要适应商品经济的需要,并严格控制占地规模。
(10)发展对外经济技术交流。各地均应创造条件,引进优良品种、先进技术、设备和资金,发展农产品及其加工品的出口。最近沿海开放城市和经济特区的农村,应当成为农业方面的对外窗口和“外引内联”的基地。陆地边境地区,应积极创造条件,恢复和发展同邻国的边境贸易。
以上十项政策,是根据中共十二届三中全会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的基本精神,结合农村新情况制定的。中央认为,目前,正处在一个有利的时机,必须动员干部与群众,统一思想,统一行动,认真组织落实。中央要求各级领导干部,亲自参加一个地方、一个单位的改革实践,取得直接的经验,以保证改革的顺利进行。
十项政策的贯彻落实,基本上改变了实行30多年的统购派购政策,把农村经济纳入了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轨道,促使传统农业逐步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方向发展,进一步解放了农村生产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