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8年是令人难忘的一年,改革在更深层次、更广领域中进行了探索,取得了一定的成绩。同时也遇到了许多问题。
年初,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公布《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决定从1988年起,用三五年时间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把住房制度改革推开。由于种种原因,房改未按最初设想推向各地。仍处于试点阶段,但为以后的房改奠定了基础。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审批通过的同经济体制改革、政治体制改革和对外关系极为密切的各项议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法律法规的保证。对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会议选举产生了新的国家领导机构。
4月,我国提出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战略,并决定在海南建省办特区。7月,我军开始实行新的军衔制度。同月,为了解决副食品短缺、供需失衡的状况,农业部推出了“菜篮子工程”。8月。一项旨在促进我国高新技术研究成果商品化,推动高技术、新技术产业形成和发展的“火炬计划”在全国正式开始实施。与此同时,国家教委部署了“燎原计划”。这是一项深化农村教育改革、推动农村教育为当地社会主义建设事业服务的宏大工程。
这一年,我们也遇到了前所未有的严重问题。在通货膨胀日益严重的情况下,没有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就宣布加快价格改革,在群众中造成了恐慌心理,触发了1988年下半年全国性的抢购风潮。党政机关和社会上的某些消极腐败现象也使人触目惊心。针对这些问题。中央召开了十三届三中全会。确定了治理经济环境、整顿经济秩序、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方针。随后,中共中央、国务院又作出了关于清理整顿公司的决定,对那些政企不分、官商不分、转手倒卖、牟取暴利的公司进行了清理整顿。加强了对商品流通的管理,保障了改革的顺利进行。
1988年1月15日至18日,全国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会议在北京举行。会议宣布,从今年开始,住房制度改革要正式列入中央和地方的改革计划。要求各级领导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的指示精神,提高认识,大胆实践,按照统一的部署和政策,缜密工作,积极地将住房制度改革推向前进。这次会议的召开,标志着我国住房制度改革已由试点转入分期分批、全面实施的新阶段。
新中国成立后,党和国家为了解决城镇居民的住房问题,采取了由国家包起来解决,实行福利制、低租金、带有供给制色彩的住房制度,解决了一部分居民的住房问题。然而随着经济和社会的发展,这种住房制度的弊端逐渐暴露出来:尽管城市住房面积不断增加,却远不能满足需要。1979-1985年,国家对城市住房基建投资916亿元,较前29年增长1.5倍,但1985年城市缺房户仍占28.8%,县镇缺房户占22.1%。投资猛增,缺房不少。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房租价格与价值规律相背离,致使伸手要房的要求不断膨胀;住房的福利性和实物分配又造成了机会不均,利益悬殊过大,诱使一部分人拉关系,走后门,搞不正之风。而国家对城市住房建设大包大揽,又窒息了私人建房、买房的积极性。特别是国家大量住房投资有去无回,财政负担越来越重。由此造成的矛盾越来越多,路子越走越窄。城镇住房紧张已成为不可忽视的社会问题,也成了党风和社会风气方面人们注意的一个焦点。住房制度非改不可了。1980年4月,邓小平就提出要在我国进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指出要走住房商品化路子。同年6月,我国政府正式批准公布了关于住宅商品化政策。1985年住房制度改革转向租金制度改革的研究和设计方案阶段。1986年,国家选定烟台、唐山、蚌埠三个城市试行“提租补贴,租售结合,以租促售,配套改革”的方案。1987年下半年,三个试点城市的方案相继出台实施,并取得明显成效,在全国引起很大反响。
1988年,国家认为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住房制度改革的时机已经成熟,于是,国务院召开首次全国住房改革工作会议。规划部署房改工作。2月15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公布《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决定从1988年起,用三五年时间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把住房改革推开。确定了住房改革的目标是:按照社会主义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的要求,实现住房商品化。从改革公房低租金制度着手,将现在的实物分配逐步改变为货币分配,由住户通过商品交换,取得住房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使住房这个大商品进入消费品市场,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从而走出一条既有利于解决城镇住房问题,又能够促进房地产业、建筑业和建材工业发展的新路子。今后三五年的主要任务是:调整公房租金,按折旧费、维修费、管理费、投资利息、房产税五项因素的成本租金计租,抑制不合理的住房需求,促进职工个人买房,并从政策、立法、社会舆论等方面采取措施,引导和调节居民消费,使消费结构趋向合理,为实现住房商品化奠定基础。在改革步骤上,初步安排:1988年,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选择几个城市(区县)先行改革,取得直接经验;1989年,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把步子迈大一点,争取大部分城市和县镇都进行改革;1990年,除边远和经济落后地区一些城市和县镇可推迟一两年外,其他所有城市和县镇都要进入改革行列,使住房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在改革做法上,各地可以根据上述要求,从当地实际情况出发,在全国统一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多种多样,不拘一格。
《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还规定了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具体政策:(1)合理调整公房租金。(2)从实际出发确定发住房券(补贴)的系数。(3)理顺住房资金渠道,建立住房基金。(4)坚持多住房多交租和少住房可得益的原则。(5)积极组织公有住房出售。(6)配套改革金融体制,调整信贷结构。(7)对住房建设、经营在税收政策上给予优惠。(8)加强房产市场管理。
为了筹措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所需资金,1988年3月10日,国务院办公厅又转发了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的意见》,要求各地区、各部门,采取积极措施出售公有旧住房,并规定出售旧房售价可适当优惠,并可分期付款,免征房产税和一次性的契税,以此来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
《关于在全国城镇分期分批推行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和《关于鼓励职工购买公有旧住房的意见》出台后,各省、市、自治区根据本地情况制定了房改措施及实施方案。与此同时,军委常委会议决定,部队住房制度改革与地方同步进行。8月24日,在广州举行的沿海城市房地产工作座谈会提出:我国城镇房地产的长远目标是实现“住房私有化,居者有其屋”。这一年,由于种种因素,房改未按最初设想推进,各地仍处于试点阶段。
1991年上海推出实施分步提租补贴和出售公房、建立公积金、购买住房债券、成立房委会等内容的房改方案,对全国房改起了推动作用。10月,全国住房制度改革会议确立了以提租为核心,租售建并举和着重于机制转换的改革政策原则,规范了全国房改的统一政策。要求1992、1993年两年内所有城镇住房制度改革都要出台实施。1994年,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明确建立以中低收人家庭为对象,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经济适用房住房供应体系,和以高收入家庭为主要对象的商品房供应体系。1995年,国家推出并实施安居工程。1996年,国务院转发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意见》和《关于加强国有住房出售收入管理意见》。1997年2月,建设部提出“中央让一点税、地方让一点费、银行让一点息、企业让一点利”(简称“四个一点”)解决商品房空置问题的思路。4月,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住房担保贷款管理试行办法》,规定在国家安居工程实施城市实施个人购买普通住房担保贷款。同年,天津、武汉、南京等城市决定停止福利分房,实行新房新制度。1998年6月15日至17日,全国城镇住房制度与住宅建设工作会议召开,决定从下半年起,全国城镇停止实物分房,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通过一系列改革,我国已把住房纳入商品经济的轨道。为实现住宅的商品化生产和经营、实现住房资金投入产出的良性循环奠定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