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以社会公众对货币和银行的信心为基础,整个社会发展了广泛的债权债务契约关系,当社会公众的信心充足,信用扩大,投资兴旺,经济就会加快增长;反之,一旦银行发生清偿力不足,影响存款兑现,就会动摇社会公众的信心,造成货币金融领域的混乱,或者是环环相扣的信用关系突然崩溃,触发经济危机,或者是中央银行被迫扩大货币供给,酿成严重的通货膨胀。所以,银行机构保持必要的清偿力是防止信用危机的一个重要保证,也是中央银行运用货币政策调节宏观经济的一个稳定的制度基础。经过十多年的经济改革,我国的市场经济已经有了很大发展,银行正在发展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产业,清偿力不仅有可能影响个别银行机构的生存和整个银行业的健康发展,而且更重要的是还会影响中央银行的宏观经济调控。但是受传统观念和高度集中计划经济体制的长期束缚,银行清偿力一直没有得到充分的重视。实践中,中央银行缺乏对银行清偿力的监管手段,银行业自身也缺乏关于清偿力的管理经验。1987~1988年国家银行的清偿力降到了建国以来的最低点,中央银行曾经被迫增加货币发行,加剧了通货膨胀,随后又被迫紧缩财政和信贷,结果触发了历时3年的市场疲软,教训是深刻的。1992~1993年,国家银行重又出现了清偿力普遍下降的严峻形势和中央银行的决策困难,为使问题能够得到比较根本的解决,当前极有必要深入研究一下我国银行的清偿力约束,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建立强有力和高效率的银行清偿力监管制度。
一、现金库存限额约束和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
银行库存现金是银行的第一清偿力,传统的计划行政管理体制对此有一个库存限额的约束,规定银行的库存现金以3天的现金支付总额为限,少数交通不便的地区可适当增加,但是最多不能超过15天的支付额度,不足限额之数可以直接从货币发行库提款补足,超过限额之数也必须随时缴存货币发行库。这一制度的特点是以行政手段直接规定银行清偿力的额度和直接以货币发行库充当银行清偿力的保证。1984年,中央银行制度建立,由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职能,掌握货币发行库的现金发行和回笼,停止专业银行直接利用发行库调节现金库存的做法。1985年建立银行存款准备金制度,要求专业银行把吸收存款增加的库存现金以超额准备和特别准备金存款的方式存入中央银行,同时也事实上放弃了对银行清偿力的限额规定。因为经济发展的速度加快和金融改革,银行的经营变化和存贷款规模也在迅速增大,银行库存现金必须比例于存款规模不断增加才能满足需要,继续执行限额规定,必须经常根据新的需要随时修改和核定限额,这样做必然消耗大量的人力和物力,成本难以负担,所以只得放弃。结束了货币发行库的直接融资保证和对银行库存现金的限额规定,传统体制对银行清偿力的管理也就彻底停止运转。
市场经济发展,随着货币交换的扩大和金融深化,竞争和利益机制逐渐成为商业银行经营活动的准则,在利益的驱动下,银行要增加盈利降低成本,必然要扩大贷款,不仅吸收存款新增加的库存现金要急于贷放出去,而且还要尽可能降低库存现金以增加贷放,银行清偿力因此而只能经常维持在最低水平。金融深化,银行、独立核算的银行分支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各种形式的社会直接融资大量增加,竞争不仅在银行之间和银行的不同分支机构之间展开,而且还在银行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银行间接融资和社会直接融资之间展开。在缺乏统一金融法规约束的条件下,行政管理难以整齐划一,又多有疏漏,银行机构的素质参差不齐,缺乏关于清偿力的管理经验,激烈竞争的结果,银行为追求盈利很可能降低贷款资产的流动性和安全性,导致贷款质量下降,回收困难,一旦货币紧缩或者存款提取增加,银行清偿力就会普遍下降,引发清偿力危机。所以,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银行清偿力不再是一个可以忽略的因素,而是必须高度重视,建立稳固的监管制度,督促银行时刻保持的必要因素了。
二、存款准备金制度和银行清偿力的构成
存款准备金制度建立,所有的银行必须在中央银行保持准备金存款,有三种形式:(1)按法定比率要求存入的缴存准备金;(2)按中央银行特别指令要求存入的特别准备金存款;(3)专业银行和各类存款机构为结算目的自动存入的超额准备金存款。这三种准备金存款可以兑现的能力,或称流动性,是有区别的。超额部分可以随时提取现金和用于转账支付,不受任何限制,同银行库存现金有完全的替代性,所以等同于银行的库存现金,和现金库存一起构成银行的备付金。特别准备金存款经过中央银行的特别许可,转入超额账户,也能兑现,所以也能充当银行的备付金。缴存的银行准备金存款则不同,银行要不违法,存款吸收增加,缴存款就必须等比例增加,不能用于随时兑现,但是如果银行的存款收缩,或者法定缴存比例降低,部分缴存款就自动转化为超额准备金,所以在一定程度上也构成银行的清偿力。
除了准备金以外,各类银行自身还有一些质量有保证和即将到期的资产也能充当银行的清偿力,例如,短期内(1个月或者1周)即可收回的同业拆借、有抵押或有担保的贷款、即将到期的商业票据等。在证券市场较为发达的条件下,为提高当地银行的盈利水平和竞争地位,一般允许银行介入市场调节头寸,持有短期资产以替代部分库存现金,所以在我国证券市场交易便利的条件下,银行持有的部分流动性大、可以随时出售的国库券和企业债券等,也能充当银行的清偿力。
三、我国银行的清偿力水平和增长率变化
银行机构的库存现金、各类质量有保证和流动性大的短期资产,以及在中央银行的各类准备金存款余额,合称为银行的流动资产(在美国和香港的银行法中称合格资产),同银行的流动负债对比,习惯上用来衡量银行的清偿力大小。根据我国银行的资产负债类别,可以选择下列指标综合衡量银行的清偿力状况:
以上述指标计算的国家银行的清偿力水平(1989~1992年),
表内各项指标的内容表明银行清偿力同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有着直接的联系,各项指标的大幅度波动反映出我国银行十分缺乏流动性管理的经验,需要中央银行对之加强监管,才能保证货币政策有稳定的银行信用基础。
比较银行储备资产和经济增长、银行信贷及现金发行的变化,可以进一步揭示银行清偿力变化的原因,证明对银行清偿力实行比例监控的必要性。表2列出了有关的增长率数值:
表2显示银行总储备的变化同经济增长有负的相关性,1987、1988和 1992 年经济增长最快,但是这3年的银行总储备显示最低。银行现金库存增长变化同经济增长较为一致,1988 年和1992年的增长率都是最高的,表明经济活力增强,货币收支扩大,银行也相应调整了现金头寸。特别准备金存款和贷款总
额增长同经济增长的变化基本是负的相关性,表明总储备金的增长率在经济增长加快的年份里下降的主要原因是政策因素,不是正常的商业行为。特别准备金存款的增长率下降,银行现金库存没有同等的增加,表明现金大量流到银行体系之外,充当了直接融资的基础,经济增长加快,直接融资起了重要的作用。表3是银行现金库存占货币发行额的比例变化:
综合表1~表3的内容,可以说明银行的清偿力变化同经济增长有着十分密切的联系,可以抵消货币政策总量控制的影响,所以,要提高政策效果,除了要明确经济目标以外,还有必要实行对整个银行业的流动性比例监控。
四、有关国外商业银行的经验比率
为了保证银行体系的信用安全,发达国家的中央银行都极为重视对商业银行的资产比例监管,商业银行要在竞争中生存和发展,也不得不努力加强资产管理,保持必要的流动性,降低风险。
英国曾经在1955~1971年间对商业银行实行8%的最低现金比率和 30%的最低流动性比率规定,1963年改流动比率为28%。为了促进市场竞争,1971年又改行12.5%的储备资产比率和1.5%无息准备金比率的规定。储备资产包括在英格兰银行的存款(不包括有息的特别存款)、即期放款、国库券、合格的地方政府票据和商业票据、1年期以内的政府债券等。1981年初又改储备资产比率为10%,无息准备金比率降为0.5%,下半年又允许商业银行自行决定储备资产比率。根据1976年英格兰银行季报的统计,英国商业银行自行保持的综合储备比率平均 13.9%,其中清算银行放低半个百分点,批发性的银团机构约高11个百分点。
美国是较为典型的依靠银行立法实行金融监管的国家。从1980 年起,对存款规模在200 万~4000万美元的存款机构一律实行3%的法定无息存款准备要求,对存款规模超过4000 万美元的机构实行13%的准备金比率,充分体现鼓励竞争的原则。在技术上,存款机构的规模上限和下限额度还要依据每年的存款总额变化加以调整,按存款增长率乘以0.8,再乘以上半年的上限和下限就是当年调整上、下限的额度。这种动态调整可在经济增长的条件下始终只有少数大银行受到限制。根据1991年美国联储的银行年报,美国银行的现金比率为1.23%~1.4%,综合准备比率为9%~10.5%,波动的幅度都很小。美国银行的现金比率虽然同我国银行接近,但是由于美国银行利用金融市场调节头寸的能力较强,虽然比率的水平接近,我国银行的清偿力仍然低于美国的银行。
香港的银行承袭英国的传统,实行8%最低现金比率和25%最低流动性比率的规定,近年来香港的证券市场发展很快,银行也积极利用证券市场的短线操作调节头寸,所以现金比率已经不是很重要,但仍保持25%的流动性比率,1992 年为了严格监管,还尝试把合格资产的定义期限缩短为一周,期限在半月以上1月之内的资产只能计入30%。
我国境内的商业银行目前都是自动实行清偿力的比例约束,其中交通银行积累了不少经验,自律约束的备付金比率约为5%~7%,统计的流动性比率约为 25%。我国深圳市最近颁布的银行风险比例暂行条例中也规定了25%的最低流动资产比率要求。
五、关于建立我国银行清偿力监管制度的建议
从我国当前的市场经济条件和银行管理的现状出发,为保证整个银行体系的信用安全和货币政策不受银行业务的干扰,我国的中央银行还必须加快建立银行的清偿力比例监管制度。以立法的形式建立银行资产比例的监管制度,根据现实的条件,有下列建议:
1.规定银行清偿力和资本充足比率的最低限,作为监督检查和考核的标准。规定报表文件和审查程序的规范标准,充分提高执行过程的透明度,便于实行政府监管和利用市场竞争机制,发挥银行机构互相的监督作用。
2.借鉴国际惯例和我国已有的经验,制定出有关的比例标准,限期执行。目前对银行清偿力至少可以定出三个标准:1.3%~1.5%的最低日平均现金比率、8%的最低年均备付金比率和25%最低年均流动性比率。对资本充足比率的规定可参照深圳的做法,先定出低于国际标准的分阶段目标,然后规定略高于国际标准的最终执行目标。
3.配合建立银行机构的常规性注册登记和年检制度。即所有的银行和存款机构必须定期向中央银行的银行机构管理部门提供有关资产负债和经营状况的材料,提出没有违反规定的证明,以获取继续开业经营的许可。
4.建立中央银行的二级审查制度和相应的利益机制。即所有独立核算的银行机构,包括专业银行的所有分支行都必须依法向经营所在地的人民银行机构独立登记注册,由当地的人民银行机构根据法规具体执行对当地银行机构的常规监管。人民银行的总行负责督导二级分行的监管,处理监管过程中出现的经济纠纷和重大违法案件。常规的注册登记,可以规定对每个机构的固定收费标准,用于审查工作的材料和劳务成本开支,确保登记检查制度在经济上切实可行。
5.注意消除比例监管可能带来的过度紧缩效应。在银行清偿力普遍偏低和呆滞贷款数额较大的情况下,要实行上述最低比例标准,银行只能收缩信贷,对宏观经济可能造成过度紧缩的不利影响,所以有必要配合相应的货币政策加以消除。例如,适当降低法定准备金比率,规定适当调整期(2年或者3年等),或者适当增加准备金贷款等。银行补充资本和调整风险资产的结构需要比较长的时间,实行资本充足比率的要求还须定出较长的调整期和分段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