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是一种以受托人的身份代人理财的金融机构。大多数的信托投资公司以经营资金和财产委托,代理资产保管、金融租赁、经济咨询、证券发行及投资为主要业务。1979年10月,在经济体制改革的迅速推动下,成立了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20世纪80年代前期,银行、部委、地方纷纷办信托,是由于随着经济体制的改革,扩大了企业的自主权,有了可以自己支配的资金;财政实行分灶吃饭,地方机动财力增强,机关单位实行经费包干,也有了结余留用款项。同时,各种形式的经济联合组织、中外合资企业、华侨及港澳工商业者投资的企业大量涌现。在这种形势下,资金此多彼少,希望得到调剂余缺的要求相当迫切。调剂资金余缺,这本是银行的本业,但由于当时银行尚未从计划经济体制中解脱,再加上僵化的利率政策,绝大多数信托公司走上以信托为名,经营业务为实的歧路。为了保证金融信托业的健康发展和规范经营,1983年初,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关于办理信托业务的若干规定》,1986年又颁布了《金融信托投资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对信托机构的业务范围、机构设置和审批程序等作了具体规定。1995年开始,要求银行系统所办的信托投资公司与银行在机构、资金、财务、业务、人事、行政等方面彻底脱钩。到1996年底此项工作已经完成,全国信托投资公司由1994年底的393家下降为244家。
投资银行投资银行是一个日新月异的行业,对于投资银行的界定有各种各样的说法。美国著名的金融投资专家罗伯特?库恩根据投资银行业务的发展和趋势曾对投资银行下过以下四个定义:
任何经营华尔街金融业务的银行,都可以称作投资银行。这是针对投资银行下的广义的定义。它不仅包括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甚至还不包括保险公司和不动产经营公司。
只有经营一部分或全部资本市场业务的金融机构才是投资银行。这是针对投资银行下的第二个广义的定义。这里所说的资本市场是货币市场的对称,即指期限在一年或一年以上的中长期资金的市场。因此,证券包销、公司资本筹措、兼并与收购、咨询服务、基金管理、创业资本及证券私募发行等都应当属于投资银行业务,而不动产经营、保险、抵押等则不应属于投资银行业务。
狭义的投资银行业务的定义仅包括某些资本市场业务。例如报销业务、兼并收购等;另外的资本市场业务,例如基金管理、创业资本、风险管理和风险控制工具的创新等则应排除在外。
最狭义也是最传统的投资银行定义仅把在一级市场上承销证券、筹集资金和在二级市场上交易证券的金融机构当作是投资银行。这一定义排除了当前各国投资银行所实际经营的许多业务,因而显然已经不合时宜。
罗伯特?库恩认为,上述第二种观点最符合美国投资银行的现实状况,因而是目前投资银行的最佳定义。不过,它根据“以为公司服务为准”的原则指出,那些服务范围仅限于帮助客户在二级市场上出售或买进证券的金融机构不能称做投资银行,而只能叫做“证券公司”或者“证券经纪公司”。我国的投资银行起步较晚,现正处于方兴未艾之际,有关的管理体制尚未完备,适合我国国情的具体做法也不成熟。目前,国内的标准投资银行的建立还未形成局面。中国建设银行、美国摩根?斯坦利公司、中国经济担保公司、香港名力集团与新加坡政府投资公司合作,创建了我国第一家合资投资银行——中国国际金融公司,于1995年8月11日正式营业。至于“中国投资银行”实际上是以办理外汇投资信贷为主,兼营金融业务的一家商业银行,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投资银行,并已于1998年被光大银行和国家开发银行收购。
金融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分为经营性租赁公司和融资性租赁公司,融资性租赁公司即为金融租赁公司。金融租赁是所有权与使用权相分离的一种新的经济活动方式,具有融资、透支、促销和管理的功能。中国租赁有限公司是中国首家租赁公司,成立于1987年。截至1996年底,全国共有金融租赁公司16家,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监管其中在京的4家中央级租赁公司,其余各家由所在地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监管。目前,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有:用于生产、科、教、文、卫、旅游、交通运输设备等动产、不动产的租赁、转租赁、回租租赁业务,前述租赁业务所涉及的标的物的购买业务,出租物和抵偿租金产品的处理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及其他融资业务,吸收特定项目下的信托存款,租赁项目下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外汇及其他业务。
财务公司我国的财务公司是由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单位入股,向社会募集中长期资金,为企业技术进步服务的金融股份有限公司。直至1997年底,我国财务公司总数为72家。企业集团财务公司不是商业银行,它的业务空间限制在本集团内,不得从企业集团之外吸收存款,也不得对非集团单位和个人发放贷款。财务公司的业务有:存款、贷款、结算、票据贴现、融资性租赁、投资、委托以及代理发行有价证券等。它在业务上受中国人民银行领导、管理、监督与集合,在行政上则隶属于各企业集团,是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独立企业法人。
证券机构证券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发行和流通的股票、债券、基金、存托凭证和有价凭证。证券机构是指从事证券业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评估公司等。
证券公司又称证券商,是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业务为推销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代理买卖和自营买卖已上市的各类有价证券,参与企业收购、兼并,充当企业财务顾问等。
证券交易所是不以盈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有组织的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并履行相关职责,实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事业法人。我国目前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交易所有两家: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其职能是:提供证券交易的场所和设施;制定证券交易所的业务规则;接受上市申请、安排证券上市;组织、监督证券交易;对会员和上市公司进行监管;设立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管理和公布市场信息及国务院证券委员会许可的其他职能。对证券机构监管工作的重点是:按照分开经营原则,进一步做好银行与证券机构的“脱钩”工作,严禁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市;继续整顿各省市开办的证券交易中心和登记公司,加强对证券交易营业大户监管,坚决查处大户操纵股市、违规透支和拆借资金等行为。
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是以经营保险业务为主的经济组织。西方国家的保险业十分发达,各类保险公司是各国最重要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它之所以被列入金融体系,是由于保险公司获取的保险费收入,除支付赔偿款和业务支出外,剩余款可以形成一笔基金,以备有巨额赔款的支付需要,但这些资金在未作赔款使用前可以用作投资或放款,而这些资金往往比银行存款更稳定,运用起来更可靠安全,这部分资金是西方国家金融机构体系中长期资本的重要来源。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业务,主要是长期证券投资,如投资于公司股票和债券、市政债券、政府公债;或者发放不动产抵押贷款、保单贷款等。在西方国家,几乎是无人不保险、无物不保险、无事不保险。西方各国按保险种类分别建有形式多样的保险公司,如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火灾和事故保险公司、老年和伤残保险公司、信贷保险公司、存款保险公司等。其中以人寿险的规模最大。
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保险公司是靠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和发行人寿保险单等方式筹集资金,对发生意外灾害和事故的投保人予以经济补偿,是一种信用补偿方式。除了对于某个单位有分散风险、消减损失的职能之外,保险公司在宏观上还有四大功能:一是承担国家财政后备范围以外的损失补偿;二是聚集资金,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三是增强对人类生命财产的安全保障;四是为社会再生产的各个环节提供经济保障,防止因某个环节的突然断裂而破坏整个社会经济的平稳运行。1949年10月20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业的管理机关宣告问世。1958年以后,保险业陷入停顿状态。直到1980年,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恢复办理国内保险业务,大力开展涉外保险以后,中国的保险事业才得以真正复苏,并进入新的发展阶段,逐渐形成了以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为主体,多种保险形式并存,多家保险公司竞争、共同发展的保险体系。
目前,在中国保险市场上的保险公司由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等全国性保险公司,还有新疆建设兵团农牧业保险公司、天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等,除此之外,还有若干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分公司,包括美国友邦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广州分公司、日本东京上海分公司等。1998年以前,我国保险业有中国人民保险公司独家经营。后来,保险市场主体逐步增加,但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仍然起着并将继续起主渠道作用。
六、境内外资金融机构和境外中资金融机构
到1997年底,各类在华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共有543家,其中,银行275家,保险公司181家,投资银行58家.,信用卡公司10家,财务公司6家,其他金融机构13家;营业性金融机构173家。我国金融开放主要有五个特点:一是开放程度逐步深化。从引进代表机构逐步发展到营业机构,从银行业逐步发展到保险业和投资银行业的开放。二是开放的地域逐渐扩大,由沿海向内地逐步推进。目前,我国已有24个城市允许外国银行设立机构,基本覆盖所有经济发达地区。三是从业务范围上看,从过去只允许外资银行从事外币业务,过渡到在试点的基础上允许少数外资银行从事本币业务。四是从政策上看,由外资机构享受优惠待遇逐步向“国民待遇”靠拢。五是资本市场的开放处于尝试阶段。这是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规模还比较小,管理法规不健全,资本项目下交易尚不能实行货币完全自由兑换,这些因素决定了当前我国资本市场开放只能是一个探索性、循序渐进的过程。
目前,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有如下两类:
外资金融机构在华代表处。一般只可设在北京和我国经济特区。如有必要,经批准在北京设立代表处后,也可申请在其他特定城市设立派出机构。在华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的工作范围是:进行工作洽谈、联络、咨询、服务,而不得从事任何直接营利性的业务活动。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营业性分支机构,一般主要设在经济特区等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目前,根据规定,在华外国银行分行获准可以经营下列业务项目的部分或全部:外汇存款;外汇票据贴现;经批准的外汇投资;外汇汇款;外汇担保;进出口结算;自营和代客户买卖外汇;代理外币及外汇票据调查和咨询;经批准的本币业务和其他外币业务。目前,作为试点,已有几家外资银行获准在上海开展了人民币业务。截至1997年底,在华外资营业性金融机构173家,分布在19个城市,其中,外国银行分行142家(其中9家可开展人民币业务),中外合资银行7家,外资独资银行5家,中外合资财务公司4家,外资保险公司分公司8家,中外合资金融公司1家,保险中介机构2家,合资投资银行l家。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1980年以前,只有中国银行和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有分支机构。改革开放以后,我国金融机构有计划、有步骤地走向国际金融市场,在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截至1996年底,我国境外金融机构的数量共有658个,其中,营业性机构630个,代表机构28个。香港、澳门回归祖国以前,境外金融机构大多设在这两个地区,共有.525个;其余133个主要设在新加坡、日本、美国、英国等地。
西方国家的金融机构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