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十几年的发展历程,我国的票据贴现市场的融资规模稳步扩大,票据的融资功能得到了很大增强,在我国社会经济生活中的积极作用也愈来愈明显。主要表现在:合理规范和引导了商业信用,加速了信用票据化进程,促进了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多层次信用形式有机组合而成的融资手段体系的建立与完善;扩展了社会信用规模,支持了生产和流通,促进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有利于商业银行调整放款资产的结构,提高资产质量,降低资产风险,实施有效的流动性管理,促进了银行的商业化改革;商业银行或中央银行通过对可贴现票据种类、票据贴现期限等条件的规定,可以影响和干预贷方资金的产业流向,扶植和限制某些产业的发展,发挥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的功能;强化了中央银行的间接性金融调控,有助于改善金融调控的效率和质量,建立间接性金融调控机制。
当然,和西方发达国家的票据贴现市场相比,我国的票据贴现市场还很稚嫩,尚处于发展的初级阶段,在运营中还存在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不过,可以相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和金融改革的逐步深化,我国的票据贴现市场会日臻完善。
(三)大额定期存单市场
1.由来及发展
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CD),是银行发行的有固定面额、可转让流通的存款凭证。首创于美国,实际上是美国银行业为逃避法律管制而推出的一项金融创新措施。20世纪60年代初的美国,金融市场的交易活跃,市场利率上升。但由于“Q条例”的限制性规定,当时商业银行对客户的活期存款不付利息,对定期存款也有最高利率的限制,一些客户纷纷把在商业银行账户上的存款提走,转而购买收益率较高的有价证券。这样,就使得一些银行的活期存款数额锐减,业务经营受到很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为回避“Q条例”的不利影响,纽约的花旗银行于1961年2月率先推出了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数周之内,其他一些大银行纷纷仿效,从而使得商业银行的存款数额大幅度上升。花旗银行推出此种存单的当年,全美商业银行的存单发行额不足30亿美元,到1983年就增加到1350亿美元,成为货币市场上仅次于国库券的第二大金融工具。由于这种存单的利率较高,加之于存单发行后不久花旗银行及委托波士顿第一证券公司为其开辟了二级市场,满足了投资者对大额存款流动性的需要,因而深受大的机构投资者的欢迎。1968年英国开始发行这种存单,1973年日本建立起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市场。近20年来,西方各国的商业银行都开办了这种存单业务。
在西方国家,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的发行主要采取两种形式:一是批发式发行,即发行银行集中发行一批存单,发行时把发行总额、利率、期限等予以公布,供投资者认购;二是零售式发行,即发行银行为适应客户的需要随时发行,发行条件由发行银行与客户协商议定。存单的发行价格一般都采用平价,即按面额发行。在确定存单的发行利率时,要考虑存单期限、其他短期金融工具的利率水平、市场利率的变动预期、发行者自身的资信程度以及金融当局有关的限制性规定等多方面的因素。
可转让大额定期存单在二级市场转让流通时,一般需要交易商作为中介。在日本,充当存单二级市场中介的是短资公司,其在买卖双方之间沟通信息,牵线搭桥,促成交易。由于大额存单利率较高,转手容易,交易商很乐于从事其交易业务。
2.大额存单转让方式
大额存单转让方式,可分为交付转让和背书转让两种。前者是用于不记名存单,而后者则适用于记名存单。决定大额存单转让价格的因素,主要是存单的票面利率及转让时的市场利率与存单票面利率的对比关系。一般来说,存单票面利率越高,存单的转让价格就越高。存单转让时的市场利率高于存单票面利率,则转让价格低,反之则高。在我国,大额存单是从1986年才面世的,最初由交通银行和中国银行发行。1989年,其他专业银行也开办了此项业务。大额存单的发行者,只限于各类银行,不准非银行金融机构发行。存单的投资者主要是个人,企业为数不多。对个人发行的存单,面额为500元及其整数倍;对单位发行的存单,面额为5万元及其整数倍。存单期限分别为1、3、6、9个月和1年。存单不分阶段计息,不能提前支取,到期时一次还本付息,逾期不计利息。存单全部由银行通过营业柜台向投资者直接发售,不需借助于中介机构。存单的利率水平,一般是在同期限的定期储蓄存款的利率基础上,再加1~2个百分点,弹性不大。银行以大额存单方式吸收的存款,要向人民银行缴存存款准备金。为了维系大额存单的流动性,中国人民银行曾就经营存单转让业务的主体资格、存单转让的价差及查缉手续费标准等有关存单转让的具体事项做出过规定。后来,由于多种原因,于1996年12月14日起取消了该项业务。
(四)短期证券市场
1.国库券市场
国库券是中央政府发行的期限不超过一年的短期证券,是货币市场上重要的融资工具。中央政府发行国库券,主要目的在于筹措短期资金,解决财政困难。当中央政府的年度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发生赤字时,国库券筹资更是一种经常性的弥补手段。由于其还本付息的可靠性程度高,投资风险小,流动性强,且有些国家规定所获投资收益可以免缴个人所得税,故有“金边证券”之称,个人投资者将其作为合适的投资对象。商业银行也经常拥有相当数量的国库券资产,并视其为理想的二级储备。一方面,商业银行可以获得稳定的投资收益,满足盈利性的需要;另一方面,当手中的流动性资金不足时,还可将其在二级市场上变现以补充流动性资金,满足流动性资金需要。
国库券的发行通常实行招投标制,即每次发行前,财政部根据近期短期资金的需要量、中央银行实施货币政策调控的需要等因素,确定国库券的发行规模,然后向社会公告。各投标人在规定的发行规模的约束下,分别报出自己拟购买的价格和数量。在众多参与价格投标的投标人当中,出价最高者首先中标,之后按出价顺序,由高到低依次配售,直至售完为止。这就是所谓的“竞争性投标”。也有一些小规模的金融机构,无力或不愿意参与竞争性投标,便按照投标最高价和最低价的平均数购买,这是“非竞争性投标”。
国库券因其期限较短,故其发行价格一般采用贴现价格,即以低于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到期时按票面金额偿还。票面金额与发行价格的差,即是投资者的利息。国库券发行价格的计算公式如下:
发行价格=面值×(1一贴现率×发行期限/360)
我国从1988年开始建立国库券二级市场,经过近十年的发展,目前已基本上形成了集中的交易所市场(批发市场)和分散的柜台市场(零售市场)相结合的市场体系。有形的交易所市场包括沪、深两家交易所和十几家省、市证券交易中心。其中上交所和武汉证券交易中心是两家最大的国库券交易市场。柜台市场由财政部所属的国债服务部组成,主要面向个人投资者的国库券买卖,并通过财政部所属的财政证券公司与交易所市场衔接。1994年初及以后发行的国库券,基本上都在上交所交易。由于我国的国债期限品种较为单调,长短期结构不尽合理,且发行节奏缺乏均衡性,不能为二级市场持续提供新的交易品种。就投资者的构成看,机构投资者队伍很小,大部分债券由个人投资者持有,而个人投资者参与二级市场的热情不高。凡此种种,导致二级市场上国库券的可流通规模很小,活跃程度不强。
2.回购市场
无论在西方国家还是在我国,国债都是回购交易的主要对象,因此,这里主要介绍国债回购市场。所谓国债回购,是指国债的卖方按照交易协议在卖出国债的同时,承诺于日后再按约定的价格将该种国债如数买回的交易。实质上,国债回购是一种以国债作为抵押品融通短期资金的形式。
国债回购交易的期限短,安全性强,风险小,因而是一种很受投资者和筹资者欢迎的短期融资工具。交易的期限通常为一个营业日,即今日卖出证券,明日买回,相当于日拆。也有30天的,最长可达3—6个月,而且还可以签订连续性合同。由于回购交易由国债作抵押,所以利率一般低于同业拆借利率。
我国的国债回购业务始于1991年。为提高国债的流动性,STAQ系统于1991年7月宣布试办国债回购交易,并于9月14日在该系统的两家会员公司之间,完成了第一笔回购交易。1992年武汉证券交易中心也推出了国债回购业务。1993年12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又开办了国债回购交易,规定当时在该交易所上市的五个国债品种,均作为回购业务的基础债券。从此,深圳证券交易所和天津证券交易中心等,也开办了国债回购业务。由于开办的时间较短,我国的回购市场在运行中出现了许多问题。例如,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回购交易必须有100%的国库券或特定的金融债券现券作抵押。但实际上,各交易机构普遍实行了大大低于这一要求的比例回购交易。还有好些参与回购的交易主体并不具备入市资格,更有甚者,一些个人承销商仅凭一纸空头协议,也可在回购市场上轻而易举地取得资金。除此之外,从回购市场上取得的资金主要流入了股票、期货市场和房地产投资领域。这不仅导致回购市场的功能异化,使其扮演了资本市场的角色,而且加剧了股市、期货市场和房地产市场的投机活动,助长了泡沫经济。同时,也加大了融资风险,使得许多回购协议到期不能履约,成为呆账,形成严重的金融机构间的债务拖欠。而且由于资金用途的不规范,引发了回购交易的利率水平过高,成为导致金融秩序紊乱的一个诱因。
为了有效规范和合理引导银行资金的流向,切断银行资金流向股市的渠道,防范金融风险,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1995年8月8日,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和中国证监会联合整顿回购市场。同年9月,三部门又开始对金融机构使用回购资金的情况进行专项稽核。10月27日,又联合下发了清偿回购到期债务的通知,并派出工作组到各地督察回购债务清偿工作。1997年6月16日,银行间的回购交易从交易所市场推出,正式纳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银行间的回购交易从交易实行询价交易方式,交易双方通过市场交易系统的计算机屏幕进行询价商谈并最终成交。交易结算通过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公司,资金清算则按中国人民银行清算系统的有关规定办理,统一按T+1的清算方式进行。回购期限最短2天,最长4个月,分7天、14天、21天、1个月、2个月、3个月和4个月七个期限对外公布回购交易行情。我国的回购市场还不很成熟,随着国债发行品种的逐步增加和发行规模的扩大,回购市场的规范化程度必将不断提高。
资本市场
前面已知,资本市场是指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金融商品交易的市场,按照交易的金融工具不同可以划分为中长期信贷市场和中长期证券市场,我们将会在商业银行业务中对中长期信贷市场进行介绍,这里着重介绍证券市场。
一、证券市场的类型
与其他金融市场不同,证券市场本身又分为相互联系的两个市场:初级市场与二级市场。
初级市场是组织证券发行业务的市场。凡新公司成立发行股票,老公司增资补充发行股票,政府及工商企业发行债券等,均构成初级市场活动的内容。如果筹资单位是工商企业,它们通过初级市场所筹集到的资金将主要用于投资,增加实物产出和扩大流通能力。因此,初级市场也称为资金创造市场。初级市场并非局限于某些特定的固定场所。新证券的发行或是由发行者自行组织,或是通过中介机构,如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专门的证券商等提供发行服务。
二级市场也称次级市场,是买卖已上市的证券的市场。当股东想转让股票或债券持有人想将未到期债券提前变现时,均需在二级市场上寻找买主。二级市场体现了各类金融资本的流动能力,因而也叫做资金流动市场。二级市场的主要场所是证券交易所,但也扩及交易所之外。
初级市场与二级市场有着紧密的相互依存关系:初级市场是二级市场存在的前提,没有证券发行,自然谈不上证券的再买卖;有了发行市场,还必须有二级市场,否则,新发行的证券就会由于缺乏流动性而难以推销,从而导致初级市场萎缩以至无法存在。
二级市场通过为已上市的证券提供流动场所的功能,在使短期资金来源转作长期资金运用,从而在扩大长期资金规模方面起着突出的作用。短期资金可以支持股份公司的发展,其机制主要就根据收益率情况将任何闲置的资金投资于长期证券,而不会有难以提前变现的顾虑;而筹资人只要筹到资金就尽可放心地按照证券期限(如果有期限)使用该项资金,股票则无期限,更无须顾虑资金来源不稳定。因此对于长期资金不足的国家,二级市场犹有重要意义。此外,二级市场犹如一个大舞台,各种证券发行者均在上面亮相。投资者则是评判员,他们的投资取舍直接左右各上市证券价格的变化。这对于督促发行者改善经营,提高信誉和竞争能力有很大作用。
二、证券的发行方式
证券发行,有公募与私募两种方式。
私募方式,又称证券直接发行,指发行人直接对特定的投资人销售证券。私募的发行范围小,一般以少数与发行人或经办人有密切关系的投资人为发行对象。通常,股份公司对本公司股东发行股票多采取私募的办法。私募的手续简单,费用低廉,但不能公开上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