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6月20日,李铁映在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全民动员广播电视讲话中指出:人口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国情。只有把人口情况查清楚,各项社会经济发展决策才能建立在科学的基础上。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口的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要把这些变化情况搞清楚,需要做大规模的调查研究。通过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可以查清我国人口总量、人口增长、人口分布以及人口性别、年龄、文化程度、婚姻、家庭和生育状况。通过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还可以查清我国人口城乡间迁移情况、劳动力资源、在业人口的行业和职业构成、民族人口的数量等情况。人口普查获得的大量而丰富的数据、信息,对于我们了解国情、省情、市情、县情、乡情,有计划地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90年6月29日,国务院总理李鹏发布关于进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的命令:国务院决定,从1990年7月1日北京时间零时起(北京夏令时7月1日1时),到7月10日北京时间24时止(北京夏令时7月11日l时),在中国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登记工作。中国城乡居民要积极参加,如实申报。
第四次全国人口普查分三步进行:1990年9月底前完成几项主要数据的汇总工作;92年5月底以前完成电子计算机10%提高抽样汇总工作;92年底以前完成电子计算机的全部汇总工作。
1990年10月30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第1号关于1990年人口普查主要数据的公报。全国总人口为1160017381人,其中大陆的人口共1133682501人,同第三次人口普查的1982年7月1日零时相比,8年间共增加了125507213人,年平均增长率为1.48%。其它,台湾省和福建省的金门、马祖等岛屿人口为20204880人;香港、澳门地区中国同胞的人口为6130000人。大陆共有家庭户276947962户,人口为1097781588人,占总人口(不含现役军人)的97.1%,平均每个家庭户的人口为3.96人。在民族构成上,汉族人口为1042482187人,占91.96%;各少数民族人口为91200314人,占8.04%。同1982年人口普查数据相比,8年间汉族人口增加了101602066人,增长10.80%;各少数民族人口增加了23905147人,增长35.52%。在性别构成上,男性占51.6%,女性占48.4%,性别比为106.6:100。在文化程度方面,与1982年人口普查数据相比,每10万人中,具有大学文化程度的由615人上升为1422人;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由6779人上升为8039人;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由17892人上升为23344.人;具有小学文化程度的由35237人上升为37057人;文盲、半文盲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由22.81%下降为15.88%。大陆1989年7号1日至1900年6月30日,出生率为20.98%,死亡率为6.28%,自然增长率为14.7%。大陆市镇总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26.23%,其中市的总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8.69%,镇的总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7.54%。
1990年11月6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第2号关于1990年人口普查主要数据的公报。分别列举了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地区分布、人口密度、人口自然增长以及市镇总人口数据。
关于人口密度。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密度为每平方公里118人(含现役军人),比1982年人口普查时的105人增加了13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口密度差异较大,按由大到小顺序排列,每平方公里超过500人的有上海、天津、江苏、北京、山东、河南6个省和直辖市;每平方公里在200至499人之间的有浙江、安徽、广东、河北、湖北、湖南、辽宁、福建、江西9个省;每平方公里50至199人的有海南、四川、山西、贵州、广西、陕西、吉林、云南、黑龙江、宁夏10个省和自治区;每平方公里不足50人的有甘肃、内蒙古、新疆、青海、西藏5个省、自治区。
关于人口自然增长。大陆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989年7月1日至1990年6月30日的人口自然增长率按由低向高的顺序排列,低于10的有上海、北京、浙江、天津、辽宁5个省、直辖市,其中上海市的自然增长率最低,为4.96%,自然增长率在10%至14.99之间的有四川、黑龙江、吉林、山东、河北、内蒙古、江苏、广西8个省、自治区;自然增长率在15%以上的有青海、云南、山西、广东、贵州、甘肃、湖南、陕西、湖北、海南、福建、河南、江南、新疆、西藏、安徽、宁夏共17个省、自治区。
关于市镇总人口比重。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市镇总人口比重超过全国平均水平的有14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由高向低顺序排列,他们是北京、天津、上海、辽宁、黑龙江、吉林、广东、内蒙古、浙江、新疆、湖北、山西、青海、山东。其中,北京市的市镇总人口比重最高,达73.08%;市镇总人口比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高于20%的有宁夏、海南、甘肃、陕西、福建、江苏、江西、四川8个省、自治区;其余8个省、自治区的市镇总人口比重均在20%以下。
1990年11月13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第3号关于1990年人口普查主要数据的公报。公报指出,与1982年人口普查数据相比,56个民族中人口超过百万的民族由16个增加到19个,他们是:汉族、蒙古族、回族、藏族、维吾尔族、苗族、彝族、壮族、布依族、朝鲜族、满族、侗族、瑶族、白族、土家族、哈尼族、哈萨克族、傣族、黎族;人口低于100万但高于10万的民族由13个增加到15个,他们是:傈僳族、佤族、畲族、拉祜族、水族、东乡族、纳西族、景颇族、柯尔克孜族、土族、达斡尔族、仫佬族、羌族、仡佬族、锡伯族;其余22个民族的人口均不足10万。与1982年人口普查数据相比,8年间人口增长一倍以上的民族有满族、土家族、仡佬族、锡伯族、俄罗斯族、赫哲族。
1990年11月20日,‘国家统计局发布第4号关于1990年人口普查主要数据的公报。公报指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盲、半文盲人口占总人口的比重,按由低向高排列,低于全国平均水平15.88%的有北京、辽宁、天津、广东、吉林、广西、黑龙江、上海、山西、湖南、新疆、海南、河北、内蒙古、福建、湖北1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高于全国平均水平15.88%,但低于20%的有河南、江西、四川、山东、江苏、浙江、陕西7个省;高于20%的有宁夏、贵州、安徽、云南、青海、甘肃、西藏7个省、自治区。
此次普查与前三次相比具有一些新特点。这是国务院作出自1990年起每10年进行的一次人口普查,在年号末位逢零的年份进行的规定后的首次普查;它是在社会主义商品经济有了较大发展的情况下进行的;在项目设计、普查方法、广泛动员社会力量、调查摸底、超生人口登记、流动人口登记、加强质量控制以及数据处理等方面,采取了一些新措施。如在普查项目中,增加了“人口迁移流动”和“户口性质”两项调查内容。此外,还加强了边疆省区的普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