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4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7月1日起施行。本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制定的。旨在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本法共九章160条。九章分别为:总则;中央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政治体制;经济;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对外事务;本法的解释和修改;附则。主要内容为:
(1)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2)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3)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和立法机关由香港永久性居民依照本法有关规定组成。
(4)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其他人的权利和自由。
(5)香港特别行政区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五十年不变。
(6)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的土地和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由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使用、开发、出租或者批给个人、法人或者团体使用或开发,其收入全归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支配。
(7)香港原有法律,即普通法、衡平法、条例、附属立法和习惯法,除同本法相抵触或经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8)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和司法机关,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英文也是正式语文。
(9)香港特别行政区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香港特别行政区区旗、区徽。
(10)香港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
(11)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防务;任命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和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
(12)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司法权和终审权,享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及中央人民政府授予的其他仅力,等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13)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14)香港特别行政区应自行禁止任何叛国、分裂国家、煽动叛乱、颠覆中央人民政府及窃取国家机密的行为,禁止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进行政治活动,禁止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团体建立联系。
(15)香港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香港居民享有言论、新闻、出版、结社、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组织和参加工会、罢工的权利和自由。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住宅和其他房屋不受侵犯。香港居民的通讯自由和通讯秘密受法律保护。香港居民有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境内迁徙的自由,有移居其他国家和地区的自由,有旅行和出入境的自由,有信仰、选择职业、进行学术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香港居民有权得到秘密法律咨询、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律师及时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或在法庭上为其代理和获得司法补救。香港居民有依法享有社会福利的权利。香港居民的婚姻自由和自愿生育的权利受法律保护。香港居民享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保障的其他权利和自由。
(16)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
(17)香港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
(18)香港特别行政区各级法院是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行使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审判权。
(19)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各部门任职的公务人员必须是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
(20)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护私人和法人财产的取得、使用、处理笔继承的权利,以及依法征用私人和法人财产时被征用财产的所得人得到补偿的权利。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税收制度、货币金融制度独立;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为单独的关税政策。
(21)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制定有关教育、科学、文化、体育、宗教、劳工和社会服务方面的政策。
(22)香港特别行政区可在经济、贸易、金融、航运、通讯、旅游、文化、体育等领域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世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关系,签订和履行有关协议。
(23)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一部艰辛而有创造性的杰作,具有重大历史意义、国际意义和法学意义。
第一,基本法的历史意义是重大的。从其内容上说,它全面地、正确地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精神,从中央与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政治体制、居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以及经济文化等角度反映了在一个国家的前提下坚持两种不同制度的观点。这样的法律是历史上所没有的,具有开创意义。从现实情况来说,基本法无论对实现国家统一、促进我国社会主义的建设和发展都具有重要意义。它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不可分离的地方行政区域,直辖于中央人民政府,享有高度自治权,使我国向国家的统一又迈出了重要的一步。另外,基本法的通过,对维护香港当时及以后的繁荣与稳定是十分有利的。同时,基本法的通过,对澳门和台湾也会产生巨大影响。
第二,基本法具有重要的国际意义。现在世界上还存在着一系列争端,都面临着用战争方式还是用和平方式来解决的问题。虽然大规模的军事冲突目前并不存在,但局部的或小规模的武装冲突并未停止。为了避免某些武装冲突,就应当寻求新的办法解决国际间的争端。基本法的通过有力地说明:许多地区和国家之间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和争端,只要当事的国家和有关当局具有解决问题的诚意,有求实的精神,采取互谅互让的合作态度,是可以通过和平方式解决的。历史的发展也将证明,基本法为和平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一个法律上的范例,对促进人类和平事业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第三,基本法的通过对我国法学的发展有重要意义。我国实行的是社会主义的法律,这些法律都属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由于基本法的诞生,1997年我国除了在大陆实行社会主义法律以外,还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属于资本主义法律体系的普通法。这样,在我国将出现以社会主义法律为主体的法律多样性的情况,存在着两种法律体系,这就出现了“一国两制”下许多新的法学课题,促使我国法学工作者去研究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