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0年3月下旬,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公安部与铁道部、交通部联合布署在全国19个省市组织开展了打击“车匪路霸”的专项斗争。1990年3月20日,在部署开展打击“车匪路霸”的专项斗争的电话会议上,公安部副部长俞雷、铁道部副部长石希玉、交通部副部长郑光迪先后在会上讲话。
俞雷指出,近几年来,各地公安机关对铁路。公路交通线上抢劫、盗窃、甚至聚众抢劫等“军匪路霸”活动不间断地进行打击,取得了不小的成绩,对稳定铁路、公路交通的治安秩序起了积极的作用。但是,在刑事犯罪仍持续增多的形势下,“车匪路霸”犯罪活动依然是当前危害社会治安的突出问题,特别是1990年以来,一些铁路、公路线上接连发生危害严重、性质恶劣的洗劫客车、抢劫货车的案件,造成很坏的影响。广大群众对出门乘车没有安全感意见很大,社会各界反映十分强烈。1989年,全国铁路发生旅客列车上的抢动菜件211起,比1988年上升157.3%。1990年的1、2月份,又发生此类案件54起,比1989年同期上升80%;同时还发生14起抢劫铁路运输物资的案件。公路线上的“车匪路霸”以及长江航线上的“江盗”活动也相当严重。“车匪路霸”犯罪活动的主要特点:一是结伙作案。二是“车匪路霸”犯罪已由铁路支线、偏僻公路区段向主要干线和路段发展蔓延。因此,为了保障国民经济动脉的正常秩序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也为了密切党和人民群众的联系,维护大局的稳定,遵照中央和国务院领导同志的多次指示精神,决定在部分“车匪路霸”问题突出的地方,开展一次强有力的集中打击行动,打掉“车匪路霸”的嚣张气焰。石希玉、郑光迪在讲话中,分别要求各地铁道、交通部门配合当地公安机关,统一行动,协同作战,采取坚决有力的措施,严厉打击“车匪路霸”的犯罪活动。
在这次打击“车匪路霸”的专项斗争中,哈尔滨铁路公安局采取“定人、定线、定区段、定责任、定目标包干”的“五定”措施围剿车匪路霸,取得显着成效。在短短的两个月里,他们就捕获各种刑事犯罪分子608人,破获犯罪团伙25个,抓获“票贩子”238人,从而使旅客列车秩序趋于稳定。铁道部部长李森茂要求在全路推广他们的经验。
另外,在这次打击“车匪路霸”的专项斗争中,“江盗”也受到了惩处。例如,长江航运公安局采取了一些具体行动措施,如加强对港口和专用锚地的控制,组织警力夜间巡江,派出小分队在案件多发航段主动出击,随船守候等。这些措施的实行也取得了一定效果。自3月底以来,长航公安局各分局已破获“江盗”案件20多起,逮捕了一批犯罪分子,追回了一些物资。
总之,在这次打击“车匪路霸”的专项斗争中,经过公安机关和铁路、交通、航运部门的共同努力,依法打击处理了一批“车匪路霸”,初步整顿了铁路、公路、水路交通沿线的治安秩序。仅据铁路公安机关的统计,到5月底,共抓获各类危害铁路运输的刑事犯罪分子6800多名,破获刑事案件3200多起,其中重大案件900多起。
清理“三角债”
由于一段时间里市场疲软,产品积压,工交生产中流动资金不足的矛盾很尖锐,地方、部门以及企业之间互相拖欠货款的现象十分严重,已经成为困扰国民经济发展的突出问题之一。1989年全国范围的拖欠总数超过1000亿元,进入1990年后又呈现上升趋势。“三角债”现象既防碍了生产的正常运转,同时也损害了社会信誉,破坏了经济秩序。为了缓解这一矛盾,国务院于1990年4月初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清理“三角债”。决定中指出,各级政府和各部门的领导要把这项工作作为治理整顿、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这次清欠要抓住重点,先易后难,先急后缓,搞好四个结合,即清欠与启动、促进当前工交生产相结合,清欠与贯彻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清欠与资金管理制度建设相结合,清欠与推动、搞活市场相结合。
具体实施步骤是,实行条块结合,自下而上进行。
第一步,先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范围内和基建、外贸、商业、物资等系统进行,由各地区、各部门自行组织清欠工作。这次清欠工作,要结合最近发放各项贷款的情况,凡是建设资金和外贸、商业、物资系统收购资金已经到位的企业和单位,应立即付清所拖欠的生产企业的设备或原材料货款,先还款,后建设。国家重点建设资金尚未到位的,财政、信贷等有关部门要及时如数拨付,不再增加新的拖欠。基本建设项目要清理项目、清理资金、清理合同、清理欠款。对于已经决定停建缓建的项目,有关单位要落实还债措施,不能占压供货单位的流动资金。外贸、商业、物资部门要组织清理所拖欠的生产企业的贷款。机电行业要从重点企业人手,既要清理被拖欠的债务,也要清理所拖欠的原材料货款。
第二步,以被拖欠货款较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省辖市为中心,组织跨省(区、市)的区域性清理。吸收东北三省的经验,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全国分成六大区,每个大区指定一个省(市)牵头,组织大区内的清欠工作。
第三步,在区域陛清理的基础上进行全国范围的清理。清欠工作争取在1990年7月底以前基本结束。
为了加强对清欠工作的领导,国务院决定成立以邹家华为组长,叶青、周正庆一为副组长的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全国清理“三角债”的工作。在4月4日召开的全国清理“三角债”工作电话会议上,国务委员邹家华、李贵鲜讲话,对做好清欠工怍提出了以下要求:各级政府要十分重视清欠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动员企业主管部门、各专业银行和企业,认真挖掘潜力,积极筹措清欠资金;在清欠工作中,各地区、各部门要克服本位主义,服从全局利益;加强银行监督,健全信用制度,大力推行票据业务;努力做好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工作;在清理拖欠的同时,各地政府和经济综合部门要督促企业补充自有流动资金;商业部门要积极工作,提高服务质量,做好供应服务工作,引导适度消费,薄利多销,推陈出新,开拓市场,加速商品流转。目的是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抓紧落实,力争使困扰经济建设的“三角债”问题能在较短的时间里得到较大的好转。
8月,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公布《关于在全国范围内清理企业拖欠货款实施方案》。国务院办公厅就此发出通知指出,国务院把清理“三角债”作为1990年下半年促进经济形势进一步向好的方向发展的重要措施之一。其主要内容是:清理拖欠的范围是:凡在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所属机构设立贷款帐户的国营工业、商业、粮食、外贸、物资供销、建筑安装、交通运输和农林企业、供销合作社、“三资”企业以及集体企业(包括有条件办托收的乡镇企业),均可参加清理。
清理的时间为:1989年1月1日至1990年3月31日期间发生的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企业拖欠货款。
清理金额的起点是:对同一付款企业,累计金额为5万元(收付款单应均是商业企业,起点可为1万元)。在上述对象和范围之内,如有以下情况,不予办理:交易双方预收预付的货款;交易双方商定约期支付的欠款;赊销、代销、寄销商品的货款;非商品、劳务交易的拖欠;有交易纠纷的货款拖欠。清理拖欠的原则是:“企业主动收款,银行协助清理,多方筹集资金,结合商业票据”。这次清理拖欠分两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从1990年8月1日起至8月15日止,由开户银行受理收款企业的托收凭证并寄往付款企业开户银行。第二阶段,从9月15日起至10月10日止,由付款企业承付货款和银行办理付款,收款。全国范围内的清理拖欠工作于1990年10月10日结束,以后不再办理清欠专用贷款。
同月,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决定,从8月20日开始,对全国500多个重点基本建设项目拖欠款进行集中清理。中国人民银行还安排了一部分信贷资金专项用于清理工作。这次清理基本建设拖欠款要按照投资来源渠道和“谁投资、谁还债”的原则进行。并发出通知,要求搞好企业清欠中承付货款工作。通知要求:各级政府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强对清欠工作的领导,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付款单位开户银行要认真履行监督付款企业按期付款的职责,所有托收凭证,必须转付款单位审查,不得擅自退票;银行要加强对单位拒付理由的审查,从严掌握拒付标准;各企业、单位要顾全大局,积极筹措资金,主动付款;各级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要加强对清欠工作的同步稽核工作。
经过一年多的努力,到1991年年底,清理“三角债”工作取得很大进展。1991年全国共注入银行清欠贷款306亿元,地方和企业自筹24.5亿元,通过组织连环清欠,共清理拖欠款1360亿元,达到了投入1元资金清理4.1元拖欠的显着效果,超过了清理“三角债”工作的原定目标。这次清欠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拖欠款这个源头注入资金,着重对机电、冶金、煤炭、有色金属等生产资料行业的国营大中型企业的债务进行了清理,大部分清欠资金流入了国营大中型企业,使这些企业资金紧张的状况得到明显改善,经济效益有所提高,增强了活力。同时,还加快了一批国家重点项目的建设。
1992年2月1日,国务院清理“三角债”领导小组发出《关于1991年全国清理“三角债”成果和1992年继续开展清理“三角债”工作的公告》,提出1992年要继续把清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拖欠款作为清理“三角债”的重点。清理范围是1991年未清理过和1991年底已投工投产仍有拖欠的项目,对1992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拖欠,国家不再组织清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