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摆脱议会制的出路,当然不在于取消代表机构和选举制,而在于把代表机构由清谈馆变为‘工作’机构。‘公社不应当是议会式的,而应当是工作的机构,兼管行政和立法的机构。’”《列宁选集》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51页。
美国一向自诩其国会是政治文明的象征,反映了代议制的理念,是美国最高权力机关。日本人也认为,议会是“用人类智慧建立起来的政治制度”。田穗生等在《中外代议制度比较》一书中写道:“在当代社会,代议制度是民主政治的体现,是民主国家国家制度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代议制度从其萌芽,直到今天发展成为一种较为完善、成熟的国家政治制度,是人类智慧在社会政治领域里取得的一项文明成果。”田穗生等:《中外代议制度比较》,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页。
“代议”就是由人民选举出的代表去商议和处理国家事务;在代议制共和政府下,政府由人民选举产生,人民是主权者。人民委托自己的代表,行使自己的权力。在民主选举基础上建立的代议制政府,将代议制同民主制结合起来,成为一种能够容纳并联合一切不同利益和不同大小领土与不同数量人口的政府体制。各国代议制的具体形式不可能完全一致,但代议制的民主精神则是基本一致的。西方议会民主标榜其基本原则是“主权在民”。法国的《人权宣言》就宣称:国家的本原是人民,任何团体与个人都不得行使主权所未明确授予的权力。19世纪60年代美国总统林肯提出了国家权力“民有、民享、民治”的口号。邓小平一针见血地指出:“资本主义社会讲的民主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实际上是垄断资本的民主。”《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0页。
资产阶级宣扬“主权在民”,其用意无非一是为了实现整个资产阶级的共同统治,防止个别人专权;二是为了掩盖资产阶级民主的实质维护资产阶级的专政。邓小平也指出了西方议会民主的弊端。西方议会民主尽管经过了几百年的发展完善已经达到了相当精巧的地步。但是它决不像资产阶级所吹嘘的和某些人想象的那样完美,它仍然存在着诸多严重弊端。鉴于西方议会民主制度所具有的剥削阶级性质和不可避免的弊端,邓小平一再告诫人们,不能盲目地迷信崇拜西方民主,“一定要向人民和青年着重讲清楚民主问题”。《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68页。
就如何吸收西方国家选举制的进步因素,邓小平联系中国实际讲道:“至于各种民主形式怎么搞法,要看实际情况。比如讲普选,现在我们在基层,就是在乡、县两级和城市区一级、不设区的市一级搞直接选举,省、自治区、设区的市和中央是间接选举。”《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2页。
“一定要把社会主义民主同资产阶级民主、个人主义民主严格地区别开来。”《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76页。
“调动积极性是最大的民主。至于各种民主形式怎么搞法,要看实际情况。比如讲普选,现在我们在基层,就是在乡、县两级和城市区一级、不设区的市一级搞直接选举,省、自治区、设区的市和中央是间接选举。像我们这样一个大国,人口这么多,地区之间又不平衡,还有这么多民族,高层搞直接选举现在条件还不成熟,首先是文化素质不行。”《邓小平文选》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42页。
中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尽管宪法理论不承认卢梭的“社会契约论”,但“主权在民”的法治原则却同样被中国宪法所确认。中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民主的发展需要具备一定条件,这些条件的限制就使得民主的发展在社会各个阶层有一个层次和次序的区分。亨廷顿曾经对于促进民主化的原因进行研究后指出:没有一个单一的原因足以解释在所有国家或是在一个国家中的民主发展;没有一个单一的因素对所有国家的民主发展是必不可少的;每一个国家的民主化都是各种原因的结合的结果;这些产生民主的原因的结合因国家不同而异。[美]塞缪尔·亨廷顿:《第三波》,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46页。
这说明了一个问题:关于民主的发展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具有多样性的特点,而不应该盲目照搬西方的民主。在思想战线上要坚决反对“宣传抽象民主”。这是邓小平对待西方议会民主的科学态度的根本基点。
(二)对西方三权鼎立制度的批判
关于三权鼎立制度,无产阶级革命导师都曾经予以充分的肯定,认为这种民主体制相对于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来说无疑是一大历史进步。但无产阶级革命导师也进行了深刻的揭露和尖锐批判,指出西方三权鼎立制度的资产阶级专政的性质及其狭隘性、虚伪性、欺骗性。马克思、恩格斯看到了这种阶级分权的性质已经改变,原来反封建的色彩已经消失,指出:“事实上这种分权只不过是为了简化和监督国家机构而实行的日常事务上的分工罢了。”《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5卷,人民出版社1958年版,第224-225页。
“三权鼎立”又称“三权分立”,它是西方资本主义国家普遍施行的一种政治制度,是指西方国家的立法、行政、司法三种权力分别由议会、政府、法院独立行使,同时这三者之间又相互制约。其具体形式在西方国家也是多种多样的。美国是“三权鼎立”的典型国家,采取的是国会、总统、最高法院彼此独立、相互制衡的“总统制”共和国形式。诚然“三权鼎立”作为对封建专制的否定,从历史意义上是有一定进步的,它取消了封建宗法血缘统治,代之以选举产生的政府官吏,有利于防止个人专断与专制,但是它毕竟是资产阶级的政权组织形式,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因而不可避免地带上了剥削劳动人民的印记。“三权鼎立”制就是为了满足资产阶级统治需要而产生的,它通过不断地调节资产阶级内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冲突,使统治阶级内部各派“利益均衡”,从而巩固资产阶级统治。西方的三权分立制,将立法、行政、司法权力分属于议会、政府和法院,三者互相牵制、制衡,其目的在于防止不受任何限制的绝对权力产生。对此,邓小平指出:如果过分强调搞互相制约的体制,可能也有问题。资产阶级国家搞三权分立“实际上有三个政府”,“对内自己也打架,造成了麻烦”,往往出现互相牵扯而造成议而不决、决而不行的弊端,这也是资本主义国家政治腐败的一种特殊表现。邓小平早就明确指出:“这种状况是它们的弱点而不是强点,这使它们每个国家的力量不可能完全集中起来,很大一部分力量互相牵制和抵消。”《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267页。
在资产阶级取得政权并巩固了自己的统治以后,资产阶级把分权制当作自己建立政权的组织原则,显而易见“三权鼎立”制度的实质是资产阶级对无产阶级及广大劳动人民的专政,不符合中国的国情。第一,政体是由国家的阶级性质决定的。中国是由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由于消灭了剥削,全国各族人民利益是一致的,不存在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这就决定了中国没有资产阶级“三权鼎立”制度赖以存在的阶级基础。第二,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的。资本主义私有制经济产生了与它相应的“三权鼎立”制度,而中国经济的主体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它虽然决定了社会利益的多样化,但人民的利益基本上是一致的,它不可能导致维护剥削、维护私有制经济的“三权鼎立”政治制度。第三,“三权鼎立”制和资本主义国家多党制是相互依存相互配套的。没有后者前者是不可能存在和发生作用的。中国实行的是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制,这与西方多党制截然不同,因而不能照搬西方的“三权鼎立”制。我们实行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权力机关,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民代表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它们之间不是平行的关系,全国人大是处在最高地位,其他国家机关受制于它。因此,中国实行的是与“三权鼎立”没有一点相似之处的政治制度。这种政治制度的严明和完善既可以防止权力的过分集中,又可以避免“三权鼎立”制的种种弊端。极少数搞资产阶级自由化的人大肆叫嚣在中国照搬“三权鼎立”制,其要害就在于:以资产阶级的议会民主制取代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以资产阶级的多党制来否定共产党的领导从而实现他们最终的政治阴谋。
(三)不照搬西方民主制度
邓小平认为,人们往往把民主制度同美国联系起来,认为美国的民主制度是最理想的民主制度。我们不能照搬美国的。他相信人们会理解这一点。比如法国着名的政治学家托克维尔虽然对美国民主情有独钟并推崇备至,但也“决不认为,美国人发明的统治形式是民主可能提供的唯一形式”。[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商务印书馆1988年版,第362页。
所以,对资本主义国家中完全没有用的原则必须采取否定、批判和抵制的态度。这就是指那些反映资本主义剥削关系,具有明显资本主义最本质属性的东西,必须加以否定,诸如以“三权分立”为核心的所谓资本主义的“民主”政治制度。邓小平认为,我们并不是反对西方国家这样搞,但是我们中国大陆不搞三权分立制、两院制。资本主义国家的三权分立制有什么好处?那种三权分立制是资产阶级互相倾轧的竞争状态所决定的,他们谁也代表不了广大人民的利益。
1954年新中国第一部宪法,把人民的选举权明确写入宪法,但由于我们与之配套的法制不健全,在治国方式上依然带有明显的人治特征。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就中国的民主法制建设作了一系列的阐述。随着人民文化水平的提高,人民的实际民主权利不断扩大。1979年7月五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在1953年选举的基础上,修改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使中国的选举制度日臻完善。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的选举制不断改革和完善,选举范围、原则在不断地扩大和健全,选举方法在一定层次上采取了差额和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等等。人民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委托其代管国家事务。在基层社会生活中,我们实行了农村村民自治和城市居民委员会的自治制度,使广大人民群众实现了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发展。
邓小平认为中国民主政治制度有无可比拟的政治优势。比如,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人民代表大会制,这是全国各族人民意志和利益的根本体现,是中国人民参与国家管理、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最好民主制度。邓小平指出:“这最符合中国实际”,“这种体制益处很大,很有助于国家的兴旺发达,避免很多牵扯。”《邓小平文选》第2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第116页。
民主集中制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原则,这种制度更利于团结人民,比西方的民主制好得多。因此,我们一方面要看到我们的缺点和不足,进行积极的改革完善;另一方面,更要看到我们的政治优势,决不能妄自菲薄而认为我们什么都不行。在改革开放中我们要保持自己的优势,避免资本主义社会的毛病和弊端。因为我们有很多优越的东西,这是我们社会政治制度的优势决不能放弃。
三、邓小平对西方法治制度的认识与分析
西方法治文明是西方政治制度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维护资本主义的经济发展和政治稳定作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
(一)西方国家的法治原则
法治衍生于西方的文化传统,经不断孕育、更新与发展,已具有一种成熟、多元而独特的文化品格和制度框架。研究表明,法治是与现代西方政治制度文明密切相连的两翼之一,法治是资产阶级占统治地位的国家的治国理政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没有法治的民主就是无政府主义。我们今天建设法治国家,首要的问题要弄清什么是法治,法治的精义究竟为何?法治作为一种观念,一种思想,它渊自于西方社会,发达于西方社会;其作为一种制度,践行于西方社会,也完善于西方社会。追寻西方法治观念演变的历程,有助于准确把握法治的基本内涵,对中国的法治建设具有理论上的指导意义。这就不得不探究西方法治观念的变迁,以供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所借鉴。西方法治制度传统已有一千多年的历史,近现代西方国家的法治原则是:包括法律内容的民主原则;法律的地位至上原则;政府依法办事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等等,并依照这些原则实行依法治国。从以上西方国家法治原则来看,法治一词具有普遍性的意义。我们并不能因此说法治原则在不同的国家的本质发生了改变。西方现代法治观念实际上是在良法法治观念的基础上丰富和发展起来的,它反映了人类政治制度文明进步的基本规律,是任何国家都可以借鉴的。
(二)借鉴西方法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