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阿莉森·贾格尔(Alison Jaggar,1943— )是一位重要的女权主义哲学家,现在美国科罗拉多大学教授哲学和妇女研究。她的作品和社会活动对美国及其他地区的女权主义思想和妇女问题研究产生了较大影响。在这篇文章中,她简述了妇女解放运动内部各个理论流派的主要观点。文章从保守主义这一遭到所有女权主义激烈反对的观点开始,依次介绍了自由女权主义、传统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和激进女权主义。在女权运动新方向一节中,她列入了女同性恋分离主义和社会主义女权主义。将这两个流派列在一起并非因为它们相似,而是因为她认为这两个理论流派都还在发展形成的过程中,尚未成为严谨、完善的思想体系。
读者应当注意,这篇文章叙述的是20世纪70年代北美女权主义者所持的立场,到90年代,路线已重新制定,观点也有所改变。——译注
女权主义者靠如下信念联合起来:将妇女置于与男子不平等的卑微的社会地位是不公正的,应该予以改变。但是,她们在需要做什么样的改变的问题上出现了深刻的分歧。最深的分歧不是关于最符合妇女利益的战略或策略,而是关于究竟什么是妇女利益、什么是妇女的解放的分歧。
在妇女解放运动内部,可以看出几种独特的思想方式。大家认为,公正原则要求给妇女以自由和平等,但她们却在诸如自由和平等的适当价值、国家的功能、什么构成人类特别是女性和自然的概念等基本哲学问题上意见不一。下面我将概述目前最有影响的几种女权主义思想,指出它们在某些特殊问题上是如何引起争论。这样做将表明,为什么关于妇女问题的特殊争论不可能独立地解决,而只有在对社会和政治哲学基本问题进行思考得出的理论框架内才能解决。
一、保守观点
这是所有女权主义者都反对的观点。简言之,这种观点认为,对作为群体的妇女的区别对待是不公正的。当然保守分子承认,个别妇女的确吃了苦头,但他们不把这种痛苦看成是有组织地对妇女实施社会压迫的一部分。相反,妇女与男人社会作用的明显区别却被通过两种方式作了合理说明。保守分子要么声称妇女的作用不亚于男人,要么认为妇女天生比男人更适合于传统的女性角色。前一种主张是鼓吹性别分离主义,可以用“互补但要平等”这句话来概括;后者则是假定男女之间生来就不平等。
所有女权主义者都否定第一种观点,多数女权主义者在历史上也否定了第二种观点。然而,有趣的是——正如我们在后面将要看到的——某些现代女权主义者复兴了后一种观点。
保守观点有不同的变种,但它们都有某种共同的基本原则。它们都声称,男人和妇女应该履行不同的社会职责,在评价和习惯不适当的地方,这种差别还应利用法律加以强化,可以通过提及男女之间天生的差别来为这种行动辩护。因此,所有性别保守分子都预先假定,男人和妇女在能力方面生来就不是等同的,所说的能力的差别就含有社会职能不同的意思,国家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确保个人履行他或她适当的社会职能。因此他们认为,男女两性之间的社会差别是不公平的,因为公平原则不仅允许,而且还要求我们以不平等方式对待不平等。
二、自由主义女权主义
谈到自由主义女权主义,我要提及在J。S。 穆勒(J。 S。 Mill)的《妇女的屈从地位》中得到很好体现,今天在各种“温和”团体(如全国妇女组织)中还很有活力的传统。这些团体在为法律改革作宣传鼓动,以便改善妇女的地位。
自由主义女权主义的主要论点是,每个妇女应该有与男子一样多的自由,能够决定她自己的社会作用。尽管妇女现在有选举权,但自由主义者认为,我们仍然受到许多强制,这些强制有法律的也有习俗的,它们阻碍我们在政治、商业、职业等公共领域取得成功。所以自由主义者认为,妇女解放就是消除这些强制,实现公民权利平等。
自由主义的基本信念在于,按照公正的原则分配给个人履行的特殊社会职能应以个人能力为准。在大多数情况下,“种族、性别、宗教、国籍或家世”等标准并不直接适用。而且,根据自由主义在传统上对个人权利的强调,自由主义女权主义者坚持认为,每个人都应该被认为是独立的,以便使杰出的女人不至由于她的性别在总体上可能存在的缺陷而受到惩罚。这种论点是以自由主义的传统信念,即国家应尽量少干预个人事务为依据的。这种信念否定妇女软弱故需给予特殊保护的家长式观点。即便妇女与男人之间的差别大体可以表现出来,这些差别的存在也不应成为允许对作为群体的妇女进行法律限制的充分理由。即使可以惩罚某个杰出女性个人,自由主义者仍然认为,妇女所固有的明智的判断和行为能力,或许退一步说,此事的毫无可行性也会使法律禁制变得没有必要。
通过简要叙述就已很清楚,自由主义女权主义者把平等视为每个人——不论其性别如何——都应当拥有寻找她(或他)所希望的任何社会位置的平等机会。自由的首要原则是不可以有在事业上阻碍妇女的法律强制。但是,现代自由主义女权主义者认为,以自由主义方式解释的自由和平等可能并不总是一致的。因此,现代自由主义女权主义者与传统女权主义者不同,她们认为,不仅法律本身不应歧视妇女,而且利用法律搞歧视活动也是非法的。因此她们宣布不平等工资、在吸收妇女参与职业训练计划和进入专业学校方面的偏见以及雇主在雇用实践中实行的歧视都是不合法。她们还宣布,金融公司在批准给妇女的贷款、抵押和保险方面实行的区别对待也是不合法的。
在某些方面,现代自由主义者看来甚至主张法律特别优待妇女。例如,她们可能支持优先雇用妇女,给没有技能在家庭外面工作的妇女提供生活费。她们可能为自己明显的前后矛盾辩护,声称这种区别对待是为纠正过去的不平等所必需的,但这只是临时措施。关于(可能支付)产假工资和雇主有责任在妇女产假后重新雇用她的问题,自由主义者认为,养孩子实际上至少应当被认为是与男人服兵役或担负紧急任务一样的社会服务,因此养育孩子应当获得相应的保护权。自由主义者还经常提出废除限制避孕和堕胎的法律,她们可能要求采取措施鼓励建立私人日托中心。但是她们指出,这些要求一项也不应当真正被认为是对妇女的特别优待。只不过习惯上总把孩子的责任分配给他们的母亲,而父亲抚养和照料孩子的同样责任可能被忽略了。母亲照料孩子的传统责任是由文化决定的,而不是生理上必然的(喂奶除外),现在这已成为可以任意选择的了。因此,自由主义者认为,如果妇女与男人是在平等条件下进入家庭以外的世界,不仅我们的生育能力应该受到我们自己的控制,而且如果我们有孩子,我们应当能与男人共同分担养育孩子的责任。反过来,作为平等责任同一原则的延伸,现代自由主义者支持妇女也跟男人一样服义务兵役。
自由主义者并不认为男女之间兴趣和能力的每一种明显差别都是天生的。她们指出,这些差别即使不完全是由教育造成的,至少也被它大大夸大了。自由主义者声称,通过给予男女两性同样的教育培训,无论是烹调还是做木工活,就能为个人潜能的发挥提供最适合的环境,她们很少考虑可能付出的代价——这样做时她们并不是在解放妇女,而是将一种与过去不同的条件强加在妇女身上。在自由主义传统的根基上,有对个人自主的深刻信念,在这一框架内这种自主是不可能受到挑战的。
总之,自由主义者认为妇女解放就是妇女自由决定自己的社会作用,并且在尽可能平等的条件下与男人竞争。她们把每个个人都看成是在同其他人进行经常不断的竞争,以便使她(或他)自己的自我利益增加到最大限度,她们声称,国家的职能是要注意通过增大“平等机会”使这个竞争公平合理;她们也不认为这是所有妇女可以同时达到的目的。她们认为,个别妇女有可能早在所有妇女获得这些条件之前解放她们自己。最后,自由主义者还声称,她们的妇女解放的构想也包括男人的解放,因为不仅要消除男人的特权地位,而且还可以使他们从必须承担养家糊口和保卫国家的全部责任的现状中解放出来。
三、传统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
根据传统的马克思主义观点,妇女受压迫在历史上和当前都是私有制的直接结果,因此,只有消灭私有制,才能终止对妇女的压迫。因此,女权主义应当被看成是争取实现共产主义社会的广泛斗争的组成部分。女权主义就是共产主义的合理性之一。妇女的长远利益就是工人阶级的利益。
对于马克思主义者来说,在一小撮占有生产资料因而能够支配为了生存被迫出卖自己劳动力的大多数人的命运的社会里,每个人都会感受到生活的压力。妇女和男人一样关心消灭这样的阶级社会。但是,马克思主义者还认识到,妇女要忍受男人没有受到的特殊形式的压迫,因此,在铲除资本主义压迫的范围内,妇女还有摧毁这种经济制度的另外的原因。
传统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对妇女的特殊压迫主要是由我们在家庭内的传统地位造成的——不许妇女参与“社会”生产,使我们陷入家庭这一“私人”领域的家务劳动之中。一夫一妻制婚姻从开始到如今都是被用来加强少数人手中的财富并使之永久存在下去。这少数人就是男人,因此,对马克思主义者来说,对家庭的分析表明,阶级社会与大男子主义是密不可分的。从剩余产品刚一出现起,“一夫一妻制婚姻的唯一目的是要使男人成为家庭内的统治者,并要生育确凿无疑出自他自己的孩子,作为将来他财产的继承人”。这种婚姻是“建立在对妻子的公开或隐蔽的家庭奴役之上的”,其特性可由人们熟知的双重标准来说明,这种标准要求妇女而不要求男人忠于两性关系。
当然,马克思主义者并未宣称,压迫妇女是资本主义的创造。但他们的确认为,资本主义的出现加剧了妇女的卑微处境,资本主义的延续要求使这种境况永存。资本主义与大男子主义相互支持。性别歧视用以使资本主义制度得益的方法有:为工业提供廉价劳动力,从而促使工资下降;增加妇女必须依赖的消费需求;分配妇女(尽管不是直接雇用)执行社会上必需的、但却是无利可图的工作任务,如做饭、操持家务、照看孩子、服侍病人和老人。
这种分析阐明了传统马克思主义者认为妇女应该遵循的方向。“解放妻子的首要条件是要使全体女性回到公共产业。”只有那时,妻子才会在经济上不再依赖丈夫。而为了使妇女进入公共产业成为可能,必须进行根本的社会变革:现在妇女所做的一切工作——做饭、照看孩子、保育等——应当包括在社会生产领域内。因此,鉴于自由主义女权主义者提倡平等主义的婚姻,每对夫妻都承担家务劳动和养家糊口的平等义务,传统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者认为,妇女的解放要求进行更为根本的家庭变革。首先,妇女解放要求由家庭履行的经济职能应该由国家来承担。这样一来,国家就应当提供托幼中心、公共食堂、医疗设施等。但是,这一切当然只能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实现。因此,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下,已婚妇女才能充分参与社会生活,结束“家庭内丈夫是资产阶级,妻子代表无产阶级”的局面。
应当看到,“废除作为社会经济单位的一夫一妻制家庭”,并不需要作为社会单位的家庭消失。因为“性爱在本质上是排他的”,婚姻将继续下去,但现在它已不再像一种经济契约,如有产阶级迄今所做的那样,相反,婚姻的唯一基础将是男女之间的“互爱”,男女之间将拥有真正的自由和平等,而不只是形式上的自由和平等。
很清楚,传统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是建立在与自由主义女权主义极不相同的哲学假设之上的。自由不仅被认为是铲除对妇女的歧视,而且还摆脱了经济需要的强制。同样,平等也不仅要求同他人竞争的机会均等,而且在满足物质需要方面也大体平等。因此,传统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者关于国家的职能的观点,相信国家是最终要消亡的阶级压迫的工具。同时,她们认为,国家应当承担比自由主义所要求的为经济竞争建立公平原则的最低限度职能多得多的职能。国家应当接管生产资料,还应承担资本主义分配给个体家庭、使妇女处于依赖男人境地的那些经济责任。这种国家观是以对人的本性的评价完全不同于自由主义的评估为前提的。传统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者并不认为个人从根本上关心将她(或他)自己的自我利益增加到最大限度,而认为我们本性中的自私和竞争的方面是被所处社会系统歪曲的结果。她们认为人的本性是灵活多变的,是社会经济组织的反映,与此同时,她们还认为,妇女(实际上每个人)必须全面接受再教育,以便弄清楚每个人最终将具有共同的而不是竞争的目的和利益。
因为传统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者把压迫妇女看成是社会经济制度的结果,所以她们否定自由主义者所设想的少数妇女单独获得解放的可能性。但是,她们赞成自由主义者的下列观点:妇女解放也应使男人获得解放。男人的解放现在应扩大到包括摆脱阶级压迫,摆脱传统的男人“供养”家庭的义务;而按照自由主义的设想,男人供养家庭的负担仅仅会因为妻子的分担而略微减轻。
四、激进女权主义
激进女权主义是为了创造一种新概念模式的最新尝试,这一新的概念模式试图以性别压迫的基本概念解释许多不同形式的社会压迫现象。它是由泰-格蕾斯·阿特金森(Ti-Grace Atkinson)和舒拉米斯·费尔斯通(Shularnith Firestone)等作者提出来的。
激进女权主义否定了自由主义关于妇女受压迫的根源在于缺少政治权利或公民权利的观点;同样,它也不赞成传统马克思主义关于妇女受压迫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她们生活在阶级社会的观点。激进女权主义者声称,妇女受压迫的根源是生物性的,这似乎是向保守主义的惊人的倒退。她们认为,妇女处于从属地位来源于这样一个事实:由于生育造成的身体虚弱使我们为了生存不得不依赖于男人。这样,她们用明显的保守主义言辞把家庭起源归因于主要是生理的因素而不是社会或经济组织的因素。激进女权主义者认为,男人在肉体上征服女人是历史上最基本的压迫形式,对于私有制及其必然结果阶级压迫来说,这是一个重要的而不是次要的形式。而且她们还认为,在生物家庭内部发展起来的权力关系,为了解其他各种压迫形式和种族主义、阶级社会等提供了一种模式。因此她们通过根据生物家庭来解释阶级社会的发展、而不是根据阶级社会来解释家庭的发展,把传统马克思主义女权主义者强调的基点颠倒过来了。她们认为,反对资本主义和种族主义的斗争对于反对性别歧视这个更根本的斗争来说是次要的。
由于激进女权主义者相信,对妇女的压迫主要是生理上的压迫,所以她们得出结论,我们的解放需要进行生物革命。她们认为,只有现代技术才在历史上首次使妇女摆脱“生育和养育孩子的最根本的不平等”成为可能。通过发展人工生殖技术和随后把生育和养育作用扩展到全社会便可以做到这一点。这样一种生物革命对于实现重要的、但在我们的政治、社会和经济制度中却是次要的变革来说是基本的,这种变革将使妇女解放的其他前提成为可能。在激进女权主义者看来,其他前提是:充分自决,包括妇女(和儿童)的经济地位;妇女(和儿童)全面参与社会生活的一切方面;所有妇女(和儿童)都有根据她(他)们自己的性别做她(他)们想做的任何事情的自由。
技术不仅将切断性别与生育之间的联系,从而使妇女摆脱生育和养育的职能;激进女权主义者还相信,最终技术将使男女两种性别都摆脱工作的必要。个人的经济负担和信赖因此也将同激励孩子上学的理由一起被消除。因此,家庭的生物和经济基础都将被技术消除。随后家庭的消失将消除社会“功能系统”的原型,即压迫和权力关系在历史上和概念上最基本的形式。因此,激进女权主义者并未宣称妇女应当自由地决定她们自己的社会作用;她们相信,整个“功能系统”都应当被消除,甚至包括它的生物方面。
生物家庭的终结还将消除性别约束的必要,男性同性恋、女性同性恋、私通性交将不再被视为在国家调节范围之外个人可以自愿参与的替代选择,像自由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它们也不会被视为由资本主义社会腐朽影响造成的不正常的罪恶和堕落,如传统马克思主义者所认为的那样。同性恋与异性恋这种类别也将被抛弃;男女和各自在其中扮演确定角色的“性交机制”本身也将消失。“人性最终将回复到它自然的‘多形反常的’性关系”。
激进女权主义者也跟其他女权主义者一样,要求在公正原则下给妇女以自由和平等。不过,对激进女权主义者来说,“平等”不仅意味着法律上的平等,甚至也不只是满足基本需求方面的平等。它还意味着妇女跟男人一样不一定生育孩子。相应的,激进女权主义者的自由概念不仅意味着妇女可以自由竞争,也不只是可以摆脱物质需要和对男人的经济依赖,妇女的自由更意味着任何一名妇女都可以自由地同孩子有密切的关系而不一定要生孩子。在政治上,激进女权主义者设想了一种最后的“共产主义无政府状态”,即国家的最后消亡。这将是逐步地通过“控制论的社会主义”中间状态连同养育孩子的家庭特许和对所有人的担保收入来实现的。也许令人惊奇的是,由于弗洛伊德在许多女权主义者中的声望,激进女权主义者关于人的本质的概念是新弗洛伊德式的。费尔斯通跟弗洛伊德一样认为,“现代生活的关键问题是性特征”。个人的产生是通过他们在家庭的体验在心理上实现的,家庭的权力关系反映女性(和童年)依赖的基本的生物现实。但是,技术将打破弗洛伊德心理学的普遍性。弗洛伊德从未预想的生物家庭的毁灭将创造出跟先前存在过的任何人不同的新的女人和男人。
激进女权主义理论包括许多有趣的观点,有的似乎显得很真实,它们包括:相信怀孕和生育是很痛苦的和令人不快的感受;性也并非自然而然地同生殖器、异性恋联系在一起;技术可以由男女两性来控制而不至于导致极权主义。其他预想显得更为正常,包括:相信技术将被用来消除各种痛苦;拼命工作实际上不是一种美德;性爱不是一成不变的(这也许是最引起大家争论的);儿童也应拥有跟成年人一样的自决权。
我们也像其他理论家一样认为,激进女权主义相信妇女解放将给男人带来好处。根据这种妇女解放的观点,男人不仅会摆脱养家糊口的责任,而且他们也将在完全平等的基础上参与生育和抚养孩子的过程。不过,激进女权主义是明确主张妇女解放必须包括儿童解放的唯一理论。费尔斯通解释说,这是因为“妇女受压迫的核心是她们要生育和抚养孩子。反过来,孩子是由这种责任关系来定义的,在心理上是由这种关系塑造的;他们变成什么样的成年人以及制约他们成长的关系,将决定他们最终要建成的社会”。
五、新的方向
尽管1960年以来兴起的妇女解放的汹涌浪潮现在已经平静下来,女权主义者的理论活动仍在继续进行。从1970年前后开始,这种活动在两个主要方向——女性同性恋分离主义和社会主义女权主义上推进。
女性同性恋分离主义(Lesbian Separatism)与正在形成的运动如广泛的女权主义运动相比,是一种不那么严谨完善的意识形态。在这种意识形态内,形成了不同的思想倾向。虽然所有女性同性恋分离主义者都认为,目前的大男子主义局面要求妇女避免异性恋关系,但对于某些女性同性恋分离主义者来说,这只是一种暂时的需要;而对另一些人来说,女性同性恋关系是永远需要的。
毋庸赘言,所有女性同性恋分离主义者都否定自由主义者和传统马克思主义者关于性别偏爱的信条,但有些女性同性恋分离主义者接受了激进女权主义关于最后性伙伴是男是女无关紧要的论点。不过在大男子主义社会的背景下,女性同性恋分离主义者认为,性选择获得了巨大的政治意义。女性同性恋关系成了反对势不可当的、使大男子主义永久化的异性恋观念的手段。
妇女……被视为男人的附属品,以致存在一种明显的意识形态框框,认为妇女自然而然地应当创造出剩余产品来满足男人的需要,以便让男人去干别的事情。生育本身不一定能决定这一点。大男子主义的形成并且被制度化是意识形态造成的。异性恋意识形态(不是简单的交往活动)是一套维护男人对女人的意识形态权力的设想。
尽管这位作者支持性行为最终的非制度化,但她认为生育决定妇女卑微地位的观点显然使她处于激进女权主义之外;的确,她大概认为她的方法论观点是广义马克思主义的。但是某些女同性恋分离主义者更加激进。她们明确地为母权制社会辩护,说这种社会是“对母亲女性意识权力的肯定”。这些母权主义者热烈地谈论古代母权制社会,设想那里妇女是身体强健的、善于自卫的,是车轮、陶器、工业、皮革加工、金属加工、火、农业、畜牧业、建筑业、都城、装饰艺术、音乐、纺织、医学、舞蹈、诗歌、歌曲等这样一些文化进步的创造人。她们声称,男人实际上被排除在这些社会之外。妇女文化同后来的家长制文化相比较,毫不逊色,因为它是和平的、平等的、智力上进步的。母权制女性同性恋分离主义者想重新创造出一种相似的、大体仿效初民文化、把男人排除于正式成员之外的文化。母权制女性同性恋分离主义者没有明确宣布“男人在遗传上倾向于破坏和统治”,但是,假设现在调查男性睾丸激素的行为结果,她们认为,这是女性同性恋者应该记住的一种可能性。
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者(Socialist Feminists)认为,传统马克思主义和激进女权主义各有其长处和缺陷。社会主义女权主义的任务是创立一种既能避免各自的缺陷、又能将两者的长处结合起来的理论。这里篇幅有限,只能简要叙述这种正在发展的理论的某些主要论点。
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者否定激进女权主义关于妇女解放要求废除生育行为的基本论。费尔斯通的观点被斥为非历史的、反辩证法的和空想的。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者接受马克思主义关于社会主义是妇女解放的首要前提的论点。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者认为,尽管社会主义是必要的,但却是不充分的。尽管实现了生产资料公有制,性别歧视却可能继续存在。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者得出的结论是,除了改变经济基础之外,还必须直接借助文化活动来发展特殊的女权主义意识。因此,她们的观点是极权主义的,要求“改变整个社会关系结构”。
在否定激进女权主义关于家庭是基于生物条件之上的观点时,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转向传统马克思主义,认为一夫一妻制是“不以自然条件为基础,而以经济条件为基础的”。朱丽叶·米歇尔(Juliet Mitchell)认为,应当根据妇女在家庭内所履行的独立而又相互联系的职能——生产、生育、性行为和儿童的社会化,利用更精细、更微妙的和历史的方法来分析家庭。
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赞同传统马克思主义关于妇女解放要求妇女参与社会生产的论点。但光有这一点还不够,还必须让妇女接近更有声望、更具光彩的职业,接触监督和行政管理职能。在公共产业领域内应当没有单独的“妇女工作”。
在传统马克思主义理论中,“生产劳动”被认为是市场经济内的商品生产服务。一些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者认为,这种生产观使妇女在家庭内担负的劳动的极端重要性受到损害。她们认为,由于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要想使所有妇女参加社会生产显然是不可能的,应当给干家务劳动的个人支付工资(至少作为一种临时措施)。这种改变应当使家庭主妇的地位提高,减少她们对丈夫的依赖,把她们被传统马克思主义极度轻视的客体化地位视为工人阶级的组成部分。并不是所有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者都同意这种观点,人们还在就这个问题进行激烈辩论。
女权主义运动的主要见地之一是“个人问题即政治问题”。社会主义女权主义者对男女相互作用中所包含的权力关系很敏感,她们认为,在生产资料女权主义者承认“主观因素”在革命变革中的重要性,而否定许多传统马克思主义者所持有的僵化的经济决定论。她们赞赏个人为改变生活方式、承担相互的生活责任所作的尝试,尽管她们承认,这种尝试在资本主义条件下永远不可能完全成功。她们还否定传统马克思主义所持有的性清教主义,在这一点上她们更接近激进女权主义的立场。
显然,社会主义女权主义与多种形态的女性同性恋分离主义存在明显的区别。这两者之所以被列在同一节,只是因为它们都是发展中的理论;因为现在还不清楚,它们各自在何种程度上代表新的意识形态创造,在何种程度上只是现存意识形态的延伸。人们会以为母权制版本的女性同性恋分离主义是一种新的意识形态;把“自由”看成是“摆脱男人”毕竟是一种新见解,正如认为妇女天生比男人优越一样。但是,社会主义女权主义可能被认为是传统马克思主义的延伸,因为它基本上使用同样的人性、自由平等、国家的作用等概念,但又试图表明,比起马克思主义者所作的分析,对于妇女的状况和个人关系领域有必要做更仔细的分析。
对女权主义某些新方向的简要介绍完成了我为当代妇女解放主要观点所作的素描。我希望我已经从根本上使许多女权主义观点的意识形态设想变得更清楚了,也给那些需要解决的哲学问题作出了某些说明,以便形成自己的观点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有利于行动的决定。这些哲学问题中有许多(如公平社会的性质、自由与平等的恰当意义、国家的职能、个人与社会的关系等)是在新情况下提出的传统问题;另一些(如技术在人类解放中的作用等)则是新近提出来的问题。在每一种情况下,女权主义都为我们对问题的讨论补充了新鲜的范畴,并且表明,所谓人的哲学必须变成妇女和男人及其社会关系的综合哲学。
(王昌滨 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