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希腊人认为,“婚姻状态和性活动应该相互一致。”(XJ,第475页)他们谴责婚外的性关系,“认为放荡生活是一种无法对自己实施必要控制的生活,它放任自己无限制地追求各种罕见的快感和‘可耻的性关系’。”(XJ,第477页)
对婚外性关系的这种观念表面上看与基督教性观念一致,但还是有差异的:基督教的性观念认为,“性快感本身是一种污垢,惟有合法的婚姻形式以及最终的生育才是可以接受的。”而古希腊人认为,性行为本身并不是肮脏的,“放荡”才是肮脏的。“要想成为人性的、理性的和社会的存在,把性行为纳入婚姻关系中并且养育合法的后代,才是合乎它的本性的。性行为、夫妻关系、生殖、家庭、城邦以及人类共同体,所有这些构成了一个各种要素相互联结的系列,其中人的存在是理性的。因此,享用快感是为了让快感脱离夫妻关系和赋予快感以其他目的,这实际上就损害到了人的根本……婚姻是人进行性交和享用快感的惟一合法的范围。”(XJ,第479页)
在考察自我与他人的关系时,福柯阐述了公共权力逐渐控制了婚姻的过程:“一直到很晚,婚姻都主要是‘一种私下的典礼,一种节日’。一整套的立法措施表明了公共权力当局是一点一点地控制了婚姻体制的。著名的‘通奸法’就是这一现象的表现之一。它之所以非常令人感兴趣,是因为在惩罚与另一个男人通奸的已婚妇女和与一个已婚妇女通奸的男人(与一个未婚的女人通奸的已婚男人不在此列)时,这一法律没有对事实的认定提出任何新的东西。它完全继承了伦理评价的传统图式,它把原来属于家庭权威的制裁权转给了公共权力当局。”(XJ,第399页)
古希腊流行的一种看法是:通奸只是对丈夫权利的损害。这一点从不惩罚与未婚女人通奸的已婚男人的做法上就可以看清楚。这说明古希腊是一个男权的社会。但是的确有一些道德家主张夫妻相互忠诚,“夫妻关系是一个在快感享用方面保持责任完全平衡的系统。”(XJ,第481-482页)对婚外性关系的上述两种看法,前者是公众的看法;后者是少数道德家的看法;前者是现实;后者是理想。
在中国历史中家族制盛行的年代,处罚通奸的权力属于家族,不属于公共权力。在我国南方一些地方存在过的将通奸者“沉塘”的处罚属于私刑范畴,而不属于国家司法的行为。而一旦由国家设立了通奸法,由国家来处罚通奸者,公共权力就侵入了私人生活的领地。在我国进入21世纪之际,有许多人还在主张由国家权力来处罚通奸者,由此可见,公共权力对私人生活的干涉已经到了大多数人司空见惯、不以为怪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