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的显著位置刊载经营许可证编号或者备案编号、电子公告服务规则,并提示上网用户发布信息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经批准或者备案的类别和栏目提供服务,不得超出类别或者另设栏目提供服务。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对上网用户的个人信息保密,未经上网用户同意不得向他人泄露,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本办法第九条所列的信息内容之一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的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上网用户的上网时间、用户账号、互联网地址或者域名、主叫电话号码等信息,记录备份应当保存60日,并在国家有关机关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5.维护网络媒体安全性的法律法规措施
中国国家保密局于2000年1月公布《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要求在内地的公司向有关部门登记其电脑系统的加密技术,并且明确规定凡向网际网络站点提供或发布的信息,必须经过当局保密审查批准。同时也规定,凡在网上开设电子公告系统、聊天室、网络新闻组的单位和用户,应由相应的保密工作机构审批,明确保密要求和责任。
由于因特网信息传播的跨国性,没有哪一个国家、政府能够独立地解决好因特网信息内容管理这项任务。各国法律体系的不一致及司法管辖范围的局限,国内法律往往不能越境发挥效力(如对境外传来的儿童色情内容)。为了建立健康的网络信息环境,充分发挥因特网的积极作用,净化人类共同的电脑网络空间,世界各国都应该高度重视国际合作。
6.《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
2002年6月16日凌晨发生在中国首都北京一网吧的大火,吞噬了二十几个年轻人的生命,震惊了海内外。这次火灾造成的群死群伤是新中国成立以来北京市最严重的。北京蓝极速网吧特大纵火案中二十几个年轻生命被大火无情吞噬后,关于网吧管理问题引起了社会的普遍关注。2002年,国务院总理朱镕基签署了第363号国务院令,颁布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是《条例》最引人关注的地方。《条例》对未成年人禁入“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作出了严格的规定,明确要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不得接纳未成年人进入营业场所”。《条例》规定,“网吧”要实行消费者入场登记制度和场内巡查制度。文化部门还要加强对“网吧”的日常管理,实行日常检查、突击检查与技术监控相结合。对屡教不改,一次接纳未成年人上网并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连续三次接纳未成年人上网的“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条例》第八条规定:“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的最低营业面积、计算机等装置及附属设备数量、单机面积的标准,由国务院文化行政部门规定。”根据文化部《关于加强网络文化市场管理的通知》,“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的每一场所的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得少于6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两平方米;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以下的地区,每一场所的计算机设备台数不得少于30台,且每台占地面积不得少于两平方米;西部地区可以参照以上标准,适当下调计算机设备台数,但每台占地面积标准不变。《条例》第九条明确规定:中学、小学校园周围200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7.中国最年轻警种:网络警察
中国建立了一支网络警察部队,全称国际互联网安全监察专业警察,是中国最年轻的警种。中国警方建立这种新型警察部队的主要目的,就是为打击在数秒钟之内就能犯下的、几乎不留下任何作案痕迹的网上犯罪。
中国政府还下令全国各地的网吧安装能防止网民进入多达50万个外国网站的软件,此软件还能在网民企图浏览违法网页时通报警方。“Filter King”(过滤王)软件除了具备记录网民企图进入遭查禁网站的次数的功能以外,还能每日向地方警署的互联网单位寄发报告。
四、网络中的道德伦理约束
网络负效应不是仅仅靠法律和技术就能够解决的。提倡网络文明,加强网络道德建设,这是对网络信息实现有效管理的重要方面。原因之一是法律调整的范围是有限的,法律只是禁止和制裁不法行为,对于网络上形形色色的问题不可能一一解决。为此,网络伦理成为减少网络不良信息的一个重要途径。网络道德包括网络信息经营者的伦理守则(Codes of Ethics)或行为规范的网络用户的网络礼仪(Netiquette,由“network”和“etiquette”两个英文单词合成)。业界的信息伦理守则可以约束各个机构、组织、企业人员的信息行为。网络礼仪是对在网络上应该做什么和不应该做什么(Do's and don'ts)所作出的规范。网络道德在唤起网络用户的道德感,在养成尊重知识产权以及他人隐私信息的习惯、规范用户的网络信息行为、维护网络信息秩序等方面,能够发挥明显作用,甚至在消除有害信息方面可以充当“准法律”的角色。
越来越多的人认识到自律(Self-regulation)是管理网络信息的一个重要手段。由于因特网特有的自由度和开放性,过于严厉的管制手段反而会影响网络信息资源的正常开发与利用。与政府的直接干预比较,自律有其优势,是一个较适合的政策取向。防止有害和非法信息在网上传播还有待于网络用户本身素质的提高,只有每一个网民的自觉性和责任心的提高才能最终消灭滥用因特网的行为。
人性中有阴暗、虚弱的一面,受法律、道德等规范的约束,一般不会轻易表现出来,但是在缺乏法律和道德规范约束的条件下,它们会不同程度地显现。虚拟化及相对宽松自由是网络的重要特征,它一方面给网民在网上呈现真实的自我提供了屏障,另一方面也给非道德行为甚至是违法乱纪行为打起了保护伞。
人们生存和从事一切活动需要秩序,而道德是社会秩序的主要维护者。物理空间是人们长期生活在其中并熟悉的实在,是传统道德的基础;它的道德监督、规范大多是非强制性的,具有柔性特点,其评价主要是人们的是非观、传统习惯和社会舆论。网络中的交往是虚拟的、符号化的、封闭式的。从传播范围的速度看,具有“时空压缩化”的特点,因此,道德行为的监督和管理方式不同于物理空间,这就使物理空间中的传统道德监督和评价受到了网络道德与评价的冲击。
应该看到,网络时代的传统教育方式的功能和道德传递效果相对减弱,随着现代通信技术及网络的发展,网民以极快的速度接收新的知识或信息,道德观念也随之变化。这就大大拓展了他们思维和行为的空间,同时也增强了道德行为的自由度和灵活性。因此,在现有的环境下如不加强道德责任感教育,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是非常严重的。网民是社会中最活跃、最有潜力、最有作为的群体,是社会发展最有生气的动力,他们的道德状况敏锐地反映着社会伦理的发展方向。尤其在网络社会更应增强伦理意识和道德责任感,养成良好的道德习惯,而不违背社会道德和亵渎文明。网民上国际互联网时应做到不偷号、不破坏网络系统等,遵守网络规范是这一时代赋予网民的道德责任。因此,加强网民的道德教育、心理调整和行为引导是十分必要的。
作为现代科学技术的成果,网络自身是中性的,无论是良性作用,还是负面效应,都是参与其中的人“制造”的。网络可以改变人,人类也可以改变网络。我们不能因为网络存在种种弊端,而因噎废食,视网络为洪水猛兽;相反,在人类历史跨入一个新的世纪后,应该认真总结和反思网络道德问题,充分利用网络的优势,在道德教育方式方面进行一场革命。借助现代科技手段,提高道德教育效果。目前网络教育已在发达国家普遍兴起,并日趋完善。要提高中国网民的道德水平,及时排除各种不利于网络社会发展的道德困惑,同样必须借助现代技术手段。
五、技术管理
有效地克服网络带来的负效应的对策,除了加强政府对互联网的监管、对网络传播进行法制管理、倡导文明的网络道德外,还有技术措施,即以技术对抗技术,进一步加强技术控制。由于有害信息传播者具有一定的网络信息技术水平,解决这个问题还需要通过高新技术来实现。简单地说,这就是以技术对抗技术的管理策略。例如对于垃圾信息问题,可以通过开发技术控污产品,采用反垃圾过滤器解决;对于计算机病毒问题,可以培养专门的计算机安全专家,研制病毒防范措施,增强反病毒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在病毒检测、病毒消除、病毒免疫和病毒预防等方面努力研制新产品;对于色情信息的防范,可以通过过滤软件(Blocking/Filtering software)和分级系统(Rating and classifications systems)来实现。高新技术的使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把网络不良信息屏蔽在用户所能获取的范围之外。
因特网上电子邮件、电子公告板系统及电子广告等的设立,原本是以高科技为依托,为用户提供快捷、灵活的信息服务的,而现在,这些却成了信息污染传播的媒介所在。网络环境下污染与高科技的挂钩使得治理工作面临更加严峻的挑战。因此,从技术控污来讲,唯一的出路只能是“以技术对抗技术”,只有采取比网络污染者们更先进、更高超的技术手段,进一步加强技术控污能力,才可能清除这些同样是高科技的产物,如不良信息、垃圾信息,尤其是信息“病毒”污染源。美国最出色的电脑安全专家之一、日籍专家下村勉曾就如何才能保护网络免受黑客侵犯问题接受记者的采访,他的回答很简单“更加有力的加密技术”,这正道出了所有致力于治理信息污染,维护网络安全的专家们的心声。他们希望能够通过技术途径,净化网络空间。
世界各国正在积极研究开发信息控污技术、反病毒技术,积极防范信息污染,主要是:(1)研究确保网络信息真实性的控制技术,如使用口令、数字签名以及在工作站和网络服务器上使用用来鉴别用户的标号,对超界值的检验等,以预防信息的变形与失真。(2)对于网络上的淫秽信息和意识形态领域的越境信息采用以防火墙为主体的多重信息保护措施予以避免。(3)进一步研究反病毒技术,在病毒检测、病毒清除、病毒免疫和病毒预防等方面增强反病毒技术的开发,防止计算机病毒对信息的污染和破坏。
网络传播管理是一项极其复杂、艰巨而又长期的任务。任何一种管理手段都只能起到一定的作用,而不能够全部解决网络有害信息传播中的问题。不管是通过法律手段、技术产品还是道德教化和自我约束,不管是他律还是自律,各自都有一定的局限,都不是百分之百地奏效。所以,网络信息内容的监管应该是一种综合管理,在管理模式的选择上应该确立一个综合管理框架,综合法律、政策、技术、伦理等多种管理手段,使它们互相配合,互相协调。只有这样才能最终实现对因特网的有效管理,才能真正建立一个无污染、无噪音的赛伯空间,才能充分发挥因特网和网络信息资源的作用,才能给人类社会带来一个健康、有序的网络信息交流环境。
第四节网络媒体管理方式的创新
长期以来,我国形成了对于新闻出版业的严格管理制度,并且取得了大量的经验,可以说,我国目前对于网络媒体的管理沿袭了对于传统媒体新闻管理的思路。
一、我国网络媒体管理的现状及问题
1.网络媒体管理制度的不足
由于网络媒体管理在全世界是都是一个新生事物,在管理上存在困难。目前我国的网络媒体管理制度存在着不少不足。主要表现在:
规定不够明确、细化,存在的盲点较多。我国目前涉及网络媒体的行政法规、规章,内容不明确、细化,存在着许多争议和盲点。一些政策法规可行性不强。
违反行政公平、公正原则,不利于打破垄断。一些规章的制定受部门利益的影响很大,不符合行政公平、公正原则。
存在多头执法的不规范管理模式。目前网络媒体行政管理的主体几乎遍及所有政府部门,信息产业部门、宣传部门、国务院新闻办、公安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信息产业工业部门、新闻出版署、国家版权局、科技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信息化工作领导小组、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国家保密局等。我国诸多行政管理部门多头管理,分散执法,缺乏必要的执法力度,难以应付网络媒体迅速发展中可能出现的各种违法、危害社会安全等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