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问题,从广义上说是指由于自然界或人类的活动,使环境质量下降或生态系统失调,对人类的社会经济发展、健康和生命产生有害影响的现象。由此可见,引起环境问题的原因包括自然的和人为的两个方面,但是,环境伦理中所涉及的环境问题主要是指由人为因素引起的。人为的因素主要体现在人类的生存繁衍和社会经济活动中人的思维、决策以及人的行为。因此,在人类文明转型的大背景中反思、重塑人与自然的关系,从环境伦理的角度寻觅环境保护的支撑点是当今社会必须做出的抉择。
第一节环境伦理对人与自然关系的关注
一、环境伦理的传统含义
在古汉语中,“伦,犹类也;理,犹分也。”“伦”字有类、条理、顺序、秩序等基本含义,继后有引申含义“关系”,因而古代思想家强调“教人以论”,并认为父子、君臣、夫妇、长幼、朋友之间的亲、义、别、序、信是人们之间最重要的“人伦”关系。“理”字本义为“治玉”,引申为分、条理、道理、规则等;而“分”又指本分、职责。因此,“伦理”二字的含义,就是指人们在各种社会关系中应当遵守的规则和应尽到的职责。
可见,自古以来,“伦理”是“人”或“人类”的世界观。这种世界观把人看做是唯一具有内在价值的存在物。因此,人才是唯一具有资格获得道德关怀的对象。所谓“伦理即人伦之理,道德即为人之德”就是这一原则的集中反映。由此,伦理的本义,是专指社会关系,并不包括我们现在所说的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
二、环境伦理的拓展含义
随着时间的进一步推移,随着人类实践能力的不断提高,人们活动范围的不断拓展,伦理观念单纯地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已经远远不够了,满足不了社会生活实践的需要,于是伦理必然要向人与自然这种第三关系延伸。这样伦理思想就突破了传统的仅以人伦为对象的局限,从生存理性的高度思考人类与自然的关系。这充分表明整个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不仅要注重人与人、人与社会的利益关系,而且还要注重人与自然环境的利益关系。解决这个关系,不仅需要全社会的政治、法律的力量,更需要运用环境伦理的约束力。环境伦理,就是在以人类相互的社会关系为中介的人与自然关系的框架内,人的行为以及相互关系的价值观念、伦理规范和道德精神的总和。
依靠信念和社会舆论的作用,运用伦理道德原则规范人们的行为,使人们能够正确处理自然的属性与功能同人的利益与需求之间的关系,遵循正确的价值判断来谋求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达到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
环境伦理,使人类对自然的科学认识和把握升华到了一个全新的境界,从而有利于我们对保护环境形成自觉的行动。这种全新的境界表现在:
1.对人类与自然的关系有了全新的认识
人与自然的关系是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对立统一表现在:
(1)人依赖于自然
人对自然界的依赖,是人与自然关系的基础。人之所以依赖于自然界,其基本的根据在于人首先是自然存在物。人是高度组织起来的生命系统,自然规律必然在人身上发生作用。作为物质存在,人是由分子、原子组成的,有质量、能量;作为生物,人要新陈代谢、自我复制;作为动物,人要摄取食物,人的机体的物质和能量等方面要保持平衡。人有抵抗外界对其健康侵犯的能力,也会因生物规律而衰老,因外界病菌的侵犯而致病。人是自然存在物这一事实,决定了人不能割断自身同自然界的联系,不能摆脱自己血肉之躯及其机能,不能摆脱他对外部自然界的依赖。
人对自然界的依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自然界是人类生活的源泉。既然人是有生命的自然存在物,他就必然具有自然需要。恩格斯在谈到马克思在世界观上所实现的变革时指出:“历史破天荒第一次被置于它的真正基础上;一个很明显的而以前完全被人忽略的事实,即人们首先必须吃、喝、住、穿,就是说首先必须劳动,然后才能争取统治,从事政治、宗教和哲学等等——这一很明显的事实在历史上的应有之义此时终于获得了承认。”人是从自然界获得其生存和发展所必需的生活资料的。植物、动物、空气、阳光等自然物,不仅是自然科学的对象,更是人的直接的生活资料,是人的劳动的对象和材料。
第二,自然界是人类劳动的前提和要素。人是自然存在物,决定了人只能靠自然界生活。但是,人由于自身许多自然条件的匮乏,无法像其它动物那样,直接从自然界获取现成的生活资料。事实上,人靠自然界生活是通过劳动实现的。劳动是人与自然界进行物质、能量和信息交换的特殊方式,是人不同于动物的特殊的生命运动形式。
物质生产劳动是人和自然之间的相互作用,是人以自身的活动来引起、调整和控制人和自然之间的物质变换的过程。在劳动实践中存在着两种自然:一种是劳动者“自身的自然”,一种是劳动者“身外的自然”。离开劳动者自身的自然,或者离开劳动者身外的自然,劳动实践都不可能进行。
第三,自然界是人类社会产生和发展的条件。人通过劳动从自然界中获得自己生存和发展的资料,人与人之间的社会联系和社会关系是劳动得以进行的前提。一切劳动都是社会性的,都是社会劳动。社会同样依赖于自然界。社会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在一定意义上说是自然界的一部分。社会发展离不开自然界,它以一定的自然条件为前提。否认社会发展对自然界的依赖,认为社会可以脱离自然界而发展的观点是错误的。社会发展对自然界的依赖性是间接的,以物质生产为中介,并且随着人与自然关系的历史发展而发生变化。
(2)人改造自然
动物仅仅以个体的形式,通过自身的改变来消极地适应自然;而人则以社会的形式,通过劳动改造和支配自然界,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对自然界的依赖,是动物生命活动的全部;而人则在依赖自然界的基础上认识和改造自然界,使自己的生命活动本身变成自己意志和意识的对象。人对自然界的认识和改造,是人与自然关系的核心。
人只有不断地同他们周围的自然界进行物质和能量的交换,才能维持其自身的存在。但自然界并没有将人生活所必需的资料直接提供给人类。除了阳光和空气等极为有限的自然物能够直接或比较直接地适应人的需要以外,自然界中众多种类的自然物不是以食物、燃料、衣服和住房等形式存在的,它们不能直接满足人的需要,人必须通过劳动才能创造所需要的物品。这就是列宁所说的:“世界不会满足人,人决心以自己的行动来改变世界。”人具有其它动物所没有的主动性和创造性,可通过自己的劳动实践改造自然,维持生存,发展自我。
人类自产生以来,就一直力图根据已有的认识,按照自己的意愿改造自然界。这种改造是积极能动的改造,人类根据其了解和掌握的自然规律,利用自然界的各种物质和条件,发明和制作出各种适合和符合人类愿望的产品和环境,将天然自然物转化为人工自然物。
今天我们所生活于其中的自然界,已经不再是原始的自然界,而主要是人所创造的“第二自然界”、“人化的自然界”。现在,除了人迹罕至的冰川、极地外,地球表面的绝大部分无不打上人类改造自然的烙印。科学家的探索揭示,地球在今天具备适合于生命存在的生态条件,并不完全是自然进化的结果,也是人类活动的结果。这充分表明人类改造自然界的能力空前提高。然而,不论人类改造自然界的能力多么强大,都不能创造或消灭物质本身,而只能改变物质的存在形态。人改造自然界的活动要受到自然界本身及其规律的制约,受到前代人改造活动结果的制约,同时也要受到自身自然条件、人与自然界关系的制约。人是具有巨大能动性的,人的能动性不仅表现在认识和改造客观世界上,而且也表现在它可主动地为人们调整人的价值目标,使其在创造价值、改造世界的过程中尽可能地尊重客观规律,将价值观和科学观统一起来。
从以上内容可以看出,人与自然的关系表现出两重性:人依赖自然同时又改造自然;人变革自然又必须顺应自然;人控制自然条件又受到自然条件的制约;人支配自然力又受自然力约束。人与自然是冲突的和谐。
2.对人类行为可能给自然界造成的多种结果有了全新的认识在人与自然的关系中,人处于绝对优势的地位。从全方位的视角看,人类的行为一方面获得了丰富的财富,创造了日益发展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另一方面也带来了环境污染,破坏了生态平衡,使人类的生存环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威胁。例如,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方面有利于提高资源利用率,延长有限资源的使用期限;另一方面又会加大对自然资源的开发利用,加速自然资源的枯竭。比如,原子能的开发一方面给人类提供了新的能源,另一方面也提供了可以毁灭地球的武器;蒸汽机用于矿山和工厂,一方面把人类带入了工业化时代,另一方面又由于大量耗煤,过量排放二氧化碳而引起温室效应;汽车用于交通,一方面给人类带来了快捷与便利,另一方面汽车废气又是引起光化学烟雾的主要原因;电冰箱等制冷设备的发明,一方面方便了人类的生活,另一方面又把臭氧层的“杀手”氟利昂引进了千家万户。据科学家统计,在臭氧层中一个氯离子可以破坏10万个臭氧分子。这一切都与人们对自己行为产生的后果缺乏全面把握有密切关系,所以人类作用于自然的任何活动都应追究和监控它的后果。自古以来,人类的实践活动的动机无非是逐利。可以说,对物质利益的追求和向往,是任何国家、任何时代人们的普遍心态。但我们必须认识到:首先,逐利只是人实现其价值目标诸多内容中的一个;其次,逐利的后果有多种多样,是利公还是利私,利远还是利近,利国利本民族还是利全人类,利本代人还是可持续地利子孙后代,仅利于人类自身还是有利于大自然系统。如果本末倒置,势必产生坏的效果。人类必须分析行为的各种后果,只有有利于人和自然和谐的行为才能付诸实施。否则,必须予以制止。
第二节环境伦理对人与自然关系的设计
环境伦理的主要流派包括:人类中心论、动物权利论、生物中心论、生态中心论、大地伦理学、深层生态学和自然价值论等。尽管各种环境伦理观之间存在一定的分歧,但在思考和处理环境伦理中人与自然关系的问题时,却有很多共识。这些共识构成了人们对待环境与发展之间关系的基本原则。
一、平等互爱原则
人类和自然都是构成整个生态系统的内在要素,生态系统的整体机能是一切生物与环境相互依存、相互作用的结果。生态系统的平衡是指各种生物在一定时间内结构和功能的相对稳定状态,其物质和能量的输入输出接近相等。当外来干扰超越生态系统的自我调节能力,而不能恢复到原初状态时,谓之生态失调或生态平衡的破坏。生态平衡是动态的,维持生态平衡不只是保持其原初的稳定状态,人类需要生命支持系统保持永续,就必须依赖于无数相互依存的生物和物理化学因素在功能上的相互作用。这种整体机能对于维护人类和其他生物的生存以及整个生物圈的稳定、完整和美丽而言,是有价值的。这种对生态系统的稳定、完整和美丽作出贡献的价值,不但表现为人与人的关系,而且表现为人与生物圈以及生态系统内部存在物之间的关系。人属于生态系统这个客观事实,决定了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应当是伙伴关系,而非主仆关系。因此,维护生态系统的稳定、完整和美丽就成为人类社会和自然界的共同目的。
这就要求我们在关于价值和意义的判断上必须开拓新的思维方向,即必须从自然与社会相统一的角度,将人置于人与自然和人与社会的两种关系序列中来进行价值判断或意义思考,这实际上也表达了环境伦理价值概念的一种理论前提:人不仅要生活在社会中,而且还需要生活在自然中;发展不仅是人类的发展,而且是整个生态系统的发展。同样,生态破坏和环境危机不能只理解成人类自己的悲剧,而是包括人类在内的整个生态系统的悲剧。因此,价值的尺度就不能只是以人的利益为标准,以人为唯一主体,它必须要扩展到人与自然的关系之中。价值的主体不仅是相对人而言的,它必须延伸到包括人在内的整个生态系统。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物之间应充分保证彼此健康安全地生存和持续发展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