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环境价值的计量
环境价值的科学计量,或说量化,是计算环境污染、资源耗竭和生态破坏造成的损失,分析防治环境污染、资源耗竭和生态破坏措施的费用和效益,进行环境资源或自然资源的价值评估,实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环境经济分析,以及实行环境核算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前提条件和基础工作。
环境价值计量的基本方法主要有:分析综合法,租金或预期收益资本化法,边际机会成本法和一系列替代方法,如市场价值法、人力资本法、调查评价法等。
一、分析综合法
分析综合法,就是把错综复杂的问题先分解成各个具体的因素并逐一加以解决,然后再将各项结果综合起来,使整个问题迎刃而解的方法。我们可根据环境的功能和作用,将环境价值分解为有形的资源价值和无形的生态价值;无形的生态价值以森林环境为例,又分为涵养水源的价值、保持土壤的价值、吸收二氧化碳和制造氧气的价值、保护生物多样性的价值、净化污染物能力的价值等等,对其分别加以计算,然后再把各项功能价值加总起来,构成总的环境价值。
如一棵正常生长50年的树,按照通常习惯的木材价格算,最多值300多美元。但是如果按照这棵树的综合价值计算,就远不止这些了。据粗略计算,这棵生长50年的树每年可以生产出价值31250美元的氧气和价值2500美元的蛋白质。同时,可以防止大气污染(价值62500美元)、涵养水源、促进水分再循环(价值37500美元),防止土壤侵蚀,增加土壤肥力(价值31250美元),还可以为鸟类及其他动物提供栖息环境(价值31250美元),将这些综合价值计算在一起,那么,这棵树的价值就是20万美元。
二、租金或预期收益资本化法
按照经济理论,环境作为一种自然资产,它在未来一定年限内产生的物质性产品和功能性服务的价值,也即预期的收益或租金,按一定社会贴现率折算为现值后,就转化为环境资产的价值即环境价值。
再用稀缺性和时间价值加以调整,就可得到它的整个价值。比如知道了一块土地、一片森林或一个生态环境系统的租金或预期收益和利息率的情况下,可以用资本化法求取其环境价值的基本值,再用稀缺性(体现为供求关系)和时间价值加以调整,就可得到它的整个价值。
三、边际机会成本法
边际机会成本法,主要用于环境资源产品即原料的定价。过去,由于环境资源无价的观念和理论,原料的价格只是计入了它的生产成本与一定的利润和税金,而没有考虑环境资源的价值。这就造成原料低价,由此引起了环境资源的浪费和破坏。按照新的边际机会成本定价法,环境资源产品即原料的价格,应该等于它的边际机会成本,而边际机会成本又等于它的边际生产成本、边际耗竭成本(或称边际使用成本)和边际环境成本(或称边际外部成本)三者之和。
四、替代法
替代法,就是在无法直接求得某项环境价值时,先针对其功能,用工程费用法、市场价值法、人力资本法、调查评价法等比较适宜的方法,计算出该功能价值代替其环境价值的方法。比如,要计算森林资源涵养水源这项环境功能的价值,就先算出其涵养的水源量,再用修建一个相同容量的水库的费用代替。
第四节完善环境价值补偿的对策
既然环境资源有价值,且环境价值可以计量,那么为了完善资源的有偿使用制度,使环境效益及相关的经济效益在各主体之间公平分配,就必须建立环境价值的补偿机制。环境价值补偿机制是以保护生态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目的,根据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环境保护成本、发展机会成本,运用政府和市场手段,调节相关主体各方之间利益关系的制度。按照补偿方式可以分为资金补偿、实物补偿、政策补偿和智力补偿等;按照补偿条块可以分为纵向补偿和横向补偿;按空间尺度大小可以分为生态环境要素补偿、流域补偿、区域补偿和国际补偿等;按照实施主体和运作机制的差异,大致可以分为政府补偿和市场补偿两大类型。
完善环境价值补偿的对策有:
一、健全环境价值补偿的立法
环境财政税收政策的稳定实施,生态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环境管理的有效开展,都必须以法律为保障。因此环境补偿的立法已成为当务之急,急需将补偿范围、对象、方式、标准等以法律形式确立下来,从法律上明确环境补偿责任和各生态主体的义务,为环境补偿机制的规范化运作提供法律依据。如抓紧出台《国务院关于环境补偿若干政策措施的指导意见》,在修改完善的基础上,尽快出台《环境补偿条例》,在《条例》的基础上再进一步修改完善,力争出台《环境补偿法》。还可考虑出台《西部地区环境保护法》,对生态、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做出全局性的战略部署,对西部的生态环境建设做出科学、系统的安排。同时修订《环境保护法》,使其更加关注农村生态环境建设;完善环境污染整治法律法规,把环境补偿逐步纳入法制化轨道。
二、整合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建立“环境财政”
把环境财政作为公共财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环境补偿的力度。在中央和省级政府设立生态建设专项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地方财政也要加大对环境补偿和环境保护的支持力度。
按照完善环境补偿机制的要求,进一步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确定财政支出投向。资金的安排使用,应着重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优先支持生态环境保护作用明显的区域性、流域性重点环保项目,加大对区域性、流域性污染的防治,以及加大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开发和应用的资金支持力度,更加清晰地体现环境补偿的要求。
三、完善现行保护环境的税收政策,增收环境补偿税
在我国的各类税收中,虽有不少与环境保护相关,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护环境、调节消费者和生产者行为的作用,例如由《森林法》、《土地管理法》、《水法》、《水土保持法》、《矿产资源法》等法律规定的资源开发和利用的税费。但上述税费都只是部分解决了经济补偿问题,而没有考虑对环境资源破坏的补偿。同时由于上述税费并非基于环境补偿税设计的,缺乏系统性、整合性、针对性,协调配套不够,总体力度有限,尚不足以为生态补偿筹集到足够的资金,与节约发展和清洁发展的要求极不适应。因此为了能够更好地通过税收杠杆把资源开采同环境保护结合起来,提高资源的开发利用率,应该重新完善现行的税收政策,增收环境补偿税,将补偿税的征收对象扩大到矿藏资源和非矿藏资源,增加水资源的补偿税,开征森林资源的补偿税和草场资源的补偿税,将现行资源补偿税按应税资源产品销售量计税改为按实际产量计税,对非再生性、稀缺性资源课以重税。同时,加强资源补偿税的征收使用和管理工作,增强其对环境的补偿功能。进一步完善水、土地、矿产、森林、环境等各种资源补偿税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加大各项资源补偿税费使用中用于环境补偿的比重,并向欠发达地区、重要生态功能区、水系源头地区和自然保护区倾斜。
四、加强政府的宏观调控,探索市场化的补偿模式
建立环境补偿机制,政府和市场都可以发挥重要作用。就目前我国环境保护和市场发育的实际情况而言,政府补偿是最重要的形式,也是目前比较容易启动的补偿方式。政府补偿机制是以国家或上级政府为实施和补偿主体,以区域、下级政府或农牧民为补偿对象,以国家生态安全、社会稳定、区域协调发展等为目标,以财政补贴、政策倾斜、项目实施、税费改革和人才技术投入等为手段的补偿方式。政府补偿方式中包括下面几种:财政转移支付,差异性的区域政策,生态保护项目实施,环境税费制度等。因此政府不仅要制定生态补偿的政策、法规,同时还需支付大尺度的生态补偿。
在政府的宏观政策调控下,也要积极培育资源市场,开放生产要素市场,使资源资本化、生态资本化,使环境要素的价格真正反映它们的稀缺程度,可达到节约资源和减少污染的双重效应,积极探索资源使(取)用权、排污权交易等市场化的补偿模式。如建立水权、排污权等资源环境权益的市场交易机制,积极培育水资源使用权、区域内污染物排放指标和排污权等资源环境权益的交易市场,进一步优化环境资源配置。
五、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和公众参与作用
环境补偿应自觉接受人大的工作监督和政协的民主监督,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促进生态补偿机制建立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社区是环境补偿机制落实的最终对象,社区公众的知识、认知和意愿会直接影响环境补偿的效果,因此在制定环境补偿政策和规划时要充分鼓励社区公众的参与,尤其是在人、财两缺的贫困地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