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2010年开始,在日本通过互联网擅自发布文件资源下载链接的行为都将被认定为违法。这是日本政府于2009年6月提交的修订后的新《著作权法》(以下简称新法)中的规定。新法已获得日本国会通过,并于2010年1月开始执行。
日本政府一直致力于遏制打击互联网上非法作品的流通和交易,保护著作权人的各项正当权益。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和网络用户的急速扩张,越来越多的非法作品通过互联网进行传播。为了有效制止此类现象的蔓延,警醒公众提高版权保护意识,日本政府非常关注《著作权法》在互联网传播领域的完善和发展,并大力推进《著作权法》的修订工作以适应互联网发展的新形势。此次新法的颁布,对于处理互联网版权问题提供了可以依照的法律依据。
2009年6月,日本政府在内阁会议上宣布,《著作权法》修正案获得通过。新法规定:禁止网络非法复制和下载。在没有获得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通过互联网非法发布传播资源以供下载的行为将被法律禁止,明知被禁仍然在互联网上发布传播电影、音乐等资源的下载链接,将被认定为违法行为。此外,新法在搜索引擎服务的复制储存行为的合法性认定方面也制定了新的法律规定。
截至目前,互联网上存在着散布非法文件共享软件以及利用非法资源发布网页传播的非法手机彩铃、音乐、视频、电影的下载链接等问题。但现实情况是,法律认定非法资源的发布共享是违法的,但并不禁止下载这种行为。此次新法的颁布,意味着扩大了版权保护的适用范围。从今以后,在没有取得资源相关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即使用户是因为个人目的使用资源而进行的下载活动也将被视为违法行为。但是,目前新法还没有制定具体的处罚规定。
文化厅的文化委员会对私人录音录像的认定范围问题进行了讨论。2008年12月,文化委员会在总结报告书中,将在互联网上非法发布传播影像和音乐的下载链接的行为,从《著作权法》第30条规定的个人使用范围之中删除。规定在认定下载行为本身的违法性方面也变得清晰。此次内阁会议通过的《著作权法》修正案,将这一点用明确的法律条文确定下来。但是判断构成违法行为的条件,在用户明知是非法资源仍然进行下载的情况下,法律规定是有限制的,个人层面的行为如果情节比较轻微的话,就不会施行惩罚。
除此之外,贩售盗版影视光盘等非法出版物,以及明知是翻录盗版出版物却仍然在网络上进行拍卖的行为都将遭到法律禁止。如有违反,将被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处以500万日元以下罚金。
日本文化厅早在三年前就针对日益猖獗的网络盗版出版物交易拟着手修改《著作权法》。除了禁止通过互联网进行盗版出版物的交易和拍卖,著作权人对于封锁网络盗版广告的呼声也日益高涨。网络上发布的盗版广告为违法出版物的交易开辟了广泛的销售渠道。封锁广告信息,意味着能够切断盗版制品的流通和市场,有效遏制违法出版物的蔓延。但是发布广告的行为本身并不违法,而且网站一般不会公开信息提供者的真实信息,这给著作权人维权带来了难度,因而关于是否取缔网络盗版广告仍然存在争议。
除此之外,新法规定:(1)在使用电视台往期节目档案资料进行回放播出时,针对残障者制作的字幕或手语提示,或因为研究教育目的二次使用节目作品;(2)国立图书馆馆藏文献的数字化和以信息分析为目的的复制,凡此基于社会公共利益或出于研究学习目的使用资源的情况下,使用者在获取版权许可方面的规定则比较宽松。必要的情况下,在普遍认可的限度之内,即使未经作者授权许可,合理使用作品也是被法律允许的。
另外,在认定搜索引擎在服务器运转时复制数据的合法性问题方面,新法制定了最新的法律规定。法律规定,搜索引擎在没有得到权利人许可的情况下,出于缓存和备份数据的目的对内容进行复制的行为是被允许的。也就是说,诸如谷歌、雅虎等大型搜索引擎网站提供的网页快照服务在日本获得了法律的承认。依据修改后的《著作权法》,搜索引擎从业者可以在国内对缓存服务器进行合法的运营,而且,从前设置在境外的服务器将转移到日本境内。
(焦国虎编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