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体制创新是教育发展的治本之策。从《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到《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和《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教育体制创新都被视为改革的核心内容。本章在阐释创新、教育体制创新等重要概念基础上,指出教育均衡发展和现代学校制度是教育体制创新的重要理论基础。其中,教育均衡发展理论主要指向宏观的教育发展布局、整体的教育资源分配;现代学校制度理论则主要关注学校内部的制度创新。两者相辅相成。
第一节 概念解析
一、制度与教育制度
不同学派对“制度”有着不同理解,这些理解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三类。
首先,制度被认为是各种办事规程和行为规则的集合,包括一定社会的体制、机制、法律等,它为人们的社会行为提供秩序框架。它是用来指导和约束个人或组织的社会行为,用来调节人与人之间、组织与组织之间或人与组织之间的社会关系的规则。代表人物有社会学家马克斯·韦伯和新制度经济学代表人物诺斯。韦伯在其《社会与经济》一书中认为“制度应是任何一定圈子里的行为准则。”同样的,诺斯也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手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人行为。”“制度是社会的博弈规则,或更严格地说是人类设计的制约人们相互行为的约束条件,用经济学的术语说,制度是定义和限制个人的决策集合。”其次,制度被理解为一种社会基本结构,如“社会主义制度”、“资本主义制度”等。这种定义等同于“社会形态”或者社会结构,我国学者过去主要以这种方式理解和界定制度概念。
再次,制度被认为是一种行为模式,主要代表人物有亨廷顿和米切尔。美国学者亨廷顿认为:“制度就是稳定的、受珍重的和周期性发生的行为模式。”英国社会学家米切尔明确提出:“制度是已建立的行为方式。”本研究认为,制度是一种具有权威性、强制性、约束性和社会性的公共规则,核心在于参与人通过设定一系列的规则,来规范组织或个体有秩序地互动和交往。
教育制度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作为一种制度形成并发展起来,是近代资本主义国家的机器大生产的发生和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的产物。教育制度是一个社会赖以传授知识和文化遗产以及影响个人社会活动和智力增长的正式机构和组织的总格局。它是社会制度中的一种,与政治、经济、文化、宗教、家庭制度并存于社会结构之中。
顾明远所编的《教育大辞典》将教育制度定义为“一个国家各种教育机构和教育规范系统的总和”。它可分为三个层次:一是教育根本制度,主要指国家教育方针;二是教育基本制度,包括教育体制、学制和各种教育政策、法律与法规等;三是教育具体制度,指各种具体的教育行为规范、办事程序和运作机制,如教学管理制度、考试制度、评价制度等。
康永久从新制度经济学的视角,将教育制度区分为正式教育制度、非正式教育制度以及教育制度实施机制。正式教育制度并非就是正式教育中的制度因素,而是一些成文的、且与教育实践活动直接有关的教育制度。这些教育制度既存在于正式教育(formal education)中,也存在于教育管理活动(如教育立法、教育行政等)和机构(如教育管理部门)中,在现代社会甚至还有可能存在于非正式教育(informal education)中(如国家颁布的一些文教政策对社会文化教育机构也具有规约力)。非正式教育制度也并非就是非正式教育或不正式教育(non-formal education)中的制度因素,而是一些观念形态、习俗形态、管理形态且与教育实践活动直接相关的教育制度。这种形态的教育制度不仅存在于非正式教育或不正式教育中,而且存在于正式教育活动、机构及部门之中。最后,教育制度的实施机制指的是为推行教育制度而制定的“有关制度的制度”或“元规范”。它与教育实践活动的关系不如前两种制度直接,而主要与前两种制度本身(尤其是正式教育制度)发生关系,或者说只与那些遵守或违背前两种教育制度的行为发生关系,是前两种规范的支撑体系。教育法中有关违法责任的追究制度,教育中的考试制度、评估(如评优、评先等)制度、督导制度、惩戒制度等都可归属到教育制度实施机制的范围。
教育制度与其他制度一样,是特定思想观念的具体化,既与人们的风俗习惯密切相连,又受国家法律制度的影响。但教育制度有其特殊性,集中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作用对象特殊。经济制度虽既作用于“人”也作用于“物”,但在生产过程中,人自身与货币一样是资本,是“人力资本”,服从于“物”的生产需要。因而,经济制度主要作用对象是“物”。而教育是人自身生产的过程,意味着人精神的深刻变革。在教育过程中,精神只有以精神来点化,智慧只有以智慧来启迪,物质性资源只有通过“人”的因素才能发挥作用。因此,教育制度的主要作用对象是“人”。
第二,作用方式特殊。经济制度主要作用的对象是“物”,反映绩效的周期较短,作用的结果相对是可计量的,因而,其作用往往是“刚性的”、“标准化的”。但教育制度主要作用的对象是教育过程中的“人”,反映绩效的周期较长,作用结果主要表现在人精神状态的变化,很难被计量,因而,其作用往往是弹性的、个性化的。
第三,作用结果特殊。如果说经济制度在于引导人们提高资源利用率,追求投入最小,产出最大。那么,教育制度不仅仅要引导人们合理消费物质性资源,更重要的是引导教育过程中人与人更好地相互作用,将年轻一代带进更完整的精神世界中,使他们在一个更丰富的精神世界中成长。如果像理解经济制度一样理解教育制度,在教育过程中必然见“物”不见“人”。
二、机制与教育机制
机制(mechanism),多用于自然科学,原指机器的构造和动作原理,生物学和医学通过类比借用此词。生物学和医学在研究一种生物的机能(如光合作用或肌肉收缩)时,常说分析它的机制,即了解它的内在工作方式,包括有关生物结构组成部分的相互关系,以及其间发生的各种变化过程的物理、化学性质和相互作用。阐明一种生物机能的机制,意味着对它的认识从现象的描述到本质的说明。有学者认为,机制就是制度加方法或者制度化了的方法。
首先,机制是经过实践检验证明有效的、较为固定的方法,它不会随着负责任的变动而随意变动;其次,机制本身含有制度的因素,并且要求所有相关人员遵守;第三,机制是在各种有效方式、方法的基础上总结和提炼的。简而言之,“机制”泛指一个系统中,各元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的过程和功能,包括各个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运行方式。
从这个概念上看,教育机制可以理解为教育现象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运行方式。主要三种基本类型:教育的层次机制、教育的形式机制和教育的功能机制。三类机制以及每类机制中的三种机制各自有着不同的内涵,又有着必然的联系。教育的层次机制是从层次范围的角度来考察教育现象的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运行方式所得出的机制,主要包括宏观教育机制、中观教育机制和微观教育机制;教育的形式机制是从形式的角度来考察教育现象的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运行方式所得出的机制,主要包括行政——计划式机制、指导——服务式机制和监督——服务式机制;教育的功能机制是从功能的角度考察教育现象各部分的相互关系及其运行方式所得出的机制,主要包括激励机制、保障机制和制约机制。
三、教育制度创新和教育机制创新
(一)创新
从辞源上看,“创”字,在雅师古注中,解释为:创,始造之也。在《汉语大词典》,引用了《周礼·考工记·总目》的解释,“知者创物,巧者述之”,意为“智慧的人创造新事物,而能巧的人来讲述、解释它”。“新”字,则在多数字典中解释为“改变旧的,使变新”,其中《古代汉语词典》中,给出了“新”的五重释义:一为初次出现的,二为新鲜,三为改旧、更新,四为新的人或者事物,五为刚、才。
《辞海》中,对创新一词的解释为:作动词时,创新意为“创造革新”;作名词时,创新意为“创造性,新意”。总体来看,含义有两重:一是“第一次做”,二是“前所未有的,崭新独到的”。
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熊彼特在其1912年所著的《经济发展理论》一书中,最早使用了“创新”一词。熊彼特认为,“创新”是指“新的生产函数的建立”,即“企业对生产要素的新的组合”,它包括五种类型:引入一种新的产品或提供一种产品的新质量;采用一种新的生产方法;开辟一个新的市场;获得一种原料或半成品的新的供给来源;采取一种新的企业组织方式。熊彼特主要从经济学的角度阐释了创新的概念。
著名管理学家德鲁克则从管理角度研究创新,他所定义的创新概念比经济学家所定义的概念要宽泛得多,他的创新概念是指“赋予资源以新的创造财富能力的行为”,他认为创新有两种,一种是技术创新,它在自然界中为某种自然物找到新的应用,并赋予新的经济价值;一种是社会创新,它在经济与社会中创造一种新的管理机构、管理方式或管理手段,从而在资源配置中取得很大的经济价值与社会价值。更重要的,德鲁克认为:创新本身不单纯是一种技术过程,它是一种激情,是一种不满足于现状的追求。德鲁克说,创新是一种态度和实践,首先是高层领导的态度和实践。
创新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基本条件。在新科技革命和知识经济崛起的今天,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已经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二)制度创新
根据创新活动中创新对象的不同,创新可以分为技术创新、制度创新和知识创新。其中,制度创新(institutional innovation)原本是制度经济学中的一个概念,指在竞争的环境中,创造出新的经济行为规则或“游戏规则”,以减少交易费用。V.W.拉坦认为,制度创新或制度发展被用来指:①一种特定组织的行为的变化;②这一组织与其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的变化;③在一种组织的环境中支配行为与相互关系的规则的变化。
一般来说,由传统教育向现代化教育转变主要体现在物质、制度和观念三个层面。本研究认为,从制度层面入手,开展教育制度创新,是我国当前深化教育改革、实现教育现代化的关键所在。这是因为,观念是对人的行为的软约束,制度作为人们共同遵守的办事规范或行动准则,则是对人的行为的硬约束,更具有可操作性。教育观念的转变是长期的,而且会有反复。一些正确的教育观念,过去也不是没有提出过,之所以收效甚微,一个重要原因是缺乏制度保证,存在“制度缺陷”。由教育部基础教育司、中央教科所承担的国家级重点研究课题“基础教育阶段现代学校制度的理论与实践研究”实施方案中明确提出:“制度障碍已经成为我国基础教育阶段现代学校建设与发展的较大的障碍之一。”因此,创新教育制度势在必行。
(三)教育制度创新与教育机制创新
根据上述分析,教育制度创新过程,简单地说,就是教育实践主体根据教育发展的问题,提出创新的教育制度,促使教育实现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过程。教育机制创新是指对教育现象各部分之间的相互关系及其运行方式进行创新的过程,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首先,在层次机制上要淡化宏观机制、强化中观和微观机制,形成以宏观机制为辅,以中观和微观机制为主的教育机制;其次,在形式机制上,要淡化行政-计划式的机制,强化指导-服务式的机制,形成监督-服务式的教育机制;最后,在功能机制上,要淡化制约机制,强化激励和保障机制,形成以激励和保障机制为主,以制约机制为辅的教育机制。
第二节 科学发展:教育体制创新的指导思想
一、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
2003年10月4日,中共中央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若干问题的决定》,首次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坚持“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的要求”。2007年,十七大报告以改革开放二十九年历史经验和实践历程总结为基础,对十六大以来科学发展观这个理论创新成果进行了新的概括,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要求,丰富和发展了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和实践,并首次将科学发展观写入党章,指出“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