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经济和农户经济是村域经济的基础,因此,农村改革始终把改革和完善农村集体经营和家庭联产承包经营的“双层经营”体制作为目标。经过多年的实践,村域经济的主体正在发生变化,特别是在“长三角”地区,已逐渐形成农户、集体以及工商业主经济“三足鼎立”的新态势。和许多中国农村一样,古村俞源农户经济和集体经济仍占据主导地位,商业经济虽有一定的发展,但几乎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工业企业。
第一节 古村落的集体经济
农村集体经济是公有制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已走过了50多年的发展历程,它为我国经济的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并为我国农村实行按劳分配制度提供了物质基础。邓小平同志曾指出:
“中国社会主义农业的改革和发展,从长远的观点来看,要有两个飞跃。第一个飞跃是废除人民公社,实行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这是一个很大的前进,要长期坚持不变。第二个飞跃,是适应科学种田和生产社会化的需要,发展适度规模经营,发展集体经济。这又是一个很大的前进,当然这是很长的过程。”可见,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将会成为我国农业改革的最终发展方向。
因此,必须对俞源村集体经济发展历程作进一步的深入考察。
就俞源村而言,自宋末元初到新中国成立近800余年的历史中,村落没有全体村民共有的集体经济。封建社会中的祠产,只不过是属于血缘村落的公产,在俞源只属于俞姓成员集体所有,与村落其他姓氏的村民没有关系。而且,经营祠产的目的仅仅在于维系宗祠的修缮与族祭以及公助活动,仅仅发挥着团结宗亲、维系宗族文化方面的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土地改革,农民分得了土地,实现了耕者有其田的梦想,经过一系列的改革,最终建立了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在我国,集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经济”的简称,它包括城乡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或者合作社经济。而农村集体经济,则是指农业以至农村中的各种合作社经济。我国农村集体所有制经济包括两方面:一是农业集体所有制;二是农村中的乡办集体企业和村办集体企业,即农村中非农业集体所有制。这两种集体经济在制度的形成和演变上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很大不同。在此,我们主要就这两方面对俞源村集体经济的演变作相应的阐述和分析。
一、农业集体所有制经济
农业中的集体所有制是现阶段我国农业中的基本所有制形式。按照我国历史和对农业集体所有制经济的认识,其制度演变的历史,以改革为标志,可以划分为两个阶段,即改革前的农业集体所有制经济和改革以来的农业集体所有制经济。
第一阶段:改革前农业集体所有制经济
中国改革开放之前,农业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制度演变可分为三个时期:一是20世纪50年代的形成期;二是20世纪60年代初到“文化大革命”开始时的调整期;三是“文化大革命”十年的停滞期。
20世纪50年代是我国集体经济的形成期,它的形成方式比较明确单一,主要是通过对个体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经过互助组——初级合作社——高级合作社——人民公社的发展过程而形成的。
俞源村的土改运动始于1951年。俞源村的田地不过千余亩,“土改”时人均分配七分田,与当时全县相比是非常少的。农户在“土改”后,以极大的热情投入劳动生产,“土改”后农民的收入普遍有了较大的提高。但由于过渡时期持续的时间较短,农民还是徘徊在饥饿的边缘,破产农民和农村新富农并存的局面并不明显,而是出现了比较明显的“中农化”趋势。这时的所有制经济仍属个体农民所有制经济,生产资料和劳动成果归个体农民所有。在以后的互助组运动中,遵从农户自己的意愿主要是共用生产工具、互相帮助播种和收割,但并未改变其个体农民所有制度,互助合作使得生产力得到很大的提高。然而由于时间较短,并没有发挥出太多优势,很快就卷入初级合作社和高级合作社的洪流中。进入初级农业合作社后,入社农民仍然拥有土地的所有权,但以入股土地分红成为农民在经济上实现其土地所有权的基本形式,所以这时具有半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形式。在高级农业合作社里,除社员原有的坟地和宅基地不必入社外,社员私有的土地及土地上附属的私有的塘、井等水利设施,以及所有生产工具都无代价地转归合作社集体所有。取消了土地分红,按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进行分配,古村落的社会主义集体所有制经济完全建立起来。
1958年底,俞源乡建立了人民公社组织,从此俞源乡形成了政治、经济、社会高度集中统一的管理体制。原属于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土地和社员的自留地、坟地、宅基地等一切土地,连同耕畜、农具等生产资料以及一切公共财产、公积金、公益金,都无偿地收归公社所有。公社对土地进行统一规划、统一生产、统一管理,分配上实行平均主义。
20世纪60年代初到“文化大革命”开始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的调整期。“一平二调”的实行,损害了各生产集体(生产大队和生产小队)的群体利益,农民生产积极性遭受了严重挫伤,从而很快就导致对人民公社制度的不彻底改革和调整,即将其调整为“三级所有、队为基础”,取消了公共食堂,恢复了农民的自留地、家庭副业和集市贸易。这种调整,可以视为是局限于集体共同生产经营范围内的对农村经济体制的一种小改革。
俞源村农业集体经济在调整期内有了很大的变化和发展。
1960年集体经济收入为54320元,1965年为108139元,1966年增长为139505元,较上年增长了1.2倍。
俞源村农业集体经济收入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农村生产资料的公有化程度已经非常高。完全实行集体生产经营、按劳分配的人民公社体制,国家对农副产品的统购统销,农民完全被束缚于农业集体生产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式完全取代了家庭经营方式,家庭经济功能基本上被消灭。但集体农用生产资料逐渐发展起来,1966年,俞源村固定资产有碾米机1部,小铜磨1部,番薯丝机1部,喷雾器20部,水车21部,稻桶68部,风车25部,集体所有的箩筐506双,大地垫350条,集体有单轮车22部,双轮车2部。这些农用工具的增加,极大地促进了村落集体经济的发展。
值得一提的是,俞源村的集体经济在“文化大革命”期间的发展速度并不慢,期间俞源村的集体经济的分配状况在一定程度上提示了这一现象。
1975年的总收入225145元较1966年的总收入139505元增加了61.39%,年均增长6.82%。可见在“文化大革命”期间,俞源村的农业集体经济并没有退步,还是保持着一定的增长率。
1978年后,经济总收入有了大幅度增加,1979年比1975年增加了57.62%,年均增长率达到14.41%;其中1979年比1978年就增加了6.16%。在总收入增加的同时,农业的收入也呈增加的趋势,但农业在总收入中所占的比例却在下降。由此说明,农村经济已逐渐呈现多元化趋势,集体经济的分配率也逐年增加。
对此再从粮食分配的角度进行分析,由于受搜集数据困难的限制,仅对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前的1979年和1981年的经济状况进行分析。
1979年集体分配粮食总产量942.85吨与1966年的443.5吨相比,增加了112.6%,年增加率为12.51%。1981年的粮食产量却有所下降,这和当时其他地区已实行土地承包、分田到户已逐渐实行,而俞源村却依然以集体耕作为主有着密切关系,本来生产积极性极低的农户在思想上处于极度涣散状态。生产资料的集体化程度依然很高,粮食的分配率也有所提高,达到80%以上。农业机械化的程度也逐渐提高,1981年早中稻的机械脱粒面积达到39.7%,后熟稻的机械脱粒面积达到38.7%。
从整体上看,俞源村农业集体经济的发展和整个中国经济集体经济的发展是相一致的。相对于别的地区而言,“文化大革命”对俞源村农业生产的影响比较小。据当地人回忆,这主要是因为俞源地少人多,面临的生存压力比较大,人们为了提高粮食产量,千方百计实行精耕细作,普遍进行三季种植,粮食收成年年增长,从而缓解了忍饥挨饿的状况,并使农业经济逐年发展。
第二阶段:改革以来农业集体所有制经济
改革开放以来,集体所有制经济的制度变迁主要表现为对集体所有制经济体制的改革所发生的形式等方面的变化:一是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初,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行;二是20世纪90年代,国家又作出了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的决定,即第二轮承包。
1982年,俞源村实行了家庭联产承包制,当地共有耕地1155亩,其中水田1015亩,旱地140亩,人均不到6分田。俞源村由于三面环山,林山共有7352亩,包括杉木、松木、毛竹等,除毛竹分到户,杉木、松木、荒山仍为集体管养。我们从1981年和1984年的经济状况的对比中分析改革前后集体经济的变化状况,因俞源村1982年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故将1981年可看作改革之前。
俞源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经济收入的构成发生了根本性变化,统一经营收入仅占总收入的0.1%,集体经济总收入为4.41万元,仅占总收入的4.1%,由此可以得出结论:集体经济占绝对地位的时代已经过去,家庭经营成为农村经济的主体。总收入也有了大幅度的提高,1984年的总收入是1981年总收入的3倍多,其中农业收入的比率进一步下降,收益率也有所提高,集体提留的部分变得非常少,由原来的10.24%减少到1.34%。可见,家庭承包责任制极大地提高了农民的积极性,促进了农民的增收,提高了农民的生活水平,而集体经济却出现相对萎缩。
20世纪90年代国家又作出了在原定的耕地承包期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的决定,进一步起到了弱化所有权的约束作用,使承包者对土地的使用在遵循有关法规的前提下,较以前有了更长、更大、更充分的经营自主权,在某种程度上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或转让或转租奠定了一定的产权制度基础,为农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市场化经营奠定了制度基础。这一政策对俞源村经济的发展影响并不大,俞源村1994年第二轮分田地时,耕地的面积有所减少,但由于俞源人口的减少,人均拥有耕地的面积却有所增加,林业收入成为集体经济的重要部分。
俞源村农业中的集体收入主要依靠林业收入。2000年林业收入为0.30万元,2004年为1.73万元,2004年为24.69万元,之所以有这么大的差距是因为林业收入主要来自树木的砍伐,而树木的砍伐期是4年一轮的。相对全国其他地区,浙江省农村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更为彻底。许多地方在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对农民的生产还有很多限制,每一级政府每年都要制定一个农业生产指标,规定每个地方每年必须生产多少粮、棉、油。
浙江对农民的种植上很早就放开了,不再制定生产指标,而鼓励农民少种粮食,多种经济作物,提倡“什么来钱就种什么”,农民的生产自主问题得到彻底解决。
二、农村非农业集体所有制经济
农村中非农业集体所有制经济,是指农村中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即乡办企业和村办企业。
俞源村办企业很少,只有两个小型水电站,主要用于灌溉土地,其中一个是一级水电站,现在还属于俞源村的集体资产,每年有10万左右的收入,是俞源集体收入最为重要的部分;另一个属于二级水电站,建于70年代初期,由于是俞源村多姓联合建的蓄水坝,被称为“连心坝”,由于电站水流量和落差均不大,发电收入仅够修理水渠和发电人员开支。随着岁月流逝,发电设备逐渐陈旧,渠道漏水更趋严重,使得电站连年亏损,被迫于1992年关闭。
在1995年实行承包,合同期十年,渠道、机器由承包者自付,承包者每年上交村承包费3600元,主要用于农田灌溉。俞源村在1973年办起了小型榨油厂,现在已拥有3家,80年代初期又办起锯木厂。现在锯木厂和榨油厂都承包给私人经营,每年向村委会交纳1万元租金。1991年,开办了乡镇企业俞源玩具厂,拥有职工34人,生产小绒鸭、小绒狗等玩具,但由于销路不好,现已经关闭。数据显示,2000年俞源村非农业集体收入为18.90万元,2004年为10.24万元,2005年为11.82万元,相对2000年均有所下降。
从整体上来看,虽然改革开放后非农业经济迎来了一个很好的发展时期,但俞源村却没有在这场经济发展中有所作为。相反,与全国其他地区相比,非农业集体经济的发展显得比较落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