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招收录用后,用人单位应该在多长时间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
答:用人单位在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了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就应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在用工的同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工之日,通俗地讲,就是劳动者开始上班的时间。考虑到不少用人单位在用工时未及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实际情况,《劳动合同法》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因此,用人单位最迟应该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否则就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12.用人单位不与我签订劳动合同怎么办?
答: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起算日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日为签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如劳动者不愿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尚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除在满一个月的次日起至满一年的前一日止应支付双倍工资外,视为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签订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随时可以要求用人单位补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13.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哪些基本原则?
答:签订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1)合法原则,是指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体包括主体合法、内容合法、程序合法三个方面。主体合法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必须具备签订劳动合同的主体资格;内容合法指的是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任何违法的约定都是无效的;程序合法指的是签订合同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如一方提出要约、另一方承诺等。(2)公平原则,是指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明确权利义务时应当公平公正,使权利与义务相对等。(3)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原则,是指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时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无论是求职、招工,还是约定劳动合同的内容时都要遵循对方真实的意思,经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再签订劳动合同。凡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把自己的意愿强加于对方,或者所签订的条款内容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之间发生了重大误解的,都不符合这一原则。(4)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诚实地告知对方自身的相关情况,不得隐瞒真相,出于真诚的目的与对方磋商以期签订劳动合同。
14.我与所在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后,单位说合同文本由他们保管,不给我本人了,这样做可以吗?
答:不可以。《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盖章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由此看来,劳动合同至少一式两份。实践中,确有部分用人单位为“履行”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在签订劳动合同后,合同文本全由自己保管,不交给劳动者。劳动者手中没有劳动合同文本的话,一旦出现争议,在提供证据上会遇到困难,而且由于合同文本都在用人单位手上,合同内容上也存在作假的可能。因此,建议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同后,一定要保留一份劳动合同文本。
15.我在单位工作已有三个月,没签过劳动合同,也没领过工资,请问我的工资标准该怎么确定?
答:如果双方就工资标准有口头约定的,可按照双方口头约定的标准执行;如果双方未在用工时签订劳动合同,而且对劳动报酬也无明确约定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即参照本单位同岗位同工种的工资标准执行。如果本单位没有相同岗位或工种的,可以参考当地政府制定的同岗位工资指导价位来确定你的工资标准。
16.单位要与我签订劳动合同,请问劳动合同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号码;(3)劳动合同期限;(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6)劳动报酬;(7)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上述九项内容为劳动合同必须具备的内容,也称必备条款。劳动者应当逐项审查,并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约定条款的内容。比如在工作时间问题上,目前我国实行三种类型的工时制度,分别是标准工时制、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根据《劳动法》和《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的规定,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此外,根据一些单位的生产实际情况还可以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但这两种工时制有其特定的适用对象,而且还要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实施。又如在工作地点问题上,省劳动保障厅制定的劳动合同范本明确要求注明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遇工作地点发生变动的,应当征得劳动者的同意,并履行劳动合同的变更手续。
17.劳动合同期限分哪几种?
答:劳动合同期限分为三种,即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称为有一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对劳动合同的起始和终止日期有明确约定的劳动合同。只要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三个月、半年、一年、三年、五年等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这种类型的劳动合同适用范围最广,实践中最为常见,而且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还可以续签。(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除履行期间出现解除情形外,只有当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才会终止。法定终止情形包括:①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②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失踪的;③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④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对就业的稳定性有较好的保障作用。(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一般在工程施工、技术攻关等领域适用较多。
18.在哪些情形下,我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与我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呢?
答: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都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在下列情形下,劳动者可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用人单位必须同意:(1)劳动者已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同意续签或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签订。连续工作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实施前的工作年限。(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必须同意。(3)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1项、第2项规定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必须签订。实践中,有些用人单位为了规避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采取迫使劳动者辞职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方式,将劳动者工龄“清零”,或者通过设立关联企业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等做法,都是与法律要求相违背的,一旦因此发生争议,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
19.国家目前关于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的主要规定有哪些?
答:根据国务院修改后并于2008年1月1日起执行的《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以下节日为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即法定节假日,共11天:(1)新年,放假1天(1月1日);(2)春节,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二);(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根据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2008年1月1日起实施)之规定,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3)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4)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根据人力资源保障部发布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和浙江省有关规定,年休假天数根据职工累计工作时间确定,职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单位工作期间,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视同工作期间,应当计为累计工作时间。职工新进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后,其当年度年休假天数,按照在本单位剩余日历天数折算确定,折算后不足一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具体折算方法为:该职工本年度可以享受的年休假天数=(该职工符合年休假条件之日起的本年度剩余日历天数÷365天)×5天。
20.用人单位要求员工在法定节假日和年休假期间上班的,如何支付工资?
答:根据国家和浙江省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年休假,如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在当年安排职工年休假的,经征求职工本人意见后,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或者补休未休完的年休假。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工资报酬,但这里面已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即用人单位尚需额外支付职工相当于其当日收入2倍的工资报酬。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用于计算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职工月平均工资,以职工应当休假年度的本人工资(不含加班加点工资)进行折算,在本单位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时间计算月平均工资。用人单位也应当依法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休假,确因工作需要安排职工在法定节假日上班的,工资支付标准同上(因月计薪天数中已包含法定节假日)。
用人单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但是职工因本人原因且书面提出不休年休假的,用人单位可以只支付其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经批准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职工,不适用未休年休假需支付3倍工资的规定,但用人单位应当根据职工的工作量和工作业绩科学合理地确定职工的劳动报酬。实行年薪制的人员可以由用人单位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