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国《海商法》规制下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由于海运在我国的多式联运中占有很大的比重,因而我国《海商法》第四章第八节对多式联运进行了特别规定。但我国《海商法》调整的是多式联运必须包含海运的方式,即海陆、海陆空或陆海联运方式。我国《海商法》中的此种多式联运具有下列的特点:首先,由运输双方签订一份多式联运合同,并使用一份全程多式联运单证。该单证应满足不同运输方式的需要,并按单一运费率计收全程运费。其次,包括至少两种不同运输方式的连续运输,而且其中必须有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其三,运输的起运地和目的地位于不同国家,即必须不同国家或不同地域之间的运输。其四,多式联运经营人需对货物运输的全程负责,对于区段承运人也有责任的,则多式联运经营人需与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一)《海商法》中的多式联运合同
依我国《海商法》第102条规定,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这里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指本人或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包括海运的多式联运,其经营人多为海运承运人,此类多式联运经营人又包括由船舶运输公司担当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和由无船承运人担当的多式联运经营人两类。无船承运人本身没有船舶,也不直接从事运输活动,但与托运人签订多式联运合同,再与各区段承运人签订各段运输合同,组织全程的运输。无船承运人的业务范围主要是:购买海运承运人的运输服务并以转卖的形式将这些服务提供给其他人;支付港到港或多式联运的运输费用;签发自己的提单或与之相应的运输单据;在直达运输的情况下,安排内陆运输并支付内陆运输费用;向远洋货运代理人支付合法的佣金;租赁集装箱;与起始地或目的地代理建立业务联系等。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取的是全程的运费,也应对全程运输负责。
此外,海商法规定的多式联运合同必须包括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且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此点与多式联运公约的规定不同,公约没有关于必须包含海运的要求。原因是,我国尚无有关多式联运的专门规定,海商法所调整的是海上运输关系,其所针对的也只能是有海运的多式联运。
(二)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
多式联运经营人接收或交付货物的地点可能在发货人或收货人的门、内陆货运站或集装箱码头,其责任期间也相应地长于海运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依我国《海商法》第103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多式联运货物的责任期间,自接收货物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如果收货人不向多式联运经营人提取货物,按照多式联运合同或交货地点适用的法律或特定行业惯例,将货物置于受货人支配之下,或将货物交给根据交货地点适用的法律或规章必须向其交付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时,多式联运经营人的交货责任完成。
(三)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
传统的各种运输方式有各自不同的运输责任制度,例如,陆上运输适用有关公路运输和铁路运输的法律,在责任上采用的是无过失免责;海上运输适用《海牙规则》的规定,采用的是不完全过失免责。那么,多式联运的承运人应采用什么责任制度呢?有人主张可先由经营人包下来,再由其与各承运人按各自的责任制度分别处理。也有人提出采用区段责任制度,即由各段承运人分别对其承运区段的货损负赔偿责任。问题是无法判明责任所在的区段。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国际商会于1963年制定了《联运单证统一规则》,该规则采用了区段责任制度和统一责任制相结合的制度。即在确知货物损失或灭失的运输区段时,适用区段责任制,由参加联运的各区段实行分段负责,各区段所依据的法律为:公路运输依国际公路货运公约或国内法;铁路运输依国际铁路货运公约或国内法;海上运输依《海牙规则》或国内法;航空运输依《华沙公约》或国内法。在未能确知货物损失或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时,采用统一责任制,由联运经营人对联运期间任何地方发生的货损对托运人负赔偿责任。
我国《海商法》对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作了类似《联运单证统一规则》的规定,即采用的也是区段责任制与统一责任制的结合。依第105条规定,当可以确定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发生于多式联运的某一运输区段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规定。第106条规定,当货物的灭失或损坏发生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依本章有关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也就是统一依我国《海商法》有关海运承运人责任的规定来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该条没有关于多式联运经营人在赔偿了货主以后,如何向其他区段承运人追偿的问题,在货物受损的区段不能确定的情况下,承运人是无法向其他承运人追偿的。为此,《海商法》第104条规定允许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各区段承运人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但此项合同不得影响多式联运人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所承担的责任。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规制的国际货物多式联运
多式联运的承运人应采用什么责任制度呢?有人主张可先由经营人包下来,再由其与各承运人按各自的责任制度分别处理。于是有人提出采用区段责任制度,即由各段承运人分别对其承运区段的货损负赔偿责任。问题是无法判明责任所在的区段。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国际商会于1963年制定了《联运单证统一规则》,该规则采用了区段责任制度和统一责任制相结合的制度。即在确知货物损失或灭失的运输区段时,适用区段责任制,由参加联运的各区段实行分段负责。在未能确知货物损失或灭失发生的运输区段时,采用统一责任制,由联运经营人对联运期间任何地方发生的货损对托运人负赔偿责任。国际商会制定的《联运单证统一规则》并没有根本解决在多式联运中存在的问题。因为该规则不是强制性的法规,且该规则的规定也很不完善。为了促进国际多式联运的发展,在联合国贸发会的主持下,于1980年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公约目前尚未生效。
(一)公约的适用范围
公约适用于两国境内各地之间的所有多式联运合同,条件是:1.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是在一个缔约国境内;2.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货物的地点是在一个缔约国境内。
依公约的定义,“国际多式联运”指由多式联运经营人以至少两种以上运输方式,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的运输。“多式联运经营人”指其本人或通过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他是合同的当事人,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或代表或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负有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多式联运合同”指多式联运经营人凭以收取运费、负责完成或组织完成国际多式联运的合同。
(二)多式联运单据
多式联运单据是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是多式联运经营人收到货物的收据及凭其交货的凭证。多式联运单据应记载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地址,发货人及收货人的名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和日期,交付货物的时间和地点,单据签发的时间和地点,货物的表面状况等事项。发货人应保证其在多式联运单据中提供的有关货物资料的准确性。
多式联运单据应是该单据所载货物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的初步证据。但当多式联运单据以可转让方式签发,而且转给正当地信赖该单据所载明的货物状况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第三方时,该单据就成了最终证据。
(三)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
公约规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为从其接管货物之时起至交付货物时止的期间。具体来说是自多式联运经营人从下列各方接管货物之时起:发货人或其代表;或根据接管货物地点适用的法律或规章,货物必须交其运输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直到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下列方式交付货物时为止:将货物交给收货人;或如果收货人不提取货物,则按多式联运合同或交货地适用的法律或特定行业惯例,将货物置于收货人支配之下;或将货物交给根据交货地点适用的法律或规章必须向其交付的当局或其他第三方。
货物在上述期间被视为是在多式联运经营人的掌管之下。
(四)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原则
公约在赔偿责任上采用了完全推定责任原则,即除非经营人证明其一方为避免事故的发生已采取了一切合理的措施,否则,即推定损坏是由经营人一方的过错所致,并由其承担赔偿责任。
(五)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额
公约规定的两种赔偿限额分别适用于下列两种情况:其一,如在国际多式联运中包括了海运或内河运输,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每件920特别提款权,或货物毛重每公斤2.75特别提款权,以较高者为准。其二,如在国际多式联运中未包括海运或内河运输,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限额为毛重每公斤8.33特别提款权。
此外,因延迟交付造成损失的赔偿限额为延迟交付货物的应付运费的2.5倍,但不得超过多式联运合同规定的应付运费的总额。在确知发生货损的区段时,如该区段适用的公约或国家法律规定的赔偿责任限额高于本公约的规定,则适用该公约或国家法律的规定。
(六)索赔与诉讼时效
对于货物一般性的灭失或损坏通知,收货人应在货物交给他的次一工作日内提出,否则此种货物的交付即为多式联运经营人交付多式联运单据所载货物的初步证据。当货物的损坏不明显时,收货人应在货物交付后连续6日内提出索赔通知。对于延迟交付的货物,收货人应在货物交付后连续60日内提出索赔通知。公约规定的诉讼时效为2年,但如果在货物交付之日或应交付之日起6个月内,没有提出书面索赔通知,则在此期限届满后即失去诉讼时效。
(七)管辖
公约规定,原告可选择在下列之一法院进行诉讼:被告主要营业所,如无主要营业所,则为被告的经常居所;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地点,且合同是通过被告在该地的营业所、分支或代理机构订立;接管国际多式联运货物的地点或交付货物的地点;多式联运合同中为此目的所指定并在多式联运单据中载明的任何其他地点。
现举例辨析各选项的正确性。关于《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哪几项?A该公约至今尚未生效;B该公约所说的“国际多式联运”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至少两种以上的运输方式,并且其中至少有一种是海运,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C该公约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期间为从货物装上第一个运输工具至货物卸离最后一个运输工具;D该公约在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制上采用了推定责任原则。
该公约到目前为止还尚未生效,所以选项A是正确的;《联合国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中规定的“国际多式联运”和我国的海商法不同,没有必要要求必须有一种海上运输。因此本题中选项B是不正确的。另外,公约规定的责任期间是从其接管货物之时起至交付货物止的时间,所以本题中C是不正确的;并且该公约在责任制上采用的是推定责任原则。所以选项D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