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此可见,在我国特殊的制度背景下,由于融资监管政策经常变化,我国上市公司难以准确地预期政策调整的时间及其影响,再加上再融资渠道相对狭窄的原因,上市公司融资行为必然表现出随政策变迁而更迭和明显“短期化”的特征,进而产生了一系列消极后果,突出体现为募集资金低效率配置、公司利润增长与股本增长不同步等。
(三)再融资行为具有“时机窗口”特征
时机窗口理论认为,因为投资者的非理性行为,导致证券市场不总是那样理性,常常造成上市公司错误定价,即上市公司的市场价格并不能反映其真实价值,市场处于低效率甚至无效率状态,进而对上市公司再融资行为产生影响。该理论认为,如果市场是有效的,投资者是理性的,那么证券定价总是准确的,也就是说股票总是按照它的真实价格出售,这时,不存在时机窗口问题;如果市场是无效率的,那么上市公司的管理者总是在其股票价格被市场高估时,发行股票进行股权再融资,而当其股票价格被市场低估时,发行债券进行债权再融资,并回购其股票。
对于中国市场上的投资者来说,由于中国证券市场是新兴市场,还不够成熟,许多制度设计还不尽合理,并且由于中国市场上特有的股权割裂现象,造成了具有绝对控股权的非流通股股东随意侵占流通股股东的利益;同时中国投资者的心态也极不成熟,他们基本上都在追求股票买卖时产生的差价等,这使得错误定价的几率大大增加,而且波动更大。我国大部分上市公司40多倍的市盈率和3倍多的市净率,上市公司的股票价格远远高于其真实价值,如此高估的股票价格当给上市公司的管理者提供了绝佳的“时机窗口”,他们会充分利用“时机窗口”疯狂地进行股权再融资,加上微观企业的二元结构,为上市公司营造了合适的股权融资环境,激发了上市公司强烈的股权融资偏好,使得有能力筹资的公司只要一有机会,就会发行股票进行筹资。
(四)股权分置推动了增发股的再融资偏好
2005年4月29日,经国务院批准,进行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放弃配股再融资方式,增发新股成了上市公司股权再融资方式的首选,增发新股的定价机制发生了极大改变,由折价增发变为溢价增发。溢价增发方式不但原有的流通股股东利益得到了保障,可以享受溢价发行带来的权益增值,而且将有效抑制大股东的“圈钱”欲望。溢价发行带来的直接影响就是承销压力增大。在溢价发行的情况下,如果上市公司的投资价值和募集资金项目前景不被看好,则发行很容易失败,大股东和承销商将不得不慎重考虑推出再融资。因此,溢价增发也有助于市场价值投资理念的树立。定向增发是在股权分置改革下借鉴境外市场经验引入的新的融资发行制度。与普通增发相比,具有审核程序简单、发行成本低、信息披露要求低、发行人资格要求低的特征。此外,定向增发并不局限于单纯融资,还可实现控股股东资产证券化、引入新的战略股东等公司战略意图。
二、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偏好的深层次原因
我国上市公司具有与成熟市场经济国家的上市公司显着不同的融资偏好,表现为“重外源融资,轻内源融资,股权融资偏好过高”。为了合理地引导上市公司形成有利于提高融资效率的偏好和规范融资行为,必须对其融资偏好的形成原因进行深层次的分析。我国上市公司再融资偏好的深层次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股权融资的实际资金成本较低
融资方式的选择在很大程度上受到融资成本的制约。股权融资的实际成本即为股利回报,对企业而言,现金股利为企业实际需要支付的资金成本。而我国证券市场在股利分配上长期存在重股票股利,轻现金股利的情况。在我国,由于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政策主要由大股东选出的董事会制定,股利分配政策成为管理层可以随意调控的砝码,因此外部股权融资的实际成本成为公司管理层可以控制的成本,相对于债券融资的利息回报的硬约束,上市公司的管理层更愿意选择股利分配的软约束。这正是造成我国上市公司偏好股权融资方式的一个重要原因。
(二)政策的导向作用
在核准制下,再融资条件更加严格,审核时间加长,上市公司希望一次筹集到尽可能多的现金。随着2001年新股发行管理办法的颁布,许多上市公司纷纷推出增发方案,掀起增发热潮。2001下半年由于市场原因,增发的核准难度加大,许多公司又转而采用配股及可转债方式;当年可转债发行办法出台以及监管部门对券商实行通道限制制度,可转债不占通道且不受融资间隔不低于一个会计年度的限制,使得众多公司在下半年推出可转债融资方式。2001年3月颁布的《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管理办法》中将上市公司分红派息作为再融资时的重点关注事项,当年证监会发布的《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关于上市公司新股发行审核工作的指导意见》中也提出应当关注公司上市以来最近3年历次分红派息情况,特别是现金分红占可分配利润的比例以及董事会对于不分配所陈述的理由,因此大多数上市公司从2001年度开始大范围进行现金分红。还有2005年的股权分置改革和2006年颁布《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后,通过增发股再融资的企业和融资数额十分明显。这些情况说明,政策规定对再融资起着重要的导向作用。
(三)股权分置是导致“股权再融资偏好”的主要原因
在股权分置的背景下,上市公司以非流通股股东利益最大化为目标,会不断在市场中溢价进行股权融资,而根本不用考虑是否有投资项目,不用考虑投资项目收益率如何,上市公司募集来的资金较少投资于募集项目中,很多由公司临时寻找项目转投,或用于购买国债和存入商业银行,更有甚者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长期占用。
股权分置时期上市公司的恶意融资行为,导致了上市公司的质量不断降低,流通股股东的利益不断受到侵害,最终结果将导致公司股价降到每股净资产甚至更低。股权分置改革后,市场将逐渐过渡到全流通的时期。在全流通时期,市场成为约束市公司融资行为的主要因素。因此,股权分置导致中国证券市场制度缺陷以及出现“股权再融资偏好”的主要原因。
(四)企业债券市场尚不成熟
企业债券市场的不成熟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法规滞后。目前债券发行的主要法规是1993年制定的《企业债券管理条例》,条例中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不得高于银行相同期限居民储蓄定期存款利率的40%。
由于此规定,企业债券的利率即使按政策的高限发行,由于企业债券尚需缴纳利息税,其实际收益也与国债相差无几,与国债的低风险相比,企业债券的收益对投资者无吸引力。二是企业债券上市的规模小。目前,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企业债券仅有20多只,发债主体仅为六家特大型国有企业,还有许多发行债券的企业未在证券市场上市交易,债券的流通性不高。
基于以上两方面的原因,就安全性、流通性、收益性三方面综合而言,投资者并不看好企业债券,使得这种在西方国家最重要的一种融资方式在目前中国的证券市场上尚处于襁褓之中。因此,上市公司只能更多地选择增发、配股等股权融资方式。
(五)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
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是对现代企业的基本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