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德没有明确承认人的活动是有目的的行为,至于审美活动的目的性则同化于自然目的论之中,只强调自然的合目的性与审美的合目的性,未能考察目的性活动对审美主体的决定性影响。人的目的,只有在合乎自然要求或现实要求的前提下,才能最终变成现实,离开了现实客观条件,主体的目的性可能陷入空想。康德把自己推入十分矛盾的境地:即人只要与对象的形式发生联系就可建立起审美关系,而审美关系的建立,却否定了人是社会性存在,否定了人的物质活动对人的精神活动的制约作用。于是,人成为纯粹的精神存在,仿佛只需要吸风饮露就能生存,仿佛只需要审美就能获得自由,一派超然气象,结果,康德的无目的性理论,把人抽象为纯粹的人,用自然的目的取代了人的目的,把审美活动与物质活动之间的联系割裂开来。从根本上看,康德有意忽视了人的社会存在意义,忽视了人的劳动所具有的积极意义。康德一方面强调审美活动的无目的性,坚持形式主义的倾向;一方面强调审美活动无关利害性,坚持表现主义的立场。无目的性显示了他的表现主义立场,因而,想象力活动被看作为纯粹的精神活动,与社会现实毫无关系。康德的无目的性理论,势必导致他提出的创造人的幸福和人的文化这样的目的成为一句空话。从根本上看,康德提出审美无目的性学说,忽视了人的劳动所具有的意义以及人的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之间千丝万缕的联系。一旦忽视了这两者对人的精神活动的影响,就不可避免地陷入主观精神幻想之中。正因为如此,康德的无目的性理论和审美无利害关系的理论,极容易导致形式主义的追求和贵族主义的追求,正因为如此,我们必须把目光投向马克思。
马克思的目的论思想,从根本上说,是与康德的目的论思想相对立的,马克思是在主体与客体、人与自然的关系基础上,强调人的有目的性活动,强调人类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美化自然的主观能动性。马克思不仅重视需要与目的之间的联系,而且重视目的与价值之间的衔接。在马克思看来,目的性,是人们特有的自觉能动性的表现,人提出和实现目的,总是以客观的因果性和规律性为前提。马克思从来不把目的看做是独立的原则,更不把它看作是独立性的实体,因为提出目的和实现目的的主体总是现实具体的人,人在一定的现实中提出目的,并运用手段在实践中实现目的,这是人的有目的的活动的主要内容。人通过自己有目的的活动,确立和发展自己和自然界的关系,通过劳动显示生命的自由表现,从而,创造出丰富多彩的社会生活,创造出自己的历史,这充分说明人的审美活动是有目的的。还应看到,人的全部活动所表现出来的自觉能动性,即在实践活动之前,就在观念中提出和设定目的,又通过实践活动来实现和达到目的。人的目的成为由客观到主观,又由主观到客观的能动过程。人在观念中设定了目的,采取一定的手段,通过有计划的对象性实践活动来改造现存的客观现实,使之产生符合于人所需要的预想的结果,从而使主观中的目的现实地对象化,变成客观的现实。这种现实,注入了人的意志,从而成为人的主观目的的客观体现。由于人设定了活动的目的,因而,在劳动过程中,他知道他活动的目的,而且,能使自己的活动服从这个目的,并且在活动的结果中实现这个目的。在人的每一项具体的实践活动中,目的是起点,又是终点,它不仅使行动的动机在意识中有指向地对象化,而且实际地规定着行动的方向,支配着整个行动的过程,直到完成整个创造过程。
还应看到,目的总是反映人的某种对象性需要,没有对象性的需要,人就不会提出目的和从事有目的的对象性活动。人作为社会存在物,他的需要表现为在一定的社会关系中并受这种关系的制约,人的需要总是社会性的,因为需要本身是在社会中产生并只有在社会中才能得到满足。
作为社会性需要,正是指精神生活方面的需要,人们在精神生活方面的目的,都是由他在一定条件下的物质生活需要决定的。在这一问题上,康德与马克思根本不同,康德完全脱离现实,而马克思则总是从现实出发。在马克思看来,人的需要总是对象性需要,而且首先是对自然世界某种对象的需要,但是,自然界的对象并不能以现成的形式满足人,因而,人才决心改变自然界,以满足自己的需要。人的目的的实现,就是人通过劳动完成的,所以,人的有目的性活动,是自觉的对象性活动,它充分表现了人的自觉性。人的审美活动,也总是表现为人的有目的的活动。从审美创造来看,创造之前,主体已经观念地掌握了创造的目的,创造的目的总是通过劳动不断地转变为结果,主体征服对象的过程就是不断地实现自己目的的过程。审美创造不仅发自内心的需要,而且通过有目的活动最终能够满足这种需要。从审美鉴赏来看,主体总是抱有某种需要,具体地说,在观照审美对象之前,主体内心有期待视野,欣赏的过程就表现为期待的实现。因此,主体的精神需要,通过审美活动,总能获得程度不同的满足,审美活动是人的有目的的活动。马克思重视人的审美活动有目的性,这实际是为了说明:审美活动不仅是个人的活动,而且是社会性活动。审美创造不仅能够满足自己的需要,而且能够满足他人的需要,目的的实现总是与价值相关。正因为审美活动有目的性,所以,审美绝对不只是纯粹的个人活动,审美创造就不仅是自我表现,而且是对社会生活的审美反映。审美创造,不仅是生命的自由表现,而且是人的本质力量的对象化,不仅具有独立的个别价值,而且具有重要的社会价值,这样,审美活动才充分体现了精神与现实、个人与社会的高度统一。
3.1.4自由观分歧与现代价值论美学的不同指向
审美与自由有着最本质的关联,康德讨论审美与自由之关系时,通过想象力的分析来加以探讨,马克思讨论审美与自由的联系,则通过生活实践与实践反思和革命解放来理解,显然,马克思的审美自由与实践自由观念,更具现实生活启示意义。康德认为,自由是纯粹理性在伦理道德上的表现。自由,不是作为认识范畴,而是作为道德范畴,康德把道德律令看作超感性经验的理性力量,它是普遍必然的绝对命令,它的本质是自由。
人作为理性的存在是自由的,意志自律,则是这种自由的直接表现,康德的自由,既不是对必然的认识,也不是对现实的超越。康德美学,一方面是为了建立知性与想象力的联系,另一方面是为了建立想象力与道德理性的联系,但是,最终目的总是落实到道德理性之上。康德是从意志自律的意义上来阐述自由的,所以,美学指向自由,也就是说,由美学过渡到道德。康德把自由和意志自律联系起来,结果,自由成为康德道德哲学的拱心石;康德自始至终坚持自由实实在在地体现在、展示在日常的大量事实之中,他认为,正是善的意志和人们对道德律令的绝对服从的行为中,展示了自己的无比尊严。自由,一方面是绝对命令的根源和依据,是道德律令的基础和前提;另一方面,道德律令又是自由体现出来的途径,自由离开了道德便永远不能被人感受到。康德的自由,一方面具有抽象性,因为他讨论人的抽象自由;另一方面又具有实在性,因为他把自由安置在大量的道德事实之中。可以看到,作为道德律令的自由,是实践理性本身;与感性经验毫无关系、没有任何现实性,但是,作为个体行为的自由,呈现为道德实践的能动性,它作用于感性经验,具有现实性。康德最终要说明的,无非是前一方面的先验普遍原则,落实到后一方面的经验事实的个体行动中,便形成意志自律,也就是主体的自由。
这实质上是说,主体的自由是道德的自由,是内心的自由,也就是说,自由是纯粹理性自身具有的先验的实践能力绝对必然地在个体行为中为自己立法,因为康德强调人作为感性的存在,人属于时间条件,他的任何行为和意志,不过是自然机械系统的一部分,遵守着严格的因果规律。但是,人作为本体的理性存在,意识到自己不属于任何时间,他的行动、活动和意志只服从理性的自我立法。康德把道德自律看作自由的最高表现,康德强调的自由,自始至终具有强烈的道德意义,所以,自由是自我意志自律的结果,不受任何外界法律的约束,完全服从自我的道德意志。 于是,形成了这样的观念:只有具备高度道德修养的人,才是自由的人,才是审美的人,这样,审美活动构成道德自律的关键。席勒深谙康德美学的用心,用优美而又抒情的语言,描述了康德用理性文字所无法传达的内容:“只有在自由中,人才审美;只有在审美中,人才自由。”席勒认为,审美加强着道德修养,道德修养促成人的自由,席勒把审美放到道德之中,康德则把道德放在审美之上。他们都企图以造就具有高度教养的和道德自律的人为目标,从而建设道德自律的国度,更明确地说是建设审美的国度。
于是,自由,成为他们这一理想表达的辉煌旗帜,康德的自由浸染着浓烈的道德内容,于是,道德情感便凌驾于理性判断之上,而且比一切主观性冲动要远为优越。它既是先天的判断和良心,又是道德律令在人们心灵生活中的积极影响。
康德从来不是为了美学而谈美学,不是为了美而研究审美心理,康德的美学必然指向道德领域。康德美学,从来就不是其人类学思想的主角,而是配角,席勒则把美学作为主角,强调审美与道德同一性。马克思则超越康德和席勒,不再单从精神道德意义上肯定审美,而是从劳动实践出发来肯定审美。马克思直接把自由与人的现实解放联系起来,康德只看到了道德律令的内在根据、人的自由的终极根据,忽视了外在根据不是在自己的心中,而是在社会关系之中,结果,康德的意志自律和审美自由,“落实到法权和政治之中,便是资产阶级的自由。立法的自由而不是造反的自由;思想的自由而不是行动的自由;消极抵制的自由,而不是暴力革命的自由”。康德的自由观,具有如此浓厚的空想的气质,那么,他的美学与现实生活的分离,与工人阶级的自由解放道路相背离,就找到了合适的答案。如果要对康德审美自由观进行通俗的表述,那么,我们只能指出:“美是道德的象征”,我们再一次看到康德崇尚的真善美只能是美好的愿望,结果,无目的的审美只能削弱人的斗志,消磨人的锐气,而不是鼓舞人的勇气,坚定人们争取自由解放的决心。康德不能完成的探索,马克思作出了惊人的判断。
马克思通过美学来讨论人的自由,总是给人以希望和振奋,从黑格尔的“审美带有令人解放的性质”,落实到社会生活中,便是人的现实解放的自由。马克思从来不离开现实的人去抽象地讨论自由,而是从现实的人出发,通过对劳动的考察,从而确立人的自由目标。人要获得自由,先必须争取自由劳动;自由劳动的获得,意味着人赢得了大量自由时间。在大量的自由时间支配下,人就可以自由地发展自己的个性,成为完整的人,审美的人,自由的人,这是马克思美学追求的自由。马克思强调,自由是属人的东西,只有具有主体意识并从事实践活动的人,才是自由的真正主体。自由的主体,只能是活生生的现实的人,而不是非现实的精神实体,不是无人身的抽象理性。自由的主体,是在一定的社会历史条件下具有社会性的人,是从事改造世界活动的实践着的人。因此,必须看到:主体的社会自由,特别是人的政治自由,并不是人类自由的全部内容。但是,自由总是通过工人的解放这种政治形式表现出来。在马克思看来,自由,还是人与自然、人与社会所发生的各种相互作用关系,它是主体对自然和社会的自觉认识、利用和改造,是支配和驾驭客观世界的能力。自由,就是主体对必然的认识和对客观世界的能动改造,是支配和驾驭客观世界的能力。这种自由的核心在于揭示自由与必然的辩证关系。
马克思指出:“诚然,劳动尺度本身在这里是由外部提供的,但是克服这种障碍本身,就是自由的实现,而且进一步说,外在目的失掉了单纯外在必然外观,被看作个人自己自我提出的目的,因而被看作是自我实现,主体的物化,也就是实在的自由,而这种自由见之于活动恰恰就是劳动。”马克思深刻地揭示出自由体现在劳动过程中,劳动实践离不开自由,自由决定了劳动实践的性质和成果。人的自由在劳动过程中,总是表现为主客体的相互作用关系。要想变必然为自由,就要千方百计地去揭示它、把握它。主体的自由度,不仅取决于主体对必然的认识程度,而且取决于主体对必然的利用程度。在审美活动中,审美创造自由度的提高,不仅是由必然而自由的过程,而且是主体对客体的不断征服、不断生产的过程。马克思把审美和自由联系在一起,正是为了肯定人的现实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