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信用制度由人伦信用向契约信用演进的过程中充满了路径依赖和创新。改革开放以来,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体制转型,长期在一个封闭、稳定的环境中缓慢发展的人伦信用模式被外力迅速打破均衡状态而改变了它本来的演进路径,于是信用制度在路径依赖与创新的混沌中演进。信用制度创新是制度变迁摆脱路径依赖、走出“锁定”状态的基本动力和重要途径。在中国市场信用制度变迁过程中,必须摆脱对传统人伦信用的“路径依赖”,必须深深扎根于丰富的中国本土政治、经济、法律及文化理论和实践资源的“营养土壤”之中,同时积极吸取西方市场经济契约信用制度的经验,进行有效的制度创新,才能建立和完善我国的市场信用制度。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先行省份,浙江要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实现又快又好的发展,面临着从“三缘”(亲缘、人缘、地缘)、“三现”(现金、现场、现货)的初级市场经济,向非人格化交易占主导地位、法制和信用体系完善的现代市场经济转型,浙江比其他地方更早地感受到了加强信用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在信用建设过程中必须再接再厉,不断探索,不断进行制度创新。进一步加强信用制度创新,建立健全社会信用体系是“十一五”浙江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障,是深入实施“八八战略”的内在要求,是全面建设“平安浙江”的战略任务,是推进“法治浙江”的重要补充,也是加快建设文化大省的重要内容。唯有不断进行信用制度创新,才能继续保持浙江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走在全国前列,才能继续保持浙江各方面走在前列的前进步伐。
一、信用制度创新:走出“锁定”状态的必然选择
制度演进的过程充满着路径依赖和创新。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大多数制度安排都可以从以前的制度结构中继承下来。虽然某个制度结构中的基本特征,在个别制度安排变迁累积到一个临界点时会发生变化,但制度变迁的过程仍类似于一种进化的过程”。在制度演进过程中,长期的静态停滞过程往往会被新的制度形成所打破。一旦一个特殊的制度系统被建立起来,它就趋于自我维持。在关键的转折时刻,被选取的选择规则的基本特征很可能对未来产生约束作用(路径依赖)。因此,制度创新是决定制度演进方向的关键因素。信用制度演进的过程同样充满着路径依赖与创新。从一定意义讲,信用制度变迁过程就是信用制度创新过程。只有不断地进行制度创新,才能克服对人伦信用的路径依赖,才能推进信用制度由人伦信用向契约信用的转型。
(一)制度创新:摆脱路径依赖的关键因素
按照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制度变迁是一个复杂的渐进的过程。由于人的社会科学知识储备和认知能力的有限性,对制度变迁的方向、过程、目标和方法等方面的认识是不全面的,只有“边干边学”才能逐渐提高相关知识,从而更好地接受并实施新制度,因而制度变迁是个渐进过程。正如林毅夫所说:“如果人心的理性是无界的,且建立制度安排是不花费用、不花时间的,那么社会在对制度不均衡作反映时,会立即从一种均衡结构直接转到另一种均衡结构。然而,人心的理性是有限的,建立新制度是一个消费时间、努力和资源的过程。”
制度变迁是一个由制度不均衡到制度均衡的过程。由于制度不均衡往往伴随着获利机会的出现,为得到由获利机会带来的利润,最终导致制度创新。但是当制度出现不均衡时,具有不同经验和在结构中具有不同作用的人站在他们自己的角度,在他们有限的理性范围内,对不均衡的程度和原因的感觉是不同的。他们会寻求不同的方式分割变迁的收益,要使一套共同的规则被接受和采用,个人之间需要谈判并取得一致。因此,“当发生不均衡时,制度变迁过程最大可能是从一个制度安排开始,并只能是渐渐地传到其他制度安排上去”。这是一个由历史确定的过程。
制度变迁是一个充满路径依赖的过程。像人类所有的历史遗产一样,制度也具有继承性,有人将此叫作“制度记忆”,即从过去的制度中受益的人,会在新的制度安排出现并代替旧制度后的一段时期内,对过去的安排保存记忆。由于“制度记忆”,从而使制度创新的发生及其作用的真正发挥相对滞后,制度变迁往往是渐进进行的。在制度变迁过程中,大多数制度安排都是从以前的制度结构中继承下来的。而一旦一条发展路线沿着一条具体进程行进时,系统的外部性、组织的学习过程以及历史上关于这些问题所派生的主观主义模型就会增强这一进程。路径依赖意味着历史是重要的,人们过去作出的选择决定了他们现在可能的选择。当人们选择的制度变迁路径是正确的,那么沿着既定的路径,制度变迁可能进入良性循环的轨道,并迅速得到优化;反之,则可能顺着最初选择的路径走下去,并造成制度被锁定在某种无效率状态之中,而制度一旦被锁定在无效率状态,除非借助强有力的外力推进,否则人们要想选择新的制度就会变得十分困难。同时,路径依赖还常常将制度创新牵引到旧的轨道上来,使新的制度中搀杂大量旧制度的因素,甚至成为旧制度的变种。
制度创新是摆脱低效率的路径依赖,推进制度变迁的关键因素。制度演进的实际过程也可以比作为生物的进化过程,生物学家把这种演进过程称作点状均衡,而不是达尔文式的渐进、稳定的选择过程。以点状均衡为特征的演进过程是这样一种过程:长期的静态停滞过程被短期的、快速的物种形成的一幕所打破。一旦一个特殊的(制度的或生物的)系统被建立起来,它就趋于自我维持。系统中的变迁很可能是从一个大的外在冲击开始,这种外在冲击引发了内在变化,这种变化是累积性的或新的,而不是连续地、逐步地发生的。在关键的转折时刻,被选取的选择规则的基本特征很可能对未来产生约束作用(路径依赖)。然而在另一方面,从最初的非均衡状态向所出现的制度的转型是否是惟一可行的轨迹,这一点尚不能确定。脱离均衡,沿着多种路径的发展也有可能。因此,制度创新是决定制度演进方向的关键因素。
我国信用制度演进的过程同样充满着路径依赖与创新。在中国历史发展的相当长一个时期内,传统人伦信用模式在一个封闭、稳定的环境中缓慢发展;而进入计划经济时期,这一均衡制度被外力迅速打破而改变了它本来的演进路径,于是信用制度在人为的作用下畸形发展;直到改革之后,计划力量逐步撤出,市场力量挺入,信用制度在路径依赖与创新的混沌中演进。从一定意义讲,信用制度变迁过程就是信用制度创新过程。只有不断地进行制度创新,才能克服对人伦信用的路径依赖,才能推进信用制度由人伦信用向契约信用的转型。同时,由于一定社会环境中的各种制度是彼此依存、相互联系的,是一个制度结构整体,因此制度创新必须注意到新制度与制度环境的协调适应,尤其是与本地的非正式制度中的意识形态、文化、道德相适应,新制度只有经过一段与其他安排的“磨合期”,才能“嵌入”制度结构,成功实现创新功能。
(二)制度创新的一般过程:路径和模式选择
在制度创新的路径问题上,一直存在两种对立的思路。一是“制度理性设计论”,即相信人类理性可以认识经济制度的运动规律,并据此设计出理想的经济模式及其向理想模式过渡的全部过程,然后,运用形成手段自上而下地推行。另一种思路刚好相反,认为人类理性没有能力从总体上完全把握历史发展规律,更谈不上对具体经济制度进行设计以及自上而下地推行某种制度了。因此,可行的办法是让历史过程的自发演化去选择社会制度。这种思路可以称之为“制度自然产生论”。制度自然论者认为,正如人类在社会中的生活与别的生物进行生存竞争和淘汰适应一样,制度也是一个自然淘汰的过程。哈耶克强调制度作为一种自然秩序不是人为设计的结果,而是人类活动演进的结果,例如语言的使用和货币制度的出现就是明显的例子。任何理性的设计都不可能创设出理想的制度。制度是不同人群互动和博弈的过程。
利益集团之所以有动力去推进或者阻碍制度的变迁,源自他们在一定物质条件下的利益取舍。
这两种思路,前者更强调政府的、学者的、理论家的理性作用,后者更强调一般民众在利益驱动之下的择优作用。当然两者也不能做绝对化的理解。
虽然制度自然论者包含了许多合理之处,但是不能推向极端,完全排斥理性的作用。人类社会毕竟不同于自然界,社会的进化过程离不开人们有意识的甚至是有计划的活动。而且这种活动并不完全是以个人为单位进行的,并不取决于某一个利益集团方面的意志和偏好,相反,越来越取决于利益主体之间反复的博弈和不可控制的合力。在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制度向现代市场经济制度转变的过程中,为打破原来的利益格局,没有一点理性的作用、政府的强制作用是不可能使改革顺利进行的。因此,制度自然产生论的不足之处也是明显的。人类的认识理性有一个逐渐积累的过程,可以预先和事后起到调整和修正的作用。总之,制度创新的过程需要一个自然发育与政府推动作用相互结合的过程,把理性的有限作用同利益互动的自发力量结合起来,把政府的作用和各个主体的作用结合起来。
从内容上讲,制度变迁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其一为创设式制度变迁,其二为移植式制度变迁。至于在实践中如何选择、如何组合,可依据具体情况来定。一般来讲,发展中国家在追赶发达国家时,主要采取移植基础上辅之以创设;而发达国家由于各方面领先于其他发展中国家,一般主要采取创设基础上辅之以移植。所以说,尽管制度变迁是必须的,但对制度变迁的模式选择,即选择创设式制度变迁还是选择移植式制度变迁,对于不同发展水平的国家来说是不同的,在很大程度上是由该国在世界经济发展中的地位所决定的。从整个制度系统而言,显然创设较之移植占有更大的比重,故成本较大、预期可信度较低、风险性也就较大。一般而言,移植式变迁比首创型的制度变迁的成本要低。当核心制度移植时,则有其他具有效率的配套制度可供借鉴和参考,甚至可以直接加以移植。这样既可节省成本,又可提高预期的可信度,从而降低风险。并且由于制度运作效率的边际递减,落后国家或曰发展中国家就有可能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移植和实施先进国家或曰发达国家的有效率的制度,追赶发达国家,再在移植中求创设,或许还有可能超而过之。但由于新制度的引进往往会打破旧的利益分配格局,所以阻力很大,使一些制度移植的成本并不一定比其创新的成本低廉。更为突出的问题是,在引进的新制度与引进国的传统、意识形态或者制度环境之间往往会产生矛盾和冲突,使这些优势难以得到发挥。
制度创新是一个以制度结构整体变迁形式实现的由不均衡到均衡的过程。制度结构是由一个个具体的制度安排构成的,因此,“一个特定的制度安排的不均衡就意味着整个制度结构不均衡”,一个社会在一定时期中的制度都是紧密相连的,一个特定制度安排的变迁也必然引起其他相关制度安排的不均衡。可见,制度结构具有不可分割的整体性,一定社会中制度结构作用的有效发挥有赖于其整体性的完好;同时,制度安排具有“嵌入性”,它是存在于特定的制度结构中,与其他安排相互联系、共同实现其功能的。制度结构的整体性和制度安排的“嵌入性”意味着制度变迁只能以制度结构整体变迁形式实现从特定制度及制度结构的不均衡到均衡。因为当特定制度安排出现不均衡时,通过对这一具体的安排进行创新,不可能实现整个制度结构的均衡,只对具体制度而不对与其联系的其他制度安排和相应的制度环境加以创新,必然破坏制度的“嵌入性”,而使新的制度难以生存,新制度仍因缺乏合适的环境而处于失衡状态。相反,只有在特定制度创新的同时整体变革制度结构来满足新制度均衡所需条件,这样才能实现制度结构从不均衡到均衡。
制度变迁也是一个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相互协调的过程。制度结构是一个社会中正式的和不正式的制度安排的总和。正式制度安排是指这样一种制度:“在这种制度安排中规则的变动或修改,需要得到其行为受这一制度安排管束的一群(个)人的准许”,也就是指人们有意识创造的一系列政策法规,它包括政治规则、经济规则和契约,以及由这一系列规则构成的一种等级结构,从宪法到成文法和不成文法,到特殊的细则,最后到个别契约,他们共同约束着人们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