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家族信任使企业决策迅速,执行有力。家族企业都有一位称之为“家长”的权威,这个权威由其辈分及德才决定,他同时也是企业的领导核心。
这样,家族企业领导层次较少,具有扁平化特征而且富有弹性,从管理的角度来说,缩短了上下级之间的距离,减少了中间环节,信息传递加快,便于上传下达,既节约了管理成本,又使决策高度集中。因而,家族制管理对市场的反应异常敏捷,决策果断,行动迅速。同时,家族企业有着做出最优决策的产权制度。在家族企业里,企业的资本所有者就是决策者,这迫使他谨慎决策,不存在偷懒、作弊的行为,因为如果决策失误,他和他家族其他成员所拥有的资本就将付之东流,这种有着切肤关系的产权制度是减少企业决策失误的重要保证。
第三,家族信任可以减少代理成本、节约交易费用。从产权制度来说,家族企业有利于降低代理成本。当家族企业的所有权与经营权都集中于创业者一人时,不存在代理成本的问题,当家族企业成员拥有更多股份而把经营管理的一般职能交给非所有者或者非家族成员时,代理成本也是很低的。
此外,家族关系中的信任与忠诚,可以大大减少市场交易成本。在企业内部或外部,凡利用价格机制的交易行为中,都会发生大量的交易成本,如契约签订的谈判成本,契约不完全导致的成本等等,而这些成本都会由于家族关系的参与而大大减少。因为经营者即是所有者,为企业所节约的每一分钱他都有份,这样,尽可能地降低成本就成了主要经营者的主动行为,交易成本由此大大降低。当法律、道德、规范缺乏对经营者的有效约束的时候,任用家族成员是最为可靠和保险的,可以节省管理成本。用制度经济学的语言来描述就是:在特定条件下,家族成员及其之间的忠诚关系作为一种节约交易成本的资源进入企业,家族伦理约束简化了企业的监督和激励机制,这时家族企业就能成为有效率的经济组织。
(五)转型时期法律制度局限
信用不仅仅是一种道德,更多的是一种法律上的义务。随着传统文化和社会的发展变迁,信用在现代不仅仅是约束个体的道德规范,而且是一项法律原则,不仅仅是私法上的法律原则,而且是公法上的一项法律原则。在英美法中,信用与赊购、信贷等交易活动有关,是当事人特殊经济能力的表现,同时信用也是一种经济上的信赖,来源于债权人对对方当事人的评价。美国着名的法哲学家博登海默说:“在法律统治的地方,权力的自由行使受到了规则的阻碍,这些规则迫使掌权者按一定的行为方式行事。”所以,人类有必要把信用原则进一步法律化、制度化。
在一个社会的经济活动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是对经济实体之间的交易实施监管的制度。监管的方式可分成两类,一类是“关系为本”,一类是“法制为本”。所谓“关系为本”的制度,是指交易的发生和执行主要取决于交易双方私下的协议,而不是正式的、可以通过法律程序实施的合约,相反,“法制为本”的制度则是指交易的发生和执行取决于非私下的、正式的、可以由法庭作为第三方予以实施的合约。“关系”的一大特点是信息的隐蔽性。交易双方所依赖的“关系”是他们专用。而在“法制为本”的制度下,信息必须是可以为第三方所证实的,这就是西方的制度设计相对于东方一般要公开得多,信息的透明度也高得多的原因。对于信用监管的问题,“法制为本”自然要比“关系为本”的约束来得强,并且社会越进步,经济越发展,信用制度的演进就越要以“法制为本”。
法律法规的确立和健全是社会信用制度建立和实施的保障。法治国家和法治社会的一个主要特征就是法律的权威性,而法律之所以在法治国家和社会取得权威地位,成为人类普遍的行为规范,尽在于法律较之于道德、习惯、风俗等其他行为规范所具有的稳定性、连续性,以及由此而产生的可预测性等属性。亚里士多德指出:“法律所以能见成效,全靠民众的服从,而遵守法律的习性须经长期的培养,如果轻易地对这种或那种法制常常作这样或那样的废改,民众守法的习性必然消减,而法律的威信也就跟着削弱了。”美国着名学者波斯纳曾说:“对法律经济学家而言,过去只是一种沉没了的成本,他们将法律看成一种影响未来行为的激励与约束系统。”人是靠利益驱动的,这就为法律调整个人的行为提供了空间。一项对29个国家的实证分析表明,对政府行政权力的限制和司法的独立程度与国民之间的信任度高度正相关:对政府权力的限制每上升一个点(最高为7点),信用度上升1.5个百分点;司法独立程度上升一个点(最高为4点),信用度上升8个百分点。显然,健全的法制是信用制度变迁的客观环境。在商品经济或贸易关系中,信用不仅是一种契约行为的主导观念,更是一种借助于契约的行为规范和约束力。这种规范或约束力一旦被赋予法的要求,信用也就成为市场经济领域的基石。信用法律环境的确立能够使政府和信用管理专业公司的征信数据的收集做到快速、真实、完整、连续、合法和公开;能够限制消费者个人数据的使用范围和限制数据自由传播,从而合法地传播和经营经过处理的数据;同时保护消费者的隐私权和维护市场公平竞争。在西方发达国家,通过信用法律制度的确立,形成了全社会性的信用文化,以及大众诚实守信的道德规范,健全了市场运行的规范和秩序,使信用成为整个市场经济运行中的通行证。在制度化社会中,人们遵守信用习俗和惯例规则的自主性就被按规约人们社会交往和经济交易的法律规则行事的事实所掩盖起来,从而人们合德循礼行事的实践也就变成了依法行事。在法律规则的框架规约内部,个人的信用意识在很大程度上变为守法意识。社会的法制化过程实际上是信用制度的自我深化过程。
然而,从总体上看,当前我国法律对信用经济的运行还没有起到强有力的保障作用,主要表现在:第一,信用立法不完备,远不能适应社会信用管理体系建设的需要。在欧美征信国家的信用管理实践发展过程中,逐步制定并完善了一系列严密的信用管理法律法规,形成了一套完整、规范的社会信用的法律体系,使政府、企业、金融机构、各类中介服务机构、居民个人都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相应的社会信用活动。我国与信用有关的法律条款在多部法律中有所涉及,如:《商业银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合同法》、《担保法》、《刑法》等,但内容比较零散,远未形成一套完整的信用法律体系,还有许多未规范的空白领域。第二,目前已有的法律规范不成熟,制度安排不合理。一方面是对失信行为惩罚不力,另一方面,守信的收益不明显。企业或个人都是“经济人”,在做出某种行为时,都要进行成本和收益的对比,如果对违信行为的监督和处罚力度不够,使失信者付出的成本小于失信的收益,即失信有利可图,企业或个人当然就会有一种失信倾向,市场主体失信、违信和从事道德风险活动的机会就非常大,由此信用恶化不断蔓延的现象就不可避免。这是制度对人们行为具有的不良诱导作用。第三,执法不公、不严,债权保护不力。目前,由于司法腐败、行政干预等原因,一些地方和基层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存在随意性和不公正性,甚至有意偏袒债务人、损害债权人利益。
还有不少案件在判决执行上软弱无力,债权人即使胜诉,真正裁决执行的也比较少,受偿率过低,造成“赢了官司还赔钱”的情况。法律白条现象使法律尊严仅仅停留在一纸判决上。加之诉讼过程中成本费用越来越高,使得债权人不愿打官司,打不起官司,正当权益得不到保护。法律作为市场经济运行规则的最高维护者,处理违约赖债行为显得苍白无力。这实际上是对违约者的保护和纵容。
同整个社会信用法规制度缺失相关联,当前我国民营企业的外部治理机制很不健全。健全的企业外部治理机制是降低代理成本,提高企业治理效率的保障。当前我国正处在经济转型期,企业的外部环境不稳定,社会信用极度稀缺,加上法制不健全,政府效率低下等因素,家族企业不敢贸然接受外部资源(包括资金、管理人员等)的进入,极大地影响了企业的治理机制安排。
在农村家族企业发展过程中常常遇到资金、劳动力、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困难,但由于改革措施的不配套,社会还没有建立起满足农村家庭求助需要的生产经营支持机构,农民只能通过自己的关系网络寻求帮助,而在社会信用缺失的情况下,常常只能求助于有血缘关系的家族成员或泛家族成员。从外部环境来说,中国民营企业摆脱家族制非常困难。正如一些家族企业经营者所指出的,中国不缺少企业家,不缺少想当老板的人,而是缺少愿意为老板诚心诚意服务的、有道德的职业经理人。这实际上是指出了现有的外部环境在迫使企业家只能从家族中找可靠的代理人的现实问题。在我国资本市场、经理人市场和控制权市场的发育程度还很低的情况下,市场不可能对经营者行为进行有效的约束,因此由非家族成员担任企业的经理,其代理成本可能是高昂的,除非与这些非家族成员有着长期的交往,对其品质与能力有充分的了解,否则家族企业是不会轻易放弃控制权而把经营权交给非家族成员的。
不仅如此,我国民营企业还是在体制夹缝和政策歧视中兴起和发展起来的。中共十五大之前,私营经济一直被当作异己,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乃至压制。温州早期的家庭工业,如苍南县的标牌业、瑞安杨桥镇的羊毛衫工业、乐清柳市镇的低压电器业等,最初大多孵化于家庭,但都是借助“挂户经营”
的形式才得以发展。为了赢得市场竞争优势,私营企业不得不经常突破已有的政策限制、或者采取各种花样的变通做法。这种政策博弈现象的普遍存在,使得企业家必须严格控制内部高级管理人员对于企业的忠诚度,防止出现内部人告状、从而引致政府管制等情况的发生,这样的体制环境决定了以家族忠诚为纽带的企业家族化经营是一种相对安全的选择。在中国大陆,计划经济规则渐渐失效,健全的市场经济规则还在逐步建立之中,家族与家族规则自然就成为在夹缝中发展起来的私营企业创建和发展的支撑构件。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用家庭经营这样一种存在了数千年的制度,取代人民公社集体经营这一制度形式,确认家庭经营的合法性,也给予家庭经营以制度上的保证,这一点为家族企业的产生提供了组织基础。
以上分析表明,以家庭信用关系为特征的人伦信用之所以在现实的社会经济生活中广泛地发挥作用,是有其特定的历史、文化、经济、政策、体制和社会背景的。以家族文化为基础的人伦信用是多数农村中小私营企业的现实选择,不能简单地说以人伦信用为纽带的家族企业就是落后的。当然,当企业发展到较大规模和特定阶段,如果家族制使其面临诸如决策问题、融资问题、职业管理人员引入问题、家族成员管理问题、内部产权问题和接班人问题的困扰时,就应考虑走出家族信任关系的局限,超越家庭信任关系,从人格化信用走向现代契约信用。也就是说,人伦信用将随着民营企业规模、产业特点、产业性质和外部环境等因素的变化而发生转型。诚如哈耶克所言:“具有竞争力的经济制度,是人们行为的结果,而不是人为设计的结果。”对此,政府一方面应认识到人伦信用在现阶段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充分发掘传统的人伦信用资源;同时应不断完善市场环境和相关政策法规,为市场信用制度创新创造良好的制度环境和政策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