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信任与社会结构、制度的变迁转型存在着明确的互动关联,信任本身是嵌入在社会结构和制度之中的一种功能化的社会机制。当社会发生变迁时,信任本身的内涵及功能也相应地会发生改变。旧中国经历了漫长的封建社会,其间由国家封建宗法制度演变出来的家族宗法制度,不断强化着家庭乃至家族作为基本社会单位和经济组织的作用,形成了以家庭乃至家族为本位的社会结构。在中国无论城市还是农村,宗族组织在社会生活中都起着重要作用。
新中国成立后到改革开放前,几次大的政治运动浪潮的冲击,导致家族系统、家族文化和家族信用经历了有史以来最剧烈的消减过程。彻底的土地革命摧毁了宗族制度的特质基础;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冲淡了宗族组织的作用;社会意识形态突出阶级的作用,将宗族意识视为封建落后意识,宗族文化受到很大冲击。冲击虽然严重,但却是形式的、短暂的。宗族制度作为一种有形的社会制度形式,在广大农村仍然存在,并对人与人的行为关系具有较大的规范力量。从形式上看,在现代化的进程中,家族文化在中国受到了更大的冲击。但实际上,作为一种看不见的“深层结构”的宗族制度,仍然深深影响着中国其他社会的构成方式以及中国人的行为方式。在城市生活中,虽然已经没有宗族组织,但是中国传统的宗族文化仍然影响中国人的行为,许多行业和企业实行业内招工和退休补员的就业方式,一家夫妻乃至两代、三代在同一个单位工作,在大型军工企业更为严重,有亲缘关系的职工可能高达职工总数的70%。中国的单位基本上都是“都市的村庄”,像一个大家族,幼儿园、商店、医院、电影院、游泳池、澡堂各种功能的设施一应俱全。
单位像过去的宗族给人们带来安全感。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把中国带入了一个崭新的时代,中国农村经济的伟大变革也由此掀开了新篇章,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则是这场伟大变革的第一块基石。中国经济改革实践是以农村20世纪80年代初普遍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突破口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是在土地公有的前提下,以家庭为组织农业生产的基本单位的农村经济体制,包括包产到户和包干到户两种主要形式,它明确划分了国家、集体、个人的权利、责任和利益关系,最有效地将农民的收入同他们的劳动成果挂起钩来。这种体制一经出现,便显示出人民公社体制所无法比拟的优越性。“所有这些都决定了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的分散式经营仍然是适合于中国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的,符合当时中国农民素质的充满高效率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它实现了土地的平等占有,较符合当代中国农民的平等观”。由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适合于我国农业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有助于调动农民生产积极性,所以,它一经诞生,就受到了广大农民的欢迎。家族联产承包制首先打破了传统观念的思维定势,并以实践上的极大成功,为这次破天荒式改革作了合理性辩护。其次,这一改革在实践上突破了人民公社的所有制实现模式、分配模式、管理模式,这种体制扩展延伸开来,为深化整个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开辟了道路。再次,这次改革为广大农民带来了显着的经济利益,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的生产和改革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为全国经济体制改革起到了示范作用。
像全国一样,1978年以来的浙江改革,是从农村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开始的,改革开放以来浙江经济发展也是从农业领域起步的。在全国农村改革全面铺开的宏观背景下,1983年春,浙江全省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生产队已经迅速地达到了占总队数的94.7%。由不联产到联产,由联产到组到联产到户,极大地提高了浙江农民的积极性,有力地促进了全省农业生产迅猛地发展。1984年与改革前的1978年相比,全省农业总产值从85.84亿元增加到125.22亿元,增长45.9%(按1980年不变价计算);粮食生产取得了突破性的增长,总产量从1467.20万吨增加到1817.15万吨,增长23.9%,创历史最高水平;农民家庭平均收入从165元提高到446.37元,增长1.71倍。
然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一方面使得农民拥有了对土地的支配权,为小家庭的相对独立发展奠定了一定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又使一家一户的农民在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中产生了寻求帮助的心理,使同姓同族之人的联合成为必要,使得宗族的产生、发展成为可能。改革开放以后,农村全面开始了以家庭为单位的分散经营方式,实行家庭生产承包责任制,家庭重新成为农村的基本生产单位。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这种新体制的推行改变了农村的基本生产组织形式,重新赋予家庭以相对自主的生产权和分配权,由此而导致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的合一标志着农村家庭经济功能的全面恢复。
但这种小农式的生产经营方式,在抵抗经济和社会风险方面有其先天的不足,现实中绝大多数的农村家庭或因农具种类的单一,或因成熟劳动力的不足,或因生产资金的欠缺,或因实用技术的匮乏,或因经营渠道的闭塞,而程度不同地需要社会支持。由于农业生产的季节性,农民在农忙时有互助协作的需要,特别是那些人口少、男性劳动力不足的家庭更是如此。然而,我国农村社会分工很不发达,严重缺乏农村社会服务组织,而农民又有互助互济的需要,加上农村改革措施的不配套,社会还没有来得及正式建立起满足农村家庭求助的生产经营支持机构。于是,在土地承包到户、集体经济解体的情况下,农民生产和生活的困难只能求助于社区的私人团体,这时有血缘关系的宗族家庭遂成为农户最主要的选择对象。这主要表现在婚丧事务、生产互助等方面,因而绝大多数农民不得不由过去依赖集体组织转向依靠宗族群体。这是宗族势力抬头的重要经济动因。又由于村民委员会的设立及人民公社这一农村正式组织权威的退出,从一定程度上强化了宗族势力的维持和保护功能。农村社区正式组织调控能力的下降最终导致农村社区的组织真空。宗族势力便以同宗家庭利益保护者和利益纠纷协调者的面貌出现,履行其维持和保护功能,这是宗族在农民间较易获得信任也较易扩展势力。随着国家对农村微观经济活动干预的放松,农村社会的意识形态控制也趋于放松,这时,传统的家族文化便趁虚而入,并导致了农村家族组织的重建,这是农村宗族势力恢复并发展的社会政治方面的动因。
因而,在社会转型时期,传统的道义信用规则的功能弱化,超出血缘亲情的家族关系以外的社会网络连接出现重大破损,以法律契约为基础的信任制度又残缺不全。农村家族势力在农村互助互济中承担着某种不可替代的功能。社会互助的需求是农村家族信任复兴的酵素。改革开放浪潮中,家族文化随着家族系统的恢复而复归,家族信用也随之复苏和强固。
(三)家族文化的艰难转型
文化因素也即非正式制度安排,包括价值信念、伦理道德、风俗习惯以及意识形态等。正如诺思所说:“非正规约束在制度的渐进的演进方式中起重要作用,因此是路线依赖性的来源。我们仍然有一个关于文化演进模式的长期方式。但是我们确实了解,文化信念具有极大的生存能力,且大多数文化变迁是渐进式的。”在我国市场信用制度变迁过程中,家族文化是造成路径依赖的重要因素。以血缘关系为核心的家族文化,对于当代中国仍然有着深刻的影响,并且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比如在中国政治领域存在某种程度上的“裙带关系’,显然就是一种深深地打上了家族文化印记的东西;在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和人际关系中,无疑也较普遍地存在着亲缘关系泛化的现象。而家族文化对当代中国的影响,尤其集中地体现在当代中国的企业制度上。家族文化这种非正式制度安排,对中国信用制度变迁产生了很重要的作用,给中国信用制度的演进轨迹打上了深深的烙印,或者用新制度经济学的术语表达就是,家族文化是造成中国信用制度变迁路径依赖的重要因素。
信用制度从某种程度上来看就是一种社会既成信任文化在社会过程中的外化,或者说,信用制度是一定历史时期的既成信任文化的“影射”、“镜像”或“历史积淀”。中国古代就有丰富的信任道德的文化思想资源,数千年儒家思想的影响和熏陶,诚实信用的道德伦理观念深受人们所崇尚,成为约束人们意识和行为的重要准则。传统中国的社会信任关系是一种以亲缘、宗族为根基的特殊主义的信任关系,这样的信任关系决定了以契约为基础的正式信用制度很难建立,取而代之的是人伦信用形式的非正式信用制度。中国人传统的家庭规模比较大,并且许多有血缘关系的家庭长期聚族而居,家庭和家族在社会中发挥更大的作用。社会交往更多地受到了血缘关系的束缚,人们依据血缘关系的亲疏确定社会交往的原则,社会生活缺乏客观的普遍的行为原则,社会信任以血缘信任为特色,缺乏一般的普遍的社会信任。尽管中国人现代的家庭结构已经发生了重大的变化,几代同堂的大家庭已经不复存在,但是在传统的家庭和家族文化基础上形成的社会交往模式仍然在现代社会中存在重大的影响。
必须看到,文化不是一成不变的,伴随着中国社会的现代化进程,中国传统文化也正在向现代化转型。中国人的思想观念、思维、行为和生活方式都在发生着重大的变化,这些变化必然对人与人之间的信任关系产生影响,也必然影响到信用制度的选择。但相对于正式信用制度的变迁,信任文化的变迁要缓慢得多。中国作为一个后发国家,社会结构普遍而剧烈的转型严格地讲是从20世纪80年代才真正开始的。强烈的赶超压力使中国不得不将西方国家几百年的转型历程压缩为短短的几十年时间。与此同时,从文化的角度来审视,这种转型在一定意义上意味着告别民族和地方的传统文化价值理念,去适应和接受一种来自异域的价值观念与生活方式。改革开放30年来,尽管中国社会结构和文化结构转型十分深刻,但传统的民族文化和传统社会生活秩序的演变无疑是一个长期的适应的过程。
在浙江经济社会发展中,传统家族文化对浙江家族企业有很大影响。在历史上,浙江是一个受血缘家族文化及其扩展形式影响较深的区域。历史上的浙东是强宗林立之地,“宗族之‘强’不仅表现在它外有雄踞乡里的经济实力和来自朝廷奥援的政治实力,还表现在它对本宗族内部秩序有效的管理。
这两者在大部分场合下可能是统一的,尤其是浙东,这种统一在17世纪就已实现,并且程度也要较其他地区为高”。近代以来因诸种因素的影响,宗族血缘关系弱化从苏南到浙北、再到浙南呈递减状态。据曹锦清、张乐天、陈中亚的研究,在20世纪三四十年代的浙北乡村到处散布着“家庭组合”式村落。而在浙中的嵊县,1949年前,一些宗族,一般相隔30年修一次宗谱。
家谱修成后要造祭谱酒,有的村还演谢谱戏。虽然在“文化大革命”中嵊县所存历代宗谱,大多因破“四旧”而毁,但1985年,经初步查访,县内尚存王、张等96姓的家谱520部,其中明代1部、清代142部、民国197部、年代未详180部。在浙东南的台州地区天台县,一直到1949年以前乃至于改革开放以前,全县乡镇同姓多聚族而居,连县城内也分族姓各居一处,如东门陈姓、溪头姜姓、桥上王姓、后司街曹姓。乡间则由几户、几十户,乃至几百户、上千户组成自然村落。绝大部分村庄是同一个宗族,也有大的宗族分居两个以上村庄,或一个村庄居住两个以上宗族的。聚族而居的村镇必有祠堂。祠又分大宗、小宗。对宗族血缘关系的重视尤以浙南的温州为甚。在浙南温州的虹桥,一直到1949年土改前夕,全镇仍然有宗族公田1078.41亩,占镇内8044.51亩土地的13.4%,并且宗祠也随处可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