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技术的发展对信用制度的演进有巨大的推动作用。早期社会的技术特点决定了人口的流动远远弱于现代社会,整个社会被分割成若干个相对孤立的村庄。尽管村庄之间信息流动很少,但村庄内,信息的传递速度较快,信息的共享程度很高,对价值观念的共识很高。这种情况下,信息的分布出现了明显的内部和外部的不对称,这种情况在今天的农村仍然普遍存在。如果一个社会没有足够的信息提供工具的话,那么这个社会就不可能有信用制度。远程贸易的进一步发展导致更为复杂的契约、市场和经济组织相继出现。特殊的技术和组织的变革使三方面的成本在边际上降低:增强资本流动的成本;信息成本;分散风险的成本。信息技术从技术支持到技术驱动的角色变化,标志着技术创新将信用制度的发展带入了新的阶段。信用一定依赖于信息,没有信息就无所谓信用。如果一个独立封闭的主体和外界不发生信息与物质交换的话,那它和外界也就没有任何信用关系。信用一定发生在两个或两个以上主体之间。产生信用的前提是对信息的了解,有了相关信息,我们才会信任别人,才能接受别人的信用。既然信用一定依赖于信息,所以如何提供信息就变得非常重要。一个社会如果无法提供信息,就无法建立信用制度。实际上这样的社会不存在,因为社会本身就是人的集合,正是通过信息的交换,社会才有存在的可能。然而,信息的多寡、传递速度与方式却主要靠一个社会技术的发展水平。技术创新还催生出信用中介机构。随着经济的发展,对信用信息的需要越发迫切,于是,在不断的技术创新中诞生了从事信用信息专业化生产的组织,即信用中介机构。如中世纪律商,我国元朝时代的“百跑堂”等。
在活动范围小、封闭性强、流动性差的情况下,交易对象相对明确,交易的频率又很高,信息因此也就很容易对称。这是多次博弈、反复博弈的结果。
此时,声誉机制作为一个筛选机制比较容易建立,但它不是制度化的。然而,在开放条件下,尤其是在交易对象和交易边界不确定的情况下,要通过博弈形成信誉机制将是非常漫长的过程。不仅如此,它能为败德行为的实施提供足够的空间。这就需要有制度化的信用体系的建立。
其实,在信息技术不发达的过去,由于有市场需求,早期的信用信息服务企业的萌芽就已产生,但碍于技术所限,发展缓慢,如美国的邓白氏信用服务等机构。邓白氏大概有160多年的历史,是美国最古老的商家资信服务商,现在在中国也开始做业务。它于1841年建立,在19世纪还没有现代这些信息技术,那些信息收集者得像邮递员那样去收集信用信息,走街串巷在小镇上把这些信息收集后再整理出来,然后提供给使用的人。
在市场经济中,信用信息共享的模式大体是相同的,所有信贷机构将其所掌握的信用经济交到一个集中的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信息中心给予记录或建立所有借款的信用档案,将收集者的所有信用记录都收集起来用以建立数据库。信用信息体系对信用风险治理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信息不对称的矫正;二是形成重复博弈的机制。有效的信用信息体系,实际上是企业、个人等主体的“社会印章”的详细记录体系,在理想的情况下,借助于现代发达的信息通讯技术,每个交易主体都可以实现即时的信用信息查询,这显然能够大大地矫正我们所处的这个“匿名社会”中各个交易主体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在一定的程度上降低由于信息不对称形成的信用风险。信用信息体系不仅是信息不对称的矫正工具,同时还是促进交易主体进行重复博弈的一个重要手段。
在建设“信用浙江”的过程中,浙江各级政府和部门十分重视信用信息共享机制建设,在解决信用信息共享问题上作了很大努力。2002年,浙江省委省政府之所以提出建设“信用浙江”网,并把浙江省企业信用发布查询系统建设作为打造“信用浙江”的切入点和一项先导性、基础性和开创性工程,正是基于政府部门之间需要共享企业信用资源的需求。当时每一家政府部门都掌握了本系统范围内非常丰富的企业信用资源,但是由于缺乏一套企业信用资源的共享机制和完备的共享网络系统,政府部门在实际工作中,很难便利地分享其他部门的企业信用资源。譬如,税务部门为了更好地做好征缴税工作,需要了解纳税企业的基本属性,如注册资金、法人代表、经营范围等是否已经发生变化等,势必要与掌握企业基本信息变更的工商部门发生工作关系,但由于缺乏共享机制和平台,达到这一目的可能要花费很多的精力,由此造成了政府工作资源和企业信用资源的双重浪费,影响了政府部门的办事效率和政府的公众形象。正是基于政府部门之间需要共享企业信用资源的需求,浙江省委省政府才痛下决心,建设信用浙江,构建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浙江网和浙江省企业信用发布查询系统的建立初步解决了上面所说的矛盾,查询系统的开通运行,不仅促进了浙江市场经济发展,规范了经济秩序,改善了浙江区域经济环境,提升了经济竞争力,而且对于强化社会信用意识,完善社会信用制度,引导企业加强内部信用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信息网络技术是建立企业信用制度的载体。没有真实、详尽的数据资料,任何信用体系都无从谈起。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交易主体的信用信息能够真实、全面、连续地公开,以使交易双方能够较为全面、准确地相互进行评价,从而降低交易风险,这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首要任务。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用交易的深度和广度都大大提高,各种经济关系越来越复杂,市场交易主体要对交易对象的信用状况作出评价,需要收集的信息数量大幅度增多,收集的难度也大大增加。网络时代的到来大大加强了企业信用市场的透明度,改变了企业信用市场上的信息不对称,降低了获取信息资源的成本,为一体化的企业信用市场的形成提供了载体。
在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充分地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设技术先进、功能完善、运作灵活的信用网站,建立和健全社会信息数据库和信息权威机构,是建立社会信用体系的关键。当前迫切需要建立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网。根据浙江的经验,企业信用网可由工商、地税、国税、质监、司法、环保、人行以及各商业银行等共同组成理事单位,有关理事单位将各自的管理数据库与信用网的信用信息管理中心相连,使工商部门采集的企业工商注册登记、经营管理者的基本信息、守信情况,国税、地税部门采集的企业税务登记、纳税情况,银行采集的企业贷款及偿还、抵押或担保、贷款风险程度记录,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采集的企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安全认证情况、质量检验情况、生产假冒伪劣产品及处罚记录,公安司法部门对企业的违规行为、违法行为的查处以及司法裁判记录等定期向信用网信息管理中心报送。
各相关政府部门,如工商、海关、法院、技术监督、财政、税务、人民银行、金融监管等部门,应该依法将自己掌握的企业信用数据通过一定的形式向社会开放,以保障部分企业的信用信息被社会知晓,这也是西方发达国家征信数据开放的通行做法。企业信用网信息管理中心的主要任务是,在法律框架内,逐步建立信息收集、审核、分类、录入、公布、咨询的信用体系,实现信用资料的查询、交流及共享的社会化。另外,企业信用网还要接受社会投诉,信息管理中心一旦接到投诉,有关人员将投诉分类整理后转送有关部门,经有关部门调查后,将相关处理意见反馈中心,再在信用网上将结果反馈投诉者。信用数据库的功能主要有两个:一是激励机制。即守信用的企业在数据库中将保持良好的信用记录,从而帮助其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增加其在市场交易中的无形资产,并由此得到更多的商业机会。二是惩罚机制。具体的惩罚措施是,各数据库的经营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将收集到的企业失信情况记录保留在数据库中,使失信者接受社会惩罚。
目前,中国的征信行业处于起步阶段,缺乏统一的政府行业监督管理部门,因此,应尽快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通过市场化竞争的方式提供信用信息服务,制订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规范,通过技术创新推进信用制度创新。
(五)文化建设:信用制度创新的人文因素
信用文化是信用制度产生、发展的前提,也是信用制度所赖以生存的环境,其对经济生活至关重要。美国政治学家普特南指出:社会生活中那些表现为网络、互惠规范和信任的特征构成了一个社会的“社会资本”。社会资本能促进成员为实现共同利益而团结合作,减少群体内的机会主义行为。信用文化影响信用制度的生成与演进,是信用制度的人文基础。任何信用行为的发生,无不以一定的信任为基础,信任深刻地影响着正式信用契约的履行效果。信任乃是一种个体体验,是非契约式人际关系的连接点。信用可以因信任而由个体的内心体验发生,也可依外在的因素,如法律、权力、惯例等转化成为信任而产生。
相对于正式的信用制度而言,信用文化是一种非正式制度安排。非正式制度是人们在长期交往中形成的,具有持久生命力,并构成代代相传文化的一部分。从历史来看,在正式约束建立之前,人们之间的关系主要靠非正式制度来维持,即使在现代社会,正式约束也只占整个约束的很小一部分。非正式约束包括价值信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风俗习惯、意识形态等因素。
其中意识形态处于核心地位,它可以蕴含价值观念、伦理规范、道德观念和风俗习惯。从制度经济学来看,意识形态是减少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费用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它的经济作用可以概括为:一是意识形态是个人与环境达成“协议”的一种节约费用的工具,它以世界观的形式出现,从而简化决策过程。换言之,“好”的意识形态能降低社会运行的费用。二是意识形态所内在的与公平、公正相关的道德和伦理评价明显有助于缩减人们在相互对立的理性之间进行非此即彼的选择时所耗费的时间和成本。三是当人们的经验与意识形态不一致时,他们便试图发展一套更适合于其经验的合理解释,即新的意识形态来节约认识世界和处理相互关系的费用。非正式约束能较好地解决人们的机会主义行为。而非正式约束要发挥作用,及发挥作用的程度,则取决于人们对价值信念或意识形态的虔诚程度。根据贝克尔的分析,个人用他自己的资本、时间等来生产一整套被定义为生活的基本方面的商品,其目的是使他的偏好最大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