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开放之初,许多浙江厂家生产假冒伪劣商品,许多温州商人坑蒙拐骗。这是损人利己的行为。但是,久而久之,这样做的结果是,不再有人购买他们的产品与他们交易而导致这些厂家、商人的利益亏损,损人也自损。现在,绝大多数温州厂家和商人倡导“顾客就是上帝”、“爱人如爱己”的精神理念,注重产品质量、售后服务、微笑服务,这样就使自己的产品受到市场的欢迎而真正实现赢利。温州厂家和商人市场信用的进步,其所以从损人利己的“自私”转向利己利他的“自利”,其主要原因是市场制度的规范作用。在市场制度的基本框架规范作用下,利益边界明晰的市场主体经过多次博弈,能够扩大原先有限理性的边际,从非合作走向合作,从而能够共同分享由于合作带来的加权效益所产生的合作剩余。这一个人利益和集体利益共增的过程也就是有限理性扩充的过程,也就是浙江市场信用制度创新的过程。这说明市场信用制度只要在市场制度框架的规范作用下就能够进行创新,同时,也促使市场制度不断走向完善。所以,市场制度是促进市场信用制度创新和市场信用发展的主要原因和途径。
作为一个在经济体制改革方面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民营经济高度发达的市场大省,浙江在30年的改革发展历程中,在培育市场体系方面,特别是减少政府行政干预,为市场体系的自主发育创造宽松的政策环境上,积累了许多成功的经验。改革开放伊始,浙江就成为我国非公经济特别是个体私营等民营企业的重要发祥地。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温州和台州地区就提出了“不论成分重发展,不限比例看效益”的口号,对个体私营企业发展采取默许和支持的态度。随着个体私营经济的活跃,温州、台州始终坚持“唯实”不唯上的态度,不断调整政策,积极扶持个体私营经济的发展并为其提供必要的服务。义乌等地早在20世纪80年代初就提出“允许农民经商、允许长途贩运、允许开放城乡市场、允许多渠道竞争”的开明政策,从而开启了自由经商和自由创业的空间。其后,浙江各地从当地实际和比较优势出发,主要依靠民间力量和市场力量,在生产领域大力发展家庭工业,在流通领域积极创办专业市场,率先对经济发展道路和传统计划体制进行了大胆的探索和突破,坚持“多轮驱动、多轨运行”,大力发展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等多种所有制经济,所有制结构多元化和企业产权多元化一直走在全国前面。
美国经济学家巴里·克拉克认为,“市场是个交换系统,在这一系统中,个人对资源、产品的供给和需求的选择相互作用,决定着价格”。浙江的市场秩序具有自发秩序的性质。从某种意义上说,浙江体制改革和经济发展的过程是一个市场秩序自发扩展的过程。尽管温州模式在实践中不断发生阶段性变化,但其发展演变的轨迹却是一脉相承的,即以民营化、市场化为经济改革和发展的两轮。浙江省省长吕祖善在分析浙江经济快速发展的原因时指出:“首先是浙江较早进行了市场取向的改革,大力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培育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市场主体,机制优势明显。”理论界许多学者把温州模式、浙江现象概括为“市场解决模式”、“自发自生的发展模式”或“自组织模式”。杜润生先生在评价温州模式时曾经指出:“温州经济,民办、民营、民有、民享。它是自发的,又是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的经济秩序。”这种自发形成的经济秩序具有很强的生命力和自我扩展的功能。“历史表明,在自发秩序下,出现先行者的实践样板,产生诱导作用,通过相互博弈,不断扩张完善,形成新的体制、新的制度,这正是一般性规律”。赵伟认为成熟后的“温州模式”与欧洲古典市场经济早期发展有些相像,因而似乎可以把“温州模式”称为“中国式新古典工业化模式”。冯兴元则更大胆地提出,“‘浙江模式’似乎符合哈耶克扩展秩序、自发秩序,似乎是一种哈耶克意义上自发自生的、自组织的、可扩展的‘扩展秩序’模式或‘自发秩序’模式。”90年代以来浙江现象的逐步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理解为温州模式的示范效应不断强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自发秩序”不断扩展的结果。“可以认为,‘温州模式’是浙江经济发展模式的精髓,浙江发展模式在很大程度上是‘温州模式’在省域经济发展中的‘放大’。”
正是由于市场机制得到了更充分的发挥,公平、公正竞争的市场规则体系得到了更好的维护,市场竞争机制在市场信用建设中的自我净化作用得到愈益充分的显现。一方面,大批缺乏诚信意识的市场主体,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被逐步淘汰出局。在绍兴中国轻纺城,早几年市场里时有短尺少码的事情发生,纠纷天天有,吵闹不间断,经营更换十分频繁。随着时间的推移,市场逐渐开始安静下来,经营户也逐渐趋于稳定。因为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那些不讲诚信的经营户被逐步自然淘汰。浙江省统计局数据显示,2002年浙江省的市场总数比1997年减少295个,而成交额却增长78.6%。
大浪淘沙,优胜劣汰,市场竞争的净化机制作用正变得越来越明显。
另一方面,市场竞争不断提高了信用、信誉的价值,市场的“无形之手”不断引导着市场主体注重长远利益,讲求信用,致力于打造企业和产品的品牌效应。经过这些年的努力,浙江迅速崛起了一大批注重质量、注重品牌、注重信用的企业,形成了一大批信誉好、市场占有率高的产品。据统计,目前浙江主要产品的质量稳定提高率已从1996年的89%提高到目前的93%以上,国家抽查合格率指标基本稳定在80%左右,在很大程度上改变了以往“浙货”
质量不高的局面。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2003年度国家免检产品,浙江有64个产品获得免检,数量居全国第二位。越来越多的浙江企业在技术和管理上主动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据对浙江700家出口企业的调查,有54%的机电产品已达到欧盟CE标准,41%的产品达到美国UL标准。在努力提高产品质量的同时,致力于打造商标和品牌已经成为浙江民营企业的共同目标。目前,全省商标注册年申请量已由20世纪90年代初的4000件上升到4万多件,连续6年列全国第二。截至2003年底,累计注册的各类商标已达到14万种,遥居全国各省市区前茅。其中温州市拥有3.3万种,位居全省第一;杭州、宁波的商标数分别在2万种以上。全省企业还在80多个国家和地区办理了2000多件涉外商标注册。同时,一批被国内外市场承认的名牌产品也逐渐形成。在2001年评出的全国“十大真皮鞋王”中,浙江就占了5个。目前,浙江制鞋企业已拥有“康奈”、“东艺”、“吉尔达”3个中国驰名商标,生产皮衣企业拥有“兽王”、“蒙奴”等知名品牌,两者均占全国同业驰名商标总数的50%。在全国293件驰名商标中,浙籍商标占28席,总量居全国前列,其中一半以上为私营企业拥有。
(二)发挥政府作用:信用制度创新的保障
在宏观制度环境中,存不存在一个有效的政府至关重要。没有公共权威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尔虞我诈的社会,在这种情况下,人们无法维持信用。充分发挥政府信用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先导作用,发挥政府作为社会信用制度供给者和管理者的作用,是浙江信用制度创新又一个成功的经验,也是浙江诚信建设之所以取得显着成就的重要原因。在浙江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无论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还是市场体系的健全,以及民营经济的发展等,都离不开政府的作用。正如一些企业家所说,没有政府的鼓励和支持,许多浙江企业可能至今还停留在20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小作坊时期,浙江经济社会发展就不可能取得今天如此夺目的成就。浙江诚信建设的实践充分证明,在社会剧烈变动的转型时期,政府在整个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中具有着举足轻重和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第一,政府信用是整个社会信用秩序的重要支撑力量。浙江在推进“信用浙江”建设的过程中,高度重视政府信用建设,从政府机构改革入手,以建立法治政府、廉洁政府、高效政府和服务型政府为目标,重点解决政策不透明、不规范、多变性的问题,解决向社会承诺事项不兑现的问题,解决行政执法中存在随意性的问题,解决为政不廉、办事不公、作风不正的问题,全力打造“信用政府”的形象。在此基础上,各级地方政府围绕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政府职能部门在维护市场秩序,维护制度规则的权威性上的作用。
之所以要重视政府信用建设,是因为在政府、企业、个人三大信用主体中,只有政府是公共权威的体现者,拥有着垄断性的强制力。企业和个人的信用,在很大意义上都取决于其基于自身利益的行为选择和自律意识,其信用行为能否坚持到底,其信用行为能否由一种基于自身利益的理性选择内化为一种价值信念、一种行为准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行为,取决于政府能否运用公共权威建立起一种有效的行为激励机制与约束机制。社会信用秩序能否得到维系,也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能否给予各种失信行为及时和有力的惩治。如果政府能有效地履行自己维护市场秩序的职责,企业或个人在遭遇由交易或社会交往对象的失信行为带来的权益损害时,依然可以指望政府主持公道,挽回自己受损的利益。但如果政府无法有效地维持市场信用秩序,甚至政府自身也没有严格恪守信用时,企业或个人最终就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以牙还牙”,以失信回报失信,加入失信者的行列,并由此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越演越烈,整个社会生活秩序会陷入一种“低信用循环”。一个朝令夕改的政府,一个言而无信的政府,是不可能指望公众或市场主体恪守信用的。政府没有信誉,它所制订的政策就得不到公众的支持拥护,政府致力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行为就会因为得不到公众的理解和支持而难以取得成效。
第二,政府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在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中,政府扮演着特殊角色。从计划体制到市场体制的变革,固然意味着政府职能的重大调整,意味着政府自身需要完成从传统全能型政府到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条件下的有限政府的结构性转型,但这种转型必然是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更重要的是,各级政府恰恰正是市场化改革的设计者、组织者、执行者和控制者,因而在整个转型时期政府的角色依然是相当突出的,政府在整个社会生活中依然发挥着巨大的影响力。从“信用浙江”建设的实际情况来看,制度规章、道德文化和监督管理三大信用工程建设,最终都需要由政府来组织实施,政府在此的作用是其他任何社会行为主体都无法替代的。政府通过颁布法律、法规和制定政策为市场交易活动提供规则,减少交易活动的不确定性,保证合作与交易的顺利进行,为社会信用建设提供制度保证;政府的有效监管可以引导市场主体采取守信行为,惩戒失信行为,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政府在培育信用体系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无论是信用评级体系、征信制度的建立,还是政府信息的披露、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培育等,都离不开政府的制度供给和积极推动。而政府要发挥好这种不可替代的作用,就必须有足够强的“公信力”,就必须有良好的信用形象。
现代社会信用秩序的一个结构性特征,就是这种信用秩序在很大程度建立在公众对普遍和抽象性的制度规则的信任上。而抽象性的制度规则的公信力,主要是靠政府来维护的。如果政府自身缺乏公信力,政府无法有效地履行自身维护市场规则的职责,公众就不可能树立对抽象性制度规则的信任态度,中国的信用秩序就不可能实现由传统的人格化信用到现代抽象化信用的结构性转型,同市场经济和法治社会相适应的现代信用体系就不可能最终建立。
个人失信,其影响充其量是微观的。企业失信,虽然影响面相对较大,但也仍然是局部性的。但政府一旦失信,就会造成全局性的后果。信用建设固然涉及方方面面,需要每个社会行为主体的积极参与,国有经济部门应当在市场信用中发挥表率作用,各种社会中介组织可以加强行业自律,引导市场主体恪守信用,每个市场主体和社会成员也负有“从我做起”的社会职责,但它们都无法承担起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主导者的职责。各级政府既是社会信用的提供者,也是社会信用的受益者,更是社会信用的维护者。政府在社会生活中具有特殊的感召力,领导和组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并在其中发挥示范性的作用,是政府责无旁贷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