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过一段时间的整顿,1990年,即杭州武林广场火烧温州鞋之后的第3年,温州市鹿城区决定赴京召开“鞋城新貌”新闻发布会并举办温州皮鞋展销会,宣传温州皮鞋新的市场形象,整顿后的温州产品第一次在国人面前亮相。此后,温州市政府还多次组织类似活动,加大对温州形象的宣传力度。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是:1999年12月16日温州市政府组织数十家温州皮鞋企业到火烧温州鞋的旧地--杭州举办“中国鞋都温州名优鞋(杭州)展销会”。
此外,政府通过总体规划引导民营产业实现布局的合理化,相继开发了皮鞋、服装等几个比较大的专业类工业园,通过政府引导和市场运作把相对分散的产业集中起来,改变温州民企产业布局较为分散,产业和企业的技术、规模、档次难以提高的局面。四是政府制定各种优惠政策鼓励企业创建自己的品牌,创建温州品牌。在当时温州信用缺失、许多企业都不敢打温州品牌的时候,温州市政府为鼓励企业创建温州品牌,制定了各种措施鼓励企业打温州品牌。政府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浙江省着名商标的企业均给予物质的奖励,并在土地使用、厂房规划等方面给予优惠。为鼓励企业守信用,政府还对温州市银行系统评出的信用企业给予一定的奖励。经过几年整顿、规范,温州产品的质量提高到一定程度,市场对品牌的需求较为强烈,温州产品面临着创建品牌的阶段,此时温州市政府审时度势,提出“名牌兴业”的发展战略,用于指导企业创建自己的品牌、创建温州品牌,并制定具体的名牌创建规划。
五是政府在运用行政力量推进“质量立市”的同时,还引导、鼓励企业组建各种行业协会,通过加强行业内部的自我管理,引导企业加强产品质量管理和企业信用管理。正是在温州市各级政府的有效管理和积极引导下,温州市的产品质量重新赢得了市场和消费者的信任,以乐清市柳市镇低压电器行业为代表的诸多行业的重新崛起,以及温州在鞋业、服装、眼镜和五金等行业涌现出的一批名牌企业,正是温州“质量立市”战略取得明显成效的具体体现,正是政府在市场信用秩序建设和维护方面发挥重要作用的生动体现。
由浙江省委省政府倡导的“信用浙江”,实际上也是由政府出面,带头进行信用制度建设,用政府“有形的手”回应市场机制存在的缺陷的重要举措,是省委省政府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适应企业发展的要求,切实履行政府维护市场秩序职能的重要举措。在浙江信用建设中,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整合各种资源,加强信用信息网络建设,建立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制度,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完善政策法规,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在培育市场信用体系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三)加强法制建设,形成良好的市场环境和市场秩序
与传统社会依靠道德来维护信用关系不同,市场经济把市场信用秩序建设的着眼点放在市场制度、法规的建设上面,它要求具有利己性的市场行为主体必须遵循一系列市场体制运转的道德“立法”。依靠制度、“法规”的力量来建立和维系市场信用秩序,是市场经济信用体系区别于自然经济条件下传统信用体系的根本特征。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也是法制经济。信用是市场经济的基础,法制是信用的保障。健全的法律体系,是正常的信用关系得以维系的保障。在推进“信用浙江”建设的过程中,浙江始终把加强立法,建立健全市场经济和信用秩序的法律制度体系作为首要环节来抓,出台了一系列同“信用浙江”相关的法律、法规,为浙江诚信建设提供了制度保障。
首先,根据相对成熟市场经济体系运作的需求,大规模地进行法律、规章、文件的“废、改、立”工作,使现有的法律法规体系尽可能适应市场经济运作的需要。在从计划经济迈向市场经济的体制转轨过程中,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市场体系的发育,保持对市场运作的控制,出台了大量法律、规章和文件。
这些法律、规章和文件,有的是特定时期促进市场体系发展和保持经济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有的则带有较强的行政干预甚至行政控制的色彩。随着市场体系的逐步发育成熟,特别是中国经济逐步融入世界经济体系以后,这些法律、法规和文件,不少已经难以适应今天市场经济运作的需要,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市场秩序的自然扩展。为此,近几年,浙江的立法、行政部门根据市场体系发育的现状,按照WTO规则要求,加速进行法律、规章、文件的“废、改、立”工作。
其次,着眼于政府、企业和个人三大信用建设,陆续出台一系列用以指导和规范信用建设的法规和政策文件。为了强化对金融业的服务与协调,省政府制定出台了《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民间融资管理的意见》。工商部门在大力整顿经济秩序的过程中,先后出台了《浙江省合同行为管理监督规定》等30多个条例、办法。为了加强企业信用评价的规范工作,2003年5月,杭州市人民政府出台全国第一个企业信用评级规范性文件《杭州市中小企业信用评价与管理办法》。2003年11月,省政府出台《浙江省企业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质监系统“九五”以来,先后制订实施了《浙江省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浙江省标准化管理条例》、《浙江省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浙江省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条例》等7个质量技术监督地方法规和政府规章,为质监部门的综合质量管理和行政执法提供了有效的法律依据。宁波市针对政府信用、中介机构信用和企业信用建设,先后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政府信用建设的意见》、《关于加强中介机构信用建设,促进中介服务业规范发展的意见》、《关于实施“企业信用工程”促进“信用宁波”建设的意见》。针对信用信息的征集,2004年12月15日杭州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杭州市信息化条例》,经浙江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2005年6月1日起正式生效。《条例》明确规定“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中介机构采集、整合相关信用信息,为社会提供信用征信、评估评级、信用管理服务”。温州市目前也在着手修改《温州市企业信用工程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对企业信用数据采集方式、信用信息交换与共享模式、信用信息使用范围等作出详细规定。
2005年9月1日浙江省信用建设的首部立法《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94号)正式开始实施。《办法》填补了浙江信用法规建设领域的空白,为浙江的信用立法积累了经验,也为其他兄弟省市提供了经验借鉴。《办法》明确了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的综合管理部门,规范了企业信用发布查询机构的运作、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发布具体操作等问题。《办法》为浙江省企业信用发布查询系统的运作保驾护航,解决了有法可依、规范运作的问题;同时,规范了全省企业信用信息的征集和发布行为,有利于改善浙江信用环境,树立浙企品牌,提升经济竞争力,再创发展新优势。企业信用信息分为基本信息和提示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参与信用评比。《办法》对强制公开有关信用数据,明确数据分开的部门和企业,数据公开的内容、范围和时限,数据保密的要求,以及数据公开的法律责任等都作出了规定,包括要保障公开数据的真实性,提供数据的部门要对数据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要规范信用数据的使用行为。同时要以法律的形式确立守信激励、失信约束惩罚机制,更要明确失信企业责任人的法律责任,特别是因失信承担必要的民事赔偿责任,不能一罚了之,从而大大增加失信者的失信成本,从根本上增强企业的诚实守信的自觉性和积极性。《浙江省企业信用信息征集和发布管理办法》,确保企业信用建设工作有法可依,使浙江信用建设从政府推动向依法推动转变,同时为进一步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法制基础。目前浙江省正开展《浙江省信用评价管理办法》、《个人征信管理办法》和《浙江省征信条例》的立法调研工作,争取尽快列入立法计划,从而逐步建立健全浙江信用建设法律体系,为“信用浙江”建设提供强有力的法律制度支撑。
(四)积极发展信用中介服务机构,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自律机制作用
建设和维护社会信用体系,除市场竞争的净化机制和政府调控机制所起的重要作用之外,社会中介组织特别是各种行业组织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行业组织是同行企业之间为加强行业内部以及与其他行业的沟通与协作,维护行业利益,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及保护同行业企业的合法权益,而在自愿基础上形成的民间组织。行业组织通过制定成员共同遵循的经营标准、行业规则,来引导同行业企业的行为;通过仲裁与调解成员之间、成员与外部市场主体的关系,来形成行业自律;借助惩戒机制来制裁其成员的违规行为。作为沟通政府与市场主体的重要中介,行业组织是市场的润滑剂、协调器和保险阀。它在制定行业规范、保护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改进对市场的决策和管理、降低经营者之间的交易费用以及维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等方面,可以替代政府发挥重要的作用。行业组织在市场信用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的作用,主要通过其行业自律功能来实现。市场经济发展的一般规则表明,市场体系越是健全,行业组织的发展就完善。因此建立健全完备的行业自律体系,发挥行业组织在行业内的自律管理作用,是浙江市场信用制度创新的一条重要经验。
作为市场大省,浙江在发达的民营经济基础上已经逐渐孕育形成了大量自主性的社会中介组织,社会的组织化程度正在逐步提高。到2002年5月底,浙江全省经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社会团体共有9738个,专职、兼职工作人员4万余人,单位会员100多万个(次),占全省总人口的近1/4;民办非企业单位达7422个,从业人员10万余人;经工商行政部门登记的中介机构4782个,从业人员4.3万人。值得注意的是,浙江的许多社会中介组织,是具有相当强的自主性的民间行业组织。其中最为典型的就是温州的民间商会。1988年,温州市第一批民间商会--温州市三资企业联合商会、食品工商企业同业公会、百货业同业商会成立。从那时算起,温州民间商会已经走过了近20年的发展历程。到2002年为止,温州市已建立各类商会或经济性行业协会100家,其中,以市经贸委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有30家,由市工商联负责业务管理的有22家,以其他政府部门为业务主管单位的有48家。这些商会,大部分由民间自发成立,少数由行业总公司转化而来的也在进一步民间化,目前仅有10%左右的商会的领导人仍由政府部门官员兼任。民间商会产生之初,当地党委、政府的态度是默许、允许、不干预。随着商会的积极作用日渐显现,地方政府开始因势利导,给予积极的支持和鼓励,引导其健康发展。1999年,温州市政府创全国先例,以政府令的形式发布了《温州市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办法正式确立了民间商会的社会团体法人地位,对其办会宗旨、原则和方针、设立条件和程序、组织机构和职能、会员权利和义务以及监管体制等都作了明确规定,使民间商会走上了有“法”可依的发展道路。
从温州的情况来看,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市场主体会自发产生组织行业协会的内在需要。主要表现为:一是行业自律的需要。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单个业主为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很容易出现随意降价、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等行为,这种不良行为一旦在业主之间相互传染,就会造成全行业的恶性无序竞争,使全行业的发展陷入困境。20世纪80年代末乐清柳市镇的劣质低压电器泛滥就是一个典型的例证。痛定思痛,一些有先见的企业家便自发地提出建立行业性组织,以规范同业竞争,防范和打击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温州市低压电器行业协会、烟具协会、剃须刀行业协会、灯具商会,瓯海区皮革商会、陶瓷商会,永嘉县纽扣商会等,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组建的。
二是合作的需要。面对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势单力薄,又没有“娘家”(主管部门)的民营企业逐渐意识到,同行之间不仅要竞争,而且要合作,要形成团体并以团体的名义去保护同行的利益、促进行业的发展。温州市服装商会、眼镜商会、纺织品商会、印刷行业协会、食品工商企业同业公会、百货商业同业公会、三资企业联谊会、煤炭商会等主要就是基于合作的需要而成立的。
三是沟通的需要。民营经济的发展,产生了民营企业家这样一个新的社会阶层。作为一个社会阶层必然有自己的经济和政治诉求。实现这种诉求,就需要沟通,需要形成一个“行业代言人”,来代表行业的整体利益。与此同时,政府职能的转变为民间商会的产生提供了空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