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在自发进行的诱致性制度变迁过程中,一些具有外部性的环节可能由于发展滞后而成为“瓶颈”,这时,具有公共物品性质的信用机构和信用工具的产生就显得格外重要。中国在20世纪20-30年代由市场艰难地推出了一批这样的机构和工具,如银钱业自设的联合准备库和票据交换所、贴现票据的倡导和票据承兑所的设立、鉴证类中介机构的发展(如中国征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这些在中国近代信用制度演进中占有重要地位。当然,由于近代中国经济发展的地域性差异,这种信用制度的演进也是不平衡的,上海等大城市的演进比较充分和完整,而广大的农村则要落后得多,基本还停留在采邑经济时期的信用状态。对于近代中国的信用制度演进来说,20世纪20年代末到1935年国民政府垄断金融业前后是一个重要的时段,中国的信用制度在这个时段发生了显着变化。这个时段中国的信用制度发展较快,是前一阶段中国私人资本主义发展的结果。
市场经济越发展,信用制度的提升也就越快。1933年6月6日中国征信所的招牌正式挂出,成为中国第一家由华资开设的信用调查机构。它除提供常规经济调查报告外,还力求开拓服务渠道,它一直存在到新中国建立。征信所的创立对社会经济和银行业务的发展起到积极作用。信用制度是与市场经济制度联系在一起的,而在政府垄断或高度行政管制的条件下,信用制度存在的必要性就会受到挑战。政府有信用,才谈得上其他相关的信用制度。一个有政治控制力的政府所体现的国家信用是经济生活中信用制度的基本前提,如果控制经济命脉的政府不讲信用,那么覆巢之下,焉有完卵?社会的基本稳定也是信用制度演进的保障之一,在大规模战争的条件下,信用制度要生存和发展也是困难的。抗战期间,由于国民政府失信和时局不稳,社会信用制度遭到严重破坏。近代中国的信用制度在经过了几十年的酝酿和培育后,好不容易才开出的一簇鲜花,就这样在狂风暴雨的摧残中凋零了。
(三)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信用制度
新中国成立以后,我国以苏联模式为范本,建立起了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国家高度集权,只有单一的国营经济和集体经济,没有私有经济,财产的最终所有权都在国家。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主体之间的经济交往是依靠国家指令性计划及其所体现的政府信用加以维持的,不存在真正意义上的信用活动与信用制度。在计划经济体制下,信用关系主要是通过诚信的道德和产权主体的行政手段来维系的,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契约关系,几乎所有的信用形式都是在公有产权结构条件下实现的,信用的契约安排及其约束力来自政府计划、行政命令和严格的财经纪律。同时,契约双方的利益冲突也完全可以通过政府计划及信用资产的重新分配得到调解。在这种制度安排下,对信用信息产品和信用中介服务的需求较少,信用形式单一,基本上只有银行信用,商业信用受到严格限制,没有消费信用,信用制度(尤其是正式制度)不发达。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运行不是以市场交易为基础的。整个社会被组织成为一个全国范围的单一企业,经济资源由政府通过行政命令在自己所属各单位之间进行配置,企业的生产计划、原材料调拨计划、工资水平、产品价格和销售都由政府主管机构制定,银行按照企业的生产计划制定其贷款计划,分为定额流动资金贷款和超定额流动资金贷款(满足临时性资金需求)。无论是商品交易者之间、工商企业之间、银行与企业之间,商品交易规则和资金融通都不是通过信用契约关系来维系,而是由“计划”和“政策”来维系的。各经济单位及各种经济活动,都以符合计划和政策作为标尺,以实际计划指标和体现政策规定作为行为目标和行为准则,大家都对国家计划和国家政策负责,以行政约束取代信用关系。即使当事人之间签订了商品交易合同和借款合同,也完全可以用“计划调整免责”、“政策变化免责”、“主管部门权力免责”等来拒绝履行信用义务。
在计划经济条件下,信用只是资源配置的一种辅助性手段,而且信用手段只能由作为政府出纳机关的国家银行掌握。以避免资源配置的自发性为理由,除国家信用之外的一切信用形式是被严格禁止的。个人除了家庭生活必需的财物外不能拥有其他财产,因此,没有个人信贷和私人之间的经济交往,当然也就谈不上有个人信用。在我国,曾经把“一大二公”当作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要特征,否认企业对财产的独立所有权,政府机关可以随意调动、划拨企业的财产。企业和个人的劳动成果不归自己所有,劳动成果由组织计划经济的行政体系进行分配,人们都在为别人劳动。同样,企业、机关和个人的投资、消费也是由政府通过行政体系分配的,企业、机关和个人既没有自己的独立利益,也不用尊重别人的独立利益,这实际上是计划经济下微观经济的基本特征。
在计划经济时期,中国社会结构的基础是“单位制”。“单位制”产生于一种政治理想与制度惯例的结合,即“供给制”的经验与计划经济的理念。在“单位制”条件下,单位的宗旨就是贯彻上级的计划,它只对上级负责,没有参与外部竞争以求发展自身的目标,甚至连外部横向的自主合作都没有。单位彼此间互不沟通,单位并不谋求将自身的“蛋糕”做得更大,而只是将眼睛盯住内部的“分蛋糕”。与自然经济条件下社会成员的亲和与信任主要来自血缘和地缘不同,也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成员的亲和与信任主要出于芸芸众生间自愿的结合与互惠相悖。
尽管没有真正意义的信用制度,但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却保持了较好的经济秩序,制假售假、赖债废债等反信用行为并不严重。这一方面与计划经济严格的行政约束力有关,另一方面也是由企业没有成为独立的市场主体决定的。企业在生产、销售、分配,甚至原材料购进等方面没有自由权的情况下,主观上很难产生拖欠别人货款的意愿。但这不等于在计划经济中存在着良好的信用关系,因为在当时情况下,企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契约关系,没有相应的法律来界定和保证债权人和债务人的权利义务,而是靠政府的行政手段来维系和调解的。因此,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与其说有良好的信用关系,不如说有严格的财经纪律。
(四)改革开放后市场信用制度建设
从1978年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改变计划经济效率低下的状况,我国开始进行以让利放权为基本特征的经济体制改革,一方面打破了高度集中统一的公有经济体制,使私营经济和其他经济成分得到了长足发展;另一方面也使国有经济的微观主体获得了更多的剩余索取权和控制权,成为了市场参与主体,使得企业之间的信用活动日趋活跃。同时企业的发展也越来越依赖于金融体系的信用支持。但是随着我国信用市场的逐步发展和繁荣,相应的信用制度却一直不完善,制度建设严重滞后于信用市场的发展,导致信用关系严重扭曲,使市场主体面临极高的信用风险。
中共十四大确立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伴随着计划经济体制的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变,我国的宏观经济环境和经济运行机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主要表现:(1)随着所有制结构从单一公有制转向国有、集体、私营、股份、中外合资等多元化所有制结构的转变,社会资源的配置方式也从单一的计划调节为主转向市场调节为主,市场机制在社会资源配置中逐渐发挥主要作用。(2)国民收入分配格局发生了根本性变化,收入分配结构由改革前的“藏富于国”转变为“藏富于民”,社会储蓄结构也从国家转向企业和居民。(3)随着政、企逐步分开和政府信用的退出,国有企业和国有银行逐步成为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银行信用和商业信用日益活跃,尤其是银行信用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发展。(4)投资主体由单一化、垄断化、集中化向多元化、社会化、分散化格局转变,投资资金来源渠道也由过去的国家单一的财政性投资转向多渠道金融化投资,金融在社会资金分配中的地位显着提高。
(5)实现了封闭型经济向开放型经济的转变,对外贸易迅速增长,国外资金大量注入。所有这些变化都从客观上产生了变革信用制度的内在要求。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完善,政府信用开始全面从企业中退出,社会信用链条不断延伸,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债务负担转化为企业与金融机构之间的银行信用风险,中小企业经营资金几乎全部依靠商业信用和银行信用。但是,由于转型期信用制度建设的滞后,信用秩序出现了严重的混乱局面。首先是企业和个人盲目负债和恶意逃债现象严重,典型的表现就是企业“三角债”问题的发生。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企业之间通过相互拖欠贷款故意占用他人资金的现象越演越烈,这种被称作“三角债”问题的企业信用危机迅速蔓延。其次是银行信用风险控制制度的缺陷导致企业信用风险向银行集中,致使大量银行贷款收不回来,成为呆账、死账,银行不良资产不断增加。再次就是假冒伪劣、坑蒙拐骗等反信用行为越演越烈。在这种背景下,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清理“三角债”工作的通知》,第一次以国务院文件形式提出了社会信用问题。紧接着,在国务院的直接领导下,组织进行了清理企业“三角债”和“质量、品种、效益年”活动。为了提高中小企业的信用观念,缓解其融资难担保难问题,原国家经贸委组织地方政府进行了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试点工作,并于1999年6月下发了《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试点的指导意见》。截至2001年底,全国已有各类信用担保机构约360家,覆盖了全国近30个省(市、自治区)的300个城市,拥有的担保资金达100多亿元,其中50%为民间投资,担保公司中注册资本超过10亿元的全国已有3家。银行也从控制信贷风险出发,建立和实施了一系列风险控制制度,并且对贷款企业开展了资信评估工作。
为控制企业贷款风险,中国人民银行在300个支行组建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并逐步实现省级区域内系统联网。由于中小企业信用问题比较突出,2001年,国家经贸委、国家工商总局等十个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提出了依法披露、合法征集、信用服务、失信惩戒、信用管理等推动以中小企业为主体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并在上海、北京、甘肃、江苏等地启动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试点工作,工商总局、质监总局、财政部、证监会、税务总局和国家经贸委等部门还先后公布了一系列不讲信用企业的“黑名单”。同时,证券、保险、税务、旅游以及注册会计师等行业,也开始建立行业信用体系。2006年1月,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组建的第一个全国统一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开始正式运行。这一数据库目前已收录的自然人数已达到3.4亿人,其中有信贷记录的人数约为3500万人。这一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运行,标志着这项工作迈出了重要一步。在民间,中国诚信、华夏、华安、大公、远东、联合、新华信以及中国联合信用网、中国信用信息网、中国企业信用网等社会信用中介机构也积极开拓业务领域。目前,我国各类信用征集、信用调查、信用评价、信用担保、信用咨询等信用服务中介机构已超过500家,邓白氏等国外信用机构也积极开拓中国市场。这些标志着我国包括中小企业、个人在内的社会信用管理体系框架已初现端倪,为我国信用制度的创新和完善创造了初步条件。
与发达国家的信用制度相比,我国正在建立的信用制度在形成过程中表现出以下几个方面的明显特征:
第一,政府推动性较强,具有强制性制度变迁的特点。从西方国家信用制度的诞生历程可以看出,从传统信用制度到现代信用制度经历了漫长的孕育时间,而欧洲的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又为资本主义信用制度的产生进行了意识形态的广泛宣传,所以其信用制度变迁的过程是内生的、渐进的。与西方发达国家不一样,我国的信用制度不是自发形成的,而是伴随着经济体制改革而产生的。而经济体制改革具有明显的政府推动特征,大多数改革都是由政府先选择一批“试验田”,成功后再通过行政力量在更大的范围内推广。
因此,信用制度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推动的产物,如在上海试行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系统”就是最典型的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