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不可转让信用证,是指受益人不能将信用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的信用证。凡信用证中未注明“可转让”者,就是不可转让信用证。
6.循环信用证。是指信用证金额被全部或部分使用后,其金额又恢复到原金额,可再次使用,直至达到规定的次数或规定的总金额为止的信用证。循环信用证又分为按时间循环信用证和按金额循环信用证两种。
(1)按时间循环的信用证,是指受益人在一定的时间内可多次支取信用证规定的金额。比如信用证规定1、2、3月按月循环,则1月份金额用完后,2月份信用证金额又恢复,可以再次被利用,3月份也是如此。
(2)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是指信用证金额用完后,仍恢复到原金额可再使用,直至用完规定的总额为止。
在按金额循环的信用证的条件下,如何恢复到原金额的具体做法有如下三种:
1)自动循环。即每期用完一定金额,不需要等待开证行的通知,即可自动恢复到原金额。
2)非自动循环。即每期用完一定金额后,必须等待开证行通知到达,信用证才恢复到原金额继续使用。
3)半自动循环。即每次支款后若干天内,开证行未提出停止循环使用的通知,自规定的第若干天起即可自动恢复至原金额。
循环信用证与一般信用证的不同之处就在于:一般信用证在使用后即告失效,而循环信用证则可多次循环使用。进口方可以不必多次开证从而节省开证费用,同时也可简化出口商的审证、改证等手续,有利于合同的履行。通常在分批均匀交货的情况下使用。
7.对开信用证。对开信用证,是指两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互以对方为受益人而开立的信用证。第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出口商)和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申请人和受益人,第一张信用证的通知行通常就是第二张信用证的开证行。两张信用证的金额相等或大体相等,可以同时互开,也可先后开立。对开信用证多用于贸易或来料加工和补偿贸易业务。
8.对背信用证。对背信用证是指一张信用证的受益人要求原证的通知行或其他银行以原证为基础,另开一张内容相似的新信用证。对背信用证的受益人可以是国外的,也可以是国内的,对背信用证的开证银行只能根据不可撤销信用证来开立。对背信用证的开立通常是中间商转售他人货物,从中图利或两国不能直接办理进出口贸易时,通过第三者以此种方法来沟通贸易。
9.预支信用证。预支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授权代付行(通常是通知行)向受益人预付信用证金额的全部或一部分,由开证行保证偿还并负担利息的信用证。预支信用证可分全部预支和部分预支。预支信用证凭出口人的光票付款,也有要求出口人附一份负责补交信用证规定单据的声明书的。当货运单据交到后,代付行在付给剩余货款时,将扣除预支货款的本息。为引人注目,这种预支货款的条款常用红字,故习称“红条款信用证”。这种预支信用证由于可能发生受益人预支后不发货和交单的情况,所以只有进口商认为出口商是很可靠的贸易伙伴时才要求银行开立。
10.议付信用证。凡是开证行允许受益人向某一指定银行或任何银行交单议付的信用证,称为议付信用证。议付信用证又可分为公开议付信用证和限制议付信用证。
(1)公开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对愿办理议付的任何银行作公开议付邀请和普遍付款承诺的信用证,即任何银行均可按信用证条款自由议付的信用证。它对出口商融通资金较为方便。
(2)限制议付信用证,是指开证银行指定某一银行或开证行本身自己进行议付的信用证。
11.备用信用证。备用信用证又称商业票据信用证、担保信用证或保证信用证,是指开证行根据开证申请人的请求对受益人开立的承诺某项义务的凭证。即开证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能履行其应履行的义务时,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
备用信用证属于银行信用,开证银行保证在开证申请人未履行其义务时,由开证银行付款,受益人只要凭备用信用证的规定向开证行开具汇票(或不开汇票),并提交开证申请人未履行义务的声明或证明文件,即可取得开证行的偿付。
因此,备用信用证对受益人来说是备用于开证申请人发生毁约时取得补偿的一种方式,它广泛运用于招标、还款或履约保证、赊销、预付货款以及为商业票据作保等。
(五)信用证结算的基本程序
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其基本业务流程为:
①申请。进出口双方在交易合同中规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为了履行合同,开证申请人(进口商)向当地银行填制开证申请书,依照合同的有关条款填制申请书的各项要求,并按照规定交纳押金或提供其他保证,请开证行开具信用证。
②开证。开证银行审核无误后,根据开证申请书的有关内容,向受益人(出口商)开出信用证,并将信用证寄交受益人所在地银行(即通知银行或称议付银行)。
③通知。通知银行收到开证银行开来的信用证后,经核对印鉴密押无误后,根据开证行的要求编制通知书,及时、正确地通知受益人。
④交单。受益人接受信用证后,按照信用证的条款办事,在规定的装运期内装货,取得运输单据并备齐信用证所要求的其他单据,开出汇票,一并送交当地银行(议付银行)。
⑤垫付。议付银行按信用证的有关条款对受益人提供的单据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按照汇票金额扣除应收利息后垫付受益人。
⑥寄单。议付银行将汇票和有关单据寄交给开证银行(或开证银行指定的付款银行),以索取货款。
⑦偿付。开证银行(或开证银行指定的付款银行)审核有关单据,认为符合信用证要求的,即向议付银行偿付垫付款项。
⑧赎单。开证银行通知开证申请人向银行付款赎单。
⑨付款。开证申请人接开证银行通知后,即向开证银行付款,从而获取单据凭以提取货物。
(六)信用证结算的性质和特点
1.从性质上讲,信用证结算首先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付款保证。开证银行保证当受益人在信用证规定的期限内提交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时履行付款义务。这与汇款、托收结算方式的商业信用性质不同,因而比汇款、托收结算收款更有保障。其次,信用证是一种独立的文件,虽然以买卖合同为依据开立,但它一经开出,就成为独立于买卖合同之外的一种契约,不受买卖合同的约束,开证银行以及其他参与信用证业务的银行只按信用证的规定办理。此外,信用证业务是一种单据买卖,银行凭表面合格的单据付款,而不以货物为准。
2.与汇款和托收结算方式相比较,信用证结算方式具有如下特点:
(1)安全性高。由于信用证结算是一种银行信用,开证银行以自己的信用作为付款保证,因而对于出口商来说收汇有了较高保障。
(2)手续繁、费用多。采用信用证结算方式,必须履行开证、通知、审证、交单、审单、垫付、偿付、赎单等一系列手续,手续较为复杂,而且对于进口商来说,需要支付较高的费用,而且还需交纳一定的押金等,费用比汇款、托收高得多。
(3)资金负担比较均衡。对于进口商来说,开证时只需付出部分押金或者提供保证人作担保,收单时才支付全部货款,这比预付货款资金负担要轻得多。对于出口商来说,由于信用证作保证,装运货物后可以把单据卖给出口地银行以提前获得款项,其资金负担自然比托收和货到付款轻得多。
(4)采用信用证结算容易产生欺诈。由于银行只管单据,不问事实,如果受益人不根据实际货物而伪造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甚至制作根本没有货物的假单据,照样可以取得货款,这样进口商就成为欺诈行为的受害人。
四、保函
(一)保函的定义
保函,又称保证书,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或个人(即保证人)应申请人的请求,向受益人开立的一种书面保证凭证,保证对申请人的债务或应履行的义务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函的当事人
保函的当事人主要有如下几种:
1.委托人,是指要求保证人开立保证书的当事人。
保函的委托人一般是债务人(还款保证书)、投标人(投标保证书)、出口商(出口保证书)等。作为委托人,根据其与受益人之间签订的经济合同,必须偿还债务或履行其义务。在使用保函的情况下,如果委托人不偿还债务或履行义务(比如提供货物或劳务时),那么受益人将要求保证人付款或赔偿损失,当然保证人付款后是一定要委托人偿还的,除非委托人破产。
2.受益人,指收到保函凭以向保证人索偿的当事人,通常为债权人(还款保证书)、招标人(投标保证书)、进口商(出口保证书)等。
根据受益人和委托人之间的经济合同,他有权要求委托人偿还债务或履行其义务,如果委托人未偿还债务或履行义务时,他有权凭保函要求保证人偿付债务或赔偿损失。因此保函能保证受益人权益得到实现。
3.保证人,是指开立保函并在保函中许诺的当事人。保证人一般为银行,也可能是保险公司、担保公司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保证人根据委托人的申请,在一定条件下(比如由委托人提供一定的担保,交纳一定比例的手续费等)向受益人开立保函。在委托人不按合同规定偿还债务或履行义务的情况下,保证人应按保函的规定向受益人偿付债务或者给予赔偿,赔付后再向委托人索还。
(三)保函的内容
保函一般无固定格式,由保证人根据需要而定,其基本内容包括:
1.三方当事人。保函中应当列明委托人、受益人和保证人的完整名称和详细地址,其中保证人的地址尤为重要,因为保函通常是受开立地的法律约束的。由于各国法律差别很大,许多国家的受益人只接受本国银行或其他机构开立的保函,因而许多外国的委托人只能通过本国银行请受益人所在地的银行或其他机构开立保函。
2.交易内容。保函中必须明确规定为交易双方的哪一项交易提供担保。在交易双方的义务是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确定的情况下,保函应列明合同号、合同签订日期、签约双方的名称等。
3.担保责任。保函的主体是保函中保证人向受益人所承担责任的条款。其中最主要的就是担保金额。担保金额是保证人责任限度,它通常就是受益人的索偿金额。
担保金额不一定是具体的金额,也可以是交易金额或合同金额的一定比例。除非保函中有明确规定,担保金额不因义务的部分履行而减少。
4.保函的有效期限。保函一般都规定一个明确的有效期限。除非保函中有特别说明,保函的有效期指收到受益人索偿文件的最后期限。有效期限一过,保证人的责任便解除了。
5.保函终止到期日。保函应明确规定其终止的有效日期。如保证人在终止到期日以前未接到受益人的索偿文件,则保函自动失效;如发生索偿,受益人按保函规定应享有的权利已得到充分满足,索偿了结时,保函即告终止。保函终止后受益人应将保函退还给保证人。
(四)保函的种类
在国际贸易、非贸易以及融资活动中,保函的使用范围十分广泛,相应地保函的种类也很多。以下介绍几种最常见的保函:
1.投标保函,是指在国际投标时,保证人向招标人(受益人)承诺:当投标人(委托人)万一中标而不履行其义务时,保证人将向招标人赔偿一定金额的款项。
投标保函主要用于担保投标人在投标后开标前不撤销投标和片面修改投标条件,中标后保证签约并支付履约金,否则将由保证人向招标人赔偿一定数额的损失,从而保护招标人的利益。
2.履约保函,是指保证人向受益人承诺,如果委托人没有履行他与受益人签订的合同时,保证人将按规定向受益人支付一定金额的赔款。
履约保函的使用范围较广。在国际招标中,招标人往往要求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提供履约保函,以保证中标人未履约时由保证人赔偿损失。在货物进出口业务中,出口商要求进口商提供履约保函,在出口商履约交货后,如进口商未以合同按期付款则由保证人负责偿还;进口商也可要求出口商提供履约保函,如出口商未能按期交货则由保证人向进口商赔偿损失。此外,在国际劳务合作、国际技术贸易中也经常使用履约保函。
3.还款保函,是指保证人向受益人(贷款人)承诺:如果委托人(借款人)未按期偿还贷款本息,保证人将向受益人偿还本息。
在国际融资时,外国贷款人往往要求借款人提供还款保函,以保证其贷款的安全,此外,在国际贸易和非贸易业务中,受益人向委托人预付货款或定金时,要求委托人提供保函,保证委托人未履行合同时退回预付款项,如未退回则由保证人偿付未退款项的本金,这样的保函也属于还款保函。
除了上述三种基本的保函外,还有设备进口使用的维修保函、设备租赁时酌租赁保函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