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无款支付的规定。付款人在付款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前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全部款项,即为无款支付。银行于次日上午开始营业时,通知付款人将有关单证(单证已作账务处理的,付款人可填制“应付款项证明书”),在两天内退回开户银行,银行将有关结算凭证连同单证或应付款项证明单退回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
6.付款人逾期不退回单证的,开户银行应按照委托收款的金额自发出通知的第3天起,每天处以0.5%但不低于50元的罚金,并暂停付款人委托银行向外办理结算业务,直到退回单证时为止。
三、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结算程序
委托收款结算方式的结算程序是:收款单位委托银行收款,应向银行提供收款依据,并填写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经银行审核后,接受委托;银行将有关凭证传递给付款单位通知付款,付款单位应在规定的付款期内审核有关凭证,支付款项,付款期为3天,付款单位在付款期内若未向银行提出拒付,则银行视同默许承付,并在付款期满次日将款项自动划转收款单位存款户,并发收账通知单通知收款单位。其中款项的划转可采用邮划和电划两种方式。
第八节 托收承付结算业务
一、概念及种类
托收承付是根据购销合同由收款人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人收取款项,由付款人向银行承认付款的结算方式;按照现行规定,托收承付凭证与委托收款凭证是合用的。使用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必须是国有企业,供销合作社以及经营管理较好、并经开户银行审查同意的城乡集体所有制工业企业。
二、主要规定
托收承付结算每笔的金额起点为10000元。新华书店系统每笔结算的金额起点为1000元。托收承付结算款项的划回方法,分邮寄和电报两种。
办理托收承付结算的款项,必须是商品交易,以及因商品交易而产生的劳务供应的款项。代销、寄售、赊销商品的款项,不得办理托收承付结算。
1.托收。收款人按照签订的购销合同发货后,应将托收凭证并附发送证件或其他符合托收承付结算的有关凭证和交易单证送交银行办理托收。企业办妥托收手续则为托收成立。
2.承付。付款人收到开户银行交来托收凭证及其附件后,应在承付期内审查核对,安排资金。承付货款分为验单付款和验货付款两种。
(1)验单付款。验单付款期为3天,从付款人开户银行发出承付通知的次日算起(承付期内遇法定休假日顺延)。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绝付款,银行即视作承付,并代付款人划款给收款人。
(2)验货付款。验货付款的承付期为10天,从运输部门向付款人发出到货通知的次日算起,付款人收到提货通知后,应即向银行交验提货通知。
付款人在承付期满日银行营业终了时,如无足够资金支付,其不足部分,按逾期付款处理,付款人开户银行对付款人逾期未能付款的情况,应当及时通知收款人开户银行,由其转告收款人,付款人一旦有款,由付款人开户银行按规定的扣款顺序执行扣款。
3.拒绝付款。付款人在承付期内有不符合条件的情况时,可向银行提出全部或部分拒绝付款。付款人提出拒付时,必须填写“拒绝付款理由书”并签章,注明拒付理由。
付款人开户银行审查拒付理由后,同意部分或全部拒绝付款的,在拒付理由书上签注意见,并将拒绝付款理由书连同拒付证明和拒付商品清单,邮寄收款人开户银行转交收款人。托收承付结算程序与委托收款方式基本一致。
付款人承付货款时,借记有关账户,贷记“银行存款”账户;收款人收到银行的入账通知时,借记“银行存款”账户,贷记有关账户。
三、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结算程序
托收承付结算方式的结算程序是:收款单位按合同规定发出货物后,及时填制一式五联的托收承付结算凭证,连同合同、发票结算联、发运单送交开户银行,办理托收手续,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对托收凭证要认真审核,接受委托以后,应将有关凭证转给付款单位开户银行;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接到托收凭证后,应及时通知付款单位,付款单位接到开户银行的承付通知和附件后,应在规定的承付期内进行审查和核对,分别验单付款承付期为3天,验货付款承付期为10天。若付款单位在承付期内未向银行表示拒付,则银行视为默许承付,在承付期满的次日上午就自动将款项从付款单位存款户内划出,转入收款单位开户银行,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将款项转入收款单位存款户,并发收账通知单通知收款单位。其中款项的划转可采用邮划和电划两种方式。
第九节 信用卡结算业务
一、概念及种类
信用卡,是指由银行或专营机构签发,可在约定银行或部门存取转账、购买商品及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信用凭证。持卡人可在同城和异地凭卡支取转账、转账结算和消费信用等。迄今为止,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已分别先后向社会推出了“长城卡”、“牡丹卡”、“金穗卡”、“建设银行万事达、维萨卡”,一些地方银行亦在各地发行了自己的信用卡。信用卡产生的结算关系一般涉及三方当事人:
即银行、持卡人和商户。商户向持卡人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商业信用,然后向持卡人的发卡行收回货款或费用,再由发卡行或代办行向持卡人办理结算。
二、主要规定
(一)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单位卡和个人卡的申请与使用不尽相同凡申领单位卡的单位,必须在中国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基本存款账户,并按规定填制申请表,连同有关资料一并送交发卡银行。该单位符合条件并按银行要求交存一定金额的备用金以后,银行为申领人开立信用卡存款账户,并发给信用卡。单位卡可以申领若干张,持卡人资格由申领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书面指定和注销。
在单位卡的使用过程中,其账户的资金一律从其基本存款账户转账存入,不得交存转账,不得将销货收入的款项存入其账户。单位卡的持卡人不得用于10万元以上的商品交易、劳务供应款项的结算,并一律不得支取转账。如果需要向其账户续存资金的,单位卡的持卡人必须按前述转账方式转账存入。
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事能力的公民可申领个人卡。个人卡的主卡持卡人可为其配偶及年满18周岁的亲属申领附属卡,申领的附属卡最多不超过两张,也有权要求注销其附属卡。
(二)信用卡的透支规定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信用卡的持卡人在信用卡账户内资金不足以支付款项时,可以在规定的限额内透支,并在规定期限内将透支款项偿还给发卡银行。但是,如果持卡人进行恶意透支的,即超过规定限额或规定期限,并经发卡银行催收无效的,持卡人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根据《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信用卡透支额,金卡最高不得超过10000元,普通卡最高不得超过5000元。信用卡透支期限最长为60天。关于信用卡透支的利息,依《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自签单日或银行记账日起15日内按日息0.05%计算。超过15日按日息0.1%计算,超过30日或透支金额超过规定限额的,按日息1.5%计算,透支计息不分段,按最后期限或最高透支额的最高利率档次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