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关农业法律法规知识
1.主要农作物包括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主要农作物是指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以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各自分别确定的其他一至二种农作物。
2001年2月26日,农业部令第51号确定油菜、马铃薯为主要农作物。
2001年6月8日山西省农业厅规定,我省主要农作物包括稻、小麦、玉米、棉花、大豆、油菜、马铃薯、向日葵、西瓜共9种。
2.《种子法》规定的品种是什么?
品种是指经过人工选育或者发现并经过改良,形态特征和生物学特性一致、遗传性状相对稳定的植物群体。
3.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经过审定吗?
主要农作物品种在推广应用前应当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具体审定办法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4.其他农作物品种的选育和引进实行什么制度?
选育和引进其他农作物品种实行认定制度。具体办法由省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5.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分几级?原则是什么?
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分为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
品种的审定办法应当体现公正、公开、科学、效率的原则。
6.经过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应该怎样合理引种推广?
通过国家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全国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通过省级审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告,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适宜的生态区域推广;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属于同一适宜生态区的地域,经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以引种。
7.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实行什么制度?
主要农作物的商品种子生产实行许可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主要农作物常规种的大田用种生产许可证由生产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生产所在地为非主要农作物,其他省(直辖市、自治区)为主要农作物,申请办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的,生产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受理并核发。
8.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哪些条件?
(1)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00万元;申请其他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注册资本不少于500万元;
(2)生产的品种通过品种审定;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还应当征得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3)具有完好的净度分析台、电子秤、置床设备、电泳仪、电泳槽、样品粉碎机、烘箱、生物显微镜、电冰箱各1台(套)以上,电子天平(感量百分之一、千分之一和万分之一)1套以上,扦样器、分样器、发芽箱各2台(套)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生产许可证的,还应当配备pcr扩增仪、酸度计、高压灭菌锅、磁力搅拌器、恒温(博客)水浴锅、高速冷冻离心机、成套移液器各1台(套)以上;
(4)检验室100平方米以上;申请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生产许可证的,检验室150平方米以上;
(5)有仓库500平方米以上,晒场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相应的种子干燥设施设备;
(6)有专职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贮藏技术人员和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种子检验人员(涵盖田间检验、扦样和室内检验,下同)各3名以上;其中,生产杂交稻、杂交玉米种子及其亲本种子的,种子生产技术人员和种子检验人员各5名以上;
(7)生产地点无检疫性有害生物;
(8)符合种子生产规程要求的隔离和生产条件;
(9)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条件。
9.申请领取种子生产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1)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表;
(2)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证明材料复印件;种子检验等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种子检验室、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在生产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3)种子生产、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4)种子生产地点检疫证明;
(5)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
(6)生产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种子,提交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证明;
(7)种子生产安全隔离和生产条件说明;
(8)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种子生产许可证申请者已取得相应作物的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免于提交前款第二项规定的材料和种子贮藏、检验技术人员资质证明及劳动合同复印件,但应当提交种子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10.农作物种子经营实行什么制度?
农作物种子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许可证实行分级审批发放制度。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下列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农业部核发:
(1)从事种子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2)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注册资本达到1亿元以上的公司的种子经营许可证。
其他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由种子经营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11.申请领取种子经营许可证应向审核机关提交哪些材料?
(1)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2)验资报告或者申请之日前1年内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等注册资本和固定资产证明材料复印件;申请单位性质、资本构成等基本情况证明材料;
(3)种子检验、加工等设施设备清单和购置发票复印件;种子检验室、加工厂房、仓库的产权证明复印件;晒场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协议)复印件,或者种子干燥设施设备的产权证明复印件;计量检定机构出具的涉及计量的检验、包装设备检定证书复印件;相关设施设备的情况说明及实景照片;
(4)种子检验、加工、贮藏等有关技术人员的资质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
(5)农业部规定的其他材料。
实行选育、生产、经营相结合的公司,申请农业部核发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证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育种机构情况说明;科研育种设施设备的自有产权证明复印件及实景照片;科研育种和品种试验用地5年以上流转协议复印件;
(2)育种人员的职称(或学历)证明材料及劳动合同复印件;
(3)申请之日前3年的年度会计报表及中介机构审计报告复印件;
(4)品种审定证书或者植物新品种权证书复印件,具有品种自主生产经营权的证明;申请之日前3年申请许可作物的种子经营量、经营额及占全国市场份额的说明及相关证明;自主知识产权品种的种子经营量、经营额说明及相关证明;
(5)申请之日前3年的种子生产基地证明材料,包括制种地点(具体到村)、制种面积、基地村(组)联系人和受委托制种人电话表,以及10份制种合同的复印件,或者土地流转协议复印件;
(6)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证明材料,包括售后服务制度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情况等;
(7)有效期届满前重新申请的,还应当提供原种子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种子生产经营和科研育种情况的证明材料。
12.种子经营者的种子经营档案应该载明什么内容?
种子经营者应当建立种子经营档案,载明种子来源、加工、贮藏、运输和质量检测各环节的简要说明及责任人、销售去向等内容。
13.《种子法》对保护种子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是如何规定的?
种子使用者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购买种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强迫种子使用者违背自己的意愿购买、使用种子给使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4.种子经营者对种子使用者应履行哪些义务?
种子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种子使用者提供种子的简要性状,主要栽培措施,使用条件的说明与有关咨询服务,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种子使用者因种子质量问题遭受损失的,出售种子的经营者应当予以赔偿,赔偿额包括购种价款、有关费用和可得利益损失。
有关费用包括因索赔形成的交通费、误工费、鉴定费等。
可得利益损失按照该作物实际产量与当地前3年平均产量的减产损失部分计算。
经营者赔偿后,属于种子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责任的,经营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15.什么是假种子?
(1)以非种子冒充种子或者以此种品种种子冒充他种品种种子;
(2)种子种类、品种、产地与标签标注的内容不符的。
16.什么是劣种子?
(1)质量低于国家规定的种用标准的;
(2)质量低于标签标注指标的;
(3)因变质不能作种子使用的;
(4)杂草种子的比率超过规定的;
(5)带有国家规定检疫对象的有害生物的。
17.哪些农作物种子应当加工、包装后销售?
(1)有性繁殖作物的籽粒、果实,包括颖果、荚果、蒴果、核果等;
(2)马铃薯微型脱毒种薯。
18.哪些农作物可以不经加工、包装进行销售?
(1)无性繁殖的器官和组织,包括根(块根)、茎(块茎、鳞茎、球茎、根茎)、枝、叶、芽、细胞等;
(2)苗和苗木,包括蔬菜苗、水稻苗、果树苗木、茶树苗木、桑树苗木、花卉苗木等;
(3)其他不宜包装的种子。
19.《种子法》对种子加工、包装做了哪些具体的规定?
销售的种子应当加工、分级、包装,但是不能加工、包装的除外。
大包装或者进口种子可以分装;实行分装的,应当注明分装单位,并对种子质量负责。
20.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哪些内容?
农作物种子标签应当标注作物种类、种子类别、品种名称、产地、种子经营许可证编号、质量指标、检疫证明编号、净含量、生产年月、生产商名称、生产商地址以及联系方式。
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分别加注:
(1)主要农作物种子应当加注种子生产许可证编号和品种审定编号;
(2)两种以上混合种子应当标注“混合种子”字样,标明各类种子的名称及比率;
(3)药剂处理的种子应当标明药剂名称、有效成分及含量、注意事项;并根据药剂毒性附骷髅或十字骨的警示标志,标注红色“有毒”字样;
(4)转基因种子应当标注“转基因”字样、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编号和安全控制措施;
(5)进口种子的标签应当加注进口商名称、种子进出口贸易许可证书编号和进口种子审批文号;
(6)分装种子应注明分装单位和分装日期;
(7)种子中含有杂草种子的,应加注有害杂草的种类和比率。
21.种子广告应当注意哪些问题?
种子广告内容应当符合《种子法》和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性状描述应当与审定公告一致。
应当审定的农作物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
22.什么是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
所称现场鉴定是指农作物种子在大田种植后,因种子质量或者栽培、气候等原因,导致田间出苗、植株生长、作物产量、产品品质等受到影响,双方当事人对造成事故的原因或损失程度存在分歧,为确定事故原因或(和)损失程度而进行的田间现场技术鉴定活动。
23.现场鉴定由哪个机构组织实施?
由田间现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种子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24.现场鉴定应该怎样提出申请?
种子质量纠纷处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申请现场鉴定;种子质量纠纷当事人可以共同申请现场鉴定,也可以单独申请现场鉴定。
鉴定申请一般以书面形式提出,说明鉴定的内容和理由,并提供相关材料。口头提出鉴定申请的,种子管理机构应当制作笔录,并请申请人签字确认。
25.对田间现场鉴定有异议的,当事人应该怎么办?
对现场鉴定书有异议的,应当在收到现场鉴定书15日内向原受理单位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提出再次鉴定申请,并说明理由。上一级种子管理机构对原鉴定的依据、方法、过程等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和可能重新鉴定的,应当按《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规定重新组织专家鉴定。
再次鉴定申请只能提起一次。
当事人双方共同提出鉴定申请的,再次鉴定申请由双方共同提出。当事人一方单独提出鉴定申请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得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26.在哪些情况下,种子管理机构对现场鉴定不予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种子管理机构对现场鉴定不予受理:
(1)针对所反映的质量问题,申请人提出鉴定申请时,需鉴定地块的作物生长期已错过该作物典型性状表现期,从技术上已无法鉴别所涉及质量纠纷起因的;
(2)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行政主管部门已对质量纠纷做出生效判决和处理决定的;
(3)受当前技术水平的限制,无法通过田间现场鉴定的方式来判定所提及质量问题起因的;
(4)该纠纷涉及的种子没有质量判定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要求的;
(5)有确凿的理由判定质量纠纷不是由种子质量所引起的;
(6)不按规定缴纳鉴定费的。
27.对生产、经营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应该怎样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停止生产、经营,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吊销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8.对未取得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者伪造、变造、买卖、租借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或未按照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规定生产、经营种子的应该怎样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违法行为人的种子生产许可证或者种子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9.对经营的农作物种子应当包装而没有包装的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0.对经营的农作物种子没有标签或者标签内容不符合规定的违法行为应该怎样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1.未按规定制作、保存种子生产、经营档案的,应怎样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2.种子经营者在异地设立分支机构未按规定备案的违法行为该如何处罚?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33.《山西省农作物种子条例》对代销种子都做了哪些规定?
农作物种子经营者可以在种子经营许可证的有效区域内委托有关单位和个人代销种子。代销种子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再次委托代销种子。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无种子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委托代销种子。
34.未按规定而进行了代销种子者,应怎样处罚?
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可以吊销种子经营许可证。
35.因农作物种子质量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应该怎么办?
因农作物种子质量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向所在地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检验报告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提出复检申请。
申请检验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交纳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