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哪些情况可以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换发?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严重污损、毁坏、遗失的,承包方应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申请换发、补发。经乡(镇)人民政府农村经营管理部门审核后,报请原发证机关办理换发、补发手续。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手续,应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登记簿记载的内容为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换发、补发,应当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注明“换发”、“补发”字样。
97.承包期内,哪些情形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承包期内,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依法收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①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②承包期内,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全部承包土地的。③承包土地被依法征用(征收)、占用,导致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全部丧失的。④其他收回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情形。
承包方无正当理由拒绝交回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由原发证机关注销该证(包括编号),并予以公告。收回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应退回原发证机关,加盖“作废”章。
98.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否可以收取费用?
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除工本费外,不得向承包方收取任何费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工本费的支出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的规定。
9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从何时施行?该《办法》实施以前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否继续有效?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本《办法》实施以前颁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有关规定,并已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继续有效。个别条款如承包期限、承包方承担义务等违反《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该条款无效,是否换发新证,由承包方决定。
未加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印章的,应按本《办法》规定重新颁发。重新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土地承包期限应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借机调整土地。
100.对于采取互换、转让、入股进行流转的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有哪些规定?
同一集体经济组织的承包方之间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互换,双方对互换土地原享有承包权利和承担的义务也相应互换,当事人可以要求办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登记手续。承包方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发包方同意后,当事人可以要求及时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注销或重发手续;承包方之间可以自愿将承包土地入股发展农业合作生产,但股份合作解散时入股土地当退回原承包农户。
采取互换、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当事人申请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或农村经营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予以受理,并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通过转让、互换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经依法登记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后,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符合法律和国家政策规定的方式流转。
101.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是否需要鉴证?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申请合同鉴证。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不得强迫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当事人接受鉴证。
102.发包方如何指导和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
发包方对承包方提出的转包、出租、互换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要求,应当及时办理备案,并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
承包方转让承包土地,发包方同意转让的,应当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报告,并配合办理有关变更手续;发包方不同意转让的,应当于7日内向承包方书面说明理由。
103.乡(镇)人民政府如何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行指导和管理?
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达成流转意向的承包方提供统一文本格式的流转合同,并指导签订。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登记册,及时准确记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情况。以转包、出租或者其他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相关登记;以转让、互换方式流转承包土地的,及时办理有关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变更等手续。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应当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及有关文件、文本、资料等进行归档并妥善保管。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在指导流转合同签订或流转合同鉴证中,发现流转双方有违反法律法规的约定,要及时予以纠正。
104.如何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发生争议或者纠纷,当事人应当依法协商解决。当事人协商不成的,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当事人不愿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105.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四荒”地的是否可以流转?
通过招标、拍卖和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的,可以采取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
106.《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从何时施行?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自2005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办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行为,维护流转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将起到重要作用。
107.如何保障外出务工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对外出务工经商农民回乡务农的,只要在土地二轮延包中取得了承包权,就必须将承包地归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耕作。乡村组织已经将外出农民的承包地发包给别人的,如果是短期合同,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承包费收益支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民,待合同到期后,将土地还给拥有土地承包权的农户。如果是长期合同,可以修订合同,将承包地及时还给原承包农户;或者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通过给予或提高原承包农户补偿的方式解决。对外出农户中少数没有参加二轮延包、现在返乡要求承包土地的,要区别不同情况,通过民主协商,妥善处理。如果农户的户口仍在农村,原则上应同意继续参加土地承包,有条件的应在机动地中调剂解决,没有机动地的可通过土地流转等办法解决。
108.能否因欠缴税费或撂荒土地而收回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
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欠缴税费和土地撂荒为由收回农户的承包地,已收回的要立即纠正,予以归还。如原承包土地已租赁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应修订合同,退回款项,将土地重新归还给原承包农户继续经营。
109.怎样解决好农村土地承包中“机动地”问题?
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中办发〔1997〕16号)中就明确指出:“目前尚未留有‘机动地’的地方,原则上都不应留‘机动地’。目前已留有‘机动地’的地方,必须将‘机动地’严格控制在耕地总面积5%的限额之内,并严格用于解决人地矛盾。”《农村土地承包法》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目前留有“机动地”的地方,要认真执行《农村土地承包法》和中央政策的规定,超过5%的部分必须公平合理地分包到户;限额内的“机动地”应首先用于解决人地矛盾,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制订发包方案,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后,及时依法确权、确地到户;对于剩余的“机动地”可以通过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机动地”的发包形式。通过“招标”形式发包“机动地”的,原则上一年一发包,最长不得超过3年。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承包权。招标承包费全部用于抵顶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应缴纳的“一事一议”生产公益事业筹资,不得挪作他用。
110.如何处理农户复垦废弃土地的问题?
对一些地方因修复砖瓦窑等废弃的土地,原则上应坚持谁破坏谁复垦,如集体无力复垦应积极鼓励农民修复,在开发过程中已签订了书面合同的,按合同协议办理;未签订合同的,应合理补签合同。合同到期后集体经济组织应收回承包地,用于解决人地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