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家庭承包经营是在坚持土地等生产资料集体所有的前提下,把土地承包给农户,确立了家庭经营的主体地位,赋予了农民充分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家庭承包经营和集体统一经营是相互依存的统一整体,家庭承包经营是我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个经营层次,是农村集体经济的一种有效经营方式。农民通过承包本集体农村土地,得到的是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中体现在农民对所承包的土地有了经营自主权、收益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农民可以根据市场的供求关系,选择效益最好的农作物进行种植。农村实行家庭承包经营几十年来所取得的巨大成就,充分证明家庭承包经营是解放农村生产力的有效方式,农民的积极性被调动起来了,整个农村的生产力才能活跃起来,集体经济才能得到发展,所以说,农村家庭承包经营是农村经营体制的基础。集体统一经营对促进家庭承包经营和农业生产是必不可少的。集体统一经营主要是增强生产服务、协调管理、资产积累等功能,其中最重要的是增强对农户的服务功能。与此同时,以专业化分工和协作为纽带,发展各种形式的专业化服务组织。这样,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农村集体组织的综合服务与国家和社会的专业性服务密切结合,构成农业服务体系。通过服务体联结千家万户,使农户分散的小规模经营与市场紧密地联系起来,促进我国农业向商品化、专业化、现代化发展。这种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符合我国农村和农业生产自身的特点,是我国农村经济的一项基本制度,必须长期坚持下去。
2.为什么要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农村土地承包法最核心的问题,也是立法的主要目的。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看:
首先,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符合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的客观规律,使农户获得充分的经营自主权,能够极大地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
其次,家庭承包经营方式既适应传统农业,也适应农业现代化发展的要求,具有广泛的适应性和旺盛的生命力。实行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可以容纳不同生产发展水平,我国的农村正在向专业化、商品化、现代化迈进。家庭承包经营赋予了农户生产经营自主权,确立了农户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地位,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积极性。他们自觉地顺应市场需求,调整产品结构,渴求农业科技,实行科学种田,努力提高劳动生产率,以获得最大的经济效益。家庭经营虽然是一种传统的农业经营方式,但是它始终没有过时,即使在发达国家,占主导地位的农业经营方式也是家庭农场。家庭经营并不排斥现代化。
第三,农民有了生产经营自主权,不仅极大地调动了他们种粮的积极性,而且使他们从当地的实际和市场的需求出发,一方面调整生产结构,种植适销对路的经济作物,饲养优质的家禽家畜,开发新的产品,有效地促进了农村多种经营的发展。另一方面,农民有了积累,也有了择业的自由,一些农民办起了乡镇企业,已成为国民经济的一支重要力量。
第四,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最可靠的社会保障。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既是发展农业生产的客观要求,也是稳定农村社会的一项根本性的措施。
第五,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我国农村发展的重要保障。我国的改革是从农村开始的,农村改革取得的重大成功,为城市改革和其他方面改革的顺利进行积累了重要经验,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有力地促进了国民经济的发展。可以肯定地说,没有农村改革的成功和农村经济的繁荣,整个经济体制改革就不可能全面展开,国民生产总值就不可能提前翻一番,我们国家就不可能出现今天这样生机勃勃的局面。改革和发展要有一个稳定的局面,而农村的稳定是至关重要的,邓小平同志曾经多次指出:“中国有百分之八十的人口住在农村,中国稳定不稳定首先要看这百分之八十稳定不稳定。城市搞得再漂亮,没有农村这一稳定的基础是不行的。”“中国经济能不能发展,首先要看农村能不能发展,农民的生活是不是好起来。”还指出:“农民没有积极性,国家就发展不起来。”为什么说要长期稳定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如果不稳定,一动摇,农民的积极性就没有了,生机和活力也没有了,其他什么措施都是空的。进一步看,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不仅关系到农村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只有农村经济繁荣发展了,才能形成对城市的有效供应;只有农民富裕了,工业产品才有更加旺盛的销售市场。所以,它还关系着国民经济发展的全局。可见稳定和完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何等的重要。为此,国家在1993年就提出,原定的耕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不变,并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写进宪法,作为我国农村的一项基本经济制度。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从哪些方面维护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土地承包当事人是指作为发包方的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和作为承包方的本集体组织的农户。维护土地承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重点是增强对承包方合法权益的保护。《农村土地承包法》主要从以下5个方面做出规定。
第一,规定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1)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发包方的权利有:①发包本集体所有的或者国家所有依法由本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②监督承包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护土地;③制止承包方损害承包地和农业资源的行为;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第三款关于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产的规定。
发包方的义务有:①维护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②尊重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得干涉承包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③依照承包合同约定为承包方提供生产、技术、信息等服务;④执行县、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组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农业基础设施建设;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村民委员会对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6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的规定。
(2)承包方的权利义务。
承包方的权利有:①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②承包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关于没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任何机关对农民或者农业生产经营组织罚款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有权拒绝的规定。
承包方的义务有:①维持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②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③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赋予农户长期而稳定的承包经营权。
(1)《农村土地承包法》对土地承包规定了一个比较长的期限:耕地的承包期为30年。草地的承包期为30年至50年。林地承包期为30年至70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2)赋予了农民对所承包土地的使用权。农村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从土地所有权上分离出来的土地使用权仍然具有物权的性质,它最大的特点是除依法收回、调整和流转外,任何人不能侵犯。这点与合同不一样,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行为,双方当事人可以随时变更合同。如果采取合同等债权的保护方式,就可能给一方当事人制造借口变更合同或者解除合同,而使农户的承包经营权受到侵犯。该法规定,承包合同一经生效,即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赋予了农户稳定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3)明确规定承包合同生效后,发包方不得因承办人或者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者解除,也不得因集体经济组织的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者解除。还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或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
第三,规定了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保护。
一是规定了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依照该法规定,只有在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并不主动交回承包地的情况下,发包方才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二是规定了在承包期内,原则上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只有在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况下,才能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作适当调整,但也不是由发包方说了算,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才能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如果承包合同中约定了不得调整承包地的,即使发生了上述情形,也不得调整承包地。三是特别强调了对妇女承包经营权的保护。该法规定,在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四是对承包经营权的继承做出了规范。首先明确规定,对所有应得的承包收益继承人都可以继承。其次,规定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需要说明的是,土地承包是以农户家庭为单位,承包人是指承包土地的农户家庭,而不是指家庭中的某个成员。承包人死亡是指承包户家庭的人都死亡了的情况。承包耕地、草地的家庭中某一个人死亡,其他成员还在,不发生继承;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其承包经营权终止,承包经营权不发生继承。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承包户以外的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
第四,承包方有权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方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主体。因此,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最基本的原则是自愿,承包方有权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否流转和如何流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在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单方面解除合同,不得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不得将承包地收回抵顶欠款。
第五,规定了侵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责任。
《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侵害承包方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都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发包方侵害承包方生产经营自主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权、妇女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权利、违法收回、调整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顶欠款等,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返还原物、恢复原状、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强迫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该流转无效;擅自截留、扣缴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收益的,应当退还。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还规定了一些其他侵害承包经营权的法律责任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发生争议的解决办法。
4.《农村土地承包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哪些土地?
《农村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土地与我们平时所说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不是一个概念,也可以说不是一个范围。一般所说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指所有权归集体的全部土地,其中主要有农业用地、农村建设用地等。《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的农村土地,既包括农民集体所有的农业用地,也包括国家所有依法归农民集体使用的农业用地。用于农业的土地,主要有耕地、林地和草地,还有一些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如养殖水面等。养殖水面主要是指用于养殖水产品的水面,养殖水面属于农村土地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也是用于农业生产的,所以也包括在本条所称的农村土地的范围之中。此外,还有荒山、荒丘、荒沟、荒滩等“四荒”地,“四荒”地依法是要用于农业的,也属于本条所称的农村土地。上述这些用于农业的土地中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和每一个农民利益最密切的是耕地、林地和草地,这些农村土地,多采用人人有份的家庭承包方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承包的权利,因此,本法把它突出出来表述。其他农村土地如“四荒”地、养殖水面等包含在本条规定的“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之中。总体来说,凡是由农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用于农业生产,又适合承包的土地和水面,都属于本法所称的农村土地,都适用本法的规定。
5.农村土地承包可以采取哪些方式?
农村土地承包包括两种承包方式,即家庭经营方式的承包和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的承包。
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所谓家庭承包方式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以一个农户家庭全体成员为一个承包单位,承包农民集体所有或者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农业用地的承包方式。其特点:一是集体经济组织的每一个成员,不论男女老少,都平均享有承包本集体的农村土地的权利,除非他自己放弃这个权利。也就是说,这些农村土地对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来说,是人人有份的,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无权剥夺他们的承包地。二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也就是以一个农户家庭的全体成员作为承包方,与发包方订立承包合同,享有合同中约定的权利,承担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承包户家庭中的成员死亡,只要这个承包户还有其他人在,承包关系仍不变,由这个承包户中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三是承包的农村土地对每一个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是人人有份的,这主要是指耕地、林地和草地,但不仅限于耕地、林地、草地,凡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人人有份的农村土地,都应当实行家庭承包的方式。
有些农村土地并不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都有份的,有的菜地、养殖水面、荒地等由于数量少,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做不到人人有份;有的四荒地虽多,但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的不愿承包,有的根据自己的能力承包的数量不同,这些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这些承包方式都是以自愿、公开、公正的原则进行,透明度高,便于群众监督,有利于防止暗箱操作,能够合理地利用这些农村土地。土地承包经营权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该承包人死亡,其应得的承包收益,可以依照继承法规定继承;在承包期内,其继承人可以继续承包。
6.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所有权性质改变了吗?承包地可以买卖吗?
我国农村实行的是以家庭承包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土地等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户通过承包取得的是对集体土地的使用权。这种从集体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来的使用权使农民有了自主生产经营的权利,自己决定如何生产,决定种什么以及如何种植等;有了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土地经营权合理流转的权利,包括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流转方式;有了对承包土地的收益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行使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做好对承包户的生产和生活的服务,以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承包经营权与土地所有权是不同的,它不具有所有权所具备的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四种权能中的处分权。承包户转让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在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的前提下进行的。一是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需得发包方同意。二是只能转让给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户。三是原承包方与发包方的土地承包关系终止,受让方需得与发包方签订新的承包合同,重新登记和领取承包经营权证书等。所以说,第一,土地承包不是私有化,农民对所承包的土地不具有独立的土地所有权,所有权仍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没有改变。第二,农民对其所承包的土地不得买卖,只能依照法律的规定对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进行流转。
7.农村土地承包当事人都是谁?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
首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承包的土地是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农村土地。
按照《宪法》和《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集体所有有三种主要形式:一是村农民集体所有;二是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三是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农村土地主要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养殖水面等。对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农民有权承包。
其次有权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土地的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
如果土地是由村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承包。如果土地是由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各自发包的,各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有权承包。
最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所有成员。
家庭承包中的承包方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发包方将土地发包给农户经营时,应当按照每户所有成员的人数来确定承包土地的份额,也就是通常所说的“按户承包,按人分地”,也叫“人人有份”。由于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中均享有成员权,也由于农村土地是农民的基本生产资料,也是他们的基本生活保障,因此,每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都享有土地承包权。如村集体中的每个村民,只要一出生,不论年长年幼、是男是女,都有承包权。这一点与村民会议成员不同,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村民会议由本村18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年满18周岁的村民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而家庭土地承包权,则没有年龄限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等理由,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承包权利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承担法律责任。
8.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与发展集体经济是否有矛盾?
不矛盾。发展集体经济是我们党和国家的一贯主张,是社会主义优越性之所在,是带领农民走向共同富裕的必由之路。但发展集体经济不能打农民承包地的主意,不能再搞归大堆,而应当在为农民提供产前、产中、产后的社会化服务,发展农产品加工、销售、运输、保鲜、提供科技信息服务等第二、三产业,发展村办企业和其他合作企业上打主意。农民这几亩承包地是“铁饭碗”,他们就是出去打工了,回来还是有地种,能进能退,进退有路,这是农民最大的社会保险。因此,农民即使出去务工,也不能收他的土地,只能引导他按照自愿的原则转包出去,通过这种方式以保证土地不被撂荒。至于规模经营,在不具备条件时,不能强行去搞,必须是在第二、三产业相当发达,多数农民已经向第二、三产业转移,有了比较稳定的非农职业或者有稳定的收入来源的情况下,依法通过土地流转自然而然地将土地向种田大户或集体经济组织集中,适度的规模经营才会水到渠成地发展起来。
9.如何理解农村土地承包中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七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的利益关系。”根据这个规定,“公开、公平、公正”是农村土地承包中应当必须遵循的一项基本原则。违反了这一基本原则,农民的承包土地的权益就会受到侵犯,可能会失去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的本来目的。
在进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中,“公开”是指以下几个方面:
(1)进行承包活动的信息要公开。按照规定进行土地承包时,发包方应当及时公布土地承包的有关信息,让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者其他承包方知晓土地承包的基本情况。公开的方式,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不同的形式,如可以采取张贴公告、有线广播或者召开村民会议的方式等。公开有关承包活动的有关信息包括:向村民宣传、介绍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让村民了解进行土地承包的基本精神等;公布拟发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等。公开有关信息要做到透明、及时、准确。
(2)进行承包的程序要公开。在进行农村土地家庭承包中,承包程序的公开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由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拟订承包方案并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公布;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3)承包方案和承包结果公开。承包方案经过村民会议讨论通过后,应当及时公布,同时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确定每户及每个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的土地的具体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等。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证或者林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所谓“公平”主要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平等地享有、行使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的权利。在确定承包方案时,应当民主协商,公平合理地确定发包方、承包方权利义务。尤其是发包方不得滥用权力,承包合同中不得对承包方的权利进行不合理的限制、干涉承包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通过承包合同给承包方增加不合理的负担。
所谓“公正”,主要是指在承包过程中,要严格按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承包方,不得暗箱操作,也不得厚此薄彼,亲亲疏疏。如在确定承包方案时,首先由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承包工作小组依照法律、法规拟订并公布承包方案,然后召开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对承包方来说,应当以正当的手段参加承包活动,不得通过行贿或者亲属关系,来获得有利承包条件。
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采取其他方式承包的,“公开”主要是指:发包方应当通过公告、召开村民会议宣布或者通过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开媒体公开有关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位置、面积,以及对承包方的基本要求等信息。采取招标、拍卖和协商的方式来确定承包方。招标、拍卖和协商的过程要公开透明。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承包的,还要事先经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的村民代表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批准。确定承包方后,发包方应及时通知承包方。“公平”主要指发包方和承包方法律地位平等,双方应当通过定标、竞价或者协商一致的方式,公平合理地确定承包期、承包费以及其他权利义务,一方不得将其意志强加于另一方。“公正”是指,对发包方来说,就是要严格按照公开的条件和程序办事。如采取招标发包的,发包方应当同等地对待每一个投标竞争者。应当以投标人在承包费、技术能力、资金条件等方面最优者为定标标准,确定最终承包人。对投标方来说,应当以正当的手段参加投标竞争,不得串通投标,不得向发包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提供回扣或给予其他好处等来获得承包土地或者其他有利的承包条件。又如采取拍卖方式发包的,在没有保留价的情况下,发包方应当将土地发包给最高出价的竞买人。竞买人之间、竞买人与拍卖人之间不得恶意串通损害发包方的利益。
10.在农村土地承包中,如何保护土地资源?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国家鼓励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增加对土地的投入,培肥地力,提高农业生产能力。”
在我国,人口多,土地少,特别是耕地少是我国的基本国情。我国陆地面积约960万平方千米,还有约300万平方千米的海洋面积;其中陆地面积约占世界陆地面积的1/15,居世界第三位。但由于人口多,人均占有陆地面积不到世界人均占有量的1/3。而在我国陆地面积中,不能或者难以利用的沙漠、冰川、戈壁、石山和高寒荒漠又占去相当大一部分。我国的耕地资源还存在以下几个突出问题:一是人均占有耕地的数量少。目前,我国耕地的统计数14亿多亩,按统计数计算,我国人均耕地1亩多一点,不及世界人均耕地3亩多的1/3。二是耕地总体质量差,生产水平低。耕地中有灌溉设施的不到40%,抗自然灾害的能力差。三是耕地退化严重。由于我国许多耕地处于干旱和半干旱地区,受荒漠化影响,这些地区40%的耕地在不同程度地退化。全国有30%左右的耕地不同程度地受水土流失的危害。四是耕地后备资源匮乏。我国耕地后备资源大约还有2亿亩,但大多数质量差、开发难度大。另外,每年因各项建设占用、农业结构调整以及灾毁等造成耕地在不断减少。与此同时,我国的人口却还在不断增长。在现阶段粮食生产技术水平没有重大突破的情况下,人增地减的趋势已经成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个重大问题和严峻挑战。因此,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关系国计民生、关系国家发展全局和中华民族生存安危的大事,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还要看到,合理开发土地,保护土地资源也是促进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当前,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已经成为世界各国的共同选择。土地作为一种自然资源,它的存在是非人力所能创造的,土地本身的不可移动性、地域性、整体性、有限性是固有的,人类对它的依赖和永续利用程度的增加也是不可逆转的。因此,强化土地管理,保证对土地的永续利用,以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也是土地承包中应当特别重视的一个问题。因此,《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要求:农村土地承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