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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章 社会结构与社会制度的变动(5)

第五节 西周时期的阶级与国家

尽管由于宗法制度和原始氏族村社制度的影响而使阶级分化不甚明显,但周代的阶级对立情况比之于殷代仍然有所发展,与之相适应的是周代的国家机器更趋于完善。

一、贵族和平民

周代贵族分为王室、诸侯、卿大夫、士等阶层,春秋时期晋国的师服说“天子建国,诸侯立家,卿置侧室,大夫有贰宗,士有隶子弟”(《左传》桓公二年),可见周代贵族阶层的形成是实施分封制与宗法制的结果。周代的“士”是很复杂的一个阶层,它有一部分属于下层贵族,另有一部分属于上层的庶人,可谓是“一身而二任焉”。

平民的上层从西周后期开始称为“国人”。所谓“国人”,多指国都城内以及郊内拥有一定数量的土地之人,有时也泛指本国疆域内之人。国人在周代社会上很有影响,如周王朝后期“厉王虐,国人谤王,邵公告曰……王不听。于是国莫敢出言,三年乃流王于彘”(《国语·周语上》)。国人和《(?)(?)》的“邦人”以及《(?)簋》的“里人”应当是类似的。平民的下层在周代称为“庶人”,庶人多数为农民,所以有“庶人食力”(《国语·晋语》)、“庶人力于农穑”(《左传》襄公九年)等说法,并且庶人要自称为“刺草之臣”(《仪礼·士相见礼》),《周礼·闾师》:“凡庶民,不畜者祭无牲,不耕者祭无盛,不树者无椁,不蚕者不帛,不绩者不衰。”由此可见,庶人是自食其力的劳动者。《左传》说“庶人、工、商,各有分亲”(桓公二年)、“庶人、工、商、皂、隶、牧、圉皆有亲昵”(襄公十四年),庶人的地位比工、商等为高。庶人和国人之间并无截然界限【74】,孔子说:“天下有道,则庶人不议。”(《论语·季氏》)这种可以对国事发表议论的庶人与“谤王”的国人应当没有什么区别。统治者对国人、庶民的意见很重视,《尚书·梓材》:“以厥庶民暨厥臣达大家。”认为必须使庶民的意见通达于卿大夫;《尚书·洪范》说:“汝则有大疑,谋及乃心,谋及卿士,谋及庶人,谋及卜筮。”庶人的意见与王、卿士、卜、筮并列,在决定王朝大事时具有相当的作用。按照《周礼·小司寇》的说法,在“国危”、“国迁”、“立君”之时应当“致万民而询焉”,此“万民”应指国人、庶人而言。统治者主张要“媚于庶人”(《诗经·卷阿》),“保惠于庶民”(《尚书·无逸》),并且警惕“多虐庶民”(《牧簋》)的乱政出现。另外,《大盂鼎》说:“易女(汝)邦司四伯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宜侯矢簋》说:“锡宜庶人六百又……六夫。”这类被赏赐的庶人应当是庶人当中地位最低下者。

工商的地位与庶人相近。《国语·晋语》说“工商食官”,周代彝铭如《扬簋》、《免卣》、《令彝》等,屡有“司工”、“百工”等职官的记载,这些职官都是管理官府工匠的。《国语·周语上》有“百工谏”之说,韦注云“百工,执技以事上者也。谏者,执艺事以谏”,对于营造制作之事百工可以发表意见。周代商业和手工业一样,主要也是由官府经营的,所以《周礼》中“天官”、“地官”、“夏官”的许多职务下都有“贾人”之职。周初,许多殷遗民从事商业,“肇牵车牛远服贾,用孝养厥父母”(《尚书·酒诰》)。周王朝对他们给予优待,禁酒时特允许他们“厥父母庆,自洗腆,致用酒”(《尚书·酒诰》)。工商业者成分复杂,其中可能有一些奴隶干粗重活计。西周后期商人势力已相当可观,郑桓公东迁时即借助于商人势力,并与商人盟誓:“尔无我叛,我无强贾,毋或匄夺。尔有利市宝贿,我勿与知。”(《左传》昭公十六年)商人在西周后期政治舞台上的影响呈上升趋势。

周代社会上的乡闾组织以农民为基础,常以百为数,称为“百室之邑”(《穀梁传》庄公九年)。《诗经·良耜》:“其比如栉,以开百室。百室盈止,妇子宁止。”郑笺:“百室,一族也。……百室者,出必共洫间而耕,入必共族中而居。”关于农民的劳作情况,《汉书·食货志》说:“春秋出民,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右塾【75】,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入者必持薪樵,轻重相分,班白不提挈。冬,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诗经》中的周代农事诗《七月》、《载芟》、《甫田》、《噫嘻》等都讲到了西周时期农民劳作的情况。农民虽然终年辛劳,生活水平低下,但由于受传统的影响,提倡“合耦于锄以治稼穑”(《周礼·里宰》),“祸灾相恤”、“合旅同亲”(《逸周书·大聚》),互相协助,所以农民尚能有一些私有经济,不致沦为奴隶。

二、奴隶

早在周文王时期就曾制定有“有亡荒阅”(《左传》昭公七年)的法令,若有奴隶逃亡,便大肆搜索。《尚书·微子》记商贵族微子担心“商其沦丧,我罔为臣仆”。这些表明,周王朝初期社会上就已有奴隶存在。

西周时期的奴隶以称臣妾者居多。《易经·遁》:“系遁,有疾厉,畜臣妾,吉。”用绳系小豕比喻畜养臣妾,臣妾身份颇不自由。《易经·损》:“利有攸往,得臣无家。”指利有所往,可得一个无家室的臣。《尚书·费誓》:“臣妾逋逃,勿敢越逐。”指臣妾逃跑时,不要随便去追赶。彝铭中有许多赏赐臣妾的记载,如:

易臣三品:州人、(□)人、(□)人。(《井侯簋》)

王益叔德臣(□)十人。(《叔德簋》)

余舍女(汝)臣十家。(《令鼎》)

易女(汝)夷臣十家。(《(□)簋》)

侯易者(赭)(□)臣二百家。(《麦尊》)

易女(汝)井家(□)于(□),以(与)厥臣妾。(《大克鼎》)

所赐之臣多以家为单位,说明他们是有家室的,从《大克鼎》的记载看,臣妾附着于田地而被赏赐。

仆的情况与臣妾类似。《说文》:“仆,给事者,从人、(?),(?)亦声。臣(?),古文从臣。”彝铭有赐仆的记载,如:

辰在乙卯,公易旂仆。(《旂鼎》)

伯大师易伯克仆卅夫。(《伯克壶》)

在《师(?)簋》里,“仆驭、百工、牧臣妾”并列;《诗经·出车》“忧心悄悄,仆夫况瘁”,“仆夫”即驭手;《易经·旅》“得童仆贞”,指得年幼之仆。这些说明仆当多为家奴。仆亦和臣连称,《诗经·正月》“民之无辜,并其臣仆”即为一例。

彝铭中表示身份的“鬲”也可能是指奴隶而言的,如:

姜商(赏)令贝十朋、臣十家、鬲百人。(《令簋》)

易女(汝)邦司四伯人鬲自驭至于庶人六百又五十又九夫,易夷司王臣十又三百,人鬲千又五十夫。(《大盂鼎》)

在古代文献里,鬲、历、黎、隶等字常通用,表示隶属关系。《叔夷钟》“膺鬲公家”,即隶属于公家。献字繁体从鬲,所以《尚书·大诰》“民献有十夫”、《酒诰》“汝劼(诰)毖殷献臣”、《逸周书·作雒》“俘殷献民,迁于九毕”等的“民献”、“献民”当和彝铭“人鬲”同,其中有的虽指朝廷大臣而言,但仍是从隶属于君的意义上用词的。武王克商,“馘(?)亿有十万七千七百七十有九”(《逸周书·世俘》),(?)指缚系之俘。《尚书·梓材》“肆往奸宄杀人历”,“人历”指被缚执之人【76】,“人鬲”和(?)、人历应当是相近的,同为身份低下的奴隶。

奴隶的来源主要是战俘和罪犯。《小盂鼎》记载康王时伐鬼方的战争一次就“孚(俘)人万三千八十一人”,《虢季子白盘》记夷王时伐猃狁,一次战斗即“执讯五十”,《敔簋》记夷王时与南淮夷战斗,一次“执讯四十”。战争中“驱孚(俘)士女”(《师(?)簋》)是常见的现象,多数战俘可能转化为奴隶。《诗经·既醉》:“其仆维何?厘尔女士。厘尔女士,从以孙子。”所赐予为仆的“女士”即士女,其中可能包括男女战俘。“从以孙子”之句,表明奴仆的子孙要世代为奴。《周礼·秋官》司隶之职“掌帅四翟之隶,使之皆服其邦之服,执其邦之兵,守王宫与野合之厉禁”,《秋官》的“蛮隶”、“闽隶”、“夷隶”、“貉隶”盖即所谓“四翟之隶”,其主要成分应为战俘。《周礼·秋官》又载对于罪犯的处置是“男子入于罪隶,女子入于舂槁”,“墨者使守门,劓者使守关,宫者使守内,刖者使守囿,髠者使守积”。《尚书·吕刑》谓“五刑之属三千”,周代刑罚是否有三千条之多虽无可考,但刑罚繁多乃是事实。《礼记·曲礼》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之说,周代庶民也有因犯罪而沦为奴隶者。

三、西周王朝官制

周王朝初期,经武王克商、周公东征等巨大事变以后,政局始定,甫有系统的职官设置。成王时期居于诸官之首的是周公旦、召公奭和太公望,后人有称之为“三公”者(《大戴礼记·保傅》、贾谊《新书·保傅》)。他们对年幼的成王负师保之责,即春秋时晋国师旷所谓“有君而为之贰,使师保之,勿使过度。是故天子有公”(《左传》襄公十四年)。成王时期的中央官制在彝铭中以《令彝》最详:

惟八月辰在甲申,王令周公子明保尹三事四方,受卿事寮。丁亥,令矢告于周公宫。公令延出同卿事寮。惟十月月吉癸未,明令朝至于成周,延令舍三事令、暨卿事寮、暨者(诸)尹、暨里君、暨百工、暨者(诸)侯:侯、田(甸)、男,舍四方令。

卿士源于文王、武王时期的谋臣集团。周代任卿士者除开国元勋、王室近亲之外,还有一些是诸侯国的代表,如燕为召公所封,但召公并未就任,而“以元子就封,而次子留周室代为召公”(《史记·燕世家》索隐),“周公元子就封于鲁,次子留相王室,代为周公”(《史记·鲁周公世家》索隐)。据《尚书·顾命》记载,成王弥留之际曾召集太保奭、芮伯、彤伯、毕公、卫侯、毛公等宣布遗命,此六人即成王末年的六卿,其中“召、毕、毛三公又以卿兼三公”【77】。《令彝》的“明保”为周公旦之子、鲁侯伯禽之弟,他“受卿事寮”,即被任命为卿士集团的首席,是卿士们议政、施政的召集者。西周后期卿士地位亦很显要,如厉王时的荣夷公,宣王时的毛公(□)、尹吉甫、虢文公,幽王时的虢石父等,皆对朝政有重大影响。春秋时人有“同官为寮”(《左传》文公七年)的说法,西周时期的“寮”大概已有这种含义。

负责各种事务的官员称为“三事”,即《诗经·雨无正》的“三事大夫”。“三事”的具体内容,有的以为是三公,《尚书·立政》则说是任人、准夫、牧三者,职守含糊。疑“三事”为彝铭中常见的“参(三)有司”,指司徒、司马、司空。司徒在彝铭中又作司土,主要管理土地和农、牧、渔业生产,如懿王时器《免簠》“令免作司土,司奠还林、暨吴(虞)、暨牧”,即为一例。司马是职掌军事之官,在文献中又称为司武(《左传》襄公六年)、祈父(《诗经·祈父》)。据彝铭所载厉王时有司马共(《师晨鼎》),共王时有司马邢伯(《走簋》)。彝铭屡有掌武事的“师”职,他们有可能是司马的属官,其他如“亚旅”(《臣谏簋》)、“走亚”(《询簋》)、“走马”(《休盘》)等武职亦当和司马相关。司空是掌管营建、制造的职官,在彝铭中均作司工。厉王时器《扬簋》载“王若曰:‘扬!作司工,官司量田甸,暨司居,暨司刍,暨司寇,暨司工事’”,把司工的职守讲得很清楚。除“三事”之外,属于卿士统领的其他职官还有诸尹、里君和百工,但皆不如“三事”重要。从《令彝》所载我们还可以看到周公子明保作为卿士的首席能够殷见侯、甸、男等诸侯,可见卿士对诸侯国当有相当大的影响。

如果说卿士在许多方面反映了原始民主传统对于周王朝政治机构的影响,那么,“大(太)史寮”的出现则是周代王权加强的结果。从周初开始,就有许多史官活跃在政治舞台上,见诸彝铭有西周早期的史工父、史伏、史见、史寅、史丧、史农等,中期的有史先、史昔、史孟、史南、史墙等,晚期的有史次、史敖、史留、史仆等。在《周礼》中,“史”是数量最多的职官之一。这些史官中,“太史”、“内史”、“内史尹”、“右史”、“中史”等当为其中之地位较高者,“太史友”、“内史友”(《尚书·酒诰》、《裘卫鼎》)可能是太史、内史的僚属。“作册”之职在西周时代有不少记载,为史官之一种。总之,史官名目甚多,其职守主要是草拟和宣布册命,传达周王命令,整理和保存文化典籍,参与各种礼仪和祭祀等。他们是周王的近臣,所以《礼记·玉藻》有“动则左史书之,言则右史书之”的说法。两周中后期,史官地位上升。据《毛公鼎》、《番生簋》所载,厉王时期已有“大(太)史寮”出现,位列卿事寮之后,这是史官系统扩大的结果。史官还有规谏王阙的职守,殷旧臣辛甲入周为太史,其职司为“命百官、官箴王阙”,并曾作有《虞人之箴》(《左传》襄公四年)。相传,辛甲颇受周王朝重视,周文王“亲迎之,以为公卿”(《史记·周本纪》集解引刘向《别录》),其地位和普通史官当有一定区别。

活跃于周王左右的职官,除史官之外,还有宰、善(膳)夫、御正、守宫、小臣等,其他如大祝、司卜等可能也是供周王随时调遣者。其中有些地位较高的近臣可能属于“三左三右”【78】之列。在王的近臣中,宰的地位上升很快,周初之宰仅管理一些宫廷事务,但夷王时器《蔡簋》却有让名蔡之宰“死司王家外内,毋敢有不闻,司百工”的记载。西周中后期有许多宰在册命仪式上担任傧右。《诗经·十月之交》“皇父卿士,番维司徒,家伯维宰”,表明幽王之时宰已可位列于卿士、司徒之后。东周诸国彝铭中有许多“大宰”的记载,说明宰的地位有继续上升的趋势。

周的王畿地区的地方职官主要有“百生(姓)”(《辰臣盉》)、“里君”(《尚书·酒诰》)、“里人”(《(?)簋》)、“者(诸)尹”(《令彝》)。“百生(姓)”为诸族之长而被周王朝所任命者,所以《善鼎》有“宗子(?)百生(姓)”之说。“里君”和“百生”均为地方机构的职官,因此《颂簋》中“里君百生(姓)”连用。周王朝对诸侯国的控制除了殷见会同以外,西周中期以后还派官员至各国督察,夷王厉王时器《仲几父簋》有“诸侯诸监”之称,诸监与诸侯并列,其性质已经和周初之监不同。另外,有些职事由周王随时派人管理,如“司五邑甸人事”(《柞钟》)、“司九陂”(《微(?)鼎》)、“司成周贮二十家”(《颂鼎》)等,反映了周代官制尚不完善的情况。

随着分封制和宗法制的实施,周代贵族阶级中政治权力的分配已经明朗化、固定化。这些反映在官制上便是自西周中期开始的官职世袭情况的普遍出现。这个时期关于册命的彝铭中屡有这样的记载:

王若曰:虎,载先王既令乃祖考事,啻官司左右戏緐荆。今余惟帅井(型)先王令,令汝更(赓)乃祖考,啻官司左右戏緐荆。(《师虎簋》)

王乎尹氏册令曶曰:更(赓)乃祖考作冢司土。(《曶壶》)

王令韩侯伯晨曰:嗣乃祖考侯于韩。(《伯晨鼎》)

令女更(赓)乃祖考,籍司左右虎臣。(《师克(上须下皿)》)

所谓“更(赓)乃祖考”即承继祖考的世代职官。这些册命一方面表明贵族的官位可以世代相袭,另一方面又说明这种承袭须由周王朝认可方才有效。有些彝铭还表明周王朝在认可世袭官位时,可对其职守有所增减或变更。

四、赋役制度

周王室和贵族的土地靠征发宗族民众来耕种。这种耕种方式称为“籍”,所耕种的田地称为“籍田”。在耕种籍田时,王室贵族往往举行典礼仪式,称之为“籍礼”。“籍”,本写作耤,甲骨文和金文均作人持耒耕作之形,后来又作藉。古代文献里常训籍为借。《诗经·载芟》序:“载芟,春籍田而祈社稷也。”传:“籍之言借也,借民力治之,故谓之籍田。”所谓“借民力”即征发民力。关于周王室实行籍礼的情况,宣王时的虢文公有详细的说明。大致是说在行籍礼以前多日就要由太史、稷以及其他官员观察报告天时、土壤变化情况,设立祭坛,准备农具和祭品,到了籍礼之日:

及期,郁人荐鬯,牺人荐醴,王祼鬯,飨醴乃行,百吏、庶民毕从。及籍,后稷监之,膳夫、农正陈籍礼,太史赞王,王敬从之。王耕一(?),班三之,庶人终于千亩。其后稷省功,太史监之。司徒省民,太师监之。毕,宰夫陈飨,膳宰监之。

膳夫赞王,王歆太牢,班尝之,庶人终食。(《国语·周语上》)王和百官手执耒耜进行农作只是象征性的,“庶人终于千亩”才是实质性的内容。彝铭中有两条记载可以和文献相印证:

王大籍农于(□)田,(□),王射,有司暨师氏小子(□)射。(《令鼎》)

王曰:(□),令女作司土,官司籍田。(《(□)簋》)

“王大籍农于諆田”指成王在諆地之田征集农民举行籍礼。“司土,官司籍田”和籍礼上的“司徒省民”是吻合的。《礼记·祭义》说“诸侯为藉百亩”,《吕氏春秋·上农》说“大夫士皆有功业”,《榖梁传》宣公十五年说“古者什一,藉而不税”,凡此都说明除了周王室的土地以外,各级贵族的土地也靠“藉”的办法耕种。《国语·鲁语下》载孔子语谓“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而砥其远迩;赋里以入,而量其有无;任力以夫,而议其老幼。于是乎有鳏、寡、孤、疾,有军旅之出则征之,无则已。其岁收,田一井,出稯禾、秉刍、缶米,不是过也。”孔子称这种办法为“周公之籍”,即周公所制定的籍田之法。这种办法尽管非必为周公制定,但是与周代实际情况应当相距不远。

从翻地翻种到耨耘收获,庶民们都要在司徒、甸人等官吏监督下无偿地为王室和贵族服务。这种赋役是以族或居住的里邑为单位征发的。《诗经·载芟》序谓“载芟,春籍田而祈社稷也”,可见是一首写籍田的诗歌,其中云:“千耦其耘,徂隰徂畛。侯主候伯,侯亚侯旅,侯强侯以。有(?)其馌,思媚其妇,有依其士。”毛传:“主,家长也。伯,长子也。亚,仲叔也。旅,子弟也。”参加“千耦其耘”的主、伯、亚、旅等应当是同族之人【79】。《诗经·噫嘻》是成王举行籍礼时的乐歌,谓“噫嘻成王,既昭假尔。率时农夫,播厥百谷。骏发尔私,终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维耦”。“里”为古代居住单位,亦指距离。【80】“私”和《诗经·崧高》“迁其私人”类似,指归农官统辖的某族或某地的农民。《噫嘻》“骏发尔私”,传:“私,民田也。”然籍田为耕种公田,故此“私”不当指私田。诸家多谓私为耜之假,但私古音为脂部,耜为之部,相距甚远,不可能音同或音近相通。按,若以声类求之,此私当读为室。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将私、室均列入履部。室字古文从矢,并以矢为声,私字以厶为声,矢与厶古音相同,所以读私为室从古音上看是可以的。古代里邑由若干室组成,一家农夫即为一室。文献和彝铭中每每室家连用。彝铭中屡有臣若干家的记载,若干家即若干室。“骏发尔私,终三十里”,意即征发方圆三十里之内的室家。另外,此“私”亦可径释为“私人”。《诗经·崧高》:“王命傅御,迁其私人。”毛传:“私人,家臣也。”“私人”当即彝铭臣若干家之臣,系指普通农民而言。总之,“骏发尔私”的私,或读为室,或释为私人,其意义是一致的,皆可通。一次要由“十千”即上万农民进行耦耕,可见赋役征发的规模是很大的。周族的籍田之制盖萌芽于文王时期【81】,大约在周公时期成为定制,为周公制礼作乐的内容之一【82】。《国语·周语》:“宣王继位,不籍千亩。”韦注:“自厉王之流,籍田礼废,宣王即位,不复遵古。”厉宣时期虽然籍礼仪典有缺,但籍田这种剥削民众力役的方式并未被抛弃,直到春秋晚期,籍田之制才近于尾声。

除了征发力役进行籍田以外,周王朝还向诸侯以及被征服的方国索取贡赋。这种贡赋的数量一般是根据纳贡赋者的地位和距成周的路途远近来确定的。按照穆王时卿士祭公谋父的说法,周王朝曾将王畿地区称为甸服,王畿之外依次为侯服、宾服、要服和荒服。【83】(《国语·周语上》)由于甸服距周王朝最近,所以向甸服索取的贡献最重。春秋时期周襄王说:“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规方千里以为甸服,以供上帝山川百神之祀,以备百姓兆民之用,以待不庭不虞之患。”(《国语·周语中》)甸服所奉献的包括了祭祀、行政和军事三个方面的需要,郑国的子产说“卑而贡重者,甸服也”(《左传》昭公十三年)是有根据的。

周王常命重臣主持贡献的索取。《毛公鼎》:“王曰:父(?)!(?)之庶出入使于外,敷命敷政,艺小大楚赋,无唯正昏。”意谓让毛公(?)出使于外,宣布周王朝的政令,掌管诸国胥赋【84】,并将征敛情况向周王报告。《尚书·多方》载周公对众方国的诰辞,其中说:“告尔有方多士暨殷多士:今尔奔走臣我监五祀,越惟有胥伯小大多正,尔罔不克臬。”意指众方国臣服于周,对于大大小小的劳役赋敛的多种征收均皆守法奉纳。这里的“胥伯”和《毛公鼎》的“楚赋”意义相同。诸侯和方国若不按时贡纳,便会被责罚或征讨,即《国语·周语上》所谓的“刑不祭,伐不祀,征不享,让不贡”。淮夷为周王朝的“帛亩人,毋敢不出其帛其责(积),其进人、其贮,毋敢不即次即市,敢不用令,则即井(刑)扑伐”(《兮甲盘》)。宣王时多次对淮夷用兵,皆由贡赋引起。通过征伐,周王朝不仅“驱孚(俘)士女、羊牛、孚(俘)吉金”(《师(?)簋》),而且使淮夷“不敢不敬畏王命,逆见我,厥献厥服”(《驹父(?)》)。周王朝索取的贡献多贮积于成周洛邑,因为“此天下之中,四方入贡道里均”(《史记·周本纪》)。关于周王朝赋敛的范围和项目,《周礼·大宰》的说法可能近是,它说大宰之职“以九赋敛财贿”,邦中、四郊、邦甸、关市、山泽等地域皆有赋敛,并且要以祀贡、嫔贡、器贡、币贡、材贡、货贡、服贡、(?)贡和物贡等九项“致邦国之用”。由此可见,周王朝的赋敛包括了金玉布帛、土产方物、器物材货等各种门类,连周王室用以滤酒的苞茅也要由楚国贡纳(《左传》僖公四年)。

五、刑罚和军队

周初刑罚与殷有承继关系。周公对康叔的诰辞说:“汝陈时臬事,罚蔽殷彝,用其义刑义杀,勿庸以次汝封。”(《尚书·康诰》)意谓宣布法律、判断案子时应以殷的法律为依据,采用其合理部分,不要自以为是地随便处罚。然而周初统治者对殷律是有所损益的,主要是减省去殷律中的严酷部分,加进“明德慎罚”(《尚书·康诰》)的内容。这样做完全适应了宗法制发展的需要。周公说:“元恶大憝,矧惟不孝不友。子弗祗服厥父事,大伤厥考心;于父不能字厥子,乃疾厥子;于弟弗念天显,乃弗克恭厥兄;兄亦不念鞠子哀,大不友于弟。惟吊兹,不于我政人得罪。天惟与我民彝大泯乱,曰:乃其速由文王作罚,刑兹无赦。”(《尚书·康诰》)对于违背父子兄弟之义的要“刑兹无赦”,所施刑罚的具体条文应当是根据实行宗法制的需要来拟定的。

周代的刑罚种类,按《尚书·吕刑》的说法有“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是谓五刑。周公所作《誓命》有九刑之说:“毁则为贼,掩贼为藏,窃贿为盗,盗器为奸。主藏之名,赖奸之用,为大凶德,有常无赦。在九刑不忘。”(《左传》文公十八年载鲁太史克语)春秋时期晋国的叔向说:“周有乱政,而作九刑。”《逸周书·尝麦》说:“太史策刑书九篇,以升授大正。”九刑当指刑书九篇,分述九种刑罚。刑罚的执行可以因人因时而异。《周礼·小司寇》有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等八项,对亲故勋贵等可以减免刑罚。《尚书·吕刑》“刑罚世轻世重”,即时轻时重,和《周礼·大司寇》所谓“刑新国用轻典”、“刑平国用中典”、“刑乱国用重典”是一致的。交纳罚金可以代替刑罚,如墨、劓、剕、宫、大辟等五刑,可分别纳百锾、二百锾、三百锾、六百锾、千锾而得以赦免(《尚书·吕刑》)。西周晚期器《训匜》载职官为牧牛者,因违抗上司而被判鞭打一千并施以墨刑的处罚,但最后却以“罚金”三百锾而被赦免。周代刑罚的执行有相当大的随意性,这种随意性对于贵族显然是有利的。

彝铭资料表明,周王朝专司刑罚的职官不多。司寇之职在西周中期的彝铭里才出现,并且所见不多。懿王时期的《扬簋》载名扬者被任命为司工(空),兼管司寇之责,可见司寇之职无足轻重。文献记载所称司寇者有康叔和苏公,《左传》定公四年:“武王之母弟八人,周公为大宰,康叔为司寇。”此康叔为卫国始封之君。《尚书·立政》有“司寇苏公”,为苏国封君,《左传》成公十一年谓“周克商,使诸侯抚封,苏忿生以温为司寇”。康叔和苏公主要是封君,而不能视为司寇类的职官。在周代分封制度下,行政权与司法权尚未分离,刑罚大权由各级贵族执掌,周王朝专司刑罚的职官不多,原因就在于此。

周王朝的军队,最主要的是“师”。《诗经·棫朴》:“周王于迈,六师及之。”《诗经·常武》:“整我六师,以修我戎。”《尚书·康王之诰》:“张皇六师。”彝铭亦有“六师”【85】之载,见于《盠方彝》、《南宫柳鼎》等,六师常驻宗周地区,故又称为“西六师”(《禹鼎》)。《国语·周语下》称牧野之战的周军为“六师”,可见六师是以周族人为主的军队。与此不同的是“殷八师”。周初彝铭有“以殷八师征东夷”的记载,殷八师应当是以整编商王朝的军队为主所组成的军队。营建成周以后,殷八师常驻成周,拱卫东都,故又称“成周八师”(《曶壶》)【86】。西六师和成周八师统归周王朝管辖,因此彝铭中有将其连称者:

王令盠曰:籍司六师暨八师艺。(《盠方彝》)【87】

王乃命西六师、殷八师。(《禹鼎》)

自昭王开始,周王朝多次向南方的荆楚、淮夷等用兵,其在南方的武装力量当即文献所谓的“南国之师”【88】。这支军队在宣王时曾被调去征伐姜氏之戎,遭到覆灭的命运,所以《国语·周语上》有“宣王既丧南国之师,乃料民于太原”的说法。周代师旅驻扎之处,往往以师命名,如彝铭中的炎师、牧师、由师,《尚书·洛诰》中的洛师等皆其例。由于成周常驻八师,所以它又称为“成师”(《兢卣》、《小臣单觯》)。《曶壶》谓“更乃祖考作冢司土于成周八师”,所云“成周八师”实即成师。

和商代的情况相类,“行”在周代也用作军队建制名称。成王时器《中鼎》载:“王令中先相南或(国),串行艺王(?)。”谓王令名中者以“串行”先整治王之旅途的居处,“串行”即串族之行。成王时器《吕壶》载:“伯懋父北征,唯还,吕行捷,孚(俘)贝。”“吕行”即吕伯之行。【89】夷王时的《虢季子白盘》载:“经维四方,搏伐猃狁,于洛之阳。折首五百,执讯五十,是以先行。”“先行”即先锋部队,本来应在“折首”句之前,为了押韵而列在了后面。《盠方彝》“用司六师、王行”,“王行”应是周王族部队,它和六师并列,其作用不可忽视。西周晚期的《史免簠》所载“王征行”当即出征时之王行。从“行”在彝铭中命名的情况看,它可能是族众之军的专用称谓。

周王的禁卫部队称为“虎臣”,即《周礼》所谓的虎贲氏。其职责是“掌先后王而趋以卒伍。军旅、会同亦如之。舍则守王闲。王在国则守王宫,国有大故则守王门”(《周礼·虎贲氏》),亦即彝铭所谓的“干害王身,作爪牙”(《师克(?)》)。虎臣有“左右虎臣”(《师(?)簋》)、“正侧虎臣”(《无(?)鼎》)、“邑人虎臣”(《师酉簋》)、“师氏虎臣”(《毛公鼎》)等多种。虎臣在战争中颇有威风,武王伐纣的主力就是“革车三百两,虎贲三千人”(《孟子·尽心下》),西周中后期还多次参加讨伐淮夷的战争(《(?)鼎》、《师(?)簋》)。《诗经·常武》:“进厥虎臣,阚如虓虎。”虎臣之称盖从其勇猛如虎取义。虎臣里有许多外族人,据《师酉簋》、《询簋》所载,虎臣就包括有西门夷、秦夷、京夷等多种夷人,甚至还有罪隶在内。

周代军队由甲士、驭手、徒兵、杂役等人员组成。厉王时器《禹鼎》云:“禹率公戎车百乘,斯驭二百,徒千。”戎车即兵车,车上一般有甲士三人,一人居中执辔驭车马,另有两人执戈矛弓矢盾等兵器分立左右,徒兵则随车而进。甲士由各级贵族充当,徒兵由庶民充任。为了提高战斗力,统治者采取“三时务农而一时讲武”(《国语·周语上》)的方式对庶民加以训练,或者采取田猎的方式习武,“春搜、夏苗、秋狝、冬狩,皆于农隙以讲事也。三年而治兵,入而振旅”(《左传》隐公五年)。庶民习武成绩优秀者可以上升为“士”。《国语·齐语》谓:“农之子恒为农,野处而不昵。其秀民之能为士者,必足赖也。有司见而不以告,其罪五。”军队所需车辆马牛由庶民按一定单位交纳,称为军赋。《春秋经》成公元年杜注引《周礼》:“九夫为井,四井为邑。丘十六井,出戎马一匹、牛三头。四丘为甸,甸六十四井,出长毂一乘,戎马四匹,牛十二头,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此仅以地域组织为说,和实际情况可能有一些距离。周王朝军队内部组织情况难以详考,《周礼·夏官·司马》总括古代情况说:“凡制军,万有二千五百人为军,王六军,大国三军,次国二军,小国一军,军将皆命卿;二千有五百人为师,师帅皆中大夫;五百人为旅,旅帅皆下大夫;百人为卒,卒长皆上士;二十有五人为两,两司马皆中士;伍人为伍,伍皆有长。”“王六军”之说可能由周王六师之说蜕化而来。作为师之上的“军”一级建制则不合于周制,虽然如此,《周礼》关于师、旅、卒、两等单位和人数的说法也还是有一定参考价值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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