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内容产品的生产经营与媒介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
传媒产业生产经营的最终指向都是受众。从传播学的意义上,受众就是大众传播的接受对象,如电视的观众、广播的听众、报纸的读者等,是信息传播的终端或次终端。而从生产经营的角度而言,所谓受众也可以说是媒介消费者。但在我国,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人认识媒体与受众的关系仍习惯从政治的层面、宣传的角度单纯地强调它们之间的宣传与接受宣传、教育与被教育的纵向关系,而忽略了从产业的角度理解传媒与公民之间的服务与享受服务,生产与消费,产品与市场的横向供求关系。这种观念和现实,导致了社会媒介消费需求的萎缩,降低了社会成员享受媒介服务的利益期望,钝化了人们在媒介领域主张自身权利的迫切感和积极性。也因此媒介领域内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一直都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与研究,实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的探讨。
一、媒介消费及媒体消费者的定位
(一)关于媒介消费及媒介消费者法律定位的理论争议
传播学话语中的媒介消费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狭义的媒介消费仅指社会成员作为大众传播媒介的受传者而消费媒介的行为,例如读报、听广播、看电视等。广义的媒介消费则不仅指社会成员视、听、读大众媒介的行为,还包括社会成员的其他方式享用大众传播媒介资源的行为。如,利用媒介表达意见、发布广告、有偿或无偿点播传媒节目、参与媒介举办的各种活动等。而媒介消费者就是这些有偿或者无偿的方式使用媒介产品,享受媒介服务的人,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各种社会团体等。
法学语境中的媒介消费及媒介消费者将如何界定呢?根据我国现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的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也就是说,购买、使用某种商品或者接受某种服务的行为必须是为了满足个人生活消费才能被《消法》保护。那么,媒介消费能否纳入“生活消费”的范畴?或者说,媒体消费是否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对此,学者的认识不尽相同,归纳起来,有以下三种观点:
1.“否定说”认为《消法》所定义的生活消费,仅指物质消费,而不包括精神消费。因此,媒体消费不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
2.“肯定说”认为生活消费不仅包括物质消费,也包括人们精神文化需要的消费活动,如阅读书报杂志、看电影、看电视、旅游等。媒体消费应当属于生活消费的一种。
3.“折中说”认为,所有通过自由交易的方式有偿获得大众媒体精神产品享用大众传播服务的人,都应该是《消法》的保护对象。但媒介消费仅限于对内容产品载体的消费,法律保护的只是报纸的纸张、编印技术质量或者有线电视台的信号传输质量,而大众媒介精神产品或传播服务的具体内容,一般不属于《消法》的调整范围。此外,享用免费的公益性大众传播资源的人不属于《消法》意义上的消费者;
(二)笔者的观点
针对以上观点,笔者同意“肯定说”。
首先,媒介消费者购买内容产品和接受的媒介服务的目的就是为了满足自己的各种需要,其本身体现着媒介消费者一定的精神价值和经济利益的追求。这与其他商品和服务的消费并无本质的不同,因此,不能将其排除在《消法》所称的“生活消费”之外。
其次,媒介产品的服务区别于一般产品和服务的地方就在于它是一种精神产品,消费者购买报纸、图书或缴纳有限电视收视费的目的绝对不是为了消费纸张和电视台的信号,而是为了消费其中的内容(当然,内容产品的载体也构成了消费的一部分)。正是媒介内容产品的特殊性决定了其消费的内容不同于一般的商品和服务。因此,不能把媒体产品的具体内容排除在《消法》的调整范围之外。
再次,虽然许多媒体是无偿提供服务,如除付费频道外,广播、电台、电视台都是向受众免费提供广播电视节目(有的报纸甚至也是免费赠送),但是,这并不意味着媒体与受众之间就不存在交易关系。因为广电媒体的经营模式决定了其无偿向受众提供广播电视节目的目的主要是用节目来吸引成规模的受众,然后再把“受众”出卖给广告商,获得广告收入。就此而言,受众在接受免费服务时,也是有所付出的,其实际上是默认媒体将自己作为内容产品覆盖面的一份子出售给广告商,受众与媒体之间仍然存在着间接的交易关系。因此,不能把享用免费大众传播资源的受众排除在消费者的范围之外。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媒介消费应当纳入《消法》中的“生活消费”的范围而受到《消法》的调整,媒介消费者应当作为消费者受到《消法》的保护。媒介消费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付费订阅、收视;二是付出注意力,接受传媒,获得新闻、娱乐和广告信息,再到市场上去购买广告所推介的商品。这一结论尤其适用于经营性媒体。但需要指出的是,鉴于《消法》的立法宗旨,受《消法》保护的媒介消费者原则上应当仅限于自然人,而不包括社会组织。
二、媒介消费者的权利
媒介消费者的权利是受众在消费信息的过程中应享有的权利。根据我国《消法》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媒介消费的特殊之处,笔者将媒介消费者的权利总结如下:
(一)消费知情权
媒介消费者的消费知情权,是指媒介消费者依法享有的了解与其购买、使用的媒介商品或服务有关真实情况的权利。它包括:有权要求媒体标出内容产品的品名、价格、内容、生产者、用途、售后服务等有关传媒内容或服务的基本情况,有权获得关于发行量、收视(听)率,以及传播内容的真实信息等。这意味着媒介消费者有权要求媒介经营者不得作虚假表示,不得作令人误解的宣传。但许多媒体在这一方面的做法并不到位。例如,目前许多电视台都在开展一些让受众通过发短信竞猜获奖的活动,但从来没有哪个电视台对本台此类节目的中奖比率、每期有无中奖、奖品信息等给予披露。这实际上侵害了媒介消费者的知情权。
(二)自主选择权
媒介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等。媒介消费者当然也享有此项权利。其有权利选择不同的媒介满足自己的信息消费,同时,还有权在选择商品或服务时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媒介生产者和经营者不能通过各种手段强迫消费者改变自己的意愿,进行媒介消费。
(三)公平交易权
媒介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指媒介消费者在与经营者进行的消费交易活动中所享有的获得公平交易条件和公平交易结果的权利。该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有权获得质量有保障的内容产品或服务。所谓质量既包括内容产品的内容质量,也包括技术质量。无论哪一种质量不合格,诸如报刊版面色彩模糊,电视图像不清晰,图书存在违禁内容等都属于对媒介消费者公平交易权的侵害;(2)有权以合理的价格成交。目前存在的图书定价过高实际上就侵害了媒体界消费者的权利;(3)有权要求媒体不得克扣应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项目。在实践中,诸如付费电视频道播出的节目套数达不到应有的数目,不按时播放,或在转播节目的过程中随意插播广告的行为等都是对媒介消费者此项权利的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