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效率原则
行政权所面临的范围的广阔性和问题的复杂性,决定了行政程序的设计应着眼于保证行政执法活动的高效率,尽量减少环节,缩短时限,使行政行为的操作程序在不影响目的的前提下更为简便易行。实现效率原则的制度主要有:
1.集中受理制度。即按事项、按部门或按政府设立统一窗口,将分散事项集中办理、流水作业,以达到更加快捷、经济、方便的目的。如今,随着不少政务服务大厅、服务窗口的出现,使机关办事从“暗箱”操作变为了“阳光作业”,增加了透明度。实践证明,集中受理制度有利于遏制和消除腐败现象,促进政府机关勤政敬业,促使行政权力规范高效运行,最终使人民受益。
2.时限制度。即规定行政主体在法定期限内不作为,待法定期限满后即产生相应不利的法律后果。如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认定。若超出60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尚未作出认定结论,当事人即可以不作为为由,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时限制度有利于缩短行政流程,提高行政效率,也有利于当事人及社会各界对行政主体履行职权情况实施有效监督。
3.不停止执行制度。即行政主体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先推定为合法,相对人必须执行。这也称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是为了确保行政管理活动的正常有效运行。如果相对人不服,可以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权利的行使以主张其实体权利。
(二)公平原则
这里的公平原则,主要指行政机关实施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平等对待行政管理相对人,不偏私、不歧视。
公平原则涵盖了以下制度:
1.公开制度。要求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应通过一定程序使相对人了解有关情况。公开性是民主和相对人知情权、参与权的自然延伸。“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它有利于行政权的行使受到相对人及司法机关、权力机关等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2.听证制度。即行政主体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就有关问题听取当事人的评论意见,同时予以说明解释。该制度又可称为相对人参与制度或听取意见制度。听证制度是行政程序中的核心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直接意义。
3.回避制度。即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执法人员不得参与有关行政行为。比如,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与执法人员有利害关系,则该执法人员应实行回避;行政处罚案件调查人员不得担任同一案件听证主持人等。回避制度的规定有利于增强相对人对行政主体的信任感,同时也有利于有效避免人为的不公因素出现。
4.告知制度。包括事前告知、事后告知等,其目的是保障相对人可以及时行使法律救济权。事前告知,如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权、申辩权等,使相对人在行政决定作出前就能参与行政权的运作,行使监督救济权,更大限度地避免单方行政行为的不公平。事后告知主要指行政主体在作出行政决定后,应书面告知相对人如果不服行政决定,应何时、向何机关、以何种方式表示异议,以使相对人获得法律救济。
另外还有调查制度、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等,都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过程中的各个阶段而设置的程序制度,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具体行政行为的公正合法,充分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三)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效率和公平的要求从根本上是一致的。如果行政效率低下,无疑会直接影响相对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公平当然就大打折扣;而当我们说行政不公平,没有保护好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其效率则为零或负数。行政机关通过完善程序,规范好行政行为,追求的就是公平和效率双赢的效果。
认为追求公平会影响到效率的观点是静止和孤立的,韦德在谈到公正与效率的关系时指出:“确实,自然主义规则限制了行政活动的自由,遵循这些规则需花费一定时间与金钱。但如果减少了政府机器摩擦,时间与金钱则似乎用得其所。正因为他们是要求维持公正的原则,可减少苦怨,所以可以说自然正义原则促进效率而不是阻碍效率。”当然,这段话也是建立在相对合理的效率要求之下的,换句话说,我们的程序设计也不能只注重公平而忽视效率。
效率从根本上是服务于公平的。公平本身包含有正确处理各种利益之间关系的含义,我们强调行政效率时,首先或主要指的是直接为国家或社会整体利益着想,但即使在此情况下也应遵循公平原则,如果为了多数人的利益而给个别利益造成损害,则应根据公平原则予以补偿。从这个意义上讲,公平始终是对行政权力运行的核心要求。
行政机关既然要以人为本,就应当在普遍讲求效率的前提下,强调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约束行政权力,实现公平。
三、劳动保障法制建设面临的现状
当前,在以人为本的提出、人权入宪以及《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行政许可法》颁布实施的大环境下,加之劳动保障事业本身在发展进程中呈现出的特点,使劳动保障法制建设面临严峻的挑战,主要表现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劳动保障管理情况更加复杂
当前,国有经济正在进行战略性转移,经济结构调整稳步推进,劳动力从第一产业、第二产业向第三产业转移,尤其是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的速度加快。同时,随着所有制结构的多元化,就业方式、用工形式、收入分配方式、劳动关系、利益关系越来越多元化。生产和就业方面的变化,使个人不单是“单位人”,而越来越多地成为“社会人”,企业逐步成为市场主体,其作为社会“生活细胞”的职能日益被社区所取代这一系列变化,给劳动保障工作带来了许多新问题,如再就业、理顺劳动关系、社会保险覆盖面、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劳动保障管理和服务社会化等问题。可以说,经济和社会转型期的各种矛盾和困难大量集中在劳动保障领域。劳动保障工作必须要关注民生、了解民情、反映民意、维护民利,同时,这些问题的解决都不能单纯依靠行政手段,必须更多地运用法律手段,依法规范各方面的利益。因此,如何适应经济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制定出符合实际的法律法规规范,并使用人单位、劳动者及相关方面了解、掌握和遵守这些规范,是劳动保障部门必须应对的挑战。
(二)劳动保障维权任务更加繁重
一方面是针对劳动者,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维权任务繁重。劳动保障工作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给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带来新考验。从劳动力结构上看,农民工已成为我国产业工人的重要组成部分,为城市建设做出了重要贡献,然而农民工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还比较突出,已成为党和政府关注的焦点、社会关注的热点、监察执法中的难点。从劳动力供求关系上看,由于过度竞争,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侵害劳动者权益的问题还比较突出,集中表现在非法职业中介坑骗求职者的现象屡禁不止,一些用人单位用工不签劳动合同,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和履行缴费义务,有的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克扣和无故拖欠职工工资以及在企业改制中运作不规范侵害劳动者利益等。这些情况,不仅增加了日常监察压力,更给监察工作带来新的课题,要求劳动保障部门在强化监察功能,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水平等方面,采取相应的有效措施。
另一方面是针对复议申请人,劳动保障行政执法监督任务繁重。
作为保障相对人权益和行政机关层级监督的重要手段,行政复议制度已逐渐深入人心,为广大相对人所接受。近年来,劳动保障行政复议案件面临的新情况有:一是案件数量逐年大幅度攀升。尤其是在建筑、煤炭等行业用工不规范的社会环境下,工伤性质认定案件近年来始终居于行政争议主导地位,且因为涉及企业和职工双方利益,给行政复议带来了繁重压力。二是案件处理难度增大。一方面是由于一些案件本身案情就较为复杂,还可能涉及到多个第三人;另一方面是由于一些案件涉及的依据规定不很明确,给依据适用带来困难;还有就是由于一些案件取证难度大,事实难于认定这些因素都给办案增加了难度。
(三)劳动保障管理方式亟待规范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和对外开放的扩大,对政府的行政管理理念、体制、内容和方式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一是要求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将工作的重点由过去的事前审批为主转变为事后监督为主。二是要求各级行政机关要适应加入WTO后的形势要求,贯彻行政公开、公正的原则,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和有关方面的知情权,方便社会对政府部门行为的监督。三是要求准确地行使好行政权。在计划经济时期,行政机关的行为随意性很大,作为行政相对人也无权提出异议。而在行政救济制度日渐完善的今天,行政机关无论是作出抽象行政行为,还是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从实体到程序都必须符合法定要求。劳动保障工作涉及企业和广大职工群众的切身利益,稍有偏差就会引起行政争议导致行政败诉。这对劳动保障部门准确行使职权、依法进行管理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四、在劳动保障法制建设实践中怎样实现以人为本
在劳动保障法制实践中实现以人为本,需要以转变观念为前提,以规范程序为重点,以能力建设为关键。
(一)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各项工作,是以人为本推进劳动保障法制建设的基础
要做到以人为本推进劳动保障法制建设,首先就要在劳动保障队伍中普遍树立起以人为本的依法行政观念,并将这些观念运用到劳动保障各项工作中去。
(1)树立以人为本的依法行政观念
首先,应树立正确的权利义务观念。一方面,对于相对人的权利来讲,法不禁止即自由;相对人自己可以放弃,但不能被非法剥夺。另一方面,对于国家权力,尤其是政府权力来讲,法不允许或法无依据即不自由,不得乱作为;同时对于职责和义务不得放弃,否则就是不作为。因此,当权力与权利发生冲突时,应作出有利于权利的推定。只有树立起正确的权利义务观,才能从根本上实现以人为本。
其次,应树立服务观念。在我国,人民是国家和社会的主人,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公务员本质上是人民的公仆,公务员手中的权力本质上是属于人民的行政机关,公务员应正确对待和行使手中的权力,坚持依法行政,做到用权为民,诚实守信,高效便民。
第三,应树立程序观念。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前提,实体公正的实现有赖于程序公正来保障。没有程序的公正,就不可能有实体的公正。现代行政管理领域纷繁复杂,没有相对人的参与和配合,行政机关很难实施有效的行政管理,行政机关与相对人应当是一种互动合作的关系。因此,行政机关应当尽可能地利用程序增强行政行为的透明度,保证相对人的参与。
第四,应树立职权法定和权责统一的观念。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因此任何行政职权的取得和行使都必须符合法律。而承担责任是现代法治政府的第一要义,政府理应承担起与权力对等的责任,对人民负责;政府违法行使权力要承担责任,违法不作为也要承担责任。
(2)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劳动保障各项工作
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劳动保障各项工作,主要反映在劳动保障依法行政三大环节。
首先,应将以人为本的理念贯穿于劳动保障行政立法及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基于行政立法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而构建的行政法律制度是依法行政的基础。无论是制定、代为起草劳动保障法律规范,还是制定劳动保障行政规范性文件,作为抽象行政行为,都涉及不特定相对人的权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以“良法至上”的思想为指导,首先就要认真进行可行性分析,立足实际需要,制定出与劳动保障事业改革进程相一致的规范。制定过程中应采取多种方式广泛听取意见,充分反映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制定出的规范应当在政府公报、普遍发行的报刊和政府网站上公布。劳动保障法律规范或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应定期对其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同时,根据《立法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劳动保障工作实际,应及时修改和废止与劳动保障事业的发展不相适宜的法律规范或行政规范性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