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任务还很艰巨很繁重
1.督促规范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关系仍是当前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首要任务。在监察执法中发现:各类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或不与部分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还很突出;不为职工或不为部分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的现象还较普遍。从监察执法案件的分布情况看,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的案件量很大,一直居高不下。2004年,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共查处各类劳动保障违法案件19302件,其中,关于工资支付方面的案件占37.56%,关于社会保险方面的案件占23.37%,关于劳动合同的案件占19.2%。三个方面的案件占了当年所办案件总量的80.13%。机关、事业单位在与编制外聘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方面也存在不少问题,有待规范。
2005年,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会同有关部门对65家省级机关、事业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的抽查中发现:有86%的单位与外聘职工签订了劳动合同,外聘职工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3.3%,但合同内容不够规范的单位占已签订劳动合同单位的13%,未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的单位占被检单位的44.6%,外聘职工未参保率达46.5%。已参保单位中,大多存在参保险种不全、缴费不够等问题。存在发放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情况的单位达15.4%,涉及人数占外聘职工总数的18.6%。另从某地级市了解到,他们在对本级的42家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进行检查时发现,外聘职工的劳动合同签订率平均只有35.97%;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参保率仅为23.76%、7.92%、3.3%。
2.拖欠工资的问题仍较突出。虽然近几年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监察执法的力度越来越大,每年都要开展关于工资支付情况的专项检查,但拖欠工资的情况还比较多。一是涉及工资的案件越来越多。2002年、2003年、2004年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办理的涉及工资的案件分别是上年的2.85、1.93、1.78倍。2002年共为22万多名劳动者追发工资3361万元,是上年的1.66倍和5.22倍;2003年共帮助37.49万名劳动者追发工资14943.8万元,是上年的1.7倍和4.47倍;2004年共帮助46.61万名劳动者追发工资44627.43万元,是上年的1.24倍和2.99倍,二是涉及工资支付的群体性事件越来越多。2002年、2003年、2004年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参与处理涉及拖欠工资或安置待遇的突发事件分别为407件、980件、1131件。这些情况一方面表明,劳动者的维权意识增强了,另一方面也说明用人单位侵害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现象突出,矛盾越来越尖锐,拖欠工资等问题已是劳动关系不和谐的重要因素,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一个重要因素。
从对劳动合同的检查情况看,除整个单位都暂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外,其他单位应签劳动合同而没签劳动合同的职工,都是所谓的“临时工”或“聘用制”职工。从对社会保险的检查情况看,没有参保的绝大多数也都属这类人员。而这些人员中,“农民工”又占了大多数。从对拖欠工资案件的查处情况看,被拖欠工资的对象绝大多数也都是“农民工”。这表明:虽然同样是劳动者,却存在“城镇职工”、“农民工”的身份的差别和待遇的差别。“农民工”没有完全享受到法律赋予的权利。社会对这一部分劳动者,存在着歧视问题。
3.各类用人单位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问题。从全省监察执法的情况看,各类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况各有侧重。在违反劳动合同规定的案件总量中,占比例较大的是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在违反工资支付规定的案件中,占比例较大的是私营企业、个体经营者、集体企业;在违反社会保险规定的案件总量中,占比例较大的是私营企业、集体企业、其他企业、国有企业。涉及失业保险的案件中,非企业单位(包括事业单位)占的比例也较大。2003年,省劳动保障厅曾会同省总工会等对28户中央、省属企业、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劳动法》、《工会法》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1)未与部分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占到46.43%;13545名应签劳动合同的人员中的劳动合同签订率为81.53%。有的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课以职工的义务多、权利少,劳动关系双方权利义务不对等。(2)社会保险漏保人数、少报基数的现象较严重。有78.6%的单位存在少报基数的问题,少报工资总额达两亿多元。只一年多时间,这些单位就少缴社会保险费约1700万元。有9个单位漏保4448人,占9单位职工总数的44.3%。在失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费上少报少缴的情况特别突出。
除在签订劳动合同、工资支付、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着侵害劳动者权益的突出问题外,一些用人单位还存在任意辞退劳动者不给经济补偿金;随意延长工作时间不给加班工资;劳动者工伤后不按规定作工伤鉴定、不给享受工伤待遇等问题。一些职业中介机构存在以欺诈方式骗取钱财侵害求职者的问题。
(四)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还存在明显缺陷
1.执法力量还很薄弱,不能适应形势的需要。据2004年统计,全省现有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各类企业、个体工商户、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140多万个,有城镇从业人员(包括进城务工人员)1086万人。而目前,全省实际专门从事劳动保障监察的专职监察员只有约370人(编制约450人);184个县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中,除未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的以及仅加挂监察大队牌子或与其他机构合署办公的外,实有专门监察机构的只占34.8%,全省实有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人数与城镇从业人员人数比为1:29351(如按下达编制计则为1:23920),远远高于国际通行的1:10000的标准。多数市(州)没有办案的交通工具和装备,多数县没有专门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有的县虽有监察执法编制,却没有一个专职监察员。监察执法工作完全处于应付状态。
2.一些地方基本没有执法环境。一些地方领导为了“营造投资环境”,发文严禁劳动保障等部门对一些企业进行法律授权的日常执法检查,即使受理投诉查到问题也不准按规定处理、处罚。个别地方甚至出现了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企业补缴的社会保险费又被地方领导责令退回企业的怪事。如此等等,劳动保障监察执法在我省很多地方没有到位,也不能到位,对拖欠、克扣工资,瞒报、少缴社会保险费等违法行为基本上采取的不告不理。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够。从统计资料看,2002年、2003年、2004年全省劳动保障监察实施责令限期整改的案件分别占结案总数的91%、90%、88.1%,实施行政处理的案件分别占结案总数的2.6%、6.4%、6.16%,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分别占结案总数的6.5%、6.46%、6.51%,可以看出,实施行政处罚的比例很小。据统计,2001年以来,连续4年没有实施过行政处罚的市、州有3个,连续3年没有实施过行政处罚的市、州有4个,连续2年没有实施过行政处罚的市、州有6个,从没有实施过行政处罚的县(市、区)就更多了。而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其中许多违法行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除责令整改外还应直接实施处罚,如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权益的,违法使用童工或介绍未成年人就业的,瞒报缴费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的,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职业介绍机构、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或拒不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整改决定的等等;而对其他违法行为也多是“可以”处罚的。并非这些地方的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比较好,而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因执法力量所限,或因不敢依法执法,从而使相当部分违法者没有受到应有的处罚。执法不严的结果是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这些地方丧失了应有的权威,违法者因没有支付应当支付的违法成本而敢于继续大胆地违法。这种状况事实上构成了对守法者的不公,因为实际上是守法者多支付了成本。
4.现行适用法律对用工行为的调控制约力度不够。如对部分劳动者(在企业打工的进城务工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外聘用人员、部队企业的部分聘用人员等)应该如何参加社会保险的问题,有的政策不够明确,有的政策不够统一,有的虽有政策却无操作办法等,致使部分劳动者的权益得不到落实或不能得到完全落实。又如,《劳动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但对用工不签劳动合同的行为却没有设置处罚规定,致使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用工不签劳动合同的违法行为缺乏有力制约手段,而不少用工单位则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为由,不为部分职工办理社会保险,不让部分职工享有与其他职工同等的福利待遇。再如,现行行政法规虽已对不按规定申报缴费人数、缴费基数的行为规定了较重的处罚,但仍未解决对不按规定进行社会保险登记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偏轻的问题,致使对这部分用人单位的制约不力等。
上述几方面问题带来的社会影响是显而易见的。
劳动关系不规范的问题,农民工的权益得不到保障的问题,给社会带来的负面影响比较大。一是引发了众多的劳动争议纠纷。2004年全省劳动争议处理案件数已达9868件,是2000年的2.68倍;2004年全省群众信访量中涉及劳动保障的内容已占到1/3强。二是已影响到社会的安定。农民工为追讨工资时有极端行为发生,如跳楼、封门、堵路、杀雇主或其家人等,已影响到社会生活的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劳动者提供劳动后得不到报酬,不仅影响劳动者本人劳动力的再生产以及素质的提高,也影响到劳动者家庭的生活及其子女的成长,这是劳动力使用者对劳动力提供者权益的极大侵害;是对劳动者的不公平,不尊重。它反映出一种极不平等的劳动关系,是对社会诚信建设的破坏。而没有社会保险的部分劳动者在年老、生病、工伤、失业等最需要社会保障时得不到保障,必然会产生对社会对政府的不满。三是影响城市化进程。城市化是一个地区走向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农村剩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和城市转移,是城市化的必然进程。并且,城市化还不只是一个农业人口向非农业人口转化的过程,它还是一个通过结构变动、人口素质提高、城市功能增强、生产和生活方式转变,实现社会经济资源合理配置、城市协调发展的过程。在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流动中,劳动和社会保障是其最基本的权益,如果最基本的权益都得不到保障,其他权益的保障更难以想象。如果农民工始终受到歧视,始终受到不平等对待,始终不能融入城市得到“市民待遇”,我们的城市化的速度和质量都必将受到影响。四是影响国家的政治文明建设。《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劳动者的劳动,休息休假,通过劳动获取报酬,获得安全卫生的劳动环境,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等诸项权利,不仅属于财产权的范畴,也属于政治权利的范畴。广大农民工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组成部分,是城镇劳动者的组成部分,是产业大军的组成部分,他们在为社会为城市建设提供了同样劳动的情况下,因身份问题而得不到同等待遇的景况,与我们当前正在努力建设的社会主义政治文明不相适宜,与我们正在努力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不相一致。同时,由于劳动保障监察的不完全到位,社会保险扩面征缴也没有完全到位,这将直接影响到社会保险基金的积累,影响到劳动者社会保障权利的落实。由于劳动保障监察的不完全到位,部分劳动者的休息、休假、工伤保护等劳动保障权利得不到落实,直接影响到劳动者的身心健康和劳动力素质的提高。由于劳动保障监察的不到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在一些地方形同虚设。这些,都将影响到国家的物质文明、精神文明的建设。
上述问题说明,虽然《劳动法》已颁布实施10年,相关配套法规、规章、政策也已颁布实施多年,但实际执行情况与法律法规的规定还存在较大的差距,同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还需要不断完善。要贯彻落实好劳动法,任重道远。督促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是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当前和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的艰巨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