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提高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能力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基础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规划的十年目标:“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经过十年左右坚持不懈的努力,基本实现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按照这个目标,一是要理顺政府与市场、政府与社会的关系,实现政企分开、政事分开,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政府职能基本到位;二是行政立法或制定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要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三是正确地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行政相对人的权益得到切实保护,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和制裁,经济社会秩序得到有效维护。法制统一,政令畅通;四是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基本形成,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意愿得到及时反映。政府提供的信息全面、正确、及时,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五是高效、便捷、成本低廉地防范、化解社会矛盾的机制基本形成,社会矛盾得到有效防范和化解;六是行政权力与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权力主体利益彻底脱钩。《纲要》同时指出,依法行政还存在不少差距,行政管理体制与市场经济的要求还不相适应,依法行政面临诸多体制性障碍,制度建设反映客观规律不够,行政决策程序和机制不完善,一些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的观念还比较淡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等。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政府形象,妨碍了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
要实现上述目标,解决依法行政面临的各种问题,最根本的是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要牢固树立依法行政的观念,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意识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有待大幅度提高,能善于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文化和社会事务,能够依法处理各种社会矛盾。
3.增强公务员依法行政的观念和能力是坚持执政为民、从源头上防止腐败的基本举措
防止腐败、搞好政风,本质问题是规范权力问题;而依法行政的核心就是规范行政权力,它主要是通过完善行政救济、行政监督、行政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政务公开、程序化操作等制度,达到强化法制观念规范行政权力的目的,保证作为公共权力的行政权不发生权力滥用——防止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能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为老百姓服务,防止权力腐败。这比发生腐败以后再来查处意义更大。
三、提高公务员素质,加强公务员能力建设的主要内容
现代行政管理,对公务员的素质、能力要求越来越高。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加强公务员的能力建设,应当从两个方面着手。
(一)强化公务员的法制观念
按照《纲要》的要求,公务员必须具备基本的法制观念,如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一致等。这些观念都有着丰富的内涵和具体的要求;在对待权力或权利的观念上,对权利而言,法不禁止即自由,可以放弃。对权力而言,法不允许或法无依据即不自由,是义务,是职责,不得放弃,否则就是失职;在对待公权与私权的关系上,应当明确:公权来源于私权,公权是为私权而存在、为私权服务的;作为公权主体中的工作人员特别是官员,本质上是老百姓的雇员,只有为老百姓服务的职责,接受他们的监督的义务,没有高他们一等、享受特权的任何根据。主人不满意,我们只能进行解释,作出说明,不能居高临下以教育者自居。哪有管家的地位高于主人的依据?管家哪有教育主人的资格?
(二)公务员必须具备的基本知识
随着行政救济制度的逐步完善和《纲要》的逐步落实,公务员除了要具备基本的法制观念外,还要具备依法行政的能力。一是要进行制度设计、制度建设,如提出法规、规章草案,制定规范性文件等,我们将他称为作出抽象行政行为。作出的抽象行政行为,要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二是要依据法律法规准确作出各种严格遵循法定权限、法定实体规则和法定程序规则实施行政行为。同时,要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即合理行政,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三是要及时、依法化解各种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四是懂得如何参加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会打官司。公务员要具备这些能力,必须具备相应的知识;一是要具备本部门的专业法律知识;二是要掌握依法行政通用的法律知识,如《立法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以及《民法通则》相关法律知识,三是要具备基本的行政管理知识,要了解行政管理的规律,明确行政管理的最高目标是社会不同阶层利益的协调和平衡。有了这种协调和平衡,社会才有秩序,才能实现持久的、内在的稳定,国家才能长治久安。
四、公务员能力建设的基本途径
(一)逐步调整公务员队伍的学科结构
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责是行政管理,而行政管理的原则是依法行政,这就需要一大批既懂行政管理,又懂法律的公务人员,还要适时地将这样的公务人员提拔、充实到各级领导岗位上,才能适应当前依法行政越来越严的要求,才能实现《纲要》的目标。而我们现在的公务员队伍,特别是基层公务员队伍,非常缺乏法律专业的人才。因此,必须有计划地引进这样的人才,逐步地改善公务员队伍的结构,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
(二)加强对公务员的法制培训
除了逐步引进法律人才外,对现有公务员队伍要加强法治培训。一是要将普法的重点由主要针对普通公民转向主要针对公务人员,特别是各级官员。现代法治其进步的地方主要是规范权力、规范官员。公务员特别是各级官员头脑中没有法制观念,无法建设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无法实现依法行政的十年目标。二是要有计划地对现有公务员队伍进行法治培训,补充其依法行政的相关知识。
(三)建立和完善对行政机关的监督制约和考核奖惩机制
对权力的规范更多的是通过制度和程序来实现的。而权力的运行又是通过公务员,特别是各级官员来实施的,加强对人的管理,也要依靠制度。
从行政机关外部看,一是要完善行政救济等制度。如果没有《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理念,依法行政水平,不可能是现在的状况,与依法行政的要求差距还更大。如果没有《行政处罚法》,乱设处罚、随意处罚的现象将会愈演愈烈。二是要加强党委、人大、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如果这种监督能细化为具有操作性的法律制度,效果将会更好。我省制定的《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作了很好的尝试,特别是对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相对人认为有问题,即可纳入程序进行监督审查,这对行政机关制约涉及相对人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是一个很好的规范。
从行政机关内部看,要提高依法行政的水平,必须加强内部的制度和程序建设。一是建立制定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制度。规范性文件涉及面宽,且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对相对人权利义务和社会经济发展影响大,必须进行严格的规范。四川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早在1999年即建立了这项制度,较好地杜绝了规范性文件乱设行政处罚、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等违规情况。二是建立具体行政行为操作程序。从目前看,《行政处罚法》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等具体行政行为作了程序规定,劳动保障部门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要么没有程序,要么程序不完善。而具体行政行为成立的要件之一就是程序合法或程序并无不当,不能没有程序任意操作,这既可能引起行政败诉,更不利于规范行政权力。建立程序的目的,就是要尽量减少经办人员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的自由裁量空间,防止侵害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和权力腐败。为此,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从1999年以来,就开始着手建立各种具体行政行为操作程序。三是要建立一系列配套制度。包括政务公开、责任追究、社会评议、重大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和备案、考核奖励等行政执法制度。内部的自我约束、自我监督制度,比外部监督更到位,更主动。行政机关应当将工夫下在内部制度建设上。
要通过内部和外部制度的完善,迫使行政机关以及公务员依法实施行政管理,强化法制观念,达到规范行政权、提高依法行政水平的目的,保证行政权为社会、为全体公民服务。
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
依法维护劳动者权益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罗曦梅
劳动保障监察是指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处理、处罚的一系列监督活动。也就是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和就业服务机构贯彻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和纠正违法行为,对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劳动保障监察亦称劳动监察,它作为一种国家干预责任,是国家维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强制性手段,目前已为世界上近百个国家和地区所采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对促进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贯彻实施,维护劳动者权益,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现状
(一)劳动保障监察工作正逐步得到加强
以国家颁布实施《劳动监察规定》为标志,我国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建立于1993年。《劳动监察规定》颁布实施后,国家又相继建立了劳动监察统计报表制度、劳动监察程序制度、劳动监察投诉举报制度、劳动监察员管理制度、劳动用工年检制度、劳动监察目标考核制度等。1995年10月,省政府制定出台了《四川省劳动监察规定》,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逐步展开。至2000年,全省21个市、州中,成都、德阳、广元、攀枝花、自贡、乐山、凉山8市、州建立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但除乐山、凉山外,其他6市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都是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县(区、市)的情况是多数机构为合设机构(有的是加挂了劳动监察大队的牌子),多数监察员为兼职。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主要是清理外来用工。2000年我省省级机构改革时,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专门设立了劳动监察处,配备了专职监察人员,加强了劳动保障监察工作。2000年11月,四川省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成立四川省劳动保障厅直属的行政执法机构——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编制为行政执法编制,经费由财政拨付,人员按照公务员管理,作为对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编制不足的补充。2002年1月,四川省人大通过实施《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使劳动保障监察在我省有了更高的法律地位和权威。四川省劳动保障监察总队的成立及《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的出台,有力地推动了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使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进入到一个新的阶段。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此为契机,加快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的步伐,至2003年,全省21个市、州全部建立了工作经费由财政列支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为了加强县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队伍建设,2004年,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将此列为了对市、州的考核目标,促进县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当年新增41个。2005年,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继续将此作为了考核指标。除此之外,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还在建立完善劳动保障监察制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制订下发了《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意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评比办法》、《劳动保障监察文书整理归档试行办法》、《关于建立劳动保障监察机构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互通情况工作制度的通知》、《四川省企业劳动保障诚信评价试行办法》等。国务院《劳动保障监察条例》颁布实施后,省政府及时下发了《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通知》,进一步推动了我省劳动保障监察工作的发展。
(二)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力度越来越大
从统计资料看,1997年(有统计)以来,我省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力度呈逐年加大的趋势,效果也越来越明显。2001~2004年这4年,全省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通过监察执法,共办结案件52291件,是前4年(1997~2000年)的2.31倍;督促签订劳动合同134.45万份,是前4年的2.1倍;追发劳动者工资63576.3万元,是前4年的30.69倍;督促缴纳社会保险费9.7亿元,是前4年的1.43倍。有力地推动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