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经济补偿安置。在1998年以后,国有土地实行了统征的办法,同时国有企业减员增效的改革不断推进,大多数城镇集体企业也陷入了危机,过去曾安置到企业中的失地农民下岗失业比比皆是,失地农民对招工安置已没有兴趣。因此,征地单位和失地农民都乐意采取经济补偿安置的方式。具体又有两种情况:一是全征地。在劳动年龄内的人口按当地政府的规定进行经济补偿,同时被安置对象与就业部门签订相关协议,到公证处公证,农民身份转为城镇居民。二是部分失地。一般由征地单位对村社进行经济补偿,村社将得到的补偿分配给农民,同时村社重新调整土地进行再分配,这些人仍然是农民。
二、失地农民面临的一些主要问题
1.素质太低,竞争就业困难。失地农民普遍文化低,无技能,竞争就业能力差。据我们在顺庆杜家嘴社区调查,在110名失地农民中,初中文化65人,占54%,高中文化15人,占14%,小学文化24人,占22%,其余是文盲。具有一般劳动技能,如木工、砖工等共16人,占14.25%。经过对仪陇全部失地农民的调查,劳动人口达到小学文化程度的占38.7%,初中文化占56.5%,高中以上文化仅占4.8%。今年,我市东方国际劳务有限公司要招收一批出国海员,主动到失地农民集中的社区去送岗位,那些年轻人听说可到国外当海员,非常兴奋,但知道招工条件必须达到高中文化,还要有一定外语基础时,都一下子泄了气。
2.失地农民权益受到不同程度的侵害。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已基本完成任务,剩下能获得增值的资源主要就是土地了,因此,房地产商人也好、政府也好都希望能从土地中获得收益,大片圈地也就发生了,随之带来的是失地农民安置不落实的问题。有的既不给经济补偿,也不进行就业安置,有的虽然给了经济补偿,但标准很低,甚至还不能到位,有的地方以建设小集镇名义征地后,根本无钱对农民进行安置,而是以减征或免征失地农民当年的税费,用此办法,按现行南充市人民政府的规定,至少也得200年才能将征地补偿费抵扣完。有的地方以搞经济技术开发区为名大量占地,用地单位根本不对失地农民进行安置,只是用地单位向人保公司交纳一部分保险费用,由县人保公司每人发放40~50元不等的基本生活费。
3.失地农民就业环境差,失业严重。失地农民不仅就业难,即使就了业,大都就业环境差。在1998年以前,我市征用土地而失业的农民大多都采取了招工安置的办法,而安置企业的去向又都是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而这些企业一般都是低效益和微利企业,企业的员工本来就人浮于事了,但他们为了能获得失地农民的征地补偿费,也乐意安置失地农民。在市场竞争中,其中很多企业已垮掉了,安置的失地农民也早已进入了失业大军。如西充县安排到企业的农民已全部失业。在1998年以后,一般都采取了经济补偿的安置办法,按照不同的年龄段,每人可领到8000~12000元的安置经费,领到安置费的人,为了生计,有的在外打工,有的就地做点小生意,如贩卖蔬菜,有的帮助别人打短工,总之,他们的就业条件差,收入低,就业不稳定,劳动权益受到侵害的多,失业频率快。营山县城南镇三星村有劳动力79个,土地被占用后仅有18人外出务工,2人在县城做蔬菜生意,其余51人无事可做。
4.失地农民中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群体事件。失地农民大多面临种田无土地,就业无岗位,社保无名分,低保又因面宽量大不能顾及,这些人情绪很不稳定,又因他们离城镇近,信息灵通,生活居住又相对集中,极易引发社会矛盾。在1998年以前,仪陇县金城镇发生了多次静坐政府大门和堵用地单位大门的事件。其他县市区也或多或少发生过类似事件。他们认为土地被政府征用了,理所当然要找政府解决就业、生活和社会保障问题。
5.失地农民人数不断攀升。阆中市从1991~2003年底止,共征用土地392亩,失地农民达到12136人,占全市农业人口61万人的19.8%。营山县从1992年以来,完全失去土地的农民达到了7800人,还有21794人因兴修公路、铁路和小集镇建设失去了大部分土地,现人均耕地不足0.3亩。预计到2007年,我市将新增失地农民52526人,其中处于劳动年龄人口为32677人,随着经营城市战略的不断推进,小集镇建设一浪高过一浪,以及农村水利、交通及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失地农民人数必然呈上升趋势。
6.部分失地农民生活更加困难。部分失地农民一般身份都没转变,无法纳入城镇低保对象,造成生活水平相对低下。他们得到的少量土地补偿金,做生意本钱又不够,找工作又困难,要不了多久也就吃光了。仪陇金城镇附近部分村社及复兴镇三个村社人均土地仅有0.15亩,营山县小桥镇有12个村,1935人因土地被征用后,人均只有0.24亩可耕地,生计都无法维持,还要承担农业和社会公益负担,他们强烈要求政府解决生产、生活问题。
7.过去对失地农民的安置办法粗糙,从根本上讲是制度上的缺失,忽视了农民的社会保障。从我市的一般情况,都是按失地农民的不同年龄段,给一定的补偿费。农民失地后面临很多问题都未能考虑。而我们现行的征地补偿方式为“产值倍数法”,这种测算方法明显会造成补偿标准低。因为征用土地一般都在城郊,而现实的城郊农业已不是传统意义的农业了,而是集生态农业、精品农业、观光农业为一体的现代化农业,土地价值大大提升。按照马克思的级差地租理论,级差地租增值部分应当由土地所有者和征地所有者共同所有,但失地农民并没得到应有的增值部分。
8.土地管理不严,造成失地农民数量大。对土地的管理,各级政府都有明确的审批制度,但在实际操作中,有些地方把关不严,造成了本应少征地,结果成了多征地。近些年有些部门因有钱,以各种名义申报项目,结果都是办公、宿舍,一次比一次修得漂亮,一次比一次征用的土地多。有的单位、有的房产公司甚至在征地后长期不使用,造成了不应有的农民失地。
三、解决失地农民问题的对策
在失地农民中确实存在着不少问题,其主要问题就是就业问题与社会保障,但怎样去看待和处理他们的这些问题,一定要冷静、全面地从大局出发,要准确地把他们的问题放在现实社会全局中去评估、去制定对策,不能顾此失彼,不能出台只顾及到局部而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政策。从政策上比较,国家对安置失地农民比企业改制安置失业工人的政策要优惠得多。据我们在蓬安县调查,失地农民一般能得到经济补偿1.45万元左右。而他们县过去为财政收入作了很大贡献的丝绸厂在改制时,工人得到的补偿仅是失地农民的三分之一。在县城失地农民新建的藤茨沟社区、相如街道办事处第八社区,无论是就业状况、生活条件、住房条件都比老社区的磨子街社区、下河街社区好得多。据我们在高坪区调查,大多数失地农民对国家建设征地表示欢迎和支持,其中一些人本来就认为种田效益比较低,无利可图,就想改行另谋生路,正愁缺启动资金,现土地被征用,领到了安置费,既变成了城市人,又有了创业资金,真是正中下怀。我们认为对失地农民的处理把它放在一定的历史时间内,因为失地农民的提法本身就是矛盾的。农民失去了土地变成了城市人就应当享受城镇居民平等的权利,就是城市人,怎么还叫失地农民呢?鉴于历史原因,过去对他们的安置工作有些地方也或多或少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因此,我们的政策就放在那段时间,把那段时间的失地农民作为特殊政策惠及的对象。具体措施,一是政府对失地农民给予一定经济补偿就视为已安置就业,把他们冷落到一边是很不对的,必须从各种渠道重视他们的再就业工作。二是政府对过去征地安置情况可进行一次清理,凡是安置补偿没到位的必须像抓退耕还林那样抓到位,凡是征地后没有使用的,应当允许农民继续耕种,同时把这些人纳入到低保范围,对长期失业者给子救济,要确保他们基本生存条件。三是今后政府必须加强土地管理,确保安置补偿措施落实,同时把失地农民纳入到城镇社保范围。具体的解决措施是:
1.探索多种安置失地农民的方式。要逐步打破安置失地农民简单的方式,逐步建立起多种方法安置失地农民。当前,应当从土地上多想办法,允许农民以土地使用权为资本,与投资方成立联合股份公司,共同开发,使失地农民从土地中获得永久收益权,让他们通过土地资本获得创业资金。
2.完善社会保障,解决好后顾之忧。完善社会保障,从制度上讲,应当纳入到整个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不能从制度设计上单独为失地农民制定一套社会保障办法和享受待遇的计算公式,这样会使社会保障政策和管理复杂化,同时也对实现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产生负面影响。把失地农民纳入社会保障,很重要的是社保资金从哪里来。我们认为由财政安排预算不现实,完全由失地失业农民负担也不可能实现。如果强调用地单位负责,很可能对招商引资、经营城市产生消极影响。我认为应当重点放在土地增值金上面。这些年各级政府在经营城市中从土地增值中得到了很大的收益。如我市有个县建立开发区向农民征用土地时,坡地是6000元/亩,良田是9000元/亩,一些非耕地是无偿使用,而他们在向用地单位售出时变成了10万元/亩,农民得到的安置费人均在6000~8000元之间,可想而知,政府得到了一大笔增值款。据专家们的调查分析,如果征地成本价是100%,被征土地收益分配格局大致是:地方政府占20%~30%,企业占40%~50%,村级组织占25%~30%,农民仅得5%~10%。
从成本价到出让价之间所产生的土地资本巨额增值收益,大部分被中间商和地方政府获取。据农业和国土资源方面的专家测算,改革开放以来,通过各种形式征用农民土地的价格“剪刀差”,从农民身上至少拿走5万亿元。2000年政府获利1300亿元,2002年政府获利1414亿元。因此,应当从这笔款项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失地农民的社保费。建议首先为劳动年龄的失地农民按全省人均工资的60%为其购买5年的社会保险,5年之后的参保按城镇人员一样对待。即就了业的由单位和个人共同负担,自谋职业和无业的,由个人完全负担,缴满15年后,到了法定退休年龄可与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养老保险金待遇。至于其他保险,如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待国家有了具体政策再按政策办,养老保险必须优先考虑,一是费率高,二是人人都会变老,不把这个后顾之忧解决了,老百姓不会安居乐业,社会也存在着不稳定的隐患。其次,女性50周岁以上,男性60周岁以上人员,不发安置补偿费而按月发给养老金,其标准不低于当地低保标准,资金来源从土地转让中提取一部分,政府补贴一部分,直到就业为止。
3.加强对失地农民进行培训。由用地单位出资,由就业部门负责对失地农民进行一次免费培训。培训内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由农民变为市民的心理、身份、文明、城市管理等方面的培训,让他们尽快融入城市居民大家庭中;另一部分是关于就业、创业、职业技能、劳动法制方面的培训,使他们增强就业竞争能力,适应市场竞争就业的国家就业方针。
4.对过去失地农民的就业纳入到城镇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工程范围。首先由就业部门对他们发放“失地农民就业优惠证”,他们自主创业、自谋职业都可以享受有关税费的减免;企业招用一定数量的失地农民可享受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创业启动资金不足者可享受小额贷款。
5.加大财政支持,完善城镇低保政策。失地农民中一部分变为城市贫民是城市化进程中不可避免的事情,政府应该做到的是把他们纳入到享受城市低保的范围,确保他们的最低生活。
6.严格土地审批制度,从源头上减少农民失地,严处不按规定使用土地的行为。土地系国家所有,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天经地义的事情,但使用土地必须严格按现行规定报批。据我们了解在我市不少地方都存在着不按规定用地的问题,尤其是小集镇建设中这方面的问题更多。而且对失地农民的安置不落实的也主要在不按规定征用的那部分土地。因此,各级党委、政府自己要带头执行好国家土地政策,对那些擅自使用土地的人和事一定要严肃查处,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影响的,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7.加强劳动监察,确保劳动者的基本权益。失地农民在城镇就业,他们的劳动岗位条件差,劳动关系不稳定,遭到侵权的情况非常严重,因此,必须整顿劳动力市场秩序,让他们既要有事做,又要感到劳动安全,能按时拿到工资,能享受城镇人员的社会保障,否则,会使社会潜伏的矛盾越来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