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科学发展观与劳动保障制度的演进
西南财经大学 蒋南平
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经济呈现高速发展的态势。而世界经济一体化的加快,我国经济已在WTO框架下运行。尽管我国经济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但与世界上其他国家一样,经济的发展面临诸多矛盾和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21世纪,中国的社会经济发展进程已遭遇到六大基本问题,使得经济的增长和社会的发展陷入困境。这些问题是:(1)人口三大高峰的压力即人口总量高峰、劳动就业人口总量高峰、老龄人口总量高峰相继来临。(2)土地资源、森林资源的采育、水资源的消耗速率、能源的消耗速率、矿产资源消耗速率的动态平衡被打破。(3)生态环境质量呈整体恶化的状态。(4)实施城市化战略带来一系列困扰问题。(5)加速区域间发展的平衡与逐步实现共同富裕的矛盾问题。(6)国家信息化进程的急速推进和科技竞争能力的培育存在矛盾的问题。
中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因上述能源环境、人口压力等因素的约束,使我们不得不考虑新的增长方式和树立科学发展观。
为了解决我国在建立市场经济体制的转型时期,经济可持续发展的问题,中共中央多次强调坚持科学发展观的战略思想,并在党的文献中予以确定。不久前,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又进一步提出了建立节约型社会的目标,将科学发展观及可持续发展的思想具体化、明确化。这进一步说明在我国当前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施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理论和现实意义。
如何树立全面的科学的发展观,将经济发展和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和人文与社会的全面进步加以协调,已经成为全人类面临的一个重大课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对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战略意义。
科学发展观内涵极为丰富,就其基本内涵来说,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第一,经济建设要坚持效益优先的原则。经济发展需要一定的速度,但不能片面追求速度,而要实现速度、结构、质量、效益的统一,走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资源消耗低、环境污染少、人力资源得到充分发挥的新的发展路子。
第二,经济发展的绩效衡量要全面科学。科学发展观要求在发展中,既要看经济指标,又要看社会指标、人文指标、环境指标;既要看城市变化,又要看农村变化;既要看发达地区的发展,又要看欠发达地区的发展;既要看经济总量的增长,又要看人民得到的实惠;既要看当前的发展,又要看可持续发展,等等。
第三,经济发展要协调合理。科学发展观要求在经济发展中从根本上改变五个方面的不协调、不平衡的现状。于是党中央提出了“五个统筹”的方针,即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
第四,经济发展要有后劲,做到可持续发展。科学发展观要求经济发展必须充分考虑资源环境的承受能力和支撑力。既要考虑当前发展的需要,又要考虑未来发展的需要;既要满足当代人的利益,又不能牺牲后代人的利益;既要遵守经济规律,又要遵守自然规律;既要讲究经济社会效益,又要讲究生态环境效益。
目前,理论界对于科学发展观内涵的讨论大体上来说可以归结为“两点论”、“三点论”、“四点论”和“五点论”。这几种观点围绕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这一新的理论命题,从各个不同的角度和侧重点展开了论述。
第一种观点是“两点论”。有的学者从科学发展观的“本质”与“基本原则”两个方面对科学发展观的内涵进行了阐述。他们认为:“坚持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本质和核心。他们认为“人既是创造社会的主体,也是享受社会的主体,还是社会发展的主体”。“坚持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就要把满足人的全面需求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其中,全面发展是首要内容,协调发展是实现全面发展的立足点和着眼点,可持续发展是实现全面发展的重要条件和重要保证;“统筹兼顾”和“五个统筹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根本要求和具体体现;“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根本目标。
第二种观点是“三点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从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基本点”和“基本要求”这三个方面把科学发展观的内涵概括为:“一个核心,三个基本,五个要求”。他们认为“以人为本是科学发展观的核心;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是科学发展观的三个基本点;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和对外开放是科学发展观的五个基本要求”。
第三种观点是“四点论”。这些学者认为:“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容有四点:一是人本、二是全面、三是协调、四是持续。”认为在实践过程中应该处理好“均衡与速度的关系”、“统筹与市场的关系”、“全面与重点的关系”、“效率与公平的关系”以及“发展观与政绩观的关系”。
第四种观点是“五点论”。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科学发展观的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民本发展”、“全面发展”、“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和“统筹发展”。他们认为“在当代中国,以人为本就具体地体现为以人民为本,以人为本的发展就是以民为本的发展”。“全面发展包含着经济发展、政治发展和文化发展”。“协调发展就是中国的经济社会的发展要保持不同领域、不同地区、不同方面的相互适应、相互配合、优势互补与彼此促进,这是发展的基本原则”。“可持续发展是指中国的经济社会发展同人口、生态、环境与资源相互适应,这是发展的重要体现”。“统筹发展是指中国的发展必须遵循统筹城乡发展,统筹区域发展,统筹经济社会发展,统筹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统筹国内发展与对外开放的要求,这是发展的战略指导”。
坚持科学发展观有一个核心的内容,就是“五个统筹”。我们坚持科学发展观,就是根据“五个统筹”的核心内容,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或者反过来讲,也就是只有通过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才能真正体现我们坚持了科学发展观。
众所周知,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物质资料的生产,而在物质资料的生产过程中,劳动者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只有劳动者才能够对物质要素加以运用,使劳动要素与资本要素、土地要素很好地结合,从而满足社会生产物质资料的条件,满足人类社会发展的需要。在当前我们以科学发展观来指导我们的经济建设与市场经济的建立过程中,如何保证劳动者正常地发挥劳动要素的作用,更好地为社会提供更多的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是劳动保障的一个重要课题。
劳动保障从广义的角度而言,应该包括:劳动者基本劳动条件的保障、劳动者自身发展的保障、劳动者劳动收益的保障、劳动者拥有劳动要素的保障。而这些保障必须要靠我们以科学发展观来保证实施,这些保障也必须通过我们在“五个统筹”中加以保证实施。
由国家推行的劳动保障制度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几个方面:第一,它可以保证一个国家的社会劳动过程的顺利进行。任何社会要生存发展,必须要有有秩序、有原则的持续劳动过程,如果因为一些原因不能保证劳动过程的顺利运行,必然造成这个社会的生产和生活的混乱,乃至停顿。劳动保障制度实际上是保证这种秩序和原则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第二,可以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保障制度作为以保护劳动者为主的制度,是人权保障的重要组成部分。作为劳动者,是劳动过程的主体。因此,确定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理所当然的。在劳动保障制度中,确认劳动力为劳动者所有,赋予劳动者在劳动关系中的法律主体地位,规定劳动者有就业、获得劳动报酬、休息、安全健康、享受社会保险、接受职业培训、组织工会、参与企业管理等项权利,从而使人权在劳动领域具有了实在的内容和具体的保障,这也是使劳动者能够得到切切实实的保障的基础。第三,可以成为预防和解决劳动争议的重要手段。
一般而论,只要有劳动关系存在的地方,就有可能发生劳动争议,这已被理论和现实反复证明。而比较完善的劳动保障制度和劳动保障制度的实施对于降低劳动争议的发生的消极影响具有直接的积极意义。一旦发生了劳动争议,通过劳动保障制度可以使劳动争议得到及时合理的解决。此外,劳动保障制度中的集体谈判制度和集体合同制度,亦是预防集体劳动争议的有效机制。如果能够做到劳动保障制度正常运行,则劳动关系将处于和谐的运行之中。第四,劳动保障制度对劳动力市场的运作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劳动保障制度对劳动力市场的作用主要表现为:可以确认劳动者为劳动力所有者,使劳动者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劳动力供方主体的确定地位。还可以确定雇用方雇用劳动者的地位和作用,使得双方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实现劳动关系的形成。同时,劳动保障制度还可以通过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为劳动力供求双方通过市场相互选择和劳动力作为生产要素在市场上自由流动提供了法律条件。此外,实行规范的劳动保障制度,可以使劳动力在使用和流动过程中得到基本保障,使得劳资双方互惠互利、和谐相处。同时,也使劳动力市场上的劳动力资源不中断,使劳动力供给与劳动力的需求较稳定地实现平衡。
在西方,劳动保障经历了一个较长时期的发展,形成了一套较完整的劳动保障制度,这些制度主要有下列内容:
(1)劳动者就业促进制度。西方各国政府历来都非常重视就业促进制度的建立。促进就业制度主要内容包括国家的就业方针,政府有关部门在拓宽就业渠道、提供就业服务、实施失业保护等方面的责任和措施等,以及对弱势群体及特殊群体的劳动就业专门促进措施等内容。
(2)劳资双方的集体谈判和集体合同制度。集体谈判在西方和我国被称为“集体协商”。当谈判达成一致时,双方达成的协议称为集体合同。在西方国家的历史上,由于工会的力量逐渐强大,工会的谈判力量逐渐增强,通过长时期的努力,西方谈判制度早已被各国法律所认可。集体谈判制度主要包括谈判的主体、对象和程序,对谈判过程中劳方谈判权的保护,以及政府有关部门在集体谈判中的作用。集体合同制度主要包括集体合同的订立、变更和解除,以及集体合同的形式和效力等内容。这些内容都对西方国家经济社会的发展及劳资双方矛盾的缓和起到了重要作用。
(3)劳动者的劳动标准制度。劳动标准是国家为保护劳动者而制定的有关劳动条件的最低标准。劳动标准通过政府的力量,具有单方面的强制力,劳动关系当事人可以约定高于劳动标准的劳动条件,但不能约定低于劳动标准的条件,低于劳动标准的部分无效,甚至要被视为不合法。劳动标准的具体内容包括:最低工资标准、最长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劳动条件等。
(4)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开发制度。在西方国家,劳动者的职业技能开发制度也有较悠久的历史,该制度是指对要求就业的或已就业的劳动者进行的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教育和训练。西方国家关于职业技能开发的具体内容为,规定政府有关部门、用人单位在发展培训事业、开发劳动者职业技能方面应履行相应的职责和实施职业技能鉴定。
(5)劳动者的社会保障制度。在西方国家,通常把社会保险一直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内容,社会保险制度的功能是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和生育等情况下能够获得帮助和补偿。社会保障制度一般包括: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社会救济及相关的内容。
(6)劳动关系中的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劳动争议包括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也包括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争议所发生的争议。但一般把劳动争议定义为,职工和用人单位之间关于劳动关系和劳动权利、义务的争议。在多数情况下,劳动争议处理制度是为了保证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及雇用方的合法权益制定的有关处理劳动争议的调解程序、仲裁程序和诉讼程序的规定。
(7)劳动监督检查制度。在西方国家,曾经出现过大量的劳动关系不正常现象,从而导致经济效率的损失。劳动监督检查的主要功能是,通过专门行政机关的监督检查活动,纠正违反劳动法的行为和现象,保证劳动法的贯彻执行。该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劳动监督检查机构的职权、劳动监督检查的范围、劳动监督检查的程序以及纠偏和处罚等处理规范,这些规范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促进了西方国家劳动关系的正常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