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应当计提折旧;企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和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不应当计提折旧。对于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企业应当采用与自有固定资产相一致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应当按月计提折旧。从理论上讲,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应该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不应再提折旧。但在会计实务中,为了简化核算,企业实际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仍计提折旧,从下月起不计提折旧。
(3)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论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计提折旧;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其净损失应计入企业的营业外支出。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的应计折旧额。
(4)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估计价值确定其成本,并计提折旧;待办理竣工决算后,再按实际成本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但不需要调整原已计提的折旧额。
(5)处于更新改造过程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将其账面价值转入在建工程,不再计提折旧。更新改造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按照重新确定的折旧方法和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寿命计提折旧。
(6)由于进行大修理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照提折旧,计提的折旧额应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
5.3.4 固定资产折旧的计算方法
由于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的选用直接影响到企业成本、费用的计算,进而影响到企业的损益和国家的税收,因此,对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的选用,国家历来有比较严格的规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的规定,企业应当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合理选择折旧方法,可选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双倍余额递减法和年数总和法等。折旧方法一经选定,不得随意变更。
1.年限平均法
年限平均法又称直线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应提折旧总额均衡地分摊到固定资产预计使用寿命内各个会计期间的一种方法。即采用这种方法计算的每期折旧额均是等额的。其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月折旧率
例5-14 某企业有办公楼一栋,其账面原价为3000000元,预计使用寿命为40年,预计净残值率为4%,则该办公楼的年折旧率、月折旧率和月折旧额可计算如下:
年折旧率=1-404%×100%=2.4%
月折旧率=2.4%÷12=0.2%
月折旧额=3000000×0.2%=6000(元)
例5-14中的固定资产折旧率是按单项固定资产单独计算的,称为“个别折旧率”,即某项固定资产在一定期间的折旧额与该项固定资产原价的比率。采用个别折旧率,计算的折旧额比较准确,但计算工作量较大。为了减少计算工作量,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一般应采用分类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分类折旧率是指固定资产分类折旧额与该类固定资产原价的比率。采用这种方法,企业应先把性质、结构和预计使用寿命接近的固定资产归为一类,再按类别计算平均折旧率。其计算公式如下:
某类固定资产/年分类折旧率=该类固定资产年折旧额之和/该类固定资产原价之和×100%
某类固定资产/月分类折旧率=该类固定资产年分类折旧率/12
某类固定资产]的月折旧额=该类固定资产原价之和×该类固定资产月分类折旧率
采用分类折旧率,可以将同类固定资产的原价汇总起来,用同一个折旧率计算折旧额,计算工作比较简单,但不如按个别折旧率计算的折旧额准确。
此外,还有综合折旧率,即按照企业全部固定资产综合平均计算的折旧率。采用综合折旧率计算固定资产的折旧额,计算工作量最小,但准确性也最差,因此,在实际工作中企业一般很少采用。
年限平均法的主要优点是计算简便,易于理解和掌握,一般适用于不受季节影响、各期使用程度比较均衡的固定资产,如房屋、建筑物等。但这种方法也存在着明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固定资产在不同使用年限为企业所提供的经济利益是不同的。
一般而言,固定资产在其使用前期工作效率相对较高,能够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较多,而在其使用后期,工作效率一般呈下降趋势,能够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也就逐渐减少,而年限平均法未考虑这一事实,显然是不合理的。其次,固定资产在不同的使用年限发生的维修费用等也不一样。因为随着时间的推移,固定资产将日益陈旧,所需的修理、保养费用势必逐渐增加,而年限平均法未考虑这一因素,因而固定资产的使用时间越长,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所发生的固定资产使用成本(折旧额加修理、保养等费用)就越高,其结果是各年度的固定资产使用成本并不均衡。再次,年限平均法只考虑时间因素,未考虑固定资产在使用寿命内的实际耗用或损耗情况。年限平均法是建立在固定资产的服务潜能随着其使用时间的推移而等量减少的假设上。当各期固定资产的负荷程度相同时,各期应分摊相同的折旧费,这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是合理的。但是,如果各期固定资产的负荷程度不同时,采用年限平均法计提折旧,则不能反映固定资产的实际使用情况,计提的折旧额与固定资产的损耗程度也不相符。因此,为了弥补年限平均法的缺陷,企业对某些固定资产也可以采用“工作量法”计提折旧。
2.工作量法
工作量法是指根据固定资产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如生产量、行驶里程、工作时数、工作台班等)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单位工作量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1-预计净残值率)预计总工作量
某项固定资产月折旧额=该项固定资产当月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单位工作量折旧额例5-15 某企业有生产设备一台,其账面原价为600000元,预计净残值率为5%,预计生产产品的总产量为1000000件,本月实际生产8000件,则该生产设备本月应提折旧额可计算如下:
单位产品折旧额=600000×(1-5%)
1000000=0.57(元/件)
本月应提折旧额=8000×0.57=4560(元)
工作量法的主要优点是将固定资产的效能与固定资产的使用程度联系起来,计算的折旧额与固定资产所完成的工作量成正比,而且计算比较简便,易于理解和掌握;其不足之处在于对固定资产预计能够完成的总工作量难以估计准确。因此,工作量法一般适用于损耗程度与完成的工作量密切相关或使用不均衡的固定资产,如季节性使用的固定资产等。
3.双倍余额递减法
双倍余额递减法是指在不考虑固定资产预计净残值的情况下,以固定资产的年初账面净值作为折旧基数,以直线法折旧率的双倍作为折旧率来计算固定资产折旧额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2预计使用寿命(年)×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月折旧率
由于双倍余额递减法是以固定资产账面净值作为折旧基数,而固定资产账面净值是随着折旧的逐年提取而逐步递减的,因此,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使固定资产在使用寿命内每年提取的折旧额呈递减趋势,即使用早期多提折旧,而使用后期少提折旧。但必须注意,由于计算年折旧率时暂未考虑预计净残值因素,随着固定资产折旧的逐年提取,不能将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降低到其预计净残值以下,即历年计提的累计折旧额不应超过该项固定资产原价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也不能出现固定资产报废时其应提折旧额未提足而使得账面净值大于预计净残值的情况。因此,在固定资产使用的后期,如果发现使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算的折旧额小于采用直线法计算的折旧额时,就可以改用直线法计提折旧。为了操作方便,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应当在其折旧年限到期前两年内,将固定资产净值扣除预计净残值后的净额平均摊销,即改用直线法平均计算最后两年的折旧额。
例5-16 某企业有生产设备一台,其账面原价为50000元,预计净残值为2000元,预计使用寿命为5年,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则该固定资产的年折旧率和各年应提折旧额可计算如下:
年折旧率=2/5×100%=40%
第一年应提折旧额=50000×40%=20000(元)
第二年应提折旧额=(50000-20000)×40%=12000(元)
第三年应提折旧额=(50000-20000-12000)×40%=7200(元)
从第四年起改用年限平均法(直线法)计提折旧。
第四、第五年应提折旧额=50000-20000-12000-7200-2000/2=4400(元)
至于每年各月份应提的折旧额,可以根据年折旧额除以12来计算,或者根据年初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乘以月折旧率来计算。即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计提折旧,各年度的折旧额是递减的,而年度中各月份的折旧额则可以是相等的。这样处理,主要是为了简化计算工作。
4.年数总和法
年数总和法又称年限合计法,是指将固定资产的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乘以一个逐年递减的分数(即折旧率)来计算各年折旧额的一种方法。这个分数的分子代表固定资产尚可使用的年数,分母则代表预计使用寿命的逐年数字之和。其计算公式如下:
年折旧率=尚可使用年数/预计使用寿命的年数总和×100%
或者:
年折旧率=折旧年限-已使用年数/折旧年限×(折旧年限+1)÷2×100%
月折旧率=年折旧率÷12
月折旧额=(固定资产原价-预计净残值)×月折旧率
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各年的折旧基数固定不变,即均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而折旧率是一个逐年递减的变数,所以,各年的折旧额呈递减趋势,即使用早期多提折旧,而使用后期少提折旧,但历年计提折旧额的累计数应等于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后的余额。
例5-17 承例5-16,假设企业采用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则该固定资产各年的折旧率依次为5/15、4/15、3/15、2/15、1/15,各年应提折旧额可计算如下:
第一年应提折旧额=(50000-2000)×155=16000(元)
第二年应提折旧额=(50000-2000)×4/15=12800(元)
第三年应提折旧额=(50000-2000)×135=9600(元)
第四年应提折旧额=(50000-2000)×2/15=6400(元)
第五年应提折旧额=(50000-2000)×1/15=3200(元)
至于每年各月份应提的折旧额,可以根据年折旧额除以12来计算,也可以根据当年的折旧基数乘以月折旧率来计算,年度内各月份的折旧额可以是相等的。
上述四种固定资产折旧计算方法中,前两种方法属于匀速折旧法,而后两种方法则属于加速折旧法。加速折旧法的特点是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各年度提取的折旧额呈递减趋势,即固定资产使用前期提取折旧多,使用后期提取折旧少。其中,采用双倍余额递减法时的折旧率是固定不变的,而计提折旧的基数为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是逐年减少的,因此计提的折旧额是逐年递减的;年数总和法的折旧基数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是固定不变的,而折旧率是逐年降低的,因此计提的折旧额也是逐年递减的。
采用加速折旧法,可以使固定资产成本在使用寿命内加快得到补偿,符合谨慎性的会计信息质量要求。采用加速折旧法的主要理由如下。
第一,采用加速折旧法,早期的折旧费用高于后期的折旧费用,这与固定资产早期的生产能力比后期大、早期提供的收益比后期多是相吻合的。因为早期固定资产较新,生产效能较高,能为企业带来更多的收益,随着时间的推移,固定资产不断磨损,其生产效能逐渐降低,为企业提供的经济利益也逐渐下降。因此,为了保证收入与费用的合理配比,早期的折旧费用也应比后期多。
第二,使用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计提的折旧费用和发生的维护修理费用。早期固定资产较新,修理维护费用一般较少,而后期固定资产逐渐变得陈旧,修理维护费用日益增多。
为了使各会计年度所负担的固定资产使用成本基本保持均衡,针对修理维护费用逐年递增的现实,就有必要使折旧费用逐年递减。
第三,在科学技术飞速发展的情况下,固定资产的无形损耗成为计提折旧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为了避免或减少无形损耗带来的损失,有必要在固定资产使用的早期多提折旧。